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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養殖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31 17:12:1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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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殖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養殖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養殖管理制度

        養殖管理制度1

          動物養殖場消毒制度

          一、要嚴格按照消毒規程進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備有兩種以上消毒藥物,不同品種的消毒藥物應交替使用。

          三、養殖場(小區)正門要設有消毒池或鋪墊浸有消毒藥的草墊。進出車輛、人員等要進行消毒。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換兩次池水、池藥,以保持有效濃度。

          四、生活區(辦公室、宿舍、食堂及其周圍環境等)每天清掃一次,每月用消毒藥噴灑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線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采用藥物浸泡法。

          六、生產區:圈舍每天至少消毒一次,每周用消毒藥噴灑消毒一次;運動場地每周清理一次,每兩周用消毒藥噴灑消毒一次;清理的墊料、糞便進行堆積發酵處理。

          七、售畜(禽)周轉區:周轉圈舍、出售畜(禽)臺、磅秤及其周圍環境,每售一批畜禽后清掃消毒一次。

          八、進入生產區的人員必須穿經消毒過的工作服、戴工作帽,腳踏消毒池消毒,手洗消毒盆消毒。

          動物養殖場無害化處理制度

          一、規模養殖場(小區)應具備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對養殖過程中病死動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對病死動物的處理要嚴格遵循“四不準一處理”的原則,既:不準宰殺,不準銷售,不準食用,不準轉運,全部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的無害化處理工作應當在當地動物防疫站的監督下進行。

          四、無害化處理應嚴格按照《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進行,以焚燒、掩埋、化制、消毒和發酵處理方式為主。

          五、建立無害化處理檔案,對無害化處理情況做詳細記載。

          六、無害化處理措施以盡量減少損失,保護環境,不污染空氣、土壤和水源為原則。

          七、采取掩埋的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時,掩埋場應遠離居民區、水源、泄洪區和交通要道。對污染的飼料、排泄物等物品,也應噴灑消毒藥后與尸體共同深埋。

          八、采用焚燒的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時,應符合環境要求。

        養殖管理制度2

          1、嚴格依照獸醫處方箋(簽)所載事項使用獸用處方藥,不得盲目、隨意用藥,或是超期、超量用藥。必須按規定執行休藥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原料藥、人用藥品。

          2、不得網購獸用處方藥,不得購買上門推銷的獸用處方藥。

          3、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做好記錄;獸醫處方箋(簽)保存2年以4、使用抗生素應嚴格掌握適應癥,正確選藥,用量適當,療程充足;聯合用藥時要有明確的臨床指證,并注意藥物配合所產生的無關、累積、協同、拮抗作用,及時觀察動物的反應,修訂用藥方案。

          5、使用抗寄生蟲藥應針對寄生蟲的生活史選用藥物種類、給藥方案以及適宜的給藥劑量,保證既有效又無毒副作用;對易產生抗藥性的,給藥劑量要足、療程要夠,并合理輪換用藥;拌料或飲水投藥時應混合均勻。

          4、使用消毒藥應根據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選擇適宜種類的藥物、濃度、作用時間和溫度,確定合適的用藥方法,如噴霧、潑灑、浸泡、涂擦、沖洗等。

          5、應根據不同種類的藥物,嚴格執行停藥期制度,嚴禁超期用藥。

          6、使用消毒防腐劑對飼養環境、欄舍和器具進行消毒時,應符合NY/T5033的規定。

          7、在臨床獸醫的指導下使用鈣、磷、硒、鉀等補充藥、微生態制劑、酸堿平衡藥、體液補充藥、電解質補充藥、營養藥、血容量補充藥、抗貧血藥、維生素類藥、吸附藥、瀉藥、潤滑劑、酸化劑、局部止血藥、收斂藥和助消化藥。

          8、慎重使用經農業部批準的擬腎上腺素藥、平喘藥、抗(擬)膽堿藥、腎上腺皮質激素類藥和解熱鎮痛藥。

          9、禁止使用麻藥、鎮痛藥、鎮靜藥、中樞興奮藥、化學保定藥及骨骼肌松弛藥。

          10、豬場要實行用藥登記管理制度,建立用藥檔案,以備查考。用藥檔案應包括:藥品名稱、劑量、療程、療效及停藥期;用藥豬編號、日齡或月齡、體重,實施用藥者及主管獸醫簽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產的獸藥。

          12、禁止使用未經農業部批準或已經淘汰的獸藥。

        養殖管理制度3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市級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布置和要求,認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藍耳病、豬瘟等強制性免疫病種的免疫工作。

          2、嚴格按場內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種工作,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

          3、遵守國家關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規定,使用來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在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指導下,根據本場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并嚴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

          6、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種及反應處置由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8、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并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種后,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并詳細記入免疫檔案。

          10、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作好個人防護。

          11、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改進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ǘ┯盟幹贫

          1、場內預防性或治療性用藥,必須由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2、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

          3、必須遵守國家關于休藥期的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生豬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費。

          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

          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

          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

          7、做好添加劑、藥物等材料的采購和保管記錄。

         。ㄈz疫申報制度

          1、本場飼養的生豬在本市內出售或遷移,提前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本場飼養的生豬遷移出市外,應將生豬運至指定地點,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換證處申報,并取得《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3、自宰自食生豬,在屠宰前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進種用公、母豬,在引進之前,須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并辦理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進商品型飼養生豬,在引進前須向閬中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后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ㄋ模┮咔閳蟾嬷贫

