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制度1
1、新建礦井揭露煤層前,應嚴格按照經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煤層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預測報告確定的瓦斯等級施工和建設。在揭露煤層后應立即進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測定,在聯合試運轉期間,必須進行礦井瓦斯鑒定。建設礦井在各種證件齊全,轉入正式生產后三個月內必須按正常生產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
2、每個礦井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一次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并嚴格按照批復的`瓦斯等級進行瓦斯管理。
3、低瓦斯礦井生產過程中,出現個別區域(采區或工作面)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噴出時,該區域即按高瓦斯礦井進行管理。同時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對該區域的瓦斯涌出情況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報集團公司備案。
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制度2
(一)為規范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制度”的規定,依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
(三)低瓦斯礦井每2年進行1次瓦斯等級鑒定,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不再進行周期性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但應每年測定和計算煤礦、采區、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四)經鑒定為高瓦斯礦井的,不得改為低瓦斯礦井;經鑒定或者認定為突出礦井的,不得改為低瓦斯礦井或高瓦斯礦井。
(五)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六)煤礦瓦斯等級的鑒定工作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進行;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選擇煤礦絕對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進行鑒定;在鑒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間隔10天),每天分三個班(或四個班)進行測定。
(七)突出礦井(或者突出煤層)的鑒定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鑒定機構承擔。低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鑒定工作,由具備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能力的煤炭企業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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