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時間:2024-06-08 07:31:47 偲穎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通用13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歡迎大家分享。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通用13篇)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鹗罩А^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以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ㄒ唬┚C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ǘ⿲?萍膊》乐卧海ㄋ、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ㄋ模┆毩⒃O置的急救中心;

         。ㄎ澹┌矊幆熥o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B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條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ǘ┲辽儆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ㄈ┲饕撠熑素撠熱t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ㄋ模┚哂蟹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戏煞ㄒ幒褪〖壖耙陨厢t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c醫療機構申請表;

         。ǘ┽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ㄈ┡c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ㄋ模┡c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ㄎ澹┘{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夅t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醫療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補充。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ㄒ唬┖瞬獒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ǘ┖瞬獒t師、護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ㄈ┖瞬榕c服務功能相適應的診斷、治療、手術、住院、藥品貯存及發放、檢查檢驗放射等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

         。ㄋ模┖瞬榕c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評審的結果;

         。ㄎ澹┖瞬榕c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應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一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ǘ┗踞t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ㄈ┪匆婪男行姓幜P責任的;

         。ㄋ模┮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埗c,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ㄎ澹┮蜻`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驀乐剡`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ㄆ撸┓ǘù砣恕⒅饕撠熑嘶驅嶋H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ò耍┓ǘù砣、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ň牛┓煞ㄒ幰幎ǖ钠渌挥枋芾淼那樾巍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協議執行醫?傤~預算指標,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集中采購政策,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的藥品和耗材。醫保支付的藥品、耗材應當按規定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并真實記錄“進、銷、存”等情況。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二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樣式的定點醫療機構標識。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等信息,包括疾病診斷及手術操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明細,醫師、護士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藥品、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醫療保障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保結算流程,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直接結算,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轉院服務。參保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醫療機構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醫療機構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經辦機構對屬地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地和異地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承擔管理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和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一條有條件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按國家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國家規定預撥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政策咨詢。除急診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議續簽等掛鉤?冃Э己宿k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于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周期內未超過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按時足額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因參保人員就醫數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ㄒ唬┘s談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ǘ⿻和;虿挥钃芨顿M用;

         。ㄈ┎挥柚Ц痘蜃坊匾阎Ц兜尼t保費用;

         。ㄋ模┮蠖c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兄够蚪獬t保協議。

          第三十九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銀行賬戶、診療科目、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四十一條續簽應由定點醫療機構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到期后自動終止。

          對于績效考核結果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采取固定醫保協議和年度醫保協議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醫保協議相對不變,年度醫保協議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簡化簽約手續。

          第四十二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ㄒ唬└鶕粘z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ㄈ└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ㄋ模┓煞ㄒ幒鸵幷乱幎ǖ膽斨兄沟钠渌樾。

          第四十三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ㄒ唬┽t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ǘ┮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埲〉枚c的;

         。ㄈ┙涐t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ㄋ模榉嵌c醫療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五)拒絕、阻撓或不配合醫療保障部門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監督檢查等,情節惡劣的;

         。┍话l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ㄆ撸┒c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后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八)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ň牛┍坏蹁N、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ㄊ┓ǘù砣恕⒅饕撠熑嘶驅嶋H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ㄊ唬┪匆婪男嗅t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二)定點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ㄊ└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請求中止、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醫保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主動提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及以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醫療機構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等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醫保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2

          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按時某某、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簽定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嚴格按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定點零售藥房主要負責人全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并明確一名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

          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主動提醒告知參保人員IC卡設置密碼,確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絕冒名持卡購藥。

          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調配處方藥要嚴格按照審方、配方、復核等程序進行。由藥師及調配員雙人復核簽章方可發藥,并保存處方兩年以上。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要盡量提供有適應方法的小藥裝藥品,以方便參保人員購藥。

          收銀人員應規范電腦操作,嚴格按照醫保規定操作,不準以物代藥,不準以醫?ㄌ兹‖F金,嚴格執行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規定要求,確保對癥用藥,留存購藥電腦小票,認真做好并及時接收各類信息數據,做好記錄準時上報。保證醫療費用結算及時準確。

          定點藥房要遵守職業道德,優化服務,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民義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等違規行為。

          加強發票管理,主動為購藥人員提供出具專用票據,嚴禁多開,虛開發票等違規行為。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宣傳,解釋,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

          凡違反本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并追究其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3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舅幤纺夸浀钠贩N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六、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4

          一、檢查內容及存在的問題

          我局成立由稽核審計股負責人、醫療保險相關負責人組成的工作組,檢查了旗醫院、旗蒙醫醫院等11家定點醫療機構,重點對是否存在掛床住院、分解住院、亂檢查、亂收費的行為;是否存在偽造虛假病例、冒名頂替報銷的案件;是否存在不按規定辦理結算業務、經辦行為不規范等問題。重點檢查了44家定點零售藥店是否存在刷卡套取現金、刷卡銷售非藥品商品、串換項目等違規行為。

          二、檢查情況

          (一)定點醫療機構

          旗醫院、旗蒙醫醫院等11家定點醫療機構,能夠按照協議管理要求,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等各項工作。目前,旗醫院已開展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蒙醫醫院暫未開展此工作,通過與醫院領導溝通,督促其盡快開展此項工作。

         。ǘ┒c零售藥店

          一部分定點零售藥店能夠按照文件和協議規定執行,但從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擺放化妝品、日用品等非藥品;

