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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9 13:25:55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錦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勞動合同制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責、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系,依據合同進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為了做好總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實施工作,保障總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簽訂勞動合同,應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北京市有關法規,明確總公司與職工的責任、權利、義務,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系。

          第二章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

          第三條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職工雙方以書面的形式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總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應有書面委托書。

          第四條為避免勞動合同出現無效條款,總公司在首次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請有關勞動部門予以鑒證。

          第三章簽訂勞動合同的范圍

          第五條總公司和11系統企業單位全體勞動者應與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保險及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條件;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的規定;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宜;

          (十)勞動爭議處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總公司與職工依據本單位崗位特點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偣镜墓潭ㄆ谙迍趧雍贤,定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條以下人員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總公司應予簽訂:

          (一)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總公司骨干、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總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畢業生、研究生,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為五年。上研究生前參加過工作的,應從此年限中減除其工作的年數。

          第十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等原因與總公司簽訂專項協議書,如約定了服務期,則應在外出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之前根據約定的服務期限重新確定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總公司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還應簽訂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崗位協議書等。合同期內簽訂的有關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醫療期等協議書,以及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均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總公司在職工正式開始試用期的第一天,應由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職工與人事本部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合同雙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約定工作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終止勞動合同前30天,企業可以向職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應在收到該通知書后按要求填寫回執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條企業欲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在期限屆滿前30天向職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回執同意后,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總公司欲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提前3天向職工發出《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填寫《勞動合同變更書)。

          第十六條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

          第十七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對其迸行處罰之后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并簽字。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合同內容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總公司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之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四)職工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的。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企業不能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及提供勞動條件的。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總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給職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八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賠償

          第二十三條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職工個人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向總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由總公司出資迭培的大學生、研究生;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參加學習;脫產培訓或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在學習、培訓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由總公司出資派遣到國(境)外,培訓、學習和工作者的服務期,在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總公司出資培養的大學生、研究生服務期自學歷證書簽發之日起算;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培訓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算。

          在國內全脫產學習或培訓的,服務期自學習或培訓結束后到崗工作之日起算;半脫產或業余學習者自證書簽發之日起算。出國學習和出國工作的,服務期自回國到公司正式報到之日起算。第二十七條服務期未滿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根據專項協議的約定予以賠償,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出國工作者的賠償費基數在派遣時簽訂的《出國工作協議書)中具體規定。

          其余人員服務期違約金支付計算方法如下:[實際支付的學習、培訓以及相關費用之和]X[未履約月數/服務期總月數]。

          第九章福利待遇和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或職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的有關問題以及醫療期間的有關問題,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有關職工待崗問題按總公司待崗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電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執行本辦法,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總公司提案制度

          第一條為鼓勵全體11職工開動腦筋,發揮全部潛力,提高職工經營參與意識,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改善企業經營管理,謀求11的更大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公司所有在崗職工均有提案資格?偣救耸卤静控撠煴咎岚钢贫鹊墓芾怼

          第三條提案內容有益于總公司即可,但以下提案不予受理:

          (一)過去已經提出的且已經實施的提案;

          (二)與總公司規章制度相重合的提案;

          (三)僅提出缺點或問題,沒有具體改善內容及方法的提案;

          (四)在工作中被指令改進的提案。

          第四條實施程序如下:

          (一)受理提案的受理部門為人事本部。職工填寫的提案卡可隨時直接遞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對提案進行核查,對予以受理的提案進行登記,將未予受理的提案退給提案者。

          (二)審議已受理的提案由人事本部主任提交總公司辦公會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提案轉交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未通過的提案由人事本部存檔再議。

          (三)第一次表彰辦公會審議提案的同時,應決定對提案是否給予以下獎勵。

          A:安慰獎20元

          立意簡單,不必實施,但用心良苦,態度認真;

          B:鼓勵獎30元

          立意較新,但暫不必實施;

          C:提名獎50元

          立意新穎,可能有效果,可以考慮實施,但需在實踐中檢驗;

          D:三等獎1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預計有一定效果,經過進一步修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推廣實施;

          E:二等獎2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可能有較好效果,稍加修訂可以在較大范圍內推廣實施;

          F:一等獎300元及獎狀

          具有非凡的獨創性,預計有非常大的效果,無需修訂即可實施,具有廣泛的推廣范圍和實施前景。

          (四)實施及評價

          被采納的提案由辦公會責成有關部門實施。提案實施完成后,由人事本部負責對實施效果提出評價意見,并向辦公會匯報。

          (五)第二次表彰

          人事本部負責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兩次向辦公會提出第二次表彰名單,對于已實施且超出預計效果的提案,授予總公司“總經理獎”,獎金1000元,并頒發獎狀。

