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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輪崗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領導干部輪崗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領導干部輪崗制度1
第一條、為了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優化人力資源配置,不斷提升干部職工的綜合素質,建設一支高效、勤政、廉潔的干部職工隊伍,根據公司紀委關于重點崗位輪崗交流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重點崗位干部職工是指廠屬從事基建、油建、物資供應、后勤服務、動力裝備、辦公室等崗位上的科級、工段級和職工;
第三條、中層領導干部輪崗交流必須符合擬任職務所要求的任職條件;各二級單位進行內部輪崗交流時,要堅持有利于鍛煉培養后備干部、有利于優化隊伍結構、有利于工作需求的目標要求,循序漸進,穩步推進;輪崗交流人員要堅持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
第四條、重點崗位輪崗交流辦法:
(一)現職重點崗位科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崗位交流:
1、在同一單位同一崗位(有嚴格任職要求或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除外)任職連續滿三年以上的,必須跨單位交流;
2、單位科級領導班子的年齡層次、知識結構、專業水平等不夠合理,需優化結構的;
3、按任職回避制度規定需要回避的;
4、其他需要進行崗位交流的;
(二)現職重點崗位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跨單位或在本單位跨崗位交流(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除外):
1、職工在單位同一崗位工作滿三年的;
2、班組長在本崗位工作滿五年的;
3、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需要輪崗的,但應保持專業的連續性;
4、其他需要進行崗位輪崗的;
第五條、非重點崗位科級領導干部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五年的,應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交流;滿八年的必須輪崗交流;特殊崗位需延長輪崗交流年限的,應報廠輪崗交流領導小組批準。
第六條、廠級領導班子成員副職分管一項工作滿三年的';各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副職分管一項業務工作滿五年的,原則上要在班子成員內部進行分工調整。
第七條、跨單位輪崗交流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單位內部輪崗由本單位組織實施。
第八條、單位內部輪崗工作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與競爭上崗工作相結合,由單位制定輪崗工作實施辦法,討論確定輪崗崗位及輪崗人員,面向單位職工自由報名(需輪崗職工不得參與原崗位競爭),進行民主測評、業
務知識筆試、組織討論等形式,擇優上崗。
第九條、單位人數較少難以開展輪崗或本單位所設崗位
無合適人選的,由廠組織人事部門在全廠范圍統一調配。
第十條、跨單位輪崗交流程序:
(一)廠組織人事部門、紀委根據本制度第三、第四條規定,摸排需跨單位輪崗崗位及輪崗交流人員,按照專業相同或相近、職務相對應的原則,初步確定人員輪崗交流方案。
(二)廠組織人事部門對輪崗交流人員進行民主測評和績效考核,將輪崗交流方案及測評考核匯總上報廠輪崗交流領導小組。
(三)廠輪崗交流領導小組公布輪崗交流決定。
(四)各輪崗交流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限辦理工作交接和到新單位報到,履行新的崗位職責。
(五)廠紀委對輪崗交流的全過程跟蹤監督。
第十一條、為保證單位的穩定性和工作的連續性,同一單位正副職都需要輪崗交流時,可先實行正職輪崗,條件成熟后,再實行副職輪崗。
第十二條、距退休年齡不滿二年的中層干部,可不參加輪崗。
第十三條、輪崗交流工作每三至五年開展一次,做到輪崗交流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同時要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和人員的穩定性。
第十四條、輪崗交流工作必須公開、透明,不得借機泄私憤、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輪崗交流人員必須服從輪崗交流決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或給予降職、免職處理。
第十六條、輪崗交流工作應嚴格執行干部任職回避的有關制度。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領導干部輪崗制度2
為了進一步加強干部管理,調整優化人員結構,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國土資源干部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市關于干部輪崗交流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崗位輪換
(一)對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進行有計劃地輪換崗位,原則上5年進行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和縮短。
(二)干部輪崗工作方案應由局黨委集體討論決定。輪崗人員應服從組織安排,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仍按輪崗任免決定直接辦理任免手續。
(三)輪崗人員在離職前,要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辦理交接手續,需要審計的,應當進行離崗審計。
(四)局組織人事科應當將輪崗情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條 干部交流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交流與培養、鍛煉干部,提高工作能力相結合;
(二)交流與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相結合;
(三)交流與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相結合;
(四)交流與任職回避相結合。
第三條 任同一職務已滿5年的中層領導干部原則上應交流,任同一職務已滿10年的.中層領導干部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工作已滿10年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應予交流。
第四條 干部交流的范圍主要是中層領導干部,包括各縣(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成員,市局機關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的領導成員。
第五條 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同一地方同一部門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滿十年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應在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內進行。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與系統外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第六條 干部交流應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職數配備的有關規定,屬工作調動的,不得超職數配備;掛職鍛煉的,不占領導干部職數,同一班子中掛職干部一般不得超過2人,掛職鍛煉時間不超過2年。
第七條 中層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制,任期為5年。實行中層領導干部任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即:男滿57周歲、女滿53周歲的正科級領導干部原則上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男滿55周歲、女滿51周歲的副科級領導干部原則上改任非領導職務。
第八條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市局組織人事科組織實施。
第九條 本制度由市局組織人事科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局過去有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上級機關及組織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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