          1、義務報告人:駐場(小區)獸醫當懷疑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畜牧獸醫站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病畜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病畜死亡時,應將其尸體完整地保存下來。

         。4)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內臟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

         。5)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小區)。

          (6)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內容: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

          (五)消毒制度

          1、養殖場(小區)大門和圈舍門前必須設消毒池,并保證有效的消毒液;場內還應設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離舍。

          2、養殖場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掃、沖洗、光照和使用化學藥品等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消毒。

          3、選擇高效低毒、人畜無害的消毒藥品,消毒藥應根據消毒目的、對象選擇貯備,對環境、生態及動物有危害的藥不得選擇。

          4、圈舍每天清掃1至2次,周圍環境每周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污物、糞便、剩余飼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場地、用具及圈舍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對清理的污物、糞便、墊草及飼料殘留物應通過生物發酵、焚燒、深埋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5、定期進行消毒滅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圍環境一月消毒一次。發病期間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發生后進行徹底消毒。

          6、場內工作人員進出場要更換衣服和鞋,場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場內,場內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帶出場外,同時定期進行消毒。

          7、所有人員進入養殖區必須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對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藥液每周至少更換一次。

          8、產房消毒:進入產房前,地面和設備應沖洗干凈并嚴格消毒,母豬全身洗刷干凈并消毒后進入產房,分娩前必須嚴格消毒乳房和陰部,分娩完畢,再用消毒藥抹拭乳房、陰部和后軀,及時清洗產房。

          9、養殖場實行“干稀分離、雨污分流”排放,干糞實行發酵處理利用,尿污進入沼氣池沼化處理利用,防止糞尿污染環境。

         。o害化處理制度

          1、當養殖場的生豬發生疫病死亡時,必須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

          2、養殖場必須根據養殖規模在場內下風口修一個無害化處理化尸池。

          3、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應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群或染疫的生豬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養殖場的生豬發生傳染病時,一律不允許交易、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并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生豬數量、死因、體重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

          6、無害化處理完后,必須徹底對其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ㄆ撸┬笄輼俗R

          1、新出生生豬,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

          2、豬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生豬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豬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4、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5、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ò耍B殖檔案

          (一)養殖場(小區)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生豬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生豬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生豬養殖代碼;

         。ǘB殖場(小區)應當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ㄈ╋曫B種豬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生豬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ㄋ模B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2年,種豬長期保存。

        養殖管理制度4

          為了養殖場的工作秩序,節約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實施科學、規范、制度化管理,明確員工權力與職責,特制定本制度,請遵照執行。

          個人負責制

          養殖場在公司領導與管理指導下,負責具體工作的實施,實行個人負責制,賦予一定的權力,承擔相應的責任,權責統一。

          1、養殖場人員實行個人負責制,賦予權力,承擔責任。

          2、養殖場主管負責場部對全體員工和日常事務的管理,對公司負責,及時匯報養殖場情況。

          3、各崗位員工堅守崗位職責,做好本質工作,不得擅自離崗。

          4、做好養殖場的安全防盜措施和工作。

          5、晚上輪班,看護好場部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記,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幫填寫。

          7、分工與協作統一,在一個合作團隊下,開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監督員的職責

          1、遵守檢驗檢疫有關法律和規定,誠實守信,忠實履行職責。

          2、負責養殖場生產、衛生防疫、藥物、飼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3、負責對養殖用藥品、飼料的采購的審核以及技術員開具的處方單進行審核符合要求方可簽字發藥。

          4、監管養殖場藥物的使用,確保不使用禁用藥,并嚴格遵守停藥期。

          5、應積極配合檢驗檢疫人員和公司實施日常監管和抽樣。

          6、如實填寫各項記錄,保證各項記錄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

          7、監督員必須持證上崗。

          8、發現重要疫病和事項,及時報告公司和檢驗檢疫部門。

          技術員的職責

          1、技術員負責病蟲防治、監督員負責藥品發放和疫情匯報。

          2、依各個季節不同病害,采取本場實際情況采取主動積極的措施進行防護。

          3、技術員應根據病蟲害發生情況開出當日處方用藥,監督員根據當日處方用藥與配藥一起準備藥品,監督員應準備好藥品交付當日班長,并按當日處方使用方法和劑量全程監督施藥。

          4、技術員應每日觀察害蟲發生情況,對病蟲害應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治療。對異常牲畜要進行鏡檢以確定病蟲害,遇到無法確定的情況應當日匯報給公司,公司請權威部門予以確定,并把確定的情況及時告訴技術員。

          5、如發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項時,應及時做好隔離措施。

          6、監督員應監督技術員的病蟲害發現情況,同時應將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項報告公司及檢驗檢疫局部門。

          采購員管理制度

          1、采購員采購藥品物品,必須喲地方簽字,采購單要上交一份到公司財務辦公室存檔備案。

          2、合理科學管理備用金,不能拿備用金做其他用途使用,更不能拿去做私人事情。

          3、采購藥品、物品及時入庫,辦好相關手續。

          4、采購員的差旅費報銷規定:(1)乘車費、業務洽談費全額報銷(皆不包括打的和馬仔費);(2)餐費標準:縣城及縣轄區各鄉鎮為5元/餐(人);區、市等較發達城市10元/餐(人);(3)住宿標準:縣城及縣轄區各鄉鎮為20元/晚(人);區、市等較發達城市35元/晚(人)。

