危險規章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險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危險規章制度1
1目的和范圍
1.1目的
通過對本公司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為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強化各類監控措施落實,確保重大危險源處于可控狀態,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及員工生命安全,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生產場所和儲存區的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xx)、《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40號令)、《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xx)、《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xx)、《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xx),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3定義
3.1 危險物質
一種物質或若干種物質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學、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的危險。
3.2危險化學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
3.3單元
一個(套)生產裝臵、設計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臵、設施或場所。
3.4臨界量
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為重大危險源。
3.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3.6重大事故
工業活動中發生的重大火災、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給現場人員或公眾帶
來嚴重危害,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3.7生產場所
指危險物質的生產、加工及使用等的場所,包括生產、加工及使用等過程中的中間儲罐存放區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轉庫房。
3.8儲存區
專門用于儲存危險物質的儲罐或倉庫組成的相對獨立的區域。
4 職責
4.1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4.2安全巡檢保衛部負責組織生產車間對生產場所及儲存區危險物質最大儲存量進行計算,根據計算結果,按臨界量值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
4.3安全巡檢保衛部負責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建檔。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工作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
4.4車間主任直接對所轄重大危險源實施管理并對管理結果負責;安全巡檢保衛部對公司的重大危險源負有監管責任。
4.5安全巡檢保衛部負責組織各相關單位、專業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傳達至相關從業人員。
4.6重大危險源所在車間負責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臵方案的演練。
4.7安全巡檢保衛部負責將重大危險源形成報告,報送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 工作程序
5.1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與評估
5.1.1根據GB 18218-20xx《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危險物質的界定,本公司的汽油、溶劑油、原油、液化石油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屬于重大危險源辨識的危險物質。
5.1.2安全巡檢保衛部組織相應的生產車間,對存在危險物質的生產場所和儲存區進行計算單元的劃分,并對各單元進行最大儲存量計算。根據計算結果,按臨界量值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最大儲量超過臨界量的單元為重大危險源。
5.1.3應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評估人員應具有相應能力,應安排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進行。
5.1.4安全巡檢保衛部每年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5.1.5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
5.1.6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并由相應機構出具符合規定的評估報告:
(一)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毒性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5.1.7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ǘ┲卮笪kU源的基本情況;
。ㄈ┦鹿拾l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情況;
。┲卮笪kU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
。ò耍┦鹿蕬贝胧;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危險化學品單位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的,其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重大危險源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
5.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ㄒ唬┲卮笪kU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ǘ嫵芍卮笪kU源的裝臵、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ㄈ┪kU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ㄋ模┩饨缟a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ㄎ澹┌l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嘘P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5.2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5.2.1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
5.2.2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ㄒ唬┲卮笪kU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臵,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ǘ┲卮笪kU源的化工生產裝臵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ㄈ⿲χ卮笪kU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臵緊急切斷裝臵;毒性氣體的設施,設臵泄漏物緊急處臵裝臵。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ㄋ模┌踩O測監控系統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5.2.3通過定量風險評價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規定的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5.2.4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5.2.5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臵、重點部位分包的責任人,承包人定期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