          2、社保標識缺失、不全;

          3、未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

          4、未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未配備相應的便民服務措施;

          三、整改落實情況

         。ㄒ唬┽槍Σ糠侄c零售藥店存在的問題,檢查組拍攝照片存檔并當場予以指正。

         。ǘ⿲[放生活用品、化妝品的`定點零售藥店,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整改。

         。ㄈ┻M一步細化各項協議內容,完善定點醫藥機構相關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5

          一、醫藥零售行業趨勢向好

          我國老齡人口眾多,老齡化進程快。2015年中國大陸65歲及以上的人口數量為1.44億人,老年人口占比升高至10.5%。近10年來,我國老齡人口占比的年復合增長率達到3.66%,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5%,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快。老齡化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一定程度上導致慢性病的發病率不斷攀升。2015年腫瘤,心腦血管疾病以及呼吸道疾病在城鎮居民死亡構成中占比超過80%。老年人口數量的增長將提升對藥品剛性需求,成為藥品市場增長的重要有利因素。

          我國居民生活水平逐漸提高,人均用于醫療保健的支出也在快速增加。2015年我國居民醫療保健支出達到1100元。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支出分別以約20%和10%的速度增長。

          2015年國內藥品市場規模達到13775億元,同比增長7.60%。其中城市等級醫院渠道仍占據超過半壁江山,零售實體藥店占比僅為16.41%。美國藥品市場的結構是零售80%,醫院20%。在醫藥分離政策的持續推進下,醫院渠道增速明顯下滑,醫藥零售市場將迎來新的增長機會。

          現行醫療體制中醫療資源相對短缺,醫院掌握著社會幾乎全部的醫療資源,在藥品選購中占據決定性地位。隨著醫療改革的不斷推進,居民健康意識和保健能力的不斷提高,消費者可以通過更多的渠道來了解藥品。慢病藥物、OTC類健康藥物主導權逐漸回歸消費者,也為零售藥店業務發展帶來機會。

          為破除“以藥養醫”的醫療環境,國務院出臺一系列政策,如控制藥占比,監控輔助用藥,鼓勵醫生多點執業,從而引導處方藥外流。

          處方外流的最大收益者將是零售藥店。2015年國內零售藥店處方藥銷量共939億元,在零售藥店整體營收中占比首次突破30%,同比增長14.93%。隨著醫改的推進,處方藥將逐漸成為引領零售藥店發展的重要業務板塊。國內零售藥店也在積極布局,從品類拓展,商業模式,專業服務和支付方式等多角度發展,迎接處方藥業務放量。

          二、國內醫藥零售行業現狀

          1、處方外流、醫藥分離帶動零售藥店行業成長。2015年,中國藥品零售市場總規模達3093億元,較2014年增長9.8%,其中藥品類(不含藥材類)銷售達2260億元,同比增長11.6%。

          2014年中國藥品零售市場中藥品銷售占比78.31%,同比增長9.15%;非藥品銷售占21.69%,同比增長11.08%。非藥品增長持續快于藥品。非藥品品類的增長主要由家用器械和食品兩個細分類別帶動,嬰幼兒配方奶粉和相關類別導入藥店銷售對食品在藥店的高速增長有積極的作用。

          國內連鎖藥店乘行業東風迅速跑馬圈地,一方面在區域內形成規模效應,另一方面尋求資金支持拓展全國市場。為適應行業發展,藥店積極布局專業化醫療服務,開展慢病管理及個性化診療,推廣中醫特色醫館。優化互聯網+運營模式,帶動行業橫向延伸。

          新版GSP政策要求零售藥店配備執業藥師,執行藥品電子監管,提高了藥店的運營成本。醫藥零售市場接近飽和,競爭激烈導致零售藥店利潤不斷下降。單體藥店的生存空間受到強烈沖擊。相對而言,連鎖藥店體量大,對上游議價能力強,品牌優勢明顯。放大資本優勢使得公司抗風險能力加強。因此連鎖化是藥店發展的必經之路。

          2011年5月,商務部《全國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指出,到2015年藥品連鎖百強企業銷售額要占藥品零售行業銷售總額的60%,連鎖門店在藥店中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目前,國內醫藥零售藥店數量龐大,但分布不均衡,連鎖化率和集中度較低,距離目標仍有不小的差距。

          2015年我國零售藥店數44.81萬,同比增長3.02%。全國平均每家藥店服務人口數為3011人,接近2500人/店的'飽和標準。近五年來,零售藥店總數相對平穩,而其中連鎖藥店占比不斷攀升。尤其在2015年連鎖率加速追趕目標,實現45.73%,然而與三分之二的目標尚有差距。

          2015年全國百強連鎖的直營門店數量接近3.3萬家,同比增長12.5%。百強連鎖直營店在國內零售藥店中占比僅為7.32%,而實現營業收入占整個零售藥店行業銷售額34.8%。說明連鎖規模效應帶來的品牌效應可以增強藥店競爭力,優先獲得市場認可。

          2015,我國十強連鎖藥店營收總額在零售行業中占比僅為17.04%。行業龍頭國大藥房營業收入仍不及醫藥零售市場整體3%。美國三大藥店(CVS、Walgreens、RiteAid)在2014年合計銷售額則達到其零售藥店市場份額的89%。無論從門店數占比或銷售額占比角度,我國零售藥店行業集中度均仍處于低水平。

