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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事故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項目事故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項目事故管理制度1
一、發生因工傷亡(重傷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災事故后,事故現場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用電話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并于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向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二、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應迅速組成內部事故調查組,協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工程局或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
三、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后,由單位填寫《因工傷亡事故快報表》,并加蓋公章后傳真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快報上報的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事故單位應認真組織內部事故調查分析,并認真填寫《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加蓋公章后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事故結案后,各單位應及時將政府部門出具的事故結案報告及結案批復意見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提供相關能證明事故已經結案的'材料。
五、每月2日前,各單位將《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六、每年1月15日前,各單位將《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年報表》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七、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責任制。各級(項目經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領導是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對及時、準確上報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領導責任。
八、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的具體管理工作,部門經理和專業崗位人員對及時、準確上報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直接責任。
九、對發生以下違規行為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經濟、職業資格處罰及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違反本規定,未按期上報《因工傷亡事故快報表》、《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年報表》;
2、疏于管理,對下級單位發生的傷亡事故不知情;
3、故意拖延、隱瞞傷亡事故不報;
4、弄虛作假、擾亂事故調查。
項目事故管理制度2
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工程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由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并在90天內結案。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應在12小時內上報工程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由工程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或者由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工程局派人參加,協助事故調查組,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在90天內結案。
三、填寫《因工傷亡事故快報表》時,按照有關規定,因工傷亡人員的“用工形式”分以下四類填寫:
1、屬于總包本企業的職工在用工形式一欄中填入“本企業職工”;
2、屬于簽訂總分包合同的'分包企業職工,在用工形式一欄中填入“分包企業職工”;
3、屬于業主直接發包的企業職工(與我方無任何合同關系),在用工形式一欄中注明“業主直接分包企業職工”;
4、非因工傷亡,但由于本企業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的人員傷亡,在用工形式一欄中注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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