          料管理制度

          1、飼料需來自無農藥全生態的農家生產的玉米、水稻、黃豆等

          2、飼料中不得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

          3、飼料進倉應由采購人員與倉庫管理員當面交接,并填寫入庫單,倉管員還必須清點進倉飼料數量及質量。

          4、倉管員應保持有倉庫的衛生。庫內禁止放置任何藥品和有害物質,飼料必須隔墻離地分品種存放。

          5、建立飼料進出倉庫記錄,詳細記錄每天進出倉情況。

          6、飼料調配應由技術員根據實際情況配制和投量。

          7、調配間、攪拌機及用具應保持清潔,做到不定時的消毒,調配間禁止放置有害物品。養殖用具管理制度

          為保障養殖順利進行,安全生產,特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希望全體養殖人員遵守執行。

          1、不準喝酒、不準打架斗毆、不準拉幫結派,一經發現,嚴肅處理,直至開除。

          2、吸煙應遠離易燃物品,同時不影響工作,不影響環境衛生。

          3、服從領導指揮,認真完成本職工作。

          4、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及時解決。對每位員工提出的好建議進行鼓勵并獎勵。

          5、保持養殖場環境衛生,不許將生活垃圾亂扔,應采取措施,生活垃圾要選好地址統一堆放,定期銷毀。

          6、保持水槽,食槽,牲畜舍清潔,工具擺放有序。

          7、養殖場物品實行個人負責制,注意保管、保養,丟失按價賠償。如因丟失影響生產,另行處罰。

          8、實行請假銷假制度。有事提前請假,以便調整安排,以不耽誤生產為原則。

          全體員工應團結配合,扎實工作,以場為家,以場為榮。

          衛生防疫管理制度

          1、生活區的垃圾具備防護措施,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2、養殖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凈。

          3、外來人員不得隨時進入養殖區。

          4、發現局部發生疫病時,養殖用具食料槽,飲水槽專用,并進行消毒,做好發病食料槽,飲水槽的有效隔離。

          5、病、死牲畜當天燒毀或深埋,用過的藥品外包裝等統一放置并定期銷毀。

          6、購進的種牲畜經過檢疫,防止病原體傳入。

          7、定期對養殖場進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藥品投放。

          藥物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藥品的品名、劑量、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

          2、藥品的質量驗收:包括藥品外觀性質檢查、藥品內外包裝及標識的檢查,主要內容有:品名、規格、主要成分、批準文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

          3、搬運、裝卸藥品時應輕拿輕放、嚴格按照藥品外包裝標志要求堆放和采取措施。

          4、藥品倉庫專倉專用、專人專管。在倉庫內不得堆放其他雜物,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品。藥品按劑量或用途及儲存要求分類存放,陳列藥品的貨柜或廚子應保持清潔和干燥。地面必須保持整潔,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入。

          5、藥品出庫應開《藥品領用記錄》,詳細填寫品種、劑型、規格、數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員、何處使用,需在技術員指導下使用,并做好記錄,嚴格遵守停藥期。

          6、不向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銷售單位購牲畜用藥物,用藥標簽和說明書符合農業部規定的要求,不購進禁用藥、無批準文號、無成分的藥品。

          7、用藥施行處方管理制度,處方內容包括:用藥名稱、劑量、使用方法、使用頻率、用藥目的,處方需經過監督員簽字審核,確保不使用禁用藥和不明成分的藥物,領藥者憑用藥處方領藥使用。

          有毒有害物質防護措施

          1、日常重視四周衛生,及時把死、病清除到無害化處理場所深埋,及時隔離、防護清除生活垃圾。

          2、嚴格執行專人管理、專庫存放制度,制定完整進倉和領用記錄,記錄需用相關人員簽名。

          3、值班人員遵守相關守則、制度,防止外來人員投毒、投害。

          4、下列有毒有害物質禁止進入養殖場,汞、甲基汞、砷、無機砷、鉛、鎘、銅、硒、氟、組胺、甲醛、六六六、滴滴涕、麻痹性貝類毒素、腹瀉性藥物。

          獎懲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得到一定的獎勵

          1、對養殖場的疾病防治得力,挽救養殖場重大損失的;

          2、進行自主創新,節約成本,成效顯著的;

          3、進行立體綜合養殖,效益明顯的;

          4、管理措施有力,使養殖場連續18個月沒有發生事故的,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受到一定的懲罰

          1、弄虛作假的,如考勤、采購作假的;

          2、經常遲到早退的(一個月累計≥3次);

          3、無故曠工的(一個月累計≥18小時);

          4、打架斗毆的,情節嚴重的交司法處理;

          5、監守自盜或與他人合伙,使公司養殖場經受損失的,嚴重的交司法處置;

          6、私自宰殺養殖場牲畜,照價賠償,并追究法律責任;

          7、出現養殖場無人看管時間超過35分鐘的情況的等等。

          上述具體獎懲規定另行訂立。

        養殖管理制度5

          為加強畜禽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參照有關行業標準,結合實際,特制定下列守則,請各地參照執行。

          一、運行管理

          1、大中型沼氣工程竣工驗收后方能投入運行,試運行期間承建單位必須派專業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2、運行管理和操作人員應持有職業資格證書(沼氣生產工),必須熟悉掌握本沼氣工程工藝和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與技術指標,必須熟悉國家行業標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ny/t1221-20xx。