          (六)特別獎

          每年四月,由人事本部提名,對積極參加提案活動者給予獎勵,獎金500元,并頒發獎狀。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錦2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人事勞資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聘用

          第一條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態度、知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準。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本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6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大專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為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員工錄用前應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報到手續,并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3張;

          (三)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

          (四)交學歷證書復印件一份。

          (五)所執其他證書復印件一份

          □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外地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于辦妥保證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企業或機構;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3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職務任免

          第一條各級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經理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職務任免經核定后由人事行政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職務委派經核定后進行職務加薪,其數額按《公司薪酬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部門經理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人事行政部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經理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五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上級暫時代理。

          □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辭職、停職、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中心總監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條命令停職者。 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有關機構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服務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表明。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形象與聲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嚴格遵守《職務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驕傲自滿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發生斗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的事情。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由部門經理簽署《加班核定表》后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況可先加班,后由中心總監簽署《加班核定表》。

          □交接手續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接分

          (一)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交接。

          (二)三級以下人員交接。

          第二條《公司人員分類表》規定的三級以上(含三級)的人員。三級以下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三級以下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資料名錄。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三級以上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中心總監監交,三級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部門經理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中心總監核定。

          第七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應于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應于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接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內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錦3

          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公司員工的管理有所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 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 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二、聘用

          第三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新進人員事務處理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辦公室辦理招聘錄用事宜。

          第四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辦公室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應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五條 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職者,應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未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六條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辦公室送交下列表件:

          (一)戶口復印件及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最后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保證書及三個半月內半身免冠照片4張。

          (四)試用同意書。

          (五)人事資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xx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xx者。

          (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品行惡劣,曾被開除者。

          (七)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 員工一經錄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分八個職級。從業人員晉升辦法另訂。

          第十四條 保證人如需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證人另外找到保證人,辦理新的保證手續后,才能解除其責任。

          第十五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并應于下列事情發生后十五天內,另外我到連帶保證人。

          (一)保證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

          (三)保證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四)不欲繼續保證者。

          第十六條 被保證人離職三個月后,如無手續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況,保證書即發還其本人。

          第十九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生產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休息另訂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條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二十一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遲到、早退。

          1、 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三分鐘至十五分鐘到班者為遲到。

          2、 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 超過十五分鐘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 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5、 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于次日經單位主管證明后視為不早退。

          (二)曠職(工)

          1、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

          3、 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4、 無故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解雇,不發給資遣費。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錦4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員工檔案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及《干部檔案工作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員工的檔案均由人力資源部檔案管理員負責管理。

          檔案管理人員不能保管本人的檔案。

          第三條員工失蹤或死亡后滿三年,其檔案應移交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保存。

          對國家和企業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檔案由公司檔案室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四條人事檔案管理員的職責

         。ㄒ唬、保管員工檔案;

          (二)、及時索要、收集、鑒別和整理員工檔案材料;

         。ㄈ、辦理員工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手續;

          (四)、登記員工工作、工資、獎懲情況;

         。ㄎ澹轭I導和有關部門提供員工的情況;

         。⒆龊脝T工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ㄆ撸⒍ㄆ谙驒n案室等部門移交檔案;

          (八)、辦理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條人事檔案的內容及分類歸檔

         。ㄒ唬、本人歷年填寫的個人簡歷、履歷、登記表;

          (二)、本人經歷、家庭情況、社會關系、成長歷史等自傳材料;

         。ㄈ⒈救俗晕诣b定,組織鑒定材料;對員工的考察、考核、評價材料;

         。ㄋ模、政治歷史審查及甄別復查材料;

         。ㄎ澹、員工參入黨、團材料;

         。ⅹ剟睿òǹ萍己蜆I務)及各種先進事跡材料;

         。ㄆ撸、入伍、退伍、辭退職、出國等材料;

          (八)、處分、取消處分的材料;

         。ň牛、任免、工資、職稱等材料;

         。ㄊ、學歷和評定的技能等材料;

         。ㄊ唬、其它有較大價值的可供參考的材料。

          第六條人事檔案材料的分類嚴格按《干部檔案工作條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人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銷毀

          一、調動和錄用入公司的員工,應在辦理手續前調閱檔案,在其報到一個月內立檔。對調入或新建立的檔案都應造冊登記。

          二、對員工進行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檔案的完整。

          三、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鑒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后歸檔。

