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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15 19:01:43 制度 我要投稿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壓力容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上油(氣)生產設施(以下稱生產設施)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

          理規定》(以下稱《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檢驗規定》和國家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第二條所規定范圍內生產設施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適用于船用和移動式鉆井平臺上的鍋爐、壓力容器。

          第三條 作業者應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責任安全責任,并指定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其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作業者在鍋爐、壓力容器投人使用前,應向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以下稱安全辦公室)的地區安全監督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經審查蓋章之日起生效。

          4.1辦理鍋爐、壓刀容器使用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文件:

          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寫《鍋爐、加熱爐使用登記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以下稱《使用登記表》)·式兩份,分別由作業者和安全辦公室地區代表各保存一份;

          4.1.2設備出廠合格證書和試驗報告;

          4.1.3發證檢驗機構簽署的檢驗報告o

          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鍋爐、壓力容器,不予登記:

          4.2.1無發證檢驗機構簽署的檢驗報告的;

          4.2.2申報資料不全或不真實的或不能有效證明其質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應及時到原登記地點持相應文件辦理變更手續;經審查,登記人簽名之日起生效。

          4.3.1在用鍋爐、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技術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應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4.3.2當需改變鍋爐、壓力容的原設計使用條件時,在改變使用條件前,改變使用條件方案應經檢驗機構認可后,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的改變使用條件方案認可報告辦理

          變更手續;

          4.3.3當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時行定期檢驗后,在投入使用前應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4.3.4未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不準使用。在本規則頒布以前在用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按4.1條款的要求補登記手續。

          第五條 經檢驗確認判廢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持檢驗機構簽發的書面報告和《使用登記表》辦理注銷手續,并不準再繼續使用。

          第六條 作業者應建立鍋爐、壓力容器登記卡和安全技術檔案。

          6.1應建立《鍋爐檔案登記卡》、《壓力容器檔案登記卡》。

          6.1.1鍋爐、壓力容器檔案登記卡(以下稱登記卡)的格式,由作業者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計;

          6.1.2登記卡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6.1.2.1鍋爐、壓力容器基本數據:名稱、使用地點、登記編號、制造單位、發證檢驗單位、制造和投用時間、設備規格、性能、操作條件和所屬附件規格及制造單位;

          6.1.2.2鍋爐、壓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驗日期、校驗結果、修理、更換、事故等登記o

          6.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6.2.1鍋爐、壓力容器設計技術文件有關資料;

          6.2.2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

          6.2.3檢測、檢驗、試壓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6.2.4修理或技術改造設計文件和修理或技術改造后的檢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和資料;

          6.2.5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

          6.2.6事故記錄和處理報告。

          第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管理責任;

          7.2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1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

          7.2.2鍋爐、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

          7.2.3鍋爐、壓力容器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以及應急報告程序。

          7.2.4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別定期檢驗項目及其附件校驗期限和項目。

          第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8.1作業者應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經考核合格后由作業者負責人簽發安全操作證書,并對取得壓力容器操作證書的操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

          次考核。

          8.2鍋爐操作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操作證。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證的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不準獨立上崗操作。

          第九條 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應符合以下要求:

          9.1作業者應按原設計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分別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別定期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不準使用。

          9.2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或技術改造方案、設計文件應經末規則指定的檢驗機構認可。進行修理或技術改造的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應向本規則指定的檢驗機構申

          請檢驗,并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9.3下列單位之一經安全辦公室認可后視為規則指定的生產設施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9.3.1安全監察部門認可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9.3.2生產設施發證檢驗機構;

          9.3.3國外依法注冊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第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0.1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裝使用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選用具有產品合格證書的合格產品;

          10.2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校驗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驗、更換、校驗期限由作業者根據設計要求和操作規程確定。校驗后的安全附件應掛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驗日期。逾期未

          經校驗、更換的安全附件不準使用。

          10.3經計量部門、安全監察部門認可并經安全辦公室認可的安全附件校驗機構方可承擔校驗工作。

          第十一條附則

          11.1本規則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體靜壓力);

          11.1.2內直徑(非園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o.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包括快開端蓋式壓力容器;

          11.1.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11.2本規則不適用下列壓力容器:

          11.2.1各類氣瓶;

          11.2.2非金屬材料壓力容器3

          11.2.3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冷卻排管等;

          11.2.4電氣行業專用的封閉式電氣設備的壓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壓力大于t00mpa的壓力容器。

          11.3本規則鍋爐系指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和加熱爐(包括熱介質爐)。

          11.4本規則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閥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壓力表;

          11.4.5液面計;

          11.4.6測溫儀表。

          11.5當移動式鉆井平臺改為油氣生產平臺時,以及移動式鉆井平臺試油(氣)專用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仍執行本規則。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責任者,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有權按《安全管理規定》第八章有關條款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規定。

          2.主題和適用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驗收、使用和檢驗的'有關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所屬各部門。

          3.工作要求

          3.1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必須同時具有齊全的安全檢驗技術資料,容器本體上應裝金屬銘牌。

          3.2壓力容器在進行安裝前,應由壓力容器施工許可證的單位安裝。先制定施工方案,報主管經理、設備、安全管理部審查后方可施工。

          3.3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驗后,再報市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驗收,同時,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并進行安全定級,否則不準投入使用。