          3、操作人員,應切實執行操作規程中的各項要求,按時準確地填寫運行紀錄。

          4、工程的工藝系統圖、崗位責任、工作圖表、操作規程等,應示于控制室明顯部位。

          5、設備啟動應做好全面檢查和準備工作,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運行。

          6、發現運行異常時,應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及時上報負責人并記錄后果。

          7、工程各種設施、設備應保持清潔,避免水、泥、氣泄漏。

          二、安全操作

          1、沼氣站必須對新進站的人員進行系統的安全教育,并建立定期的安全學習制度。

          2、沼氣站應在明顯位置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救生器具及用品。

          3、應制定火警、易燃及有害氣體泄漏、爆炸、自然災害等意外突發事件的緊急預案。應在主要設施醒目位置設立禁火標志,嚴禁煙火。

          4、運行管理人員和安全監督人員必須熟悉沼氣站存在的各種危險、有害因素和由于操作不當所帶來的危害。

          5、各崗位操作人員上崗時必須穿戴相應的勞保用品,做好安全衛生工作。

          6、對產生、輸送、貯存沼氣的設施應做好安全防護,嚴禁沼氣泄漏或空氣進入厭氧消化器及沼氣貯氣、配氣系統;嚴禁違章明火作業;貯氣柜蓄水池內的水嚴禁隨意排放,冬季防凍,以防罐內產生負壓損壞罐體。當水封的水ph小于6時及時換水。外表注意防銹。

          7、厭氧發酵罐溢流管必須保持通暢,應保證厭氧發酵罐水封高度,冬季應每日檢查。環境溫度低于0°c時,應防止水封結冰。

          8、凡在對具有有害氣體或可燃氣體的構筑物或容器進行放空清理和維修時,應打開人孔與頂蓋,采用強制通風措施24小時,采用活體小動物進行有害氣體檢測無誤后檢修人員方可進入,池外必須有人進行安全保護,防止意外發生。

          9、電源電壓波幅大于額定電壓5%時,不宜啟動電機。電器設備必須可靠接地。操作電器開關,應按電工安全用電操作規程進行。信號電源必須采用36v安全電壓以下。

          10、沼氣站嚴禁煙火,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標志;嚴禁違章明火作業,動火操作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經過安全部門審批;禁止石器、鐵器過激碰撞。操作人員應熟練掌握,并會使用滅火器。

          11、各種設備維修時必須斷電,并應在開關處懸掛維修標牌后,方可操作。

          12、上下爬梯,在構筑物上以及敞開池、井邊巡視和操作時,應注意安全,防止滑倒或墮落,雨天或冰雪天氣應特別注意防滑。

          13、清理機電設備及周圍環境衛生時,嚴禁開機擦拭設備運轉,沖洗水不得濺到電纜頭和電機帶電部位及潤滑部位。

          14、嚴禁非專業人員啟閉有關的機電設備。

          15、具有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氣體、異味、粉塵和環境潮濕的地點,必須通風良好。

          16、設備、設施維護保養按設備說明書進行。

          17、避雷針每年應在雷雨季節前保養一次。

        養殖管理制度6

          1.禽場及孵化場工作人員不許在場外及自己家中飼養家禽和從事與養禽有關的業務,養禽場工作人員所需的蛋和肉產品,必須經檢疫無病并由本場供應。

          2.防止人員、來訪客、飼養用具和雜物傳播疾病。對于易從外界帶來病原體的媒介物(包括工作人員、推銷員、買蛋商、運送工人和來訪客等),都應嚴加管理和監督。每次進入生產區前應沖洗、消毒、更換衣帽鞋等。所有的一切用具和運輸工具都須經嚴格沖洗消毒后,才能進入禽場和禽舍。獸醫人員使用的各種診療器械,必須經高壓消毒后,才可進入禽舍內使用。墊料要經陽光曝曬后或經消毒藥熏蒸后使用。

          3.實行專業化生產和全進全出。在條件允許時,最好實行專業化生產。有條件的可分為育雛場、成年蛋禽場、孵化場、種禽場等,更要避免畜、禽混養。如育雛場僅飼養1~49日齡的小雛,或1~120日齡的禽,而成年禽場則全是120日齡以上的成年禽,這樣避免了成年禽的病傳染給幼雛。

          最普遍的做法是采用整棟禽舍的全進全出制飼養。即一批禽出舍后,禽舍經沖洗消毒-火焰燒灼消毒-噴霧消毒-熏蒸消毒等徹底的消毒程序后,再空置1~2周,然后引進下一批禽。這樣就可以大大減少疫病的發生。因為許多疫病發生和中止有一個較固定周期,采用“全進全出”就不會給疫病以接力感染的機會。

          4.定期對禽舍、孵化室及禽群進行噴霧消毒,尤其是生產過程中的帶禽消毒。及時清理墊料和糞便,保持清潔衛生。

          5.提供和保持良好的環境條件,避免和減輕應激反應。禽舍要通風良好、風速宜小、光照能控制,禽舍和禽籠結構要合理、保持適宜的濕度和溫度、保持禽舍空氣新鮮。要避免過分擁擠、頻繁捕捉、轉群、斷喙、免疫接種和突然聲響等應激因素的危害。

          6.合理處理淘汰的病禽和死禽。對于淘汰的病禽應及時送往指定的屠宰場急宰,在獸醫監督下加工處理。死禽充分焚燒或深埋,糞便和墊料等運送指定地點做生物熱等無害化處理。

          7.配合做好殺蟲滅鼠,否則消毒工作會事倍功半。蚊、蠅、蠓、蚋、虱和老鼠,是很多病的傳播媒介。搞好環境衛生、消滅蚊蠅孳生地、殺滅體外寄生蟲,經常捕捉老鼠,場內禁養犬、貓等,防止飛鳥進入場內等。

          管理是把養殖工作做好的重藥因素之一,只有把管理做好,才能更好的把雞養好。不管行情的好壞(行情不可控),咱們養殖戶只有把自己的本職工作——把雞養好,才能得到經濟效益最大化!