          四、人事檔案材料統一使用十六開規格的辦公用紙,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復寫紙書寫。

          五、按規定需要銷毀檔案材料時,必須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批準,并編制銷毀清冊。

          六、人事檔案存放應配備檔案庫房、檔案櫥窗等設施。檔案要做到防盜、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塵、防污染。

          七、人事檔案材料應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后方能入卷存檔,不得直接入卷。每年要對檔案進行一次整理、校對工作。

          八、檔案應分類編號后存放,編號應與員工編號統一,防止重名重姓員工材料入檔交叉,制檢索目錄,以便查找。

          第七條人事檔案的利用和傳遞

          一、外單位來公司查閱檔案時,必須持蓋有公章的單位介紹信,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

          二、本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查閱員工檔案時,應由部門出具證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查閱。

          三、公司級領導、黨委辦公室、人力資源部可不經審批查閱員工檔案。

          四、建立檔案查閱登記制度,對查閱職工檔案的情況做好記錄。

          五、檔案一般不借出查閱。如必須借出查閱時,應提交報告,分管領導批準,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六、任何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檔案。

          七、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

          八、員工被任免中層以上職務,應在任免職務后一個月內移交其檔案。

          九、員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已辦理離公司手續者,應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移交新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

          十、轉遞檔案應通過機要通訊或派專人送取,并履行登記手續,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十一、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員工檔案轉遞通知單”的項目登記,并密封包裝,加蓋公章和經辦人印章。

          第八條新接收檔案,檔案材料不全,可不予接收。

          接收檔案后,應將基本檔案資料錄入計算機內。員工調出,檔案材料轉出時,應從計算機內注銷員工基本檔案情況。

          第九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按《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和《干部檔案工作條例》辦理。

          第十條本管理細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對總公司職工的招聘、錄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訓、調配等實行有效統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的所有職工。

          第二條總公司人事管理根據總公司人事本部(簡稱人事本部,下同)統一管理與總公司各部門(簡稱各部門,下同)相對獨立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招聘

          第三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本公司職工也可推薦。推薦人員執行親屬回避制,回避人員以國家公務員規定的回避人員為準。

          第四條總公司招聘錄用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釔圩鎳。

         。ǘ┚哂写髮W本科以上學歷或具備中級以上職稱。至少掌握一門外語(應達到非英語專業大學英語四級以上水平),會使用計算機。

          (三)具有勝任本職崗位的業務能力和業務素質。

         。ㄋ模┥眢w健康,相貌端正,年齡為25至40歲。

          第五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的專業要適合其業務崗位,在一個部門內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要占有適當的比例。

          第六條各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員申請,申請的內容如下:

         。ㄒ唬⿺M安排工作崗位;

          (二)要求所學專業;

         。ㄈ┰谛詣e、年齡和職稱方面的具體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條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總體情況和各部門需求情況,向用人部門推薦應聘人員,并附有關材料(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等有關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個人手寫詳細簡歷),由用人部門進行面試和業務考核。

          第八條用人部門將業務考核的試卷和考核成績、考核鑒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招聘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及外語、計算機等基本技能的測試?己撕细窈笕耸卤静堪才艛M來人員填寫《擬來人員登記表)轉用人部門簽署聘用意見。用人部門同意聘用后,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在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第九條擬來人員體檢合格后,人事本部簽署審核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即可通知擬來人員到崗上班試用。

          第十條人事本部可根據總公司的發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員到各部門,各部門有義務接收并安排工作。

          第三章試用和轉正

          第十一條新職工上班的第一天,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崗位職責協議書并對其進行崗前教育,發給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后,新職工持人事本部發給的職工到崗通知書到所在部門安排工作。

          第十二條新到崗職工均有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職工如有意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滿前十五天寫出本人試用期工作總結及轉正申請提交所在部門申請轉正,所在部門總經理應在該職工試用期滿前十天向總公司人事本部提交對該職工試用期的書面考核鑒定、轉正意見并附上該職工試用期總結和轉正申請。

          第十三條人事本部審核職工所在部門上報的轉正材料后填寫《職工試用期鑒定表》,由職工所在部門評議鑒定后經人事本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試用職工的轉正日期以所在部門的鑒定時間為準。鑒定時間超過六個月的,以試用期滿當天為準。

          有突出貢獻者可提前轉正,但應由所在部門進行全面鑒定并附有突出貢獻材料,人事本部審核符合要求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辦理轉正手續。提前轉正的職工轉正時間以總公司總經理批準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所在部門應將考核鑒定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審核并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十五條試用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ㄒ唬┗加斜容^嚴重的疾病,可能影響工作或危及同事身體健康;