          3.4壓力容器在使用前,應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參加培訓,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3.5壓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進行修理,應報修理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報安全部門備案后方可修理。

          3.6壓力容器每年進行一次審驗,未經審驗嚴禁使用,經檢驗不合格必須報廢。

          3.7壓力容器應裝有靈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壓力表、液位表、溫度計、安全閥。并按規定進行校驗。

          3.8壓力容器如需變更使用條件和用途,應報安全管理部辦理變更手續。壓力容器報廢應辦理報廢手續。

          3.9發生壓力容器事故,應立即報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檢查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鄭州黃金葉實業總公司安全保衛事故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執行。

          5.管理程序

          5.1安全管理部負責本標準的貫徹實施。

          5.2其它有關部門負責本標準的落實。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總公司安全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由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3

          0 目的

          為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安全使用,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事故。

          1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作業場所的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管理與控制。

          2 職責

          2.1項目監管部負責鍋爐、壓力設備等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衛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裝、檢驗和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

          2.3 分公司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檢驗等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運行安全、維護管理及氣瓶的租用、發放、周轉工作。

          2.4 項目經理部(含托管項目經理部,下同)負責本轄區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購置

          3.1.1鍋爐、壓力容器購置前應填報《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附申請書)》報項目監管部審核同意后,報請主管經理批準,方可購置。

          3.1.2所購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6)、《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7)、《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xx)、《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xx)的規定。

          3.1.3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技術檔案。

          3.1.4各使用單位負責氣瓶進貨和檢驗,填寫《氣瓶進貨驗收記錄》。

          3.2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

          3.2.1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3.2.2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前,應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告知手續,并報安全保衛部和項目監管部備案,未經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批準不得施工。

          3.2.3鍋爐和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階段的質量由施工單位負責,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人員負責按照《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進行質量監督。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整體驗收和水壓試驗必須報項目監管部、安全保衛部和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并請上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

          3.2.4使用單位所建的鍋爐房,蒸汽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八章的要求;熱水鍋爐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鍋爐使用登記由使用單位負責到鍋爐所在地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使用登記證》,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3.3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使用

          3.3.1項目監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鍋爐年檢,鍋爐年檢報告由使用單位保存。

          3.3.2各使用單位應對在運行的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日常使用狀況的記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3.3.3使用單位在取暖鍋爐運行期間,每月組織一次鍋爐運行檢查,并填寫《鍋爐房檢查記錄表》。

          3.3.4鍋爐房管理員、鍋爐的司爐工、水化驗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及氣瓶充裝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相關政府部門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未取得上崗證書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3.3.5鍋爐司爐人員必須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鍋爐運行記錄》、《鍋爐水質化驗記錄》。

          3.3.6鍋爐運行期間,鍋爐房管理員、水處理員、司爐工要嚴格執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鍋爐房內應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崗位責任制;

          d. 巡回檢查制度;

          e. 事故報告制度;

          f. 維護保養制度;

          g. 定期檢修、檢驗制度;

          h. 水質管理制度;

          i.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應急預案。

          3.4 各使用單位對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空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建立臺賬或檔案,保存有關記錄。

          3.5 項目監管部、安全保衛部或項目經理部負責對各使用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做出定期檢驗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3.6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3.7 鍋爐和壓力容器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項目監管部和安全保衛部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鍋爐、壓力設備,相關單位應上報項目監管部辦理報廢,并向當地監察機構申請注銷。

          4 相關文件

          4.1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6)

          4.2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7)

          4.3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1號令(20xx)

          4.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xx

          4.5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

          4.6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

          4.7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5 記錄表式

          5.1 《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jl/c/s4.4.6-10-01

          5.2 《鍋爐安全運行記錄》jl/c/s4.4.6-10-02

          5.3 《鍋爐水質化驗記錄》jl/c/s4.4.6-10-03

          5.4 《鍋爐房檢查記錄表》jl/c/s4.4.6-10-04

          5.5 《氣瓶進貨驗收記錄》jl/c/s4.4.6-10-05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4

          爆炸是壓力容器的災難性事故,后果不堪設想。應從設計、制造、安裝和使用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壓力容器破壞失效及爆炸事故的發生。

          1、壓力容器選購、安裝的安全審查

          (1)保證壓力容器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從安全出發,設計、制造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必須達到:結構合理、過渡連續、變形均勻、強度可靠、穩定性好、材質適宜等。

          (2)根據壓力容器的特點不同,選用配備合適的安全附件,并保證安全附件運行靈敏、可靠。

          (3)壓力容器必須是取得相應壓力容器類型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制造,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現場組裝焊接的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將竣工圖和原始技術資料及安裝質量證明書等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確認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2、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

          新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須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申報手續所需資料有:①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②產品合格證;③產品質量證明書;④產品竣工總圖;⑤檢驗部門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⑥進口壓力容器應有

          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在核查申報資料,確認該壓力容器的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且申報資料正確無誤后,即對該壓力容器予以注冊。并發放新壓力容器使用證。已辦理注冊且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級或2級的固定式新壓力容器,由地、市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放使用證;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由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放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1)安全狀況等級變更

          在用壓力容器經內外部檢驗或修復后,根據檢驗單位重新評定的安全狀況等級,如果安全等級有變更,應及時將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到原來負責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狀況等級變更手續。