        養殖管理制度7

          1、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和布局,確保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2、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3、設置專職防治人員或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其技術人員要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4、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健康標準,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衛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專業知識的教育;加腥诵罟不紓魅静∪藛T不得直接從事畜禽養殖場的畜禽飼養。

          5、種畜禽繁殖,要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

          6、根據畜禽不同生長時期和生理階段,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畜禽養殖技術規程的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

          7、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繁殖、飼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診療、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檔案和記錄。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并至少保留兩年。

          8、按照國家強制免疫規定,配合實施強制免疫,并對免疫過的畜禽佩戴動物免疫標識。

          9、在專職獸醫指導下真確使用獸藥,實行用藥安全記錄。按規定實行宰前停藥。不用假藥、劣獸藥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獸藥。

        養殖管理制度8

          長有養殖場檔案管理制度

          為規范養殖場檔案管理,增強養殖場檔案的實用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歸檔范圍

          養殖場的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統計資料;財務審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定、通知;協議合同、項目方案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資料。

          二、檔案管理員的職責:

          保證養殖場的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1.養殖場的歸檔資料實行“日清月結”、“季度歸檔”及“年度歸檔”制度。

          2.在檔案資料歸檔期,由檔案管理員分別向各主管部門收集應該歸檔的原始資料。各主管部門經理應積極配合與支持。

          3.專用的收、發文件資料,按文件的密級確定是否歸檔。凡機密以上級的文件必須把原件放入檔案室。

          四、資料的分類與歸檔

          1.檔案資料的分類依據計劃類、生產統計類、財務類、人事類、決定通知類、協議合同類等進行分類。

          2.檔案資料的歸檔每嫉妒一次,每年度進行系統整理。屬于平時立卷歸檔的不在此規定范圍內。

          五、檔案的借閱

          1.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借閱非密級檔案可直接通過檔案管理員辦理借閱手續。

          2.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員需借閱非密級檔案時,由部門經理辦理《借閱檔案申請表》送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核批。

          3.檔案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級別,絕密級檔案禁止調閱,機密級檔案只能在檔案室閱覽,不準外借;秘密級檔案經審批可以借閱,但借閱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秘密級檔案的借閱必須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偨浝硪蚬獬鰰r可委托副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審批,具體按委托書的內容執行。

          4.檔案借閱者必須做到:

          ①愛護檔案,保持整潔,嚴禁涂改。

         、谧⒁獍踩C埽瑖澜米苑、抄錄、轉借、遺失。

          八、檔案的銷毀

          1.養殖場任何個人或部門非經允許不得銷毀檔案資料。

          2.當某些檔案到了銷毀期時,由檔案管理員填寫《公司檔案資料銷毀審批表》交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3.凡屬于密級的檔案資料必須由總經理批準方可銷毀;一般的檔案資料,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準后方可銷毀。

          4.經批準銷毀的檔案,檔案管理員須認真核對,將批準的《檔案資料銷毀審批表》和將要銷毀的檔案資料做好登記并歸檔。登記表永久保存。

          5.在銷毀檔案資料時,必須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指定專人監督銷毀。

        養殖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環境,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單位和養殖專業戶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畜禽養殖按區域功能定位和環境質量現狀,實行分區管理。

          第四條以下區域為畜禽禁養區:

         。ㄒ唬┲鞒菂^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域的城市建成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ㄈ﹫绦孝耦、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ㄋ模└骷壸匀槐Wo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以下區域為畜禽限養區:

         。ㄒ唬┏鞘幸巹潊^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ǘ┘惺斤嬘盟幢Wo區的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ㄈ﹫绦孝箢愃|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適養區。

          第七條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搬遷。其中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其批準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保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擴大養殖規模。

          第八條畜禽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有關養殖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規定和畜禽廢渣綜合利用規定。

          前款所稱的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第九條畜禽適養區內發展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已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調整或重新劃定畜禽養殖區域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笄蒺B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300頭以上的養豬場、1萬只以上的養雞場和100頭以上的養牛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

         。ǘ┬笄蒺B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廢渣(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畜禽毛羽等)、廢水、惡臭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養殖管理制度10

          一、養殖場生產環境

          養殖場應建在水源保護區、交通要道、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禁養區域以外,散養豬養殖員管理制度。生產和建筑布局應符合相關工藝要求,有防疫隔離設施,生產區、生活區、緩沖區?諝赓|量和水質量應符合養殖業環境質量要求。即符合GB/T18407.2-2001《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畜禽產地環境評價要求》、農業部NY/T388-1999《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和NY5027-2001《無公害食品畜禽飲用水水質》等標準的規定。

