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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質量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職業健康質量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職業健康質量管理制度1
1總則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機構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處理。
2.2處置中心安全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處置中心主任擔任,配備一名專職、多名兼職安全員。負責對處置中心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2.3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2.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2.4.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4.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4.3受安委會委托,制定、修訂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安委會研究處理。
2.4.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2.4.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2.4.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2.4.8監督執行《勞保用品發放辦法》。
2.4.9協助安委會組織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2.4.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3教育與培訓
3.1新職工、臨時工、實習人員,上崗前先接受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處置中心、班組、生產崗位),經技術考核合格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3.2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叉車、焊接、車輛駕駛、特殊工種人員,處置中心車間主任驗證其專業資格證(執照),并對其技能考核合格,才能準其上崗操作。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得到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4設備、勞動場所
4.1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做到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2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和安全技術要求。
4.3作業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實行“5s”管理,有毒有害的作業場所,設有明確標示及防護措施。作業場所通道平坦、順暢,有足夠的光線,有危險的場所,放置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4.4易燃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分區域管理,嚴禁煙火,嚴禁火種進入儲存地,明確標示。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車間主任批準,委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4.5電梯使用負責人驗證電梯的質量合格證及維修保養方資質,督促電梯擁有方和維修保養方定期按勞動部門規定的安全要求檢驗、檢修、維護保養電梯。電梯操作人員按《電梯操作使用規定》工作。
5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
5.1按《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通過培訓教育提高職工對使用防護用品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員工自我防護意識。
5.2普通員工,每年體檢一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實行根據需要定期體檢。
6檢查和整改
6.2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處置中心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生產班組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進行每天巡查。
6.3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立即報告安委會統一安排整改,做好整改記錄。
6.4處置中心每年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安委會報公司負責人審批后,財務部作出年度專項支出預算。
7獎勵與處罰
7.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總結一次,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公司負責人,在總結的基礎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
7.2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7.2.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
7.2.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7.2.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7.3獎勵辦法:表揚(口頭、通報),一次性獎金。
7.4凡發生事故,按事故處理程序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7.5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7.6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7.7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7.7.1在工廠內執行本崗位工作,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其他工作,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7.7.2參加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公益活動,受公司委派外出參加活動或出差,上下班過程中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7.7.3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7.8設備(建筑)損毀由安委會負責調查給出最終的處理意見。
7.9交通事故按《車輛管理辦法》執行。
7.10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7.10.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15個工作日以下或者醫藥費用在500元以內。
7.10.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7.10.3死亡。
7.11事故處理程序:
7.11.1事故現場人員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識,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7.11.2立即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7.11.3安委會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輕傷或一般事故在一周內,重傷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在兩周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7.11.4相關部門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7.11.5安委會對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7.11.6通過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7.12相關負責人、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者造成財產損失、傷害他人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調離崗位、賠償經濟損失等。7.12.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或自行其事的。
7.12.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7.12.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7.12.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7.12.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7.12.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12.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7.12.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7.12.9不服從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7.12.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職業健康質量管理制度2
1總則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機構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處理。
2.2處置中心安全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處置中心主任擔任,配備一名專職、多名兼職安全員。負責對處置中心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2.3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2.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2.4.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4.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4.3受安委會委托,制定、修訂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安委會研究處理。
2.4.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2.4.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2.4.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2.4.8監督執行《勞保用品發放辦法》。
2.4.9協助安委會組織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2.4.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3教育與培訓
3.1新職工、臨時工、實習人員,上崗前先接受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處置中心、班組、生產崗位),經技術考核合格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3.2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叉車、焊接、車輛駕駛、特殊工種人員,處置中心車間主任驗證其專業資格證(執照),并對其技能考核合格,才能準其上崗操作。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得到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4設備、勞動場所
4.1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做到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2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和安全技術要求。
4.3作業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實行“5s”管理,有毒有害的作業場所,設有明確標示及防護措施。作業場所通道平坦、順暢,有足夠的光線,有危險的場所,放置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4.4易燃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分區域管理,嚴禁煙火,嚴禁火種進入儲存地,明確標示。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車間主任批準,委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4.5電梯使用負責人驗證電梯的質量合格證及維修保養方資質,督促電梯擁有方和維修保養方定期按勞動部門規定的安全要求檢驗、檢修、維護保養電梯。電梯操作人員按《電梯操作使用規定》工作。
5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
5.1按《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通過培訓教育提高職工對使用防護用品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員工自我防護意識。
5.2普通員工,每年體檢一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實行根據需要定期體檢。
6檢查和整改
6.2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處置中心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生產班組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進行每天巡查。
6.3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立即報告安委會統一安排整改,做好整改記錄。
6.4處置中心每年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安委會報公司負責人審批后,財務部作出年度專項支出預算。
7獎勵與處罰
7.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總結一次,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公司負責人,在總結的基礎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
7.2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7.2.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
7.2.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7.2.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7.3獎勵辦法:表揚(口頭、通報),一次性獎金。
7.4凡發生事故,按事故處理程序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7.5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7.6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7.7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7.7.1在工廠內執行本崗位工作,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其他工作,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7.7.2參加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公益活動,受公司委派外出參加活動或出差,上下班過程中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7.7.3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7.8設備(建筑)損毀由安委會負責調查給出最終的處理意見。
7.9交通事故按《車輛管理辦法》執行。
7.10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7.10.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15個工作日以下或者醫藥費用在500元以內。
7.10.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7.10.3死亡。
7.11事故處理程序:
7.11.1事故現場人員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識,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7.11.2立即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7.11.3安委會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輕傷或一般事故在一周內,重傷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在兩周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7.11.4相關部門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7.11.5安委會對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7.11.6通過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7.12相關負責人、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者造成財產損失、傷害他人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調離崗位、賠償經濟損失等。7.12.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或自行其事的。
7.12.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7.12.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7.12.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7.12.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7.12.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12.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7.12.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7.12.9不服從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7.12.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