         。ǘ┎蛔袷乜偣疽幷轮贫,違反勞動紀律;

          (三)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

         。ㄋ模┬孤犊偣旧虡I秘密,損害公司利益;

         。ㄎ澹├每偣镜臈l件為他人從事經營服務;

         。┑赖滤疁实拖,思想意識不良;

         。┯衅渌鼑乐仄茐目偣拘蜗、損害總公司聲譽的行為。

          第十六條人事本部負責擬制應屆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和復轉軍人的年度接收計劃,并具體安排上述人員的工作崗位。各部門均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到本部門實習或見習。

          第四章各級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

          第十七條總公司根據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對總公司全體職工進行考核,并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聘任,對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總公司各級崗位考核的權限如下:

          總公司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由總公司總經理直接考核。

          各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處級經理由人事本部負責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總公司總經理匯報。

          各部門一般職工由各部門總經理負責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對各部門的一般職工進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條總公司以各級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分別在當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對總公司的各級崗位的職工進行考核。屆時職工個人應寫出在本崗位期間的業務工作總結或述職報告按考核權限呈報有關領導和部門,由人事本部具體安排考核。

          第二十條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德、才、勤、績四個方面:

         。ㄒ唬┑拢核枷肫返拢ぷ髯黠L。

         。ǘ┎牛簶I務能力,管理水平。

         。ㄈ┣冢汗ぷ鲬B度,開拓精神。

         。ㄋ模┛儯汗ぷ骺冃В洕б。

          第二十一條考核的具體辦法: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統一考核與分級考核相結合;平時考察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工作表現與崗位職責、任期計劃目標相結合。所有的考核要有表格和文字記載材料。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與崗位聘任、解聘、工資級別升降、獎罰掛鉤。

          第二十三條部門總經理、部門副總經理聘期為一年,由總公司分管領導提名并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任職。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處級經理聘期為一年,經部門總經理提名并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任職。

          第二十五條聘任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有開拓精神,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

         。ǘ┱J真貫徹執行上級指示、精神,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ㄈ┟芮新撓等罕,善于團結同志,顧全大局,維護公司的信譽。

          (四)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業務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和管理工作。

         。ㄎ澹└矣趪栏褚、嚴格管理,有工作實績。

          第二十六條擬聘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經人事本部考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需在擬聘崗位上準職半年,暫為負責人。根據各級領導崗位準職人員在本崗位準職期間的實績、工作情況決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二十七條擬聘處級經理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一般人員最高檔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副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處級經理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正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部門副職的工資待遇。

          第五章調入、調出、除名

          第二十八條職工轉正后均應辦理正式調人手續,由本人寫出調人申請,包括到總公司工作的時間、轉正時間及從何處調入。職工所在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后,由人事本部辦理正式調入手續。

          第二十九條無論何種原因,職工與總公司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辦理調出手續。暫時沒有接收單位的,總公司予以保留人事檔案三個月。三個月滿尚未辦理調離手續的,總公司將按規定把其行政關系及人事檔案轉至有關社會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符合除名條件的,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職工所在部門應向人事本部提交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的事實及處理意見,經人事本部審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除名手續,同時解除勞動合同,并將被除名職工的人事檔案移交職工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執行以崗定薪的工資制度。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均可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職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工資與福利待遇,工資采用下發薪的方式于每月月終當天以貨幣形式發給。新到崗試用職工首月按照實際到崗工作日數發給工資及各種補貼。轉正的職工自轉正當月享受正式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新到崗正式調入職工、接收的復轉軍人,以工資轉移通知單的時間為準發給工資,其它福利按實際工作日發放。

          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在一日至十五日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100%發給首月工資;十六日以后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50%發給首月工資。

          正式聘任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崗位的工資待遇。

          每年根據國家物價調整比例,并結合實際情況,職工工資作相應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總公司實行醫藥補貼制度,并根據以下比例和數目按月發給職工醫藥費。

         。ㄒ唬┎块T正職以上按工資標準的13%發給。

         。ǘ┎块T副職、處級經理按工資標準的11%發給。

         。ㄈ┮话懵毠ぐ垂べY標準的8%發給。

         。ㄋ模┰囉寐毠ぐ疵吭70元發給。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大病住院,下列費用按比例報銷:

          治療費、藥費、手術費、輸血費、輸氧費、理療費、敷料費、檢查檢驗費、訂床費、取暖費。救護車費、擔架費。

          第三十五條職工大病住院予以報銷的費用比例標準如下:

         。ㄒ唬┎块T正職(含部門正職)以上報銷100%。

         。ǘ┢渌毠箐N90%。

          第三十六條職工住院期間,按住院時間停發當月醫藥費。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七條總公司實行嚴格的考勤制度,各種考勤與職工的總收入掛鉤。職工缺勤,區別缺勤事由扣發相應的工資及補貼。

          職工請事假,按缺勤日扣發日總收入(不含醫藥費,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計算);其他的各種缺勤(病假、產假、婚假、喪假、公假、探親假、按規定給予的路程假并有證明者)按缺勤日扣發除基本工資(含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外的其它日總收入。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設立兼職考勤員,按照總公司工作時間規定,對本部門職工逐日考勤記錄,25日前匯總,經部門總經理審核簽字,25日報人事本部,經核對無誤后,作為發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全體職工均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的休假。

          第四十條考勤中如發現弄虛作假情況,要追究部門總經理或負責人的責任,發現一次扣罰部門總經理及本人各200元。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私事確需本人辦理的,可以請事假。職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的(含三天),由部門總經理批準;三天以上的由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總公司總經理批準。部門正職(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人員請事假一律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部門副職請事假由部門正職批準。

          第四十二條職工因病需要到醫院就診,應事先請假(急診除外)?床『髴{診斷證明休假,看病時間不足半天(以就診病歷或醫療手冊為準)的按出勤計算。職工因病休假的,以醫院開出的休假條的時間及日期為依據,無病休證明的視情況按事假或曠工處理。職工大病住院或有醫院證明必須離崗休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期待遇。

          第四十三條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給探親假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給探親假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可給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親假期指團聚時間,遇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的探親假順延。探親假不包括路程時間,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歸僑、僑眷、港澳僑胞出境探親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職工結婚憑結婚證可給婚假三天。晚婚者(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婚登記)獎勵晚婚假七天。配偶不在北京工作,職工申請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結婚的,經批準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時憑醫院開具的產假證明休假九十天,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產假期滿后,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后,其休假按病假對待。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可以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天至三十大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后,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視為出勤,可月內合并使用,但不能作為休假留存。

          女職工產假后上班每天可在工作時間內給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個嬰兒多給三十分鐘,每天的哺乳時間在月內可合并使用,但不能作為休假留存。

          以下獎勵假與產假同等對待。

          (一)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生育后給予獎勵假三十天,男職工給予獎勵假十五天;

         。ǘ┮鸦橛g女職工(年滿49周歲以下)上節育環者,給予獎勵假三天;

         。ㄈ┯g男、女職工做絕育手術的(不言婦女因病做子宮摘除術者),給予獎勵假十天。

          第四十六條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料理喪事的,經批準可給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屬死亡,需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時,經批準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七條職工參加家長會、追悼會、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設備修繕等,持有關方面通知或證明并經部門總經理批準可按公假論。

          第四十八條經批準每周占用不超過八小時(含八小時)工作時間參加業余學習培訓的視為出勤。

          第四十九條總公司對所有職工給予年度休假。具體辦法如下:

         。ㄒ唬┞毠ぴ谕瓿扇蝿蘸,可以休假,視為出勤。

         。ǘ┎块T正、副職每年給假20天,需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并報人事本部備案。

          (三)處級以下職工每年給假15天,需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報人事本部審核、批準、備案。

          (四)假期年內有效,過期作廢,不允許作為存休、倒休用。

          第五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

          (一)未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請假期滿,未續假或者續假未獲批準而未上班的;

         。ㄈ┎环䦶恼{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職工曠工,半日以內者扣罰250元,一日以內者扣罰500元,兩日以內者扣罰800元,連續三日者扣罰當月全部總收入,連續十五日或一年以內累計時間超過30日的予以除名。

          第五十一條全體職工應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上下班執行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經發現,視情況對代刷卡人處以20一100元的罰款。職工不得遲到、早退。每月第一次遲到或早退,處罰20元;第二次處罰50元;第三次處罰100元;每月遲到或早退累計四次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五十二條職工考勤卡應由個人妥善保存,如有遺失罰款20元,并寫出書面檢查,由本人提出申請,并經所在部門總經理簽字同意后由人事本部審核補辦。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三條人事本部配合總公司黨組織、工會開展對全體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并組織新職工教育、月專題討論、企業文化活動等思想教育活動。