          (2)過戶變更

          要將壓力容器過戶給其他使用單位時,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按下列步驟辦理:

          ①壓力容器過戶前,原使用單位應持擬過戶壓力容器的使用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后加蓋過戶標記。

         、趯⑦^戶壓力容器使用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檢驗報告、圖樣等有關

          資料,移交給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

         、圻^戶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過戶壓力容器的有關資料,到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新使用登記手續。

          凡沒有取得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或沒有取得使用證的液化氣體罐車,不準辦理過戶。

          (3)使用變更

          要改變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壓力、溫度、介質、用途等)時,應持改變使用條件的設計資料、批準文件,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到負責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4)報廢

          經檢驗單位評定判廢的壓力容器(應有判廢書面報告),應及時按下列步驟辦理報廢手續。

         、賶毫θ萜鲌髲U后,持該壓力容器使用證、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向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廢注銷手續。

          ②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認后,在報廢壓力容器的關文件資料上加蓋報廢和注銷標記,并收回壓力容器使用證和注冊銘牌。

         、蹖σ褕髲U壓力容器進行處理,嚴禁繼續使用。

          4、壓力容器的運行管理

          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后,必須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壓力容器的技術性能制訂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工藝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制度等,并嚴格執行。不任意改變原設計單位所設計的工藝條件,壓力容器的修理和技術改造,必須保持受壓元件的原有強度和制造質量要求。容器的焊補、挖補、更換筒節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按現行技術規范要求,制訂具體施工方案和工藝要求,經審批后方可進行。

          加強容器現場安全管理,應定時、定點、定線進行巡回檢查,監督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嚴禁超溫、超壓運行;經常檢查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可靠。發現有異,F象,如;工作壓力、介質溫度、壁溫超過許用值且不能使之下降;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缺陷;安全附件失靈、接管斷裂、緊固件損壞,應采取緊急措施,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

          5、按規定對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根據壓力容器的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安排定期檢驗工作。根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查,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使用期達15年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期限應予縮短。容器執行檢驗前,應排凈內部介質(盛裝易燃、有毒劇毒、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并進行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切斷與容器有關的電源;進入容器內部檢查時必須采用安全電壓照明,保持通風良好,指定人進行監護等。定期檢驗的容器,當檢驗單位的人員作出檢驗報告后,應存入容器檔案。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5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術語

          2.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3.一般管理要求

          3.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3.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3.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3.2.3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3.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安監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3.3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3.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并清洗干凈后進行。

          3.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3.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并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3.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表、減壓閥等。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3.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4.管理職責

          4.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生產技術部職責

          生產技術部在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

          4.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4.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4.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4.2.4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4.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并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4.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4.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4.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4.3使用單位職責

          4.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4.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4.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4.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4.3.4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4.3.4.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4.3.4.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4.3.4.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4.4操作人員職責

          4.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生產技術部報告:

          4.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4.4.1.3安全附件失效。

          4.4.1.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4.4.1.4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4.4.1.6過量充裝。

          4.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1.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4.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后的檢查驗收工作。

          4.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5.主要控制環節

          5.1購置

          5.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并向技術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5.1.1.1產品合格證。

          5.1.1.2產品質量證明書。

          5.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5.1.1.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5.1.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托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制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5.1.3生產技術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5.2登記、申報、建檔

          5.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5.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5.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5.2.3.2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5.2.3.3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5.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技術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生產技術部登記,注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5.3修理與改造

          5.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5.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5.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范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并執行有關規定。

          5.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5.4定期檢驗

          5.4.1生產技術部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5.4.2生產技術部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5.4.3生產技術部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5.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并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生產技術部統一保存。

          6.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6.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并記入操作證。

          6.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6.2.1由于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6.2.2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6.2.3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6.4生產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后,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總經理。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6

          (一)制定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制

          1、各職能部門安全責任制。制定各職能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包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職責,崗位培訓教育部門安全職責和制度等。

          2、各崗位安全責任制。制定特種設備各崗位安全責任制。包括:安全生產負責人崗位職責,特種設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崗位職責等。

          (二)制定特種設備安全規章制度

          制定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規章制度。包括:特種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特種設備定期自查及隱患整改制度,特種設備報檢制度,特種設備安全培訓制度等。

          (三)制定特種設備操作規程

          根據特種設備種類以及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編制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包括:快開門壓力容器操作規程等。

          (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制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的搶險裝備和救援物資;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及定期檢驗

          (一)行政許可

          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2、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變更。特種設備停用、注銷、過戶、遷移、重新啟用應到質監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證書方可上崗操作。作業人員必須與企業辦理聘任手續并到質監部門備案。

          (二)特種設備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報檢。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特種設備的檢驗日期可從檢驗報告、合格標志查看)。

          2、特種設備報檢要求。按特種設備檢驗規程提供相關資料。

          四、安全培訓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的基礎上,必須在本單位內對特種設備作業進行業務培訓和安全、節能教育。做到有安全培訓計劃,有培訓記錄、有培訓考核。

          五、特種設相關記錄

          (一)特種設備日常使用狀態記錄(特種設備運行記錄)

          根據特種設備的類別分別印制特種設備日常使用狀態記錄,將設備的使用狀態記錄在案。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記錄(包括安全附件等保養記錄)