          2、目前國內醫藥零售行業格局以區域連鎖為主,行業龍頭通過外延擴張布局全國市場。區域龍頭藥房掌握區域核心資源,并形成一定的規模效應。不同地區經濟及民生特色各異,企業發展狀況及地區開發程度不同,為行業整合帶來機遇與挑戰。

          2015年,全國醫藥零售市場規模最大的三個地區依次為廣東、江蘇、浙江。從單店產出來看,上海市以243萬元遙遙領先,江蘇、浙江、福建、陜西、北京等地藥店的單店產出也都超過100萬元。

          從各區域經營狀況看來,以上海、福建和陜西為代表的地區藥店密度較小,而單店收入高于行業平均水平,我們將其定義為A型區域。該類型地區市場需求相對旺盛,并仍未被完全滿足,因此是新店開拓及資本進入的最佳區域,開發難度較低且市場空間大。相對而言,區域B單店營收及藥店密度均較低,受限于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及醫療結構,市場需求有待進一步挖掘。新的藥店經營模式有望改變居民生活及醫療觀念,開發難度較大,未來有望開拓藍海市場。

          大部分省份屬于D競爭激烈區,目前藥店密度相對較大,且單店收入小于90萬元。該區域是目前國內藥店叢林時代的最顯著縮影,需要改變單一的醫藥銷售經營方式,把握處方藥外流的機遇,開拓新的經營模式及盈利方式。最終,零售藥店希望進入黃金發展C區,實現藥店密度滿足人民要求(約2500人/店),且單店營收較高。

          2015年,國大藥房營收領跑國內零售藥店,同仁堂、大參林、桐君閣和一心堂的營業收入均高于50億元。日均坪效可以表征藥店單位面積的額盈利能力。國內各連鎖藥店坪效差異大,經營模式不同是重要原因之一。

          以同仁堂為代表的連鎖藥店重視醫療服務,店內有中醫坐堂,業務板塊融合提升競爭力及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差異來自于地域差別。老百姓坪效表現優秀,門店布局中南部地區,藥店密度較低,空間大,門店盈利能力強。

          3、中國的藥店正經營進入叢林時代,挑戰與機遇并存。單體藥店陷入經營困境,現階段連鎖企業并購擴張的最佳時機。醫藥零售行業受到資本市場的關注,三大連鎖藥店先后上市,迅速外延擴張跑馬圈地。區域龍頭開啟抱團模式。醫藥零售市場集中度有望快速提升。

          藥店之間整合包括三種模式:直接并購模式;松散型聯采模式;股份制合作模式。

          近兩年,老百姓、一心堂和益豐藥房先后上市,憑借資本優勢加速并購整合。上市公司收購方式主要是全資收購,后期也包括一些現金+股權置換模式。大型連鎖藥店在重點區域內實現高密度覆蓋,提升知名度與影響力后選擇進行全國性擴張。包括老百姓和一心堂在內的上市公司在門店拓展中更傾向于基層市場。基層市場競爭相對較小,尚有空白區域需要填補。順應分級診療的推進,基層市場需求將被激發,實現快速放量。

          目前全國共有20多萬家單體藥店,在城市、城鎮、農村分布比例為1∶3∶1,主要服務于城鎮社區,區域特征明顯。單體藥店運營最大的問題是對于上游議價能力弱。通過商品集中采購的方式,成立縣級藥店聯盟、省級藥店聯盟,可以有效聯合整合區域采購需求,降低采購成本。

          國內區域龍頭并購風云不斷升級,各地以區域內零售商股份制合作為主要形式,先后在貴州與四川區域開啟并購新模式。

          四川省內藥店密度高,單店盈利能力較弱。若僅依靠區域合采分銷手段難以有效更合區域資源。2016年9月6日,四川東升大藥房聯合巴中怡和藥業、南充嘉寶堂正紅大藥房等5家四川連鎖藥房正式簽署股份制合作協議,成立跨區域連鎖公司。本次股份制合作中,合作股東均以所有門店全部資產入股,原有公司不再保留任何獨立運營權。最大程度上實現資產、股權、管理、運營全方位合作,加快整合四川藥品零售市場。

          三、中國藥店行業發展趨勢預測

          藥店發展分為內生和外延兩大方面,F階段外部機會明顯,行業步入兼并擴張的熱潮。同時政策導向為醫藥零售行業帶來新的市場機會。處方藥市場開放為藥店的發展帶來顛覆性改變。藥店唯有通過內部優化升級,才能在時代浪潮來臨之時抓住發展機會,迅速占領市場。國內醫藥零售經營模式從未停止過改變的步伐,我們可以從DTP和O2O為代表的新興經營模式中窺見未來。

          1、所謂DTP(DirecttoPatient),即制藥企業不通過任何商,直接將產品授權給藥房經銷。患者在醫院就診拿到處方后,可直接到藥店買藥,并獲得專業用藥服務。DTP從形式上是指從藥廠到患者的直銷形式,其本質是搭建在藥店專業服務平臺上的一對一服務。該業務模式依賴藥房與制藥企業資源的深度綁定,產品以高毛利專業藥為主。

