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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處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18 12:35:33 制度 我要投稿

        高處安全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高處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高處安全管理制度

        高處安全管理制度1

          1、《高處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管理。

          2、《高處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辦理!陡咛幇踩鳂I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根據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填寫安全防護措施并簽字。監護人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指定,并負責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

          4、一級高處作業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或分管廠長審批。一級作業高度為2—5m;在坡度大于45o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5、二、三級高處作業由工藝技術員審核后,經分廠主管工程師復檢簽字后報分廠主管廠長審批。二級作業高度為5—15m;三級作業高度為15—30m。

          6、特級特殊高處作業由分廠安全負責人初審后,經安全監察處審核后,報總廠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7、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8、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掛鉤怕須掛在結實牢固的特件上,不準掛歷在轉動設備或移動部件上,不準低掛高用,暫時不用時,應把安全繩隨身纏好。

          9、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材料不準向下投,堆放在腳手架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10、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就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高處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確保在高處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意外而發生的高處墜落、高空墜物傷人等傷害,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燒結廠各部門。

          3.術語

          高處作業:凡在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管理內容和要求

          4.1加強對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做到進入操作場地要穿戴好勞保用品。二米(含2米)以上高處或臨邊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

          4.2定期做好登高操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凡患有高空禁忌癥的人員嚴禁登高作業。

          4.3高處作業時首先應檢查梯子、高凳、安全帶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不符合規定的工具,不準使用。(腳扣、安全帶腰繩)使用安全要求見附件一。梯子、高凳使用安全要求見附件二)

          4.4不準站在不穩固的箱子、木、鐵桶上或容易滑動的堆積物上作業。

          4.5在高處或陡坡的房頂上作業時,應穿軟底鞋和系安全帶或用外腳手封檐。

          4.6高處作業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并在作業區域內要有專人現場安全監護,防止行人、車輛穿過。

          4.7高處作業時,應用帶繩傳遞物料,不得上下拋擲。

          4.8在輕型頂棚內或頂棚上(露天架設)作業時,應鋪設腳手板操作。

          4.9頂棚內工作需要照明時,應用安全燈或手電筒照明,不準使用明火或一般照明。

          4.10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處或臨邊(如屋頂、窗口、滴水檐等)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無法系安全帶的部位作業必須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4.11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等易碎易折的板材頂棚上作業或行走,防止斷裂摔傷。

          4.12 2米以下登高作業,蹬踏物要牢固,不得蹬踏折疊椅類的不穩固物。

          4.13不準在六級以上強風或大雨、雪、霧等惡劣天氣下從事露天高處作業。

          4.14垂直交叉作業要設“防止落物打擊隔層”。

          4.15平臺、腳手架不得超負荷使用。

          4.16嚴禁翻越平臺、窗臺、門梁、護欄等,防止高處墜落(含辦公室、更衣室、操作室)。

          4.17高處作業完畢后,要及時將所用的物品清理干凈,防止出現高空墜物傷人的情況出現。

        高處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橋梁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梁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梁工程項目。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梁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梁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癥、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后、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注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盡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后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準后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后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臺風、大雪過后,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并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三)操作平臺欄桿外必須牢掛安全立網,多張立網連接使用時,相鄰部分應靠緊或重疊,立網底部全部封嚴。平臺底部架設平網,網內不得有落物堆積,保證安全網受力均勻。

          (四)操作平臺必須設置供作業人員上下的安全通道,通道應搭設牢固并符合安全規定。

          (五)操作平臺架體應保持穩固,平臺嚴禁超載或負荷集中。

          第十一條外用電梯

          (一)電梯架體與建筑物附著要符合規范要求。

          (二)電梯司機須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三)載人電梯轎廂內、外必須安裝緊急停止開關。所經過的操作平臺必須設置有聯鎖裝置的防護門或柵欄。

          (四)人員出入口要有防護棚。

          第十二條電氣

          (一)臨時配電線路按規范架(敷)設整齊;架空線必須采用絕緣導線,不得采用塑膠軟線,不得成束架空敷設。

          (二)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要求使用標準化配電箱,用電設備與移動式配電箱的距離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防雷電、防撞

          (一)橋梁主塔(墩)及施工現場內處于相鄰建筑物防雷裝置保護范圍以外的起重機、井字架、龍門架等機械設備,要采取防雷措施,設置可靠防雷電裝置。遇雷雨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離危險區域,人體不得接觸防雷裝置。

          (二)構筑物主體或起重機塔身高于30 m時,應在其頂端裝設防撞信號燈。

          第四章臨邊

          第十四條高處作業施工現場工作面邊沿沒有圍護設施或雖有圍護設施,但高度低于1.2m,人或物有可能墜落的,均須作臨邊防護。

          第十五條高處臨邊作業,必須設置上下兩道可靠的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高度不應低于1.2m,立桿間距不得大于2m。欄桿外的掛密目安全網封閉。

          第十六條臨邊外側下方是交通通道時,敞口立面必須滿掛安全立網作全封閉處理,并設置限寬、限高、限速安全標示和防撞設施,通道上部應架設安全棚。

          第十七條臨邊施工區域,要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八條夜間施工時,照明、警示燈光必須滿足安全要求。

          第五章交叉作業

          第十九條作業現場盡量避免安排交叉作業,確因技術與工藝要求必須進行交叉作業時,必須有專人指揮,現場監督。

          第二十條作業人員在上下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層作業位置應處于上層作業物體可能墜落的范圍之外。當不能滿足要求時,上下之間應設置隔離防護層。

          第二十一條在高處進行電焊作業時,作業點下方及周圍火星所及范圍內,必須徹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作業現場要備有消防器材,嚴禁操作人員將焊條頭隨手亂扔。

          第二十二條進行模板安裝與拆除作業時,要按設計所確定的順序進行,作業面及操作平臺下方不得有人員走動、逗留。

          第二十三條在通航水道進行作業前,要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按有關規定組織施工,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第六章架設、拆除作業

          第二十四條架設、拆除作業必須編制施工組織方案,列入作業指導書,方案須經總工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培訓,作業前必須進行層層安全技術交底,并留有交底簽認記錄。

          第二十六條架設、拆除作業要充分考慮作業人員的安全,加強個人防護和相互間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情況下施工,至少2人以上作業,并有專人負責現場安全和監護,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做到勞逸結合,嚴禁疲勞作業。

          第二十八條施工過程必須遵循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新工藝及特殊架設、拆除要經過科學計算及試驗,可行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二十九條拆除前,應先將各類線路、管道等輔助設施拆除或遷移。

          第三十條拆除工程應自上而下進行,先拆除非承重部分,后拆除承重部分。嚴禁立體交叉或多層上下進行拆除,在拆除時,應確保未拆除部分的穩定。

          第三十一條在拆除龍門架、托架、鋼支架等重物時,應有吊機配合進行,并有專人指揮,指揮信號明確。拆除時,吊物要穩吊輕放,杜絕斜吊歪拉,不得采用“整體推倒法”。

          第三十二條為確保未拆除結構的穩定,根據結構的特點,必要部位要采取加固措施后再進行拆除,并且要有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指導。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如有與國家或行業頒布的有關規定不相一致的,以國家或行業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集團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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