          根據特種設備類別分別印制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記錄,每次對設備維護保養做好記錄。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負責,維護保養后,維護保養人員和用戶應在保養單上簽名,保養單至少一式二份,用戶和維護保養單位各留一份存檔。并且至少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三)特種設備檢查記錄

          根據特種設備類別印制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包括日檢、月檢、年檢記錄),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記錄在案。

          (四)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印制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當特種設備出現運行故障和事故時,詳細記錄故障或事故出現的原因、解決方法等。

          (五)定期檢驗整改記錄

          將每次定期檢驗主要存在問題及落實整改情況記錄在案。

          (六)鍋爐房記錄。鍋爐房要設立六種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六、特種設備檔案管理

          (一)統一檔案盒規格

          特種設備的檔案盒應統一規格。檔案盒側面應注明類別,盒內要附上檔案目錄。檔案可參照下面方法分類:

          (二)檔案分類

          1、文件法規類。將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文件統一存放。

          2、綜合管理類。將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管理結構圖、專職兼職安全管理員任命書、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安全責任承諾書等統一存放。

          3、特種設備總臺帳類。

          使用帳本或信息化管理系統對特種設備臺帳進行管理,帳物相符,能方便索引到相應的檔案信息。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設備分布情況。最好有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分布圖。

          2)特種設備臺帳。將本單位特種設備分類登記在冊。包括:注冊號、使用登記證號、電梯年審情況、定期檢驗情況等

          3)安全附件管理臺帳。將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分類登記在冊,并標明安全附件安裝所在的`設備。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臺帳。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相關的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登記在冊,并注明作業人員所操作的特種設備。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類。將每年的培訓計劃、培訓情況、考核情況作業人員證或復印件等資料統一存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應有使用單位的聘用記錄并到質監局備案,證件在有效期內。

          5、應急救援類。將特種設備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演練情況資料統一歸檔。

          6、技術檔案類。以一臺設備一個技術檔案為原則(可用多個檔案盒存放),將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使用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定期檢驗報告、安全附件校驗報告統一存放。

          7、特種設備相關記錄。特種設備記錄每月歸檔整理一次,將設備日常使用狀態記錄、特種設備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設備檢查記錄、特種設備交接班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統一存放。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7

         。ㄒ唬榧訌妷毫θ萜鞯陌踩O察,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避免其爆炸事故的發生,進一步提高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證礦井及職工的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二)礦屬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執行,否則追究管理人員責任。

         。ㄈ┛諝鈮嚎s機風包、乙炔氧氣瓶、開水爐均屬壓力容器。

         。ㄋ模〾毫θ萜饔蓹C電科統一管理,并由分管科長具體負責,各使用單位由科、區長兼管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工作。

         。ㄎ澹┬沦徶玫膲毫θ萜鞅仨氂挟a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新安裝的壓力容器必須有設計書,否則不準安裝、使用。

         。〾毫θ萜鞯牟僮鞴け仨毘肿C上崗,沒有操作合格證的人員不準操作,否則按違章論處。

         。ㄆ撸┮胰财、氧氣瓶由供應科統一負責充氣發放,定期檢驗容器和妥善保管。礦屬使用單位必須有合格證的氧、焊工領取氧氣和乙炔。

         。ò耍┚潞途趶氖卵鯕獾暮父钭鳂I,必須有書面報告,經礦長批準后進行。操作時容器必須放置在工作地點風流方向的上方,工作點與乙炔、氧氣瓶三者之間在規定的距離內。容器在上下時必須捆綁牢固,而后由信號工通知絞車司機其提升速度小于3m/s。

          (九)氧氣瓶上應裝有防震橡膠卷和安全帽,搬運時應將安全帽擰緊,不得甩掉不用。氧氣瓶應防止陽光直接爆曬和靠近高溫熱源和使用鐵器猛擊,且嚴禁靠近易燃品、油脂等,嚴禁使用不完好的氧氣瓶和減壓器。

          (十)開水司爐工、蒸汽烘干設備和主分氣包的工作人員都必須接受安全知識教育,達到應知應會方能上崗。

         。ㄊ唬〾毫θ萜鞅仨毎匆幎ㄑb設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設施,安全閥的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0%,分管科長和技術員應定期到現場檢查、調試和試驗,并定期校驗,不合格嚴禁使用。

         。ㄊ┬卵b或檢修后的壓力容器應按規定的工作壓力進行試驗,合格后使用。機電科應及時聯系對運行的鍋爐進行定期校驗。

          (十三)壓力容器的安全保護裝置,操作工必須每班檢查一次,專職維修工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分管科長和技術員必須每月檢查一次,并負責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校驗,做好記錄。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管壓力容器的現場監管,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避免壓力容器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塔河采油一廠。

          第三條 參考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20xx年第373號令]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勞部發(1993)442號]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勞鍋字[1990]3號]

          第四條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第二章 各部門職責

          第五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的注冊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壓力容器注冊證書的管理。

          3、負責壓力容器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的歸口管理。

          第六條 設備物資科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原始資料管理。

          2、負責壓力容器檢修和搶維修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技術方案。

          3、負責管理壓力容器使用的變更及調撥。

          4、負責壓力容器報廢工作的執行。

          第七條 生產運行科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檢修和搶維修施工的具體實施和過程管理。