          二、養殖場生產工藝和養殖規模 養殖場應具有合理的生產工藝、先進的養殖技術,符合養殖品種的規;、專業化生產流程。按照全進全出等合理的飼養工藝進行生產;應養殖符合市場需求、生產性能優良的品種;自留種苗要符合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規劃要求。記錄和技術資料齊全。符合農業部NY/T5033-2001《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管理準則》標準的規定。

          三、養殖場規章制度 養殖場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同時,應建立、建全相應的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并張榜明示,各項生產指標與崗位責任制明確。整個生產過程應嚴格遵守養殖技術規范。所有記錄檔案保存完整,并應盡可能長期保存,最少應在清群后仍保存2年。

          四、投入品使用規范

          (一)飼料及原料:飼料及原料應符合營養指標和衛生指標要求。執行標準GB13078-2001《飼料衛生標準》、NY5032-2001《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飼料使用準則》。所使用的飼料添加劑產品必須是農業部公布的《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所規定的品種和取得試生產產品批準文號的新飼料添加劑品種,并由取得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具有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農業部發布的《飼料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牧發[2001]20號通知”)和無公害養殖對藥物使用的要求。按國家要求增加或減少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品種,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飼料中直接添加獸藥用于疫病治療和防治,要嚴格遵循獸藥使用規范;不得添加國家嚴禁使用的鹽酸克倫特羅等違禁藥物。

          (二)藥物的使用:對動物疾病進行預防、治療、診斷所用獸藥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獸藥質量標準》、《進口獸藥質量標準》和《飼料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規范》的相關規定。所用獸藥必須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具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供應商,所用獸藥的'標簽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購進的獸藥必須來自具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藥物的使用嚴格遵循NY5030-2001《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獸藥使用準則》規定的藥品名錄、制劑、用法與用量、休藥期,禁止使用未經批準或已經淘汰的獸藥和違禁藥品。

          五、飼養管理規范 飼養過程中應按GB8474《豬的飼養標準》和NY/T5033-2001《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管理準則》等標準進行管理。飼養人員應定期應進行健康檢查,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飼養工作,管理制度《散養豬養殖員管理制度》。技術人員應有專業學歷證明或經過職業培訓,并取得綠色證書后方可上崗。飼喂應按養殖技術規范進行,每次飼料添加量要適當,防止飼料污染。根據飼養工藝進行轉群,做好生產計劃安排,創造適宜養殖的生產環境,認真做好日常生產記錄。 六、防疫檢疫規范 養殖場應建立、建全嚴格的防疫管理制度。定期做好養殖場所、環境和生產用具的消毒工作;實施動物免疫登記證制度,對國家和北京市獸醫管理部門確定的必須免疫的動物疫病嚴格按免疫程序實施免疫;積極配合動物疫病檢測機構對疫病進行檢測和監督。確保全年無一、二類傳染病發生。

          (一)防疫:對人流、物流進出消毒;內、外環境進行消毒;銷售和外購動物隔離檢疫;動物疫病定期檢測凈化,及時進行疫情報告、疫情處理、疫情發布等工作。

          (二)衛生消毒:選擇對人和動物安全、沒有殘留毒性、對設備沒有破壞、消毒效果好、不會在體內產生有害積累的消毒劑進行消毒,重點做好動物養殖場所、環境、生產用具的消毒工作。

          (三)疫病的預防接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北京市動物檢疫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動物防疫性預防接種。按國家確定的必須免疫的動物疫病,實施計劃免疫。依據當地疫病流行和受威脅情況,對計劃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進行免疫。疫苗來源于具有動物生物制品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加強疫苗的管理和保存。疫病的預防接種按免疫程序進行,實施動物免疫登記制度,做好登記記錄。

          (四)寄生蟲控制:選擇的驅蟲藥應具有高效、安全、廣譜的特點,符合無公害養殖獸藥使用準則規定的藥品,按驅蟲程序進行驅蟲,作好驅蟲記錄。

          (五)動物疫病監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規要求,制定疫病監測方案。對一、二類動物傳染病實施常規監測,依據疫病流行和受威脅情況對其他疫病進行監測。要積極配合動物疫病檢測機構對疫病進行檢測和監督。

          (六)疫病控制和撲滅:發生疫情或疑似發生疫情,獸醫和防疫員應及時診斷,并向當地獸醫管理部門報告疫情。確診發生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必須撲滅的傳染病時,應配合當地獸醫管理部門,實施嚴格的隔離、撲殺、封鎖。發生國家或地方控制需凈化的疫病時,應對動物群體實施清群和凈化。發生疫病的養殖單位,應按國家要求進行消毒,對病死或淘汰的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產品質量 產品質量應符合DB11/154《豬肉安全衛生要求》的規定。并通過生產環境、疫并藥殘全過程的檢測和監測,取得綠色或安全食用農產品認證。 第二部分 屠宰廠有關要求 一、總平面布置和環境衛生

          (一)屠宰廠應建在遠離學校、幼兒園、村莊、居民區、地表水二級保護區、地下水源防護區、畜牧場和其他有動物防疫要求的場所500米以上。并位于居民區主要季風下風處和水源的下游。

          (二)屠宰廠周圍應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GB5749-199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并應避開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物質的工業、企業及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和場所。

          (三)屠宰廠應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生產區必須單獨設置活豬、廢棄物、產品和人員出的出入口,且產品與活豬、廢棄物在廠內不得公用一個通道。