          DTP模式在21世紀初進入中國,十余年間未得到快速發展主要是醫院對于處方外流的嚴格限制。中國以藥養醫的弊病根深蒂固,改革任重而道遠。DTP模式銷售產品以新特藥為主,價格較貴,使用頻率相對低。目前隨著市場需求不斷提升,醫藥改革力度不斷加大,DTP藥房的發展機遇與挑戰并存。

          隨著醫藥研發技術的不斷進步,近年來CFDA批準的新藥數目不斷上升。同時居民醫療保健需求被釋放,醫療支出快速上升,也將帶動新特藥市場發展。DTP模式可以融合醫生、藥店、廠商和患者四者需求,發揮新渠道優勢。

          醫院從新特藥中獲益。醫療體制改革深入,政策要求公立醫院藥占比降至30%的期限越來越近,且藥品零加成削減醫院售藥利潤,更多處方藥將流向零售市場。近年來政策嚴格限制醫院藥占比,藥品招標政策改革導致高價藥、專科藥、新特藥流標。面對高不可攀的進院標準,廠商毫無疑問將轉向院外渠道,零售藥店最佳接盤者。醫生用藥受到限制,會傾向于接受與藥店合作,進行患者導流。

          藥店專業化演變。政策大力推進處方藥外流,對于藥店來說是重要的發展機會。未來零售藥店想要承接處方藥銷售,必須具備專業藥事管理能力及醫療服務水平。DTP藥房將是醫藥零售行業專業化演變的第一步。

          2、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網上購物已經改變了消費者的生活方式。O2O(OnlineToOffline)模式帶動了蘇寧等一批線下商鋪的騰飛。電子商務勢必對傳統銷售市場帶來沖擊,線上線下融合勢在必行。因此包括上游藥廠,中游流通企業以及下游藥店紛紛布局醫藥電商模式,但是互聯網購物的熱潮是否能有有效復制到醫藥領域值得深入分析。

          零售藥店經營醫藥電商先天優勢十足。實體門店是顧客信任中心、顧客服務中心、會員擴展中心、線上流量源泉,同時也是售后服務點、信任基點、送貨點、信息點、品牌展示點、自提點。以現有高密度分布藥店為根據地,解決最后一公里的問題,實現送藥上門是醫藥電商的最佳模式。

          零售藥店多分布在社區及人口聚集地,深耕細作多年,擁有牢靠的用戶基礎。以一心堂為例,在云南地區布局超過2600家門店,十余年經營建立起百姓信任的品牌,并培養超過1000萬會員。連鎖藥店擁有會員數據庫,了解會員的基本信息及大致需求,有助于向線上導流,并進行精準營銷。

          另一方面,網上售藥可以有效整合藥師資源,實現網絡遠程健康管理,提供專業用藥指導。GSP要求線下藥店配備執業藥師,輔助患者進行用藥管理。醫藥零售商搭建電商平臺,可以以此為載體實現門店間執業藥師資源線上共享。

          同時為患者提供線上醫藥問詢服務,對于患者健康狀況進行遠程管理,建立會員健康數據庫。特別是對于慢性病患者,可以通過醫藥電商平臺持續獲得有針對性的藥師服務,并直接下單補藥,接受藥店送貨。

          第三方醫藥電商相對于藥店有更加完善的配送體系及線上經營經驗,因此在前期醫藥電商經營中影響力更大。7月底,國家食藥總局宣布第三方網上售藥平臺試點工作已經結束。

          政府對于網上售藥的限制主要來自于對于配送環節,及處方藥銷售的顧慮。第三方售藥平臺的退出給予零售藥店彎道超車的機會。然而,目前消費者網上購藥仍心存疑慮,市場空間有限的,藍海市場有待開發。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6

          第二次全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會議的成功召開真可謂“好雨知時節,當春乃發生”,在當前我國“以藥養醫”不良體制下推動藥品流通領域的藥品分類管理工作雖有無奈,卻不乏明智。這是基于防止消費者因自己行為不當導致濫用藥物和危及健康,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利高度負責而做出的理性的人文選擇。然而,如何讓藥品分類管理這一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制度走得更遠,人民獲得更多實惠?我想我們還有許多事要做。

          一、更新用藥觀念是基礎

          目前,大部分人民群眾分不清“非處方藥”與“處方藥”的概念與區別,更不識OTC三字為何物;對藥品分類管理可能帶來的好處“從未想過”,對OTC與Rx,對于分類管理沒有什么感想。可見,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到底有怎樣的群眾基礎?

          因此,我們當下最該做的是進一步加大藥品分類管理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新聞報刊、信息簡報、政府及食品藥監政務網站等載體加大宣傳力度,讓人民群眾真正了解藥品分類管理的意義,充分認識到憑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處方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讓老百姓知道不合理用藥、濫用藥物的嚴重危害,自覺改變長期以來形成的固有認識,自覺自愿地在用藥安全和購藥方便之間作出正確的選擇。從而支持藥品分類管理,主動憑處方購買和使用處方藥,逐漸更新用藥觀念。

          二、強化流通監管是關鍵

          首先,要加強對零售藥店的日常監管工作和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零售藥店駐店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配備情況和在崗情況;藥品零售企業店內專有標識的規范情況;檢查用藥咨詢、指導情況和處方審核簽字制度的落實情況;對已經明確必須憑醫生處方銷售的藥品,要通過核對藥店處方進貨量、處方量與庫存量,檢查零售藥店是否執行憑處方銷售的規定;檢查零售藥店是否違規銷售已明確不得經營的藥品。