          2、負責新壓力容器的注冊。

          3、負責年度和全面檢驗的配合施工組織和過程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科職責

          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第九條 分隊、站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的日常管理,及壓力容器年度和全面檢驗、年度計劃的申報。

          2、負責壓力容器現場安裝、搶檢、維修的日常管理,同時負責壓力容器注冊工作的督促。

          第三章 壓力容器的注冊

          第十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包括登記、注冊和辦理使用證。

          建設項目使用的壓力容器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登記、注冊和辦理使用證,生產運行科負責組織施工單位辦理注冊使用證,設備物資科負責提供注冊所需的'基礎資料;具體要求:

          建設施工單位填寫《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并攜帶以下資料向自治州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交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注冊和辦理使用證申報手續。

         。、產品合格證;

         。、產品質量證明書;

          3、產品竣工總圖;

          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怠⑦M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 使用證辦理完畢后,由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備案,并建立檔案,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二條 壓力容器使用證應在壓力容器安裝使用后三個月之內交質量安全環?茪w檔,同時分隊、站和質量安全環?曝撠煻ㄆ趯毫θ萜髯郧闆r進行對接,及時督促生產運行科完成壓力容器的注冊工作。

          第四章 定期檢驗

          第十三條 壓力容器檢驗計劃的制定

          1、各分隊、站于11月中旬將下年度壓力容器檢驗計劃上報質量安全環?。檢驗計劃包括:年度檢驗、全面檢驗計劃和一年壓力容器檢驗完成情況,并對實施計劃分解到月度。

          2、質量安全環?颇瓿踔贫ū灸甓葔毫θ萜鳈z驗計劃,并通報生產運行科,制定配合施工計劃,并按期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質量安全環?曝撠焿毫θ萜鳈z驗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并負責落實壓力容器檢驗費用。生產運行科負責壓力容器全面開罐檢驗的配合施工和過程監管,設備物資科負責提供壓力容器檢驗注冊所需的資料。

          第十五條 經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由生產運行科組織施工單位按檢驗機構提出方案要求進行整改,經再次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9

          為了確保加氣站正常安全運行,站內壓力容器(儲罐)的使用管理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執行。

          一、管理職能

          由技術員全面負責站內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裝、移裝、大修或開罐檢查后的驗收及試車工作必需由技術人員參加,并將驗收手續資料存檔。

          2、站內每臺容器必須有專人負責,并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二、管理內容

          1、容器安裝竣工之后,制造單位應提供竣工圖及采用的制造技術標準、產品質量證書、水壓試驗、氣密性報告拍片記錄、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等資料,由技術員負責資料存檔。

          2、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鍋檢所進行檢驗,并辦理檢驗證書。

          三、容器的檢驗和修理

          1、容器的檢驗應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程》執行,定期檢驗分外部檢查,內部檢查和耐壓試驗。第一次開罐內外部檢查一般為使用后1-2年,以后視情況3-5年檢查一次。

          2、檢驗單位必須由經質監局授權認可的單位進行。

          3、技術員和設備操作人員負責協助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對站內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

          4、經過定期檢驗的容器,由檢驗單位對所檢驗的容器作出報告,檢驗報告應指明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下次檢驗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議或其它意見。檢驗報告應存放在容器檔案內。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進行校驗。

          四、容器的使用管理

          1、加氣站必須加強容器操作人員管理,并不斷提高其技術素質,并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

          2、操作人員必須在工作日報中記錄容器使用過程中的.溫度、壓力等數據。

          3、容器運行過程中發現不正,F象或發生故障,應立即向站領導反映并由技術員提出維修方案。

          五、事故報告

          1、事故根據容器的損害程度分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至等于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稱外為爆炸事故。容器由于部件嚴重損壞〔如變形、滲漏〕,附件損壞而停止運行必須修理的事故稱為重大事故。損壞程度不嚴重不需要停止運行進行修理的事故稱為一般事故。

          2、發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須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擴大和搶救人員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須保護現場以備調查分析。

          3、發生事故后應認真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意見,根據調查結果填寫「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及檢驗工作的需要,統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標記和加強鋼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下列情況: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及其安全附件產品的監督檢驗。

          鋼材制造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用鋼產品認證。

          鍋爐壓力容器修理單位的資格認可。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的監督檢驗。

          在用氣瓶的檢驗鋼印管理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以下簡稱鋼印)的單位都有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鋼印的種類和式樣

          第四條 鋼印的種類及式樣如下: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監督檢驗鋼印為: 該鋼印授予以下單位:

          (1)進行鍋爐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2)進行壓力容器(不含氣瓶)產品(含現場組裝)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3)進行氣瓶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4)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安全附件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5)進行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訂可鋼印為: 和

          該鋼印授予以下幾類業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

          (1)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用鋼制造單位,使用 鋼印。

          (2)鍋爐、壓力容器(不含氣瓶)修理單位,使用 鋼印。

          第五條 同一類鋼印直徑為 5mm、10mm、20mm三種,持印單位可根據部件和產品大小選擇使用。

          第三章 鋼印的審批和發放

          第六條 欲取得 鋼印或 鋼印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分別經省級或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授權或認可。

          欲取得 鋼印單位,必須先取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對其生產產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認可,并持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產品安全性能合格認可證書》。