          (四)生產區各車間的布局與設施必須滿足生產工藝流程和衛生要求。必須遵循健康豬和疑病豬嚴格隔離的原則。原料、半成品、產品等加工應避免迂回運輸,防止交叉污染。

          (五)設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獸醫檢疫設施。

          (六)備有適用的消毒設施、消毒藥品,建立健全消毒制度。

          (七)廠區的路面、場地應平整無積水。主要道路及場地宜采用混凝土或瀝青鋪設。

          (八)活豬進廠應設置與門同寬、長3m、深0.1m~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車輪消毒池。急宰間、不可食用肉處理間及隔離間的出入口處應設置便于手推車出入的消毒池。

          (九)廠區內的室外廁所均應采用水沖式的,且有防蠅設施。

        養殖管理制度11

          動物養殖場養殖檔案制度

          一、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生豬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生豬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生豬養殖代碼;

          二、飼養種豬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三、生豬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四、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2年,種豬長期保存。

          動物養殖場畜禽標識制度

          一、新出生仔豬,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

          二、豬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生豬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豬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四、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五、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養殖場動物預防免疫接種制度

          一、準時準量免疫接種,做到頭頭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時,小豬一欄換一個針頭,種豬一針筒疫苗換一個針頭。病豬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時補注。

          三、接種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種抗菌素。

          四、發生過敏反應肌注腎上腺素;為預防過敏反應及加強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飲水添加維力康等抗應激、免疫增效劑藥物。

          五、各種疫苗要按要求進行保存,凡是過期、變質、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種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進行。

          七、免疫注射時,盡量不打飛針,嚴格按操作要求進行。

          八、做好免疫計劃、免疫記錄。

          動物養殖場產地檢疫申報制度

          一、為有效防控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動物養殖場的動物在離開養殖場前必須實行產地檢疫申報。

          二、規模養殖場的動物在出場時應提前2天向當地鎮農技服務中心申報檢疫。

          三、申報檢疫的動物必須經強制免疫和佩戴動物標識后,方可申報。

          四、規模養殖場的動物經鎮農技服務中心檢疫人員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場。

          五、運輸動物的車輛裝載前和卸載后應清洗消毒,并取得動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六、未經檢疫的動物禁止調離本場,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實行隔離觀察、治療。

          七、申報產地檢疫數作為項目申報核定出欄數的重要依據。

          八、違反上述規定將按《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養殖場動物無害化處理管理制度

          一、經營場所、養殖場(戶)必須制定無害化處理制度。

          二、檢疫中發現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產品,按照規定在檢疫人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各市縣動物防疫監督管理機構對無害化處理制度的落實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對不執行制度及造成疫情傳播者,按法規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四、必須建立無害化處理檔案,對無害化處理的畜禽及畜禽產品必須作好記錄,并列入檔案管理。

          五、無害化處理措施和方式必須按照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和GB16548-2006進行。

          六、無害化處理的場所建設必須科學合理,遠離居民區、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養殖管理制度12

          免疫制度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縣級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布置和要求,認真做好強制性免疫病種的免疫工作。

          2、在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指導下,根據本場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并嚴格遵守。

          3、遵守國家關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規定,使用來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嚴格按場內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種工作,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

          6、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種及反應處置由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8、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并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種后,豬、牛、羊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并詳細記入免疫檔案。

          10、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作好個人防護。

          監測制度

          l、遵守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動物疫病監測工作的安排。

          2、定期對場內畜(禽)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發現畜(禽)群中隱性感染者,及時改進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3、自覺接受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開展的疫病監測工作。

          用藥制度

          1、場內預防性或治療性用藥,必須由執業或場內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2、執業或場內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

          3、必須遵守國家關于休藥期的規定,未滿休藥期的動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費。

          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

          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

          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

          7、做好添加劑、藥物等材料的采購和保管記錄。

          疫情報告制度

          1、義務報告人:駐場(小區)獸醫當懷疑畜禽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畜牧獸醫站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禽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病畜禽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時,應將其尸體完整地保存下來。

         。4)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內臟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

         。5)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小區)。

          (6)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內容: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

          消毒制度

          1、養殖場(小區)大門和圈舍門前必須設消毒池,并保證有效的消毒液;場內還應設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禽隔離舍。

          2、養殖場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掃、沖洗、光照和使用化學藥品等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消毒。

          3、選擇高效低毒、人畜無害的消毒藥品,消毒藥應根據消毒目的、對象選擇貯備,對環境、生態及動物有危害的藥不得選擇。

          4、圈舍每天清掃1至2次,周圍環境每周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污物、糞便、剩余飼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場地、用具及圈舍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對清理的污物、糞便、墊草及飼料殘留物應通過生物發酵、焚燒、深埋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5、定期進行消毒滅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圍環境一月消毒一次。發病期間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發生后進行徹底消毒。

          6、場內工作人員進出場要更換衣服和鞋,場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場內,場內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帶出場外,同時定期進行消毒。

          7、所有人員進入養殖區必須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對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藥液每周至少更換一次。

          8、養殖場實行“干稀分離、雨污分流”排放,干糞實行發酵處理利用,尿污進入沼氣池沼化處理利用,防止糞尿污染環境。

          申報檢疫制度

          1、本場飼養的動物在本省內出售或遷移,豬、牛、羊,憑動物免疫標識號碼應提前(豬、牛、羊,憑動物免疫標識號碼)向榮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申報點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后,方可運輸。