          第五十四條新到崗職工上班,人事本部負責對新職工進行崗前教育。每三個月,人事本部負責組織一次對試用期人員的脫產教育。

          第五十五條試用人員轉正,由人事本部負責進行轉正教育并組織入司宣誓。入司宣誓在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舉行。

          第五十六條總公司對全體職工有計劃、有目標地進行業務和文化素質的培訓。人事本部負責各項培訓工作。

          第五十七條總公司職工培訓包括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兩部分。

          第五十八條總公司內部培訓主要包括崗上培訓、通用課程培訓、專題培訓、崗位交流等。全體職工均有義務參加總公司組織的內部培訓。

          總公司每年對通用課程的培訓結果進行1至2次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崗位安排相結合。

          參加總公司專題培訓的人員均嚴格考勤,一般不得請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請假應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個人支付培訓費50元,公假和病假有證明者一次支付20元。專題學習結束后未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訓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五十九條為培養具有全面管理和經營能力的人才,總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部門人員到11系統企業單位進行崗位交流,在本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崗位年度計劃的人員可申請進行交流。11系統企業單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訓人員的義務。

          第六十條總公司外部培訓包括半脫產學習、短期全脫產學習和長期全脫產學習。凡總公司正式職工均可申請參加外部培訓,職工申請外部培訓的內容應是業務工作需要并與本人工作崗位密切結合。

          申請外部培訓的職工應寫出書面申請,部門總經理批準后報人事本部審核并與總公司簽署《培訓協議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參加。

          第六十一條經批準參加半脫產學習的職工,總公司支付三分之一的學費或代培費。

          第六十二條長期脫產學習包括國內長期脫產學習和國外長期脫產學習?偣景才胖攸c培養的骨干參加長期脫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扣發崗位工資及培訓費。

          第六十三條對公司作出重大貢獻的職工,由總公司獎勵安排參加長期脫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享受全額收入。具體人員由總公司領導確定,人事本部負責擬定獎勵性的長期脫產學習計劃。

          第六十四條職工本人也可書面申請參加長期脫產學習,須經本部門總經理批準,并由人事本部審核,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納入人事本部的統一培訓計劃。根據本條規定參加長期脫產學習的人員,學費由本人自負,學習期間辦理待崗手續。

          第六十五條職工根據工作需要經部門總經理批準可參加有關專題的短期脫產學習,短期培訓的培訓時間不應超過三個月。參加短期脫產學習各部門原則上一次不應超過兩人。

          第六十六條參加總公司外部培訓的人員,在培訓結束后應將本人培訓期間的考勤記錄、學習成績、畢業或結業證書交人事本部審核,考核成績不合格、未畢業或未結業者應將總公司支付的學費或代培費退還總公司。

          第六十七條業余學習。不占用工作時間參加的各類學習(駕校學習除外)、業務培訓均為業余學習。凡是參加業余學習的職工,均可在人事本部辦理有關手續,享受一定的學貧補助。根據職工學習期限將學費按月平均,月平均學費在100元以下的可實報實銷。在100元以上的每月給予100元的補助。職工應向人事本部提供參加業余學習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章獎罰

          第六十八條總公司本著“開拓者獎,空談者罰”的原則,根據職工工作表現給予適當的獎罰,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經營管理。

          第六十九條獎勵范圍。

         。ㄒ唬┯幸韵卤憩F之一的職工給予一次性獎金:

          1、為總公司推薦優秀人才(被推薦的人才對總公司做出重大貢獻);

          2、為總公司挽回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挽回由于本人工作失誤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不屬于此獎勵范圍);

          3、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及總公司贏得榮譽和利益:

          4、愛護總公司財產、節約公司資金有突出成績;

          5、出色完成領導交辦的特殊任務;

          6、管理部門職工全年元任何缺勤及遲到早退現象者加發兩個月工資。

          以上獎勵由各部門隨時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財務本部審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發給一次性獎金。

          (二)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1、有創新、開拓精神,引進的先進管理機制被采納并對總公司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為總公司開拓重要業務渠道,為總公司作出重大貢獻:

          3、超額完成計劃目標,成績突出:

          4、為總公司做出其它突出貢獻。

          以上獎勵均由各部門在年末(十二月份)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人事本部將各項獎勵作為職工考評和職務晉升的一項重要依據。

          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的管轄權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獎勵建議。

          第七十條處罰范圍

         。ㄒ唬┞毠び幸韵卤憩F之一者,給予罰款:

          1、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

          2、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3、泄露總公司內部信息、機密;