          第七條 監督檢驗鋼印或認可鋼印由資格認可審批機構發放。

          第四章 鋼印與其它標志的用法

          第八條 鋼印及標志包括:監督檢驗鋼印、認可鋼印、檢驗員標志及認可編號等。

          監督檢驗鋼印及標志:

          監督檢驗鋼印

          檢驗員標志(有水壓試驗項目時)

          認可鋼印及標志:

          (1)產品安全質量認可鋼印及標志:

          認可鋼印

          認可編號

          (2)修理認可鋼印及標志:

          認可鋼印

          第九條 持鋼印者必須在部件或產品的檢驗工作完成且合格后打鋼印及標志。

          第十條 鋼印及標志的位置見附件。若按規定的位置打印確有困難,可以更改打印位置,但必須保證鋼印及標志易于觀看且不易被磨損和腐蝕。鋼印的刻印應不影響部件的強度。

          第五章 鋼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使用鋼印單位必須接受鋼印發放機構和單位所在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十二條 使用鋼印單位不得將所持鋼印轉借他人或擴大使用范圍。

          第十三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違反本規則的使用鋼印單位提出批評、警告直至提請鋼印發放機構暫停或終止其鋼印使用權。

          第十四條 使用鋼印單位的資格被監察機構撤消或自行取消時,應將所持鋼印交還原鋼印發放機構。

          第十五條 鋼印使用權有效期應與相應資格認可有效期等同。超過有效期,且無特殊原因的,鋼印使用權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鋼印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安排制作,交由各級資格認可機構分別管理。

          第十七條 使用鋼印單位在被授予鋼印使用權后,應向鋼印發放機構繳納工本費。

          第十八條 本管理規則的解釋權屬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1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程的規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定數值、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行下列制度

          a、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b、鍋爐房安全制度

          c、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d、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鍋爐節能運行制度

          f、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鍋爐水質化驗監督制度

          k、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鍋爐房清潔衛生制度

          m、鍋爐房安全保衛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b、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按在役管理。

          21、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2

          一、壓力容器管理人員的職責

          1、機械電力處職責

          (1)負責監督和協調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應配備專業的管理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壓力容器的規程、規定及文件。

          (3)負責壓力容器注冊登記和使用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行情況。

          (5)負責審定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審核驗收方案、參加驗收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7)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和上報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年報。

          (8)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及上報工作,并對預防事故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9)檢查分廠對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2、分廠職責

          (1)分廠廠長對本分廠的壓力容器安全使用負全面責任,應負責組織編制壓力 容器的檢驗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2)各分廠負責本單位的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建立、健全與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和上報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和檢驗計劃。

          (4)負責填報壓力容器年變更情況及申請新用壓力容器使用證工作。

          (5)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后的竣工驗收工作,并按規定登記上報和保管有關資料。 (6)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學習和輔導工作。

          (7)做好安全裝置的定期檢驗和管理工作

          (8)參與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9)負責貫徹上級有關壓力容器萬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10)負責編制壓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萬案。

          二、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和崗位操作法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壓力容器的技術特性、系統結構、工藝流程、工藝指標、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應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結構、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會排除故障。

          3、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超壓、超溫運行。

          三、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壓力容器操作工必須持'證'萬可獨立操作。操作人雖戍熟悉設備及容器技術特性、結構、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日采取的防范措施、處理方法。

          2設備運行啟動前應巡視,檢查設備狀況有否異常;安全附件、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頭、閥門有否泄漏,并查看運行參數要求,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的規定,做到心中有數當符合安全條件時。力可啟動設備,便容器投入運行。

          3容器及設備的開,停車必須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分段分級緩慢升、降壓力,也不得急劇升溫或降溫。工作申應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觀察監測儀表或裝置,附件,嚴防容器超溫、超壓運行。

          對于升壓有壁溫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溫低于規定溫度下升壓。對液化氣體容器,每次空罐充裝時,必須嚴格控制物料充裝速度,嚴防壁溫過低發生脆斷,嚴格控制充裝量,防止滿液或超裝產生爆炸事故。對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質,應防止泄露、錯裝,保持場所通風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對于有內襯和耐火材料襯里的反應容器,在操作或停車充氮期間,均應定時檢查壁溫,如有疑問,應進行復查。每次投入反應的物料,應稱量準確,且物料規格應符合工藝要求。

          5工作中,應定時、定點、定線、定項進行巡回檢查。對安全閥、壓力表、測溫儀表、緊急切斷裝置及其它安全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每班應按有關規定檢查,試驗。有關巡視,檢查、調試的情況應載入值班日記和設備缺陷記錄。

          6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操作人員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停止壓力容器運行,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部門:

          (1)容器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時;

          (2)容器主要承壓元件發生裂紋、賦包、變形、泄漏,不能延長至下一個檢修周期處理時;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生火災或其它意外事故己直接威脅容器正常運行時。

          7壓力容器緊急停用后,再次開車,須經主管領導及技術總負責人批準,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況下盲目開車。

          從壓力容器運行或進行耐壓試驗時,嚴禁對承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對于操作規程許可的熱緊固、運行調試應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

          容器運行或耐壓試驗需要調試,檢查時,人的頭部應避開事故源。檢查路線應按確定部位進行。

          9進入容器內部應做好以下工作:

          吩切斷壓力源應用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設備和管道,并應有明顯的隔斷標

          記,禁止僅僅用閥門代替盲板隔斷。斷開電源后的配電箱、柜應上鎖,掛警示牌;