          其次,要加大對零售藥店違規銷售處方藥的檢查力度。各地藥品監管部門要通過批評教育或警示警告,必要時給予行政處罰,維護政策的嚴肅性。

          另外,要加強藥品安全信用信息檔案建設。將藥品分類管理與零售藥店的誠信建設密切結合,把零售藥店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情況納入企業“藥品安全信用信息檔案”。

          三、加快OTC遴選是條件

          加強藥品流通領域藥品分類管理無疑是藥品零售企業的“陣痛”。在“以藥養醫”不良機制尚未完全打破的情況下,如何讓藥品零售企業既能不折不扣地執行藥品分類管理政策,又能在疲軟的藥品零售市場獲得一席之地,爭得生存可能?國家最可做的就是加快非處方藥的遴選工作。足夠品種的.OTC至少有兩種利好:一是專門的OTC藥店或藥房成為可能,它將更具有資金成本低、技術含量低、市場適應性強等特點,有利于進駐廣大農村市場,能較好地達到方便群眾購藥的基本目的;二是制藥企業可以避開醫院終端銷售的獨木橋,企業將在藥品質量上下功夫,盡可能讓自己的品種進入OTC行列,減少藥品銷售時在廣告投放等方面的限制,從而擴大企業的銷售領域。目前,我國已有非處方藥4488種,基本滿足人民群眾用藥需要,這對制藥企業、零售藥店、老百姓來說都是很好的消息。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7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8

          從2009年國務院正式公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出臺,新醫改政策層出不斷。而隨著新醫改的不斷深入,改革難點問題進一步顯現,各類不適應的矛盾將逐步暴露。零售藥店為了生存,多元化經營已成為趨勢,但如何適應“十二五”期間新醫改政策形勢下的環境變化,是各零售藥店的經營者需要深入進行探索和思考的問題。

          一、新醫改對零售藥店的影響

          1.零售市場份額發生轉移

          新醫改中要求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明確了各種常見病用藥品種,并將之直接覆蓋到基層醫療機構,這些社區醫院、鄉鎮醫院的藥房就成為零售藥店強大的競爭對手。零售藥店以前經營的很多就是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品種,零售門店的顧客流量呈下滑趨勢,零售藥品市場的更多份額就被轉移到基礎醫療單位。雖然新醫改有關于“醫藥分開”的設想,但是現實卻與設想存在很大的反差,公立醫院限制處方外流的措施越來越高明,加上各地主管部門對“醫!倍c藥店的控制,使零售藥店的市場份額進一步被分割。

          2.零售藥店藥品價格優勢失去

          在新醫改方案中,公立醫療機構必須配備和銷售基本藥物,按購進價格實行“零差價”的政策,推進公立醫院改革,破解“以藥養醫”,醫院取消藥品加成利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銷售基本藥物也實行零差價銷售,通過統一配送的方式,直接覆蓋到社區、鄉鎮醫院,國家政策扶持給予補貼,而零售藥店則無此政策優勢。這些都削弱零售藥店原本存在的價格優勢,也將導致一部分顧客流量流向醫院和社區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目標顧客銷量減少,降低了零售藥店的盈利。

          3.同行業競爭激烈

          自放開新店審批政策后,每年新開藥店呈現遞增式增長,一些業外資金也不斷進入藥品零售行業。國內大型連鎖藥店擴大規模,異地開店,使藥品零售網點呈密集分布,造成了市場的競爭日趨加劇,以價格戰成為競爭焦點,各藥店的利潤空間明顯下降,藥品零售行業已經進入微利時代。在這激烈的'競爭中,非“醫!倍c藥店及單體藥店的生存更是受到影響,由于新醫改政策將基本藥物納入了醫療保障藥物目錄,非“醫!倍c藥店不能報銷基本藥物,一部分享受醫保的顧客流失。

          二、零售藥店多元化經營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零售藥店多元化經營的認識有誤區

          零售藥店的多元化經營是指藥店在從事藥品經營業務的同時提供其他非藥品商品的營銷及相關服務。而許多藥店以為只要多增加些非藥品類商品到店內銷售就是多元化,而在非藥品經營上沒有相關的專業人員配備,在其他軟件和硬件條件上也沒有認真研究匹配問題,不能滿足消費者所需要的服務。由于局限在多品類經營就是多元化的誤區中,對合作模式的多元化,服務創新的多元化,銷售渠道的多元化等都疏于考慮。

          2.定位困惑不清晰

          許多藥店在選擇多元化經營的產品組合策略時存在盲目性,藥店的經營有食品、日用品、化妝品和各種便民商品等等,有些經營項目和商品組合上內在消費關聯程度不高,除藥品外的商品選擇如同超市一般。甚至有些藥店布局陳列不當、各區之間分類提示缺乏,給消費者的感覺是雜亂無章的印象,無法辨認是藥店還是日雜超市,而又沒有超市的規模和人氣,無法取得理想的效果。經營定位紊亂阻礙著零售藥店的發展。

          3.專業人員缺乏,管理水平欠缺

          藥店經營多種品類商品,如,藥品、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就需要多元化經營方面的專業人員,如執業藥師、營養師、美容師、護理師等提供專業服務。如賣營養食品就需要有營養師這類專業人員提供服務。目前,許多藥店規模小,在傳統的經營服務基礎上,更多的專業人員是藥師,而其他專業人才缺乏,專業營銷人才引進不夠,營業員專業素質不高,服務意識也沒有跟上,藥店經營管理者也缺乏多元化經營的管理意識,很少向專業管理咨詢機構尋求幫助。