5.2.6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使其了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措施。
5.2.7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臵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臵辦法。
5.2.8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培訓教育、公告欄等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5.2.9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所在地區涉及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配備便攜
式濃度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備;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重大危險源,配備一定數量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5.2.10重大危險源所屬車間應制定相應的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ㄒ唬┲卮笪kU源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二)重大危險源現場處臵方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并及時修訂完善。
5.2.11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辨識、分級記錄;
。ǘ┲卮笪kU源基本特征表;
。ㄈ┥婕暗乃谢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臵圖、平面布臵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踩O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ㄆ撸┲卮笪kU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ò耍┌踩u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ň牛┲卮笪kU源關鍵裝臵、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十)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臵情況;
。ㄊ唬┢渌募、資料。
5.2.12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5.2.11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第五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重大危險源出現5.1.7規定所列情形之一時,要及時更新檔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5.2.13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6相關記錄
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與基本特征表
重大危險源檔案
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
危險規章制度2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務必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狀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廠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為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設備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
危險規章制度3
一、目的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二、范圍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三、危險廢物管理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5、公司環保管理職員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當地環保局申報登記,并于每月月初及時登入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危險廢物規章制度文章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后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設施和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車間、污水站等)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并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3、浸出液及場所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置。場所氣體導出口排出的氣體經處理后,應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
14、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如關閉或改為他用時應提前書面向園區環保分局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企業在關閉或改為他用時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5、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6、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7、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8、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19、產廢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20、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1、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22、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四、危險廢物運輸管理
1、運送危險廢物由當地環保部門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裝載工程土石方最高點不得超過槽幫上緣50公分,兩側邊緣低于槽幫10-20公分,其它散體物不得超過槽幫上緣。
5、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6、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7、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金海立公司相關制度或依法進行處罰。
注意事項:
1、所有危險廢物都必須回收,交予有資質的廠商處理。
2、現場產生的所有危險廢物,都必須分類好,存放在指定的暫存區內,暫存區必須有相應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3、現場將危險廢物運往危廢暫存區時必須使用防滴漏臺車,不同種類危險廢物一起運輸時,必須每種廢棄物用單獨的膠袋裝好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4、危廢暫存區工作人員必須將現場送過來的危險廢物,分類裝到相應的蝴蝶簍中,由中轉站人員用叉車拉走。