          (2)盛裝易燃、有毒、劇毒或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必須經過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并監測,取樣分析合格;

          鋤將容器人、手孔全部打開,通風放散達到要求。

          10對停用和備用的容器應按有關規定做好維護保養及停車檢查工作。必要時,操作者應進行排放,清洗干凈和置換。

          四、巡線檢查制度

          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作好巡回檢查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匯報和處理。巡回檢查的項目應包括:

          各項工藝操作指標參數、運行情況、系統平衡情況;

          容器封頭、法蘭、閥門及管件密封情況,是否存在泄漏;

          3保溫層、防腐層和保護層是否完好;

          容器本體及其管道振動情況;

          容器基礎是否完好、地腳螺栓是否松動、銹蝕;

          容器是否存在傾斜等異常現象;

          閥門等操作機構潤滑是否良好;

          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護裝置的運行、完好狀態;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五、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制度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與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1外部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或停車時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的檢驗,使用單位根掘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和方案,外部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2外部檢驗工作由使用單位進行,使用單位也可將檢驗工作委托給具有容器檢

          驗資格的單位。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資格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或認可。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安排檢驗工作。

          3外部檢驗一般以宏觀檢查和安全附件檢驗為主,必要時進行測厚檢查。檢查項目按照《容檢規》的要求。

          4安全附件檢驗按規程相關要求進行。

          5外部檢驗發現容器存在異常情況和問題時,使用單位應認真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隱患應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6內外部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在用壓力容器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l級和2級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午;安全狀況等級3級的,檢驗周期-般不超過3年,容器檢驗周期可根據《容規》適當延長或縮短。

          7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工作由獲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 (取得在用壓力容器自檢資格的使用單位可以檢驗本單位自有的在用壓力容器,下同)進行。從事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證書 。

          8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做好檢驗的安全防護工作,嚴格遵守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制度。

          9各分廠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計劃并報機電處,安排內外部檢驗工作,做好內外部檢驗工作的現場準備工作,確保所提供檢驗的壓力容器處于適宜的待檢驗狀態;提供安全的檢驗環境,負責檢驗所必需的輔助工作(如搭腳手架、配起重設置、提供檢驗用電、水、氣等),并協助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工作。

          10規定的內外部檢驗項目是基本要求,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實際檢驗

          項目和內容,并進行檢驗工作。

          11固定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為每兩個內外部檢驗周期內進行1次,移動壓力容器一般為每6年進行i次。

          六、壓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1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經過棗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培訓考核合格發證后上崗。

          2操作工應經常參加生產調度處組織培訓的壓力容器操作法,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參加總廠組織的有關技術、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t訓學習。

          4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熟悉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等相關標準規程中的內容和知識。

          七、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檢驗、維修壓力容器的重要依據。「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并且要求建立一臺一檔,容器的技術檔案包括;

          1汪力容器的使用登記證;

          2原始設計、制造資料(包括壓力容器的設計計算書、竣工圖紙、質量證明書,監檢證明書,;

          3三類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及監督檢驗報吉;

          4使用資料

          (1)壓力容器的運行記錄 (包括生產周期、累計運行時間、主要工藝參 數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波動范圍等);

          (2)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報昔;

          (3)壓力容器變更記錄 (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記錄);

          (4)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5)壓力容器事故記錄和事故分析報告;

          (6)其它技術資料和記錄。

          八、壓力容器事故處理制度

          1對盛裝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2對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報吉主管部 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3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后必須立即報吉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還必須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撿檢疫總局。

          4事故報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們事故發生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年、月、日、時、分);

          (3)事故設備名稱;

          (4)事故類別以及事故概況;

          (5)人員傷亡、經濟損失。

          5事故發生部門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設備及事故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并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6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報告壓力容器事故,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做到事故發生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沒有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以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3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4.1.3.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準。

          4.2.1.4.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4.2.1.7.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4.2.2.3.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4.2.2.5.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4.2.2.6.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液面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4

          為了保證化工生產正常進行,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圍、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必須按國家有關規程(規定)執行。

          (二)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的職責范圍

          1.公司(總廠)設備動力處

          (1)負責監督和協調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應配備專管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勞動部門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規程、規定及文件。

          (3)負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證、自制自用設計制造許可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及修理工作。

          (5)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6)負責審定三類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7)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鍋爐、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8)負責組織編制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統計年報和事故報表。

          (9)參加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調查。

          2.設備動力科

          (1)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和上報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季度檢驗計劃和統計年報。

          (3)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登記和檔案資料。

          (4)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行情況。

          (5)審核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方案,參加檢驗和竣工驗收。

          (6)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及上報,并對預防事故的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7)檢查車間對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8)監督檢查容器的運行。參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在用壓力容器缺陷評定中的若干意見》進行維修。

          (9)協同有關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和維護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

          (10)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11)設備動力科負責對企業的一、二類壓力容器維修改造及技術鑒定工作。

          3.使用單位

          (1)車間設備主任應負責全車間壓力容器的管理,組織編制本車間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2)車間設備員在車間設備主任的領導下負責下列工作:

         、儇撠熅幹坪蜕蠄髩毫θ萜鞯臋z驗方案和檢驗計劃。

          ②負責填報鍋爐、壓力容器年變更情況及申請辦理新用壓力容器使用證工作。

         、蹍⑴c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后的竣工驗收工作,并按規定登記上報和保管有關資料。