          4、破壞總公司的形象、名譽。

          以上處罰由部門隨時將書面材料報人事本部審核,人事本部也可根據檢查結果直接提出處理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職工有上述表現者視情況給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給予工資降級。

          各管理部門可在20元至500元的范圍內制訂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罰款事項并將執行通知轉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財務本部在工資中扣除。

          各管理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管轄權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處罰建議。

         。ǘ┞毠び邢铝斜憩F之一者,給予工資降級。

          1、消極怠工、工作沒有效益;

          2、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

          3、沒有達到本崗位職責要求;

          4、有其它不利于公司發展的行為;

          5、沒有按時完成任務和計劃目標;

          6、總公司各部門領導決策重大失誤;

          7、虛報功績,不實事求是。

          上述第1至4款規定的處罰均由各部門于每季度未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急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降級,第三款規定的處罰由各部門于每年十二月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降級。

          (三)職工犯有以下錯誤之一,確屬部門執行規章制度不夠,管理不嚴不力造成的,所在單位負責人應負有領導責任: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多次曠工或消極怠工;

          2、有貪污、盜竊、流氓、打架斗毆行為;

          3、違反保密制度、泄露總公司商業秘密;

          4、違反外事紀律,嚴重損害總公司聲譽和利益;

          5、嚴重違反總公司人事管理和辦公秩序制度及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

          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視情況予以以下處罰:

          1、在全體職工大會做檢查;

          2、罰款500元以示教育;

          3、降職、降級。

          人事本部應隨時對職工進行考核,發現符合工資降級的情況時,隨時提出書面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給予工資降級,每年年末,人事本部對職工進行考核時,將以處罰情況作為主要依據之一,提出不稱職的各級領導崗位人員和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人員的名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給予降職、降級。

          第十章待崗

          第七十一條為加強企業勞動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總公司可以安排其待崗:

         。ㄒ唬┚哂姓趧幽芰,由于不勝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下崗者;

         。ǘo部門接收者;

          (三)本崗位30天以上沒有工作任務者。

         。ㄋ模﹨⒓娱L期脫產培訓期間。

          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崗位工作的人員按擅離崗位處理。

          第七十二條職工待崗,應先由所在部門寫出書面意見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協調后仍無法安排崗位時(征得工會同意),填寫《待崗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待崗職工接到(待崗通知書》后,應立即辦理好交接手續,脫離工作崗位。待崗期從人事本部正式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待崗職工由人事本部統一管理,每月組織一次活動。待崗職工連續三個月不參加活動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四條人事本部應組織待崗職工進行轉崗培訓,培訓合格者由適當的部門聘用上崗,不合格者仍繼續待崗。

          第七十五條待崗期間,工資按待崗工資計發,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發,大病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待崗職工可申請調離本公司。待崗職工找到工作或接到人事本部的《復崗通知書》,即為解除待崗。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條本規定由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由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遵照執行,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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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晉升及降級

          由申請部門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及審批表》(附件一),轉人力資源部辦理臨時考核及簽注意見后,報送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

          二、調職

          由申請部門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及審批表》(附件一),送至單位會簽,轉人力資源部簽注意見后,報送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

          三、未批準的升、降、調申請單退回申請部門

          經批準的申請單則由人力資源部依據發布《調整工作崗位通知書》(附件二)副本抄送申請部門及本人,并限期辦理業務移交手續,履任新職。若職稱變動或崗位變動,由人力資源部變更薪資名冊。

          四、留職停薪

          1、人員有留職停薪的需要時,可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及審批表》,由人力資源部簽署意見后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發放《留職停薪通知單》(附件三)。

          2、留職停薪期滿時,當事人應到人力資源部及時辦理復職手續。

          3、留職停薪人員,不保留員崗位,申請復職時,如原所在部門無崗位時,則另行調整崗位。

          五、免職

          凡符合免職規定者,可由所在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及審批表》(附件一),會簽意見后,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發給《離職通知單》通知(附件四),辦理離職手續。

          六、附則

          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執行。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錦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人事管理有所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 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 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第二章 任 用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級主管——總經理、副總經理、 子公司經理

          部門主管——品牌主管、物流主管、銷售主管

          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四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分為四職等

          (一)一等: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二等:子公司經理、部門經理、秘書。

          (三)三等:部門主管、助理。

          (四)四等:業務、美容師、內勤等辦事職員。

          (五)試用員、臨時雇員、實習生等均不列等級。自過試用期,升任辦事職員時為正式職員。

          第五條 每一職位均設置“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

          第六條 職員之任免、調遷、獎懲等事項,均以正式文書發布。

          第七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八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九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經理——由總經理任免。