          三、零售藥店多元經營的對策建議

          1.加強對多元化經營的認識

          零售藥店的多元化經營,不僅僅只是增大經營產品大類和品種,擴大經營范圍和市場范圍,而是要充分發揮零售藥店特長和優勢,提高經營效益,保證藥店的生存和持續發展。在新醫改引起競爭升溫的市場條件下,藥店選擇多元化經營,應在市場調研的基礎上進行全面分析,充分考慮內外環境的影響,制定科學合理的多元化經營戰略。要合理選擇經營范圍,擬經營的產品組合與市場定位要相吻合,產品組合應該滿足目標消費者需求的同時能實現企業的利潤目標,選擇的產品品類要實現擴銷能力和獲利能力的完美結合,力爭營業利潤最大化。多元化經營涉及不同產業在供應鏈、價值鏈上的競爭,應通過市場調查研究掌握相關的行業動態、專業知識、經營技巧,企業人員與所經營的多元化商品應相匹配,其他軟件硬件條件也要符合經營多元化的要求,才能提高服務質量,才有可能取得多元化經營的成功。零售藥店的管理者應更新營銷觀念,學習現代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方法。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9

          一、藥店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藥店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管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進行監督和考核管理。店長具體負責藥店日常管理,做到以下幾點:

          二、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做到:

          1、規定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嚴禁冒名配藥,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并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2、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3、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配售,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5、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超范圍刷卡,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6、規范店員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7、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券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三、處罰:

          1、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小票、退貨單等(店長罰款100元,當班營業員50元)

          2、超范圍刷卡的,一旦發現立即重處(第一次:店長罰款500元,營業員300元,收營員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開除)

          3、刷卡區與非刷卡區商品未分開擺放,或標示不清不正確的(店長罰款100元、營業員50元)

          4、發現違規為顧客刷卡提取現金的,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10

          一、要按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按時,準確錄入并傳輸數據,保證數據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卡(ic卡)進行購藥及結算匠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數據,重點是每年初必須先下載全部數據后才能開始刷卡;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范收據和購藥明細,并保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設備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件,嚴禁聯網設備與國際互聯網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數據及ip地址等參數,嚴禁通過專網對信息及網絡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志,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并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并持證上崗;營業員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并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咨詢、圈存、修改密碼、醫?ㄓ囝~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80%,并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采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卡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托人須持委托書,方能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項目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后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審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數據上傳,并保證上傳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數據,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11

          為確保醫保聯網計算機應用能夠正常、高效、安全地運行,實現系統安全、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和應用安全的目標,特制定醫保聯網計安全應急應急管理制度。

          一、落實責任主體

          主管部門負責所有醫保聯網單位計算機信息安全,本店專人操作員為本店醫保聯網單位計算機安全直接責任人,本店負責任人為本店網絡安全監管員和責任人。

          二、強化安全意識

          定期進行全員網絡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提高人員政治、業務水平,全員參與,齊抓共管,把相關措施落到實處,確保網絡的安全有效運行。專人負責,定期更改系統口令。

          三、計算機網絡應急管理

          出現了專用計算機安裝了其他軟件或修改、刪除醫保聯網計算機上文件時立即聯系藥店負責人,對未造成破壞和損失及時更正錯誤。評估和查看損壞程度和嚴重程度,輕微的批評教育,嚴重的`進行追責和上報主管部門處理。重要的數據文件的多份拷貝異盤存放上嚴格檢查,確保數據的完整、安全、有效。每周進行電腦硬件和網絡傳輸的檢測,確保電腦的正常運行和網絡的安全高效支持,發現電腦運行異;蚓W絡傳輸卡頓,及時與維保單位聯系,及時排除故障,并把相關情況登記在案。發現有移動設備與醫保聯網計算機有非經許可的必要的數據交換或安裝輸出等,及時上報上級責任人和上級單位部門,并做好相關證據和現場的保護和保存,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對相關主管部門日常檢查或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完整記錄,盡快完善相關措施,確保網絡運行的安全,確保醫保線路為專線專用,無任何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非法進入醫保信息系統網絡。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ǘ┲辽儆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ㄋ模┌此幤方洜I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ㄎ澹┚哂蟹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邆浞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c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ㄈ﹫虡I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ㄎ澹┡c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c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ò耍┦〖夅t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ㄒ唬┖瞬樗幤方洜I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ㄈ┖瞬獒t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ㄎ澹┖瞬榕c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瞬獒t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ㄒ唬┪匆婪男行姓幜P責任的;

         。ǘ┮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埗c,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ㄈ┮蜻`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ㄋ模┮驀乐剡`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ǘù砣、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挥枋芾淼那樾巍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冃Э己宿k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ǘ⿻和=Y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ㄈ┮蠖c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ㄋ模┲兄够蚪獬t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ㄒ唬└鶕粘z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ǘ┪窗匆幎ㄏ蜥t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ㄈ└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ㄋ模┓煞ㄒ幒鸵幷乱幎ǖ膽斨兄沟钠渌樾。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ㄒ唬┽t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ㄎ澹⿲⒎轻t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榉嵌c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ㄆ撸⿲⑨t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ò耍┚芙^、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ň牛┍话l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ㄊ┽t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ㄊ唬┍坏蹁N、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ㄊ┪匆婪男嗅t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ㄊ┓ǘù砣恕⑵髽I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ㄊ模┮蚨c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ㄊ澹┒c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ㄊ└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13