         、茇撠焿毫θ萜鞑僮魅藛T的技術學習和輔導。

         、葑龊冒踩b置的定期校驗和管理工作。

         、迏⒓渝仩t、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哓撠熦瀼厣霞売嘘P鍋爐、壓力容器方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嘭撠熅幹棋仩t、壓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方案。重大技術方案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三)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及管理、檢驗、修理

          1.設計與制造

          (1)壓力容器的設計與制造工作要嚴格按原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2)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取得許可證后,才能進行設計和制造。

          (3)壓力容器制造工作(含自制自用)應嚴格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下開展工作。制造出廠的壓力容器應具有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竣工圖(三類容器還應有強度計算書)。

          (4)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計算書、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設計總圖上應蓋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許可證章),三類容器應附有強度計算書。

          2.修理和改造

          (1)鍋爐、壓力容器大修后,須經廠(礦)設備動力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應按規范制定嚴格的技術方案和技術要求,一、二類壓力容器的改造方案須經設備動力部門負責人審批,三類壓力容器的技改方案須經上級設備動力部門批準。

          (3)壓力容器的焊補、挖補、更換筒節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均應按現行的技術規范和制造技術文件及驗收規范執行。

          3.安裝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應有明確的安裝技術要求和安裝負責監督人。各企業基建施工中的壓力容器安裝應指定基建部門專人負責安裝技術工作,對施工單位壓力容器安裝進行監督,業務上接受設備動力部門壓力容器管理人員領導。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基建部門應組織使用單位的設備動力部門和安裝部門進行質量驗收,同時向使用單位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技術文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用。

          4.使用和管理

          (1)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對所管鍋爐壓力容器應逐臺填寫壓力容器登記表和壓力容器登記卡片,并連同有關技術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壓力容器操作法,三類容器還應有強度計算書)交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驗證批準,取得壓力容器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2)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在檢驗周期內有效,逾期不進行定期檢驗、又無正當理由和合法手續者,使用登記證自行作廢。

          (3)各企業對所管壓力容器應逐臺進行登記編號,建立健全壓力容器檔案。壓力容器檔案包括:壓力容器履歷(簿)卡,壓力容器登記表,壓力容器登記卡片,壓力容器運行及事故記錄,壓力容器檢測記錄、報告和評定,壓力容器檢查修理記錄。新投入使用的壓力容器還應有使用登記證。有安全裝置的壓力容器還應有壓力容器裝置定期校驗(正)記錄。

          (4)已登記使用的壓力容器應掛上壓力容器銘牌和使用登記證標志。

          (5)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由企業職能部門發給安全作業證方可上崗操作。企業對所管壓力容器應制定適應生產要求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6)對于情況不明,技術資料不全的壓力容器,各企業應通過全面檢驗、理化分析、強度計算做出評定,作為該容器的基礎技術資料。

          (7)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壓力、溫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8)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的反腐、保溫工作,鍋爐、壓力容器的外表面應保證油漆完整,器內反腐層應視情況定期進行檢查以保持反腐層完好無損。

          (9)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隨同設備年度檢修計劃上報,年終要總結計劃執行和完成情況。

          5.檢驗

          (1)一般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者,在保證安全運行的條件下報有關部門批準后緩檢或免檢。

          (2)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等每年至少檢定、檢驗一次,并定期進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證其靈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檢定、校驗范圍要嚴格控制在規定指標之內。

          (3)高壓管道每6年進行一次檢測。各使用單位可將管道、閥門進行分段,每年測厚和停車檢修時拆下抽檢一部分,6年內保證輪檢一次。中低壓管道也要根據使用狀況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周期最長不能超過10年。

          (4)對檢驗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理或消除,對一些一時難以消除的缺陷應采取降級、降壓、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手段進行處理,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和備案。

          (5)對一些確因結構原因無法進行檢驗的壓力容器,應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和測厚,同時應補做容器耐壓試驗殘余變形測定。

          (6)從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人員,應經當地勞動部門考核批準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四)事故管理

          1.按化學工業部《設備事故管理制度》規定執行,送主管部門。

          2.按原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規定執行,定期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15

          1、負責全校開水、浴室、食堂用汽的蒸汽供應。

          2、嚴格按照壓力容器的`各項操作規程操作鍋爐嚴禁元證操作。

          3、嚴格遵守安全制度,確保生產安全,非工作人員一律謝絕入鍋爐內。

          4、鍋爐必須加強保養和設備維修,使設備保持正常運行,一年兩季的鍋爐檢修由學校組織。

          5、認真做好鍋爐房室內外衛生的整理、清掃工作,保持經常性的清潔。

          6、嚴格執行鍋爐運行崗位責任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7、做好水質處理工作,鍋爐用水嚴格使用軟化用水,水質處理要認真負責,保持水質符合標準。

          8、除寒暑假外,其它時間必須保證鍋爐正常運行,有問題需停止運行應提前向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止運行。

          9、鍋爐房重地必須保持由一人晝夜值班,值班人員必須對鍋爐及附屬設備的安全負責。

          10、凡因違反鍋爐運行崗位責任制和工作職責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負責。

          11、稀飯鍋嚴禁干燒,使用時必須注意壓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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