          (三)主管及其他人員——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報請總經理任免。

          第十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新進人員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程序:部門申請單→行政部審核→總經理核準→招募培訓。

          第十一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應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至少不得低于一個月。

          第十二條 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業績欠佳或無故曠職者,應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未滿七日者,不給工資。

          第十三條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下列表件:

          (一) 戶口復印件及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 最后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 保證書及三個半月內半身免冠照片一張。

          (四) 試用同意書。

          (五) 人事資料卡。

          (六) 其他必要的證件。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 剝奪政治權力尚未恢復者。

          (二)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 吸食毒品者。

          (四) 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 品行惡劣,曾被開除者。

          (七) 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八) 與公司員工有血緣關系親戚關系者。

          第十五條 員工一經錄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訂“工作協議書或勞務合同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保 證

          第十六條 凡本公司員工,應一律辦理保證手續。

          第十七條 填寫保證書應注意遵守法律程序。

          第十八條 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不得擔任保證人。

          第十九條 被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證人應付賠償及追繳的責任。

          (一) 營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為,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二) 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損壞公物者。

          (三) 竊取機密技術資料或財物者。

          (四) 拖欠賬款不清者。

          第二十條 保證人如需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證人另外找到保證人,辦理新的保證手續后,才能解除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并應于下列事情發生后十五天內,另外找到連帶保證人。

          (一) 保證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 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

          (三) 保證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四) 不欲繼續保證者。

          第二十二條 被保證人離職三個月后,如無手續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況,保證書即發還其本人。

          第四章 工 作

          第二十三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十四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 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職務。

          (三) 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 不得泄露業務或服務上的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批準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批準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

          (六) 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七) 不得攜帶公物(包括資料及復印件)出公司。

          (八) 未經主管或負責人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得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方可離開。

          (九) 員工每日應該注意保持工作地點及更衣室、宿舍的環境衛生。

          (十) 員工在工作開始時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期間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志、電視、抽煙,以期增進工作效率并防止危險。

          (十一)員工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或互相聊天閑談、搬弄是非或擾亂秩序。

          (十二)全體員工必須了解,只有努力生產,提高品質,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十三)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必須注意本身的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滿意度水平,使員工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十四)工作時間中,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打接電話,如確有重要事情,應經主管核準后方可使用。

          (十五)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二十五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七小時為原則,營業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休息另訂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六條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二十七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員工考勤管理細則》處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依據勞資兼顧互助互惠的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九條 員工待遇分為:

          (一)基本工資。視從業人員的學歷、經歷、技能、體質及其工作性質而定,從業人員的年度工資調整方案由人事部門擬訂,呈總經理核定后調整。(通知或公布)

          (二)津貼:崗位津貼、通訊津貼、工作津貼等。

          (三)獎金:效率獎金、目標獎金、全勤獎金、年終獎金。

          第三十條 員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人員。月薪人員,每月五日發放一次;日薪人員每月發放兩次,本月20日及下月5日發放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資。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記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并按日計算。

          第三十一條 臨時性、特定性或計件等工作人員的待遇,另按“臨時、計件人員薪酬管理辦法”處理。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集錦8

          第一節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呈部門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編制及定編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七、下屬公司、企業屬下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后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九、下屬公司、企業需雇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準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雇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雇用臨時工。

          十、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員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雇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雇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后試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批準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雇)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十九、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準的指標內雇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工資、待遇

          二十、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公司執行董事會批準實行的工資系統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二十六、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七、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八、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藥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準報銷。

          第五節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三十、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后,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6.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準;未經核準的按曠工處理。生產單位員工探親盡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7.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經及參觀游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三十二、產育假:

          1.女23周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

          2.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產生女結扎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5.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扎休息7天;

          4.女結扎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30天;流產后結扎增加21天;流產假期1年內不能超過2次;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后結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津貼照發。

          三十四、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五、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六節辭職、辭退、開除

          三十六、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七、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準后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

          三十八、員工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原批準聘(雇)用的領導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經予國理辭職手續。

          四十、國家干部、職工要求調離本公司,必須經勞動人呈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后,才能按程序辦理調動手續。

          四十一、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二、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三、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四、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準后,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被辭退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入的干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系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公司不與之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入的干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系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四十七、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八、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并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勞動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九、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

          第七節附則

          五十、公司屬下各公司、企業的人事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五十一、本制度由勞動人事部負責執行。人事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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