5、危廢暫存區人員必須將危廢分別存放在相應的暫存區內,暫存區必須有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6、危廢暫存區內必須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與安全防護設備,暫存區人員必須經過應急救援的訓練,定期參與應急演練。
7、危險廢物回收廠商回收危險廢物,必須有相關資質,與公司簽訂回收合同,且合同報送環保局備案。
8、危險廢物廠商進廠必須符合公司門禁與環安規定,且裝車時必須穿好防護用具,設定警戒范圍,不允許其它人進入。
9.廠商必須按照法規規定當場開出本次危險廢物的轉移聯單,且出廠時必須具備環境管理課開出的出廠放行單
危險規章制度4
本單位在開展經營業務之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1、依法經營,嚴格執行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的許可證和備案制度,嚴格按照經營許可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危險化學品。
2、采購和銷售人員必須參加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適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取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經營業務。
3、采購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單位《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和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熟知本崗位的安全職責、業務流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4、危險化學品購銷必須有詳細的危險化學品購買銷售臺賬,詳實記錄化學品供方和購買方的名稱,購買品種、質量、數量、日期。每月對危險化學品采購和銷售臺帳進行復核,作到帳、物、證(憑證)相符。
5、不得向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或完成備案手續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采購和銷售危險化學品。采購和銷售的'危險化學品的質量、包裝、標識和防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6、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必須嚴格執行單位《危險化學品裝卸、搬運管理制度》,裝卸、搬運人員應知曉所裝卸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性、防護要求,并按規定佩戴和使用適宜的防護用品。
7、采購、銷售和運輸人員必須了解擬采購和銷售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危險類別和等級,安全運輸方式、安全防護要求和應急救援援措施等。
8、經營過程中如了生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等情況應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和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衛生和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9、在經營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采購和銷售危險化學品,應立即制止、核查,必要時應向屬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危險規章制度5
1危險作業許可管理規章制度
1、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2、規范性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術語和定義
3.1危險作業
公司危險作業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3.1.1電網操作、維護和檢修;
3.1.2臨時接用電;
3.1.3登高(基準面2米以上);
3.1.4進入有限空間;
3.1.5動土開挖;
3.1.6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
3.1.7大型吊裝;
3.1.8季節性危險作業(防雷電、防風、防雨、防汛、防火、防中毒);
3.1.9公司確定的其他高風險作業等。
4、管理職責
4.1行政部是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公司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4.2危險作業所屬公司負責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和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審批,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4.3危險作業單位負責編制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填報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票,并嚴格按規定執行危險作業活動。
5、管理程序和方法
5.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5.1.1申報與審批
5.1.1.1需要進行危險作業單位(如在廠區內使用明火作業)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行政部書面核準,否則一律不準作業。
5.1.1.2行政部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批復。
5.1.2危險作業的實施
5.1.2.1作業單位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并在作業現場地面灑水,準備好滅火器材,做好應急措施。
5.1.2.2當危險作業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按各公司應急預案執行。
5.1.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5.1.3.1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5.1.3.2行政部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5.1.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5.2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安全單位在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5.2.1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5.2.2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5.2.3風險分析;
5.2.4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5.2.5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5.2.6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6、附則:
6.1本方案之制定改廢由行政部立案,經總經理批準后發布。
2危險作業許可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所屬單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確保動火作業規范、有序、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在施工、生產、檢修、維修中需動火作業的,適用于本規程。