          2、本場飼養的動物出售或遷移出省外,應提前三天(豬、牛、羊,憑動物免疫標識號碼)向榮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申報點申報,并協助檢疫員作好該批次動物的免疫抗體和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檢測,經檢測和檢疫合格后,取得《檢測報告》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后,方可運輸。

          3、自宰自食動物,在屠宰前向榮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進種用動物,在引進之前,須向榮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并辦理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規定進行申報檢疫、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進商品型飼養動物,在引進前須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后按規定進行申報檢疫、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無害化處理制度

          1、當養殖場的動物發生疫病死亡時,必須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

          2、養殖場必須根據養殖規模在場內下風口修一個無害化處理化尸池。

          3、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應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群或染疫的生豬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養殖場的動物發生傳染病時,一律不允許交易、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并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動物數量、死因、體重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

          6、無害化處理完后,必須徹底對其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畜禽標識制度

          1、新出生的豬、牛、羊,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

          2、豬、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豬、牛、羊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3、豬、牛、羊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4、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5、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養殖檔案制度

          1、養殖場(小區)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畜(禽)養殖代碼;

          2、養殖場(小區)應當依法向縣農牧業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3、飼養種用動物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畜禽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養殖管理制度13

          為了加強規模養殖場的檢疫監管,規范畜禽養殖場的養殖生產環節,實施規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產品質量和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一、規模養殖場(小區)的建設和生產管理應嚴格遵守

          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等規定,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規模養殖場(小區)應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

          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合格后,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在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三、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暹`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

         、媸褂梦唇浉邷靥幚淼牟宛^、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缭诶鴪龌蛘呤褂美鴪龅奈镔|飼養畜禽;

        養殖管理制度14

          為了規范獸藥采購、保管和使用,確保安全用藥,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購獸藥,必須購買正規廠家的合格產品。

          二、使用獸藥,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并建立用藥記錄,必須載明進貨廠家或經銷商、數量、批號、有效期等內容。

          三、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目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獸藥的使用依照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執行。

          四、有休藥期規定的獸藥用于食用動物時,飼養者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應當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于食品消費。

          五、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經批準可以在飼料中添加的獸藥,應當由獸藥生產企業制成藥物飼料添加劑后方可添加。禁止將原料藥直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直接飼喂動物。禁止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

          六、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應當立即向縣畜牧獸醫局報告。

          黃石鎮畜牧獸醫站監制

        養殖管理制度15

          規模養殖場消毒制度

          一、規模養殖場應嚴格按照消毒規程進行場地消毒。

          二、生活區、辦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圍環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產區正門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換水池、池藥2次,保持有效濃度。

          四、周轉蛋箱必須嚴格浸泡消毒。

          五、車輛:進入生產區的車輛必須徹底消毒,隨車人員消毒方法同生產人員一樣。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時消毒。

          七、生產區環境:生產區道路及兩側5米內范圍、畜禽舍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棟禽畜舍門口消毒池與盆:每周更換池、盆水、藥至少2次,保持有效濃度。

          九、人員消毒:進入畜禽舍人員必須腳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疫情報告制度

          一、養殖場動物疫情實行逐級報告制度:技術人員及時向場主報告,場主應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站報告。

          二、養殖場應當建立本場疫情統計、登記制度,并定期向當地畜牧獸醫站報告本場動物疫情。

          三、養殖場動物疫情暴高責任人員:養殖場技術人員、養殖場主。

          四、養殖場動物疫情報告形式:快報以電話或傳真為主。需要文字說明的,要同時報告文字材料。

          五、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引起重大動物疫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養殖檔案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養殖場的養殖行為,根據《動物防疫法》,本場特制定養殖檔案管理制度。

          一、落實專人做好養殖檔案記錄,包括養殖記錄、用藥記錄、診療記錄、防疫記錄等。

          二、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笄莸钠贩N、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廠日期;

         。ǘ╋暳、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三)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ㄋ模┬笄莅l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ㄎ澹┬笄蒺B殖代碼;

         。┺r業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畜禽養殖檔案保存兩年以上。

          用藥制度

          為遵守《動物防疫法》,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養殖場用藥制度。

          一、應選用經批準取得正式批準文號并由正規廠家生產的合格藥品,不得使用沒有正式批準文號和生產廠家的藥品。

          二、使用正規的藥品不能擅自將人用藥等作為動物藥品使用,不能使用結塊、變質的過期藥品和處理藥品。

          三、對癥下藥,不能盲目用藥病急亂投醫,藥不對癥不但不能起到應有的防止效果,反而會造成人力、物力的極大浪費,有時甚至會加重飼養動物的病情。

          四、不得使用違禁藥品。

          五、意掌握好藥物的劑量和療程用藥時切忌發生“隔鞋搔癢、點到為止、病好即止”的用藥習慣,要防止病情復發,同時要注意交替用藥,避免病原體產生抗藥性。

          規模養殖場無害化處理制度

          一、規模養殖場應按照動物無害化處理規程進行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無害化處理應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三、無害化措施以盡量減少損失,保護環境,不污染空氣、土壤和水源為原則。

          四、無害化處理的方式一般為高溫、深埋和銷毀。

          五、采取深埋的無害化處理場所應在感染的飼養場內或附近,遠離居民區、水源、泄洪區和交通要塞。

          六、對污染的飼料、排泄物和雜物等物品,也應噴灑消毒劑后與尸體共同深埋。

          七、無法采取深埋方法處理時,采用焚燒處理。焚燒時應符合環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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