          第一條為了做好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工作,切實減輕城市低保人員的醫療費負擔,根據《甘肅省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和《武威市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政府補貼與個人繳費相結合、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的社會合作醫療制度。實施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應遵循“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重點、逐步提高,公開公正、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統籌的范圍和對象

          第三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縣級統籌。

          第四條在本縣境內,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均納入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范圍。

          第五條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范圍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員原則上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基金的籌集和使用

          第六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由省、市、縣級財政補助資金、參保人員個人繳費、社會捐助資金及醫療保險基金利息等組成。

          第七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按人均80元籌集。其中:省級財政每人每年補助50元;市級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元;縣級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元;參保人員每人每年繳納10元。對在政府部門認定的城市一、二類低保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民政部門提供花名冊,縣級財政部門代扣代繳。

          第八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分為個人(門診)賬戶、大。ㄗ≡海┙y籌基金和風險基金三部分。個人(門診)賬戶基金從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主要用于參保人員門診醫療支出,個人(門診)賬戶內的基金家庭成員可以互濟使用;大。ㄗ≡海┙y籌基金為醫療保險基金扣除劃入個人(門診)賬戶和風險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參保人員因大。ㄗ≡海┌l生的醫療費用報銷;風險基金按總基金的5%計提,主要用于彌補參保人員大病(住院)統籌基金超支部分,統籌基金不足時,由縣財政統籌解決。

          第九條縣社會勞動保險局根據城市低保人員參保繳費情況,提出下一年度各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計劃,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縣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合理調整縣級財政補助標準。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立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擠占挪用或調劑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財政專戶的設立由縣財政局和縣社會勞動保險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第十二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大。ㄗ≡海┙y籌基金、風險基金和個人門診賬戶分別核算,互不擠占;個人門診賬戶實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第十三條縣財政局根據縣社會勞動保險局提供的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計劃,按月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

          第十四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十五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共同負責對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設立由人大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參保人員代表和有關部門組織成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縣社會勞動保險局在每年年底前,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衛生局等部門報送基金收支管理情況,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審計部門以適當方式公布審計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第十七條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報銷及定點醫療機構服務中違規違法行為,參保人員有權進行舉報。有關部門在接受舉報后應及時開展調查,并按法律法規和機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弄虛作假、冒名住院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除追回醫療保險基金外,并對其家庭暫停六個月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章參保繳費

          第十九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實行年度動態管理,城市低保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按年度繳費,按期繳清醫療保險費,可享受第二年度醫療保險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申請參加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人員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戶口簿、身份證、《城市居民低保證》到所在社區辦理參保登記,由社區負責填制《天?h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年度參保繳費核定表》和《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人員信息登記表》,經縣民政局審核后,由縣社會勞動保險局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后,縣社會勞動保險局為其開具財政統一印制的繳費專用憑證。

          第二十一條城市低保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后,由縣社會勞動保險局以家庭為單位核發《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就醫證》。城市低保人員參保免繳有關卡證工本費。

          第二十二條當年新增的城市低保人員,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次月到所在社區辦理參保登記,經財政部門核準醫療補助后,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已參保的城市低保人員被取消待遇的,由鄉鎮、社區及時報送縣社會勞動保險局備查。

          第六章待遇享受

          第二十三條城市低保參保人員個人門診醫療費由縣社會勞動保險局按每人每年15元的標準,以家庭為單位按年度一次性劃入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賬戶,符合報銷范圍的門診費,參保人員持門診費發票到開戶銀行報銷。

          第二十四條參;颊咦≡夯蚓o急搶救以及一些特殊疾病的醫治,在規定的病種目錄、藥品目錄、醫療設施服務項目和診療項目范圍之內,起付標準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大。ㄗ≡海┙y籌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大。ㄗ≡海┙y籌基金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200元,二級醫院350元,三級醫院500元,省級及省外醫院800元。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大。ㄗ≡海┽t療費實行分級分段按比例報銷。

         。ㄒ唬﹨⒈H藛T在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住院治療,超出起付線1000元以內的報銷35%;1001元至2000元的報銷40%;2001元以上的報銷45%,最高報銷限額為2000元。

          (二)參保人員在二級醫院住院治療,超出起付線1000元以內的報銷40%;1001元至2000元的報銷45%;2001元以上的報銷50%,最高報銷限額為3000元。

         。ㄈ﹨⒈H藛T在三級醫院住院治療,超出起付線2000元以內的報銷35%;2001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的報銷40%;4001元以上的報銷45%,最高報銷限額為5000元。

          (四)參保人員在省級及省外醫院住院治療,超出起付線2000元以內的報銷30%;2001元至4000元的報銷35%;4001元以上的報銷40%,最高報銷限額為8000元。

          第二十七條年度內多次住院的,最高報銷限額為12000元。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在計劃內正常分娩的,每例定額報銷醫藥費80元,難產的每例定額報銷醫藥費180元。