第三條由動火作業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動火證》,經動火作業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后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安全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后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勘查,符合動火作業安全條件后,簽署意見,并上報總經理批準。《動火證》一式兩份,安全管理部門和作業部門各執一份,存檔備查。
第四條安全管理部門在發放《動火證》時,要對參加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防火安全、生產安全教育。
第五條動火作業申請人是現場作業安全責任人,落實作業安全措施,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組織實施作業。
第六條安全管理部門指定專人對動火作業進行全程監管。
第七條動火作業部門應做好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動火點與設備、容器、管道、儲存物資間須加堵盲板徹底隔離,避免任何易燃易爆及窒息性氣體的來源,四級風以上不準在室外動火作業。
第八條動火現場應配臵充足的消防設備、器材。
第九條動火作業時必須由安全監管人員和動火作業安全責任人現場全程監督,嚴禁離開動火作業現場。
第十條動火作業地點必須與《動火證》上的地點相符,嚴禁異地使用和任意擴大動火范圍。
第十一條嚴禁無證和動火審批程序不全動火作業,嚴禁無安全措施動火和現場無監管人員動火作業。
第十二條棉花儲存區10米以內嚴禁動火。如確需動火時,必須嚴格清除易燃雜物,現場加強監護,方可動火。
第十三條特殊情況下的動火作業,如在配電房、水泵房等處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條高處或地面動火,嚴防火星飛濺,電焊時,接地線不得隨意亂接、亂扯,以防產生火花,而引起其它設備、管線起火或爆炸。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作業人員對現場進行清理和全面檢查,共同簽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撤離動火作業現場,并將設備器材歸位。
3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目的
為使所有作業人員了解哪些類型的作業是相當危險或者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并對此類作業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理范圍內危險作業許可活動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委會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3.2進行危險作業的部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3.3承包商負責其所屬工作范圍內的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4.工作程序
4.1危險作業活動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1.1.1高處作業;
4.1.1.2動火作業;
4.1.1.3限制空間作業;
4.1.1.4電工作業(帶電作業、臨時接電);
4.1.2危險作業活動實行“作業許可審批單”制度。
4.1.3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險作業活動,必須先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許可審批單和簽發批準前不得實施作業;
4.1.3.2所有作業許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作業指導;
4.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務時,必須明確交代需要辦理作業許可的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4.1.3.4作業許可審批有時效限制,超過時效必須重新辦理。
4.1.4作業許可審批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則許可視為無效:
4.1.4.1危險條件進一步惡化,許可證的措施無法有效控制時;
4.1.4.2主要作業人員發生變化時;
4.1.4.3發生險情需要撤離時。
4.2各類危險作業活動的適用范圍
4.2.1高處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1.1廠房結構安裝及拆除作業;
4.2.1.2離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業。
4.2.2工業動火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2.1氣焊、割作業;
4.2.2.2電焊作業;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進行產生火花的作業。
4.2.3限制空間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進入其他空間狹窄或活動受限的作業場所。
4.2.4帶電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
4.2.4.1在低壓配電盤、控制柜、配電箱、電源干線上進行的一般帶電維護作業;
4.2.4.2在400V以上高壓用電設備、配電系統上進行帶電或不帶電的安裝或維護作業;
4.2.4.3其他可能導致觸電傷害的帶電作業。
4.3危險作業許可證的簽發:
4.3.1安委會負責危險作業活動的作業許可證簽發。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4.3.1.1級動火作業;
4.3.1.2帶電作業;
4.3.1.3級高處作業;
4.3.1.4限制空間作業
4.3.1.5其他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
4.4危險作業許可的相關職責
4.4.1本著“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則,確定許可證的審批簽發人及相關人員,并落實其職責。
4.4.2作業許可證簽發人職責:
4.4.2.1負責管理范圍內作業許可證制度的落實;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員,負責現場具體作業的安全檢查、監督;
4.4.2.3負責對作業施工方案和安全環保措施進行審查;
4.4.2.4負責對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員提出具體安全要求。
4.4.3現場安全監督職責:
4.4.3.1負責對作業設備、設施及作業人員進行檢查,落實許可證上的各項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4.4.3.2指定作業監護人,并對其進行必要指導和培訓,確保監護人對設施的安全狀態和人員的安全作業實施全程監控;
4.4.3.3每次作業前對作業現場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需要檢測時,達到作業要求后,向作業申請人發出作業指令;
4.4.3.4對作業現場進行巡回檢查,對不符合健康安全環境要求的情況有權要求作業人員立即整改;當作業出現不安全隱患或情況時,有權終止或暫停作業,并收回作業許可審批單;
4.4.3.5定期向簽發人報告作業的安全狀態,發現危急情況時,按規定的應急程序指揮應急處理。
4.4.3.8作業完成后負責對作業區域進行全面檢查。
4.4.4作業負責人(作業許可申請人)職責:
4.4.4.1根據作業危險程度,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4.4.4.2對作業活動的安全負責,負責落實施工輔助機具、材料、設備、人員,按許可證的要求做好作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4.4.4.3把所有的危險及安全預防措施告知所有與此項作業相關的員工,負責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4.4.4督促、檢查、指導相關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許可證要求進行作業;
4.4.5作業監護人職責:
4.4.5.1熟悉作業情況并懂得操作和使用滅火器材,熟悉報警和緊急關斷要求;
4.4.5.2準備應急器材,對作業現場進行不間斷的守護和監視;
4.4.5.3對作業現場周圍至少5m范圍內(包括任何隔墻或障礙物的另一邊)進行檢查;
4.4.5.4及時糾正施工人員的違章和不規范行為;
4.4.5.5發現異常情況時要求施工人員立即停止作業;
4.4.5.6提醒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注意存在的風險或環境影響。
4.4.6作業人員職責:
4.4.6.1具有相關的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和技術素質;
4.4.6.2懂得使用現場防護和必要的應急設備,掌握安全環保措施;
4.4.6.3對作業場地進行檢查,確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
4.4.6.4密切注意作業場地的周圍情況,做到“四不傷害”,如條件發生變化,隨時準備停止工作,并向現場負責人匯報;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時清理好工作現場。
4.5作業許可審批單申請、審查和簽發的辦理
4.5.1提出申請:
4.5.1.1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危險作業,在進行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查看現場和環境狀況,確認進行何種許可作業后,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提出作業許可申請;
4.5.1.2根據作業許可的類型,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內容;
4.5.1.3作業許可證上應明確作業內容、作業起止時間、作業地點、直接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負責人、簽發人等內容。
4.5.1.4申請者應在“作業起止時限”欄內注明作業的'大致起止時間。根據作業許可審批單規定的時限要求(特殊情況具體確定),若超過時限,作業許可證自動作廢,應重新辦理。
4.5.2作業許可審批單的審查、簽發
4.5.2.1作業許可審批單由安委會簽發,安全工程師負責對許可證進行審查;
4.5.2.2審查者接到申請人的作業許可證申請后,應對所申請的作業許可內容和安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和確認(包括到現場察看),有問題時,及時提出并整改;
4.5.2.3審查者在確認符合要求后,交相應的領導簽發。
4.6.5危險作業許可的具體實施,按照相應的“作業控制程序”執行。
4.相關文件
動火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高處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帶電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限制空間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5.相關記錄
作業許可審批單
4船舶及海工建造危險作業許可證規章制度
1、目的
為使造船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期間各種容易造成事故的危險作業得到有效控制,規范危險作業的許可范圍、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進行的相關危險作業。
3、需審批危險作業項目
按照施工過程中的風險等級,船舶建造危險作業分為一般危險作業和重點危險作業。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審批要求及表格。
3.1一般危險作業項目
3.1.1220V以上臨時接電作業
3.1.2開/關艙室出入孔蓋作業
3.1.3腳手架搭(拆)作業
3.1.4狹小空間或密閉艙室氣體保護焊作業
3.1.5射線拍片作業
3.1.6化學制劑/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船作業
3.1.7鍋爐點火試驗作業
3.1.8壓載/去除壓載作業
3.1.9救生艇(架)負荷/收放試驗作業
3.1.10艙口蓋啟閉試驗作業
3.2重點危險作業項目
3.2.1熱工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熱工作業審批制度》執行)
3.2.2大件吊裝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裝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3密閉艙室油漆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4船舶液壓管試驗及管系串柴油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管系試驗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5二氧化碳間作業(氣瓶已經進入二氧化碳間以后)
3.2.6加油、駁油作業
3.2.7電氣設備初次送電及高壓電氣作業
3.2.8主機試車試驗作業
3.2.9傾斜試驗作業
3.2.10重吊負荷試驗作業
以上需審批的危險作業項目當中已有具體管理規定明確申報審批流程的項目,按照規定要求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按以下審批程序執行。
4、審批程序
4.1審批責任劃分
4.1.1一般危險作業
a.施工隊班組長/負責人負責申請。
b.作業長/工程主管負責審核驗證、簽字。
c.安全員/安全主管負責安全檢查和審批、簽字。
4.1.2重點危險作業
a.作業長/工程主管負責申請。
b.項目負責人負責審核驗證、簽字。
c.安全主管負責安全檢查和審批、簽字。
4.2審批流程
4.2.1作業申請
a.按審批表要求檢查和落實安全措施,在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得到落實后方可提出申請;
b.申請人填寫相應作業審批表;將具體情況填寫清楚,包括項目名稱、作業的位置、作業開始及預計完成時間等,并簽字確認。
4.2.2審核驗證
a.驗證審批表上填報的內容真實可靠,確認現場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可以保證作業安全;
b.確認在申請的危險作業區域附近沒有不相容的作業將要同時進行。
4.2.3安全檢查和審批
在熟悉作業流程、作業性質及作業風險的基礎上,會同相關人員在現場對進行作業人員、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確認;
4.2.4安全教育和施工
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接到已審批的許可證后,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然后按要求施工。
4.3審批基本要求
4.3.1提交作業申請前,危險作業項目應在單船安全協調會(VSCC)上進行通報,或采取其它方式通知施工區域內的其他施工方,工程主管或項目負責人負責做好整體施工安排和協調。
4.3.2在申請許可證前,審批人員應熟悉作業流程、性質,并了解作業風險及附近區域是否有其它不相容作業將要同時進行。
4.3.3各審批責任人必須落實好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履行簽字手續。
4.3.4只有在許可證正式完成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后作業才能開始。
4.3.5同一施工區域、同一作業性質、同時作業的項目,工程主管人員應事先協調,盡可能同時審批,以提高審批效率。
4.3.6對于準備工作不充分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審批不合格的,審批人員應在審批表的空白處注明原因,并對責任人進行教育、警告或按規定處罰。
5、許可證的分發及時效
5.1作業許可證的分發
5.1.1安全員/安全主管一份
保留第一聯許可證備案存檔。
5.1.2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一份
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在施工結束前保留第二聯備查。熱工作業和密閉艙室涂裝作業時,應將許可證懸掛在施工現場。
5.2許可證的時效
各項危險作業必須在許可證有效的情況下進行作業,當許可證失效后,禁止進行作業,需重新進行審批。
5.2.1單項工程單次連續作業期間內,許可證有效。
5.2.2許可證審批24小時內未進行作業時,則許可證失效。
5.2.3當作業場地條件發生變化或發生不相容作業時,則許可證失效。
5.2.4當作業人員未按規定要求進行作業時,檢查人員有權取消許可證,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6、安全策劃
6.1船舶建造危險作業項目開工前,由項目組(建造組)負責對船舶建造進行整體安全分析和策劃,制定施工安全要求和措施。
6.2特殊及危險性大的作業項目由企業項目組(建造組)或安監部指定責任部門在施工前進行專項安全策劃并報備。
7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危險規章制度6
1、采購、使用和管理化學危險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化學危險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2、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耐火,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設備,定期測溫檢查。