          第二十九條對被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參保人員從下年起終止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醫療保險住院病種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參照武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兒科住院病種目錄、藥品目錄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參保人員外出因病情需要在當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因特殊急癥或緊急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診的,起付標準按三級醫院執行,報銷比例在三級醫院的基礎上降低5個百分點。

          第三十二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大。ㄗ≡海┙y籌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ㄒ唬┙煌ㄊ鹿、醫療事故、美容、酗酒、自殺、自殘、打架斗毆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ǘ┳再徦幤、伙食費、取暖費、陪員費、洗滌費、救護車費以及與治療無關的其它費用;

          (三)器官移植、安裝假肢等發生的費用;

         。ㄋ模┕ê殬I。┽t療費;

         。ㄎ澹┰诜嵌c醫療機構就診或未辦理轉診手續所發生的住院費用。

         。┪唇泴徟腃T、核磁、彩超檢查費;

         。ㄆ撸┹斞、白蛋白及營養滋補藥品費用;

         。ò耍┮蚋鞣N原因在港、澳、臺及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ň牛┏擎偮毠せ踞t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它不予支付的費用。

          第七章就診和轉診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患病后,應到定點醫療機構醫治,確需住院治療的,攜帶本人身份證、《城市居民低保證》、《城市低保人員就醫證》,經主治醫生初審后,填寫《天?h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住院審批表》,由所在鄉鎮或社區審核加注意見后,縣社會勞動保險局辦理住院審批手續,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外出因病情需要在外地住院治療的,在本行政區內因特殊急癥或緊急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診的,3日內報縣社會勞動保險局備案,待病情穩定后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轉診住院治療,按照就近就醫原則,實行逐級轉診制度。由就診醫院主治醫生填寫《天?h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轉院審批表》,經醫院會診,業務主管院長簽字,由縣社會勞動保險局審批后,方可轉院治療。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就醫購藥時,應出示本人《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就醫證》,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必須按照《協議》規定做好登記統計工作。

          第八章費用結算

          第三十七條參保人員住院應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交一定數額的押金,病愈出院時自付的費用由個人結算,報銷部分由定點醫院與縣社會勞動保險局結算。

          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外出因病情需要在外地住院治療、本行政區域內因特殊急癥或緊急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以及經批準轉往異地住院治療的,先由個人繳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終結后,持病歷首頁、長期醫囑、臨時醫囑等資料復印件、住院費用明細清單、發票原件到縣社會勞動保險局報銷。

          第三十九條縣社會勞動保險局應按月及時給定點醫療機構審核撥付住院報銷費用,撥付時按10%扣留質量保證金,年終根據考核結果給予返還。

          第四十條建立健全醫療結算辦法,逐步推行單病種結算和定額結算,有效控制費用。

          第九章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一條城市低保人員參加醫療保險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硎苌鐓^衛生醫療機構提供的健康咨詢和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

          (二)享受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醫療救助。

          (三)享有對醫療保險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四十二條城市低保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足額繳納個人應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妥善保管《城市低保人員就醫證》,不得轉借、涂改。

         。ㄈ┳袷乇炯殑t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四十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芈鋵嵤、市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根據縣政府授權,制定與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相關的各項制度,并組織實施。

         。ǘ⿻h衛生局、財政局、物價局、藥品監督局等部門監督、檢查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執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收費及醫療服務質量等情況。

         。ㄈ⿲Τ鞘械捅H藛T醫療保險業務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負責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指導鄉鎮、社區做好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工作。

          (五)協調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工作中各部門的關系,調解和處理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業務運行中的各種糾紛。

          第四十四條縣財政局按照省、市制定的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確保各級政府補助資金的及時到位和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第四十五條縣民政局負責城市低保人員參保資格的確認,對醫療保險費報銷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進行醫療救助。

          第四十六條縣衛生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督促各級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落實醫療機構對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的減免政策。

          第四十七條縣審計局、監察局負責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工作。

          第四十八條鄉鎮、社區居民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ㄒ唬┳龊帽据爡^內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參保及住院審查等服務工作。

         。ǘ└鶕h社會勞動保險局提供的資料定期公布本轄區內參保人員繳費及住院費用報銷情況。

          (三)按時上報城市低保人員增減變化情況。

          (四)督促社區衛生服務站(所)建立健全城市低保人員健康檔案。

          第四十九條縣社會勞動保險局是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及醫療保險關系的變更和終止。

          (二)編制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負責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結算,按時上報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各類財務、業務統計報表。

          (三)負責建立參保人員個人門診醫療賬戶,與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服務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四)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開展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宣傳等工作。

          (五)定期公布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及參保人員的監督。

         。閰⒓俞t療保險的城市低保人員提供咨詢、查詢服務。

          第十一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五十條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規定管理?h社會勞動保險局與有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藥店簽定服務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第五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嚴格執行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規范醫療行為,因病施治、合理檢查、科學用藥、有效治療。加強醫務人員醫德醫風教育,提供優質服務,保證藥品質量,合理收費。

          第五十二條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設立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辦公室,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明確職責,搞好醫療保險服務工作。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相關文章:

        醫保定點藥店管理制度09-15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統計信息的管理制度(精選7篇)01-07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精選6篇)08-15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通用9篇)01-06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范本(精選6篇)08-13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范本(精選5篇)08-17

        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日常管理制度(通用11篇)08-17

        醫保零售藥店管理制度06-02

        醫保定點藥店醫保人員的管理制度(精選7篇)08-14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