3、貯存化學危險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量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存放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和正在使用化學危險品的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鐵掌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5、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化學危險品。
6、對怕潮、怕曬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7、搬運和操作化學危險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8、運輸化學危險品達一定數量時,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并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9、劇毒物品應專庫存放必須有兩人兩鎖共同保管,一起領用,一起退回。領用危險品必須經部門領導批準,使用氰化物、氧化鋅等劇毒物品應有教務處人員監督使用,隨領隨用,剩余退回。
危險規章制度7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xx]107號),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用心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用心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職責者作來源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狀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職責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
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癥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務必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務必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代的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職責者和領導職責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推薦。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務必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代的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職責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職責者或有關人員的職責: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職責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狀況,不立即報告,不用心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職責,不用心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職責者的。
(5)對事故職責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職責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職責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7)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危險規章制度8
車輛運輸安全制度
1、隨車輛運輸液化氣的司機、押運員,嚴禁在車上點火抽煙,嚴禁攜帶火種上車。
2、未經負責人允許,不得搭乘其他人員。
3、車輛上應配備2個4公斤以上的干粉滅火器。
4、車輛不準停放在人群較多的地方(學校、市場等)。
5、載有液化氣的車輛不得被太陽暴曬。
6、車輛不得靠近有熱源、火源的地方行駛及停放。
7、嚴禁超量罐裝、超速行駛。
8、發現車輛上液化氣有泄漏,要迅速作出處理。
9、車輛發生著火,要迅速撲救。
司機、押運員崗位責任制度
1、機、押運員必須持有操作合格證。
2、在出車前必須對槽車的罐體各管道、閥門、儀表等進行認真檢查。
3、出車前對安全防火、滅火裝置及附件進行檢查,如有損壞、失靈、不符合規定時,不能進行充裝。
4、保證運輸途中的押運安全,中途停車必須堅守崗位,不能離開車輛,做好看守工作。
5、熟練使用車上的緊急切斷裝置,排除常見故障。
6、槽車駛入氣站門口登記時,應將車上接地鏈拉起,離開氣站時放下接地鏈。
7、作業前,接合安全地線,配合運行工連接液箱膠管,接管要牢固可靠,不能接錯,連接后須用液化氣將管內的空氣由排泄閥排凈,不能使軟管內的空氣進入罐內。
8、遇有雷擊天氣,附近發生火災,檢查有液體泄漏,液壓異常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不能充裝或卸氣。
9、作業場地嚴禁煙火,并不得使用易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
10、槽車檢修后或初次充裝時,必須使罐內的.含量少于3%才能充裝液化氣。
安全教育學習制度
為加強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增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防范于未然,制定本教育學習制度。
一、本公司職員上崗前,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勞動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司機必須持有效的駕駛證和危運證,無證人員,不得參與作業。
二、司機及其他公司職員,分成二個學習小組,交叉組織學習,任何一個職員,不得連續二次缺課,每月參加學習不得少于二次。
三、每周星期二上午8:30—9:30,為安全教育學習時間,公司根據工作情況安排一個小組學習,內容主要包括:上級有關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行業安全條例、安全制度、總結目前的安全工作、糾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四、公司設立專門安全教育人員,負責建立完善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設施檢查,負責公司的各項安全規則的教育培訓并做好記錄,負責做好公司每月安全工作報告。
五、安全教育應結合實際需要進行實驗操作,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防險排險能力。
六、對員工的安全學習教育情況列入其工資考核,對無故不參加安全教育學習的員工進行處罰,每缺一次扣發工資50元。
七、安全教育人員負責做好每次學習人員的簽名登記,及時表揚好的員工,糾正違規情況,及時向公司經理部反映問題。
八、本制度由公司經理部負責監督執行。
維修保養制度
1、應保持車輛清潔,行駛正常,經常檢查車輛,檢查槽車的充氣罐,及時處理一般問題,發現重大問題向公司匯報,并要求送修。
2、司機應經常檢查車輛線路是否出現火花,檢查煙涵防火器是否完好,檢查所有閥門是否正常,發現問題,必須向公司匯報,并要求維修。
3、公司車輛由公司指定有足夠維修能力的車行維修、年檢,司機不得隨意到指定以外的車行維修車輛,但車輛在運輸途中遠離淡水,經請示公司經理同意后,可就近維修。
危險規章制度9
總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于危險作業范圍的都務必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1危險作業范圍:
1、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1、2帶電作業
1、3禁煙火范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1、4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1、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1、6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1、7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2審批手續
2、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務必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資產運營部(屬于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衛部)審查和現場檢查后提出方案,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2、2特殊狀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狀況允許后立即通知資產運營部并補辦審批手續。
2、3資產運營部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員做重點檢查。
2、4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危險規章制度10
一、危險品駕駛員須知:
1、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條件,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規定審檢合格,并發給相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2、凡從事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市)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3、凡從事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安全行車里程達五萬公里以上。
4、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年齡在50周歲以下,并一年檢查一次身體(在縣級以上的醫院檢查)。
5、有一定機械常識及故障判斷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備較強的臨危處置能力。
6、須一次交納風險抵押金3000元以上。
二、嚴格遵守國家、行業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管理規定,按時參加政府、行業和企業組織的駕駛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學習和考核。
三、隨車攜帶運輸危險、化學品貨物的有關證件,如道路運輸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運輸危險貨物時,經過特殊地段,要按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行駛。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貨物時必須索要運輸貨物的運單、數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運單。
五、隨車攜帶的滅火器、GPS設備,防滑鏈、三角木、防靜電地線必須齊全、有效,并按時檢查。
六、全車所有各種警告標志(如反光帶和防爆、防毒文字圖案,駕駛室頂部放置的危險品標志燈),必須潔凈明目、干凈、平整牢固。
七、嚴格遵照車輛及其設施的“強行保養”制度,發現隱患或故障應及時排除或維修。
八、自覺保護GPS監控車載終端設備,嚴格執行GPS車載監控管理制度。
九、主動和自覺接受公安、交警、運管人員和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監控和檢查,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十、熟練掌握事故現場處理程序和規定要求,防止危險、化學品因事故釀成爆炸、瀉漏、污染等重大事件。
十一、招聘危貨車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定期接受再教育,并做好自檢自糾工作,定期匯報工作情況。
危險規章制度11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XX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務必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務必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務必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務必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皠踊鹱鳂I”、“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務必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肮迌茸鳂I”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安全隔離。
清洗和轉換。
通風。
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防護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務必辦理”“起重作業證”。務必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狀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谟鲇辛壱陨蠌婏L、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圩鳂I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務必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墁F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務必戴好安全帽。
、莘乐构ぞ摺⒉牧蠅嬄。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弈_手架的安全要求:務必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狀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務必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狀況時,務必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狀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務必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務必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規章制度12
一、為了促使車管中心駕駛員、押運員在行車中遵守交通法規和押運制度,認真謹慎駕駛押運,把交通和危險品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公司所有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危險品事故后,除馬上著手處理善后工作外,應立即通向交警部門報案和中心備案,并向該車所投保的保險中心備案,一般事故應在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報中心安全科,重大或特大事故則在兩天內以書面形式報中心安全科,其處理結果應在中心存檔。交通事故發生后,絕不允許任何知情不報或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
三、安全科在接到交通事故的通知后,必須立即根據事故的輕重程度及事故車輛所在部門的意見,決定是否派人前往協助處理并及時上報中心領導。事故處理完畢后,安全科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發至各相關部門及個人,并將相關材料整理存檔。
四、運輸事故對肇事者的處罰:
1.事故性質的分類:
輕微事故,損失金額20xx元以下。
一般事故,損失金額4000~30000元。
重大事故,損失金額30000~60000元。
特大事故,損失金額60000元以上。
2.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3.押運事故責任:因押運員本身工作過失,發生的'危險品事故,由押運員承擔責任,事故責任處罰參照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處罰。
4.發生運輸事故后,不負事故責任者,不予處罰。發生運輸事故按事故性質和責任大小,分別進行經濟處罰,按照處理機關裁決的賠償基數為準,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分別處以4%、3%、2%、1%的罰款,發生死亡事故按1000、800、600、400元罰款。
五、駕駛員、押運員發生重大事故全部責任或特大事故主要以上責任者,給予規定的處罰,此外根據情節、事故大小、責任大小及當時情況給予警告、停止運營處理。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危險規章制度13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采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或有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于上述8種范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3、危險化學品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激作。
(二)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痞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樸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4、高溫作業安全規章制度的總結
危險規章制度14
為加強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證運輸安全,規范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行為,本車隊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配保養維修、安全質量教育、勞動保護、事故處理等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車輛運行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要求車主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和運輸責任有關保險。對直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車輛維修、清洗等作業人員及業務額管理人員,須經地市以上道路運輸管理及機關培訓,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考核合格者,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的,方可上崗作業。
1、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年檢必須到指定的.監測站進行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車況必須到一級技術等級;
2、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到有維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許可證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保養;(即二類維修廠)
3、運輸危險化學物時,承托雙方必須簽運輸合同,明確承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4、必須對所托危險貨物無力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5、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具有交通部規定的統一格式的路單危險標志和易燃易爆標志;
6、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主駕駛人,押運員、裝卸工、修理工等與運輸危險貨物有關人員,均要參加上崗前有關業務的培訓;
7、發生危險貨物事故時,駕乘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事發當地道路機關、車輛管理所、保險公司和本公司進行報案;
所有的車主和駕駛人員都必須遵照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作業規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執行。
危險規章制度15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 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散熱量于23w/m3.h或84kj/m3.h的車間;或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計算溫度時,工作場所的氣溫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業(含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30℃地區的露天作業,不含礦井下作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的作業。]
第二條 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 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 術 措 施
第六條 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 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 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 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 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 保 健 措 施
第十二條 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 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 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制度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對熱輻射強度較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 組 織 措 施
第十六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 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制度,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 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第五章 審 批 和 管 理
第十九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由施工作業基層單位生產技術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審查合格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經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字蓋章后,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字蓋章(蓋單位行政章)。
第二十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是高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代簽,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其中,一聯由進行高溫作業的基層單位保存;一聯留存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第二十二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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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選20篇)10-17
優美與危險10-10
跑著下樓危險10-15
危險的森林里01-16
常見但危險的心理盲點11-12
《危險的心理咨詢》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