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學校體育設施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校體育設施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體育設施管理制度 1
一、學校校長要加強對學校安全的領導,經常教育體育教師要本著“安全重于泰山”的原則上好體育課,避免學生上體育課時因不正確使用體育器材而造成危險。
二、學校要強化使用體育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實行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建立領導小組,領導、指導學校體育器材、體育設施等的'安全正確使用。
三、建立檢查制度,對體育器材、設備設施要經常檢查;體育器材要由專人管理,體育設備設施要由專人負責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堅決消除體育器材、體育設備設施的安全隱患。
四、要進一步嚴明體育教師的職業紀律,切實加強體育教師職業道德教育,保證上體育課時師生的人身安全。
五、學校要積極營造良好的安全環境,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和正確使用體育器材設備設施的教育,使學生養成安全正確使用體育器材、設備設施的好習慣,培養學生體育自護能力。
學校體育設施管理制度 2
一、學校教育資源對外開放目前僅限于體育場地、設施等。
二、學校教育資源對外開放以限時、限場地為原則,校外進校鍛煉人員務必遵守。
1、開放場地:田徑運動場
開放形式:免費
2、開放對象、時間:
。ㄒ唬┍拘熒褐芤弧芪
六月至十月:下午至6:00
十一月至五月:下午至5:00
。ǘ┥鐓^居民(含學生):雙休日、節假日、寒暑假
六月至十月:上午7:00——10:00下午4:00——7:00
十一月至五月:上午8:00——11:00下午1:00——4:00
3、組織形式:
本校體育場地設施向學生體育俱樂部會員和社區體育俱樂部會員開放,本校師生和社區居民須加入體育俱樂部成為會員后,憑健身卡在規定時段內進入學校參加體育鍛煉,基本流程如下:
。ㄒ唬⿲W生向學校體育俱樂部、社區居民向社區體育俱樂部申請會員資格;
。ǘ┚銟凡扛鶕蝗艘豢ǖ脑瓌t向申請者發放健身卡;
。ㄈ⿻䥺T在規定時間內經實名登記后入校鍛煉
三、運動隊訓練及場地保養時間,不對外開放。特殊情況下不對外開放,學校擁有最終解釋權。
四、學校教育資源對外開放項目,有專人負責,學校安排值班老師和保安并做好進出校登記手續。凡進校鍛煉人員務必尊重學校管理人員,服從管理,否則將取消該同志進校鍛煉資格。
五、進入校園進行體育鍛煉,必須講究文明,愛護學校的一草一木,不得隨地吐痰,亂扔垃圾,不吸煙,不說臟話,維護學校的環境衛生和綠化,如有損壞必須照價賠償。更不得滋事斗毆,不得進入規定區域以外的場所,做與體育鍛煉無關的事情。否則學校將對其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勒令改正,嚴重者將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六、進校進行體育鍛煉及活動時,應本著“安全第一”的原則,不做危險動作。如發生意外,學校將本著人道主義的`原則,進行必要的幫助,但具體責任應由本人負全責,學校概不負責。
學校體育設施管理制度 3
一、加強安全教育。體育教師在體育課、課外活動和運動競賽中,對學生進行思想、運動常識、生理衛生和運動安全教育,使學生了解造成運動傷害的原因、后果和預防措施,要求學生在體育活動時遵守紀律、思想集中、嚴肅認真、掌握科學鍛煉方法。
二、加強運動技術指導和安全保護工作。要使學生知道每一項運動動作的技術要領,懂得鍛煉和保護的方法以及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和應該注意的事項。教師應耐心地指導學生練習,并多做示范動作。教師要加強運動安全保護,并逐步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和互相保護的能力。
三、加強教學組織。嚴格活動紀律,嚴格規定運動程序,克服體育活動中打鬧、渙散的現象。
四、對于有病與體弱的學生,指導他們進行適當的體育活動(保健課),增強體質,提高他們戰勝疾病的信心。
五、體育場地和器材等設施應符合體育活動安全和體育衛生標準要求,與學生年齡、特點相適應。體育教師和體育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合理劃分運動場地,并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進行何種運動項目和運動場地管理的'秩序和制度。場地、設備應注意經常檢查,及時修理,消除隱患。
六、進行鉛球、鏈球、鐵餅等投擲運動時,特別要加強組織、嚴格紀律、認真保護。
七、學生參加體育活動的衣著應符合安全要求,一般要求穿運動服和無跟軟底鞋。衣服要寬松,不應穿帶有口袋的制服,身上不要佩帶任何金屬物質或硬質物體等。
八、課內外體育活動要嚴密組織,嚴格紀律。體育設施必須安裝牢固。學生不得攀爬有關體育設施,如:籃球架、護欄等。
學校體育設施管理制度 4
體育運動是學校體育教學及師生課外體育鍛煉活動的場所。校外人員未經教務科批準,不得進入場內活動。嚴禁一切車輛駛入場內。愛護場內一切運動設施。保持場內清潔衛生,不得亂丟果皮、雜物。
塑膠跑道及地面維護規定:
1、嚴禁穿高跟鞋進入塑膠跑道及在地面;
2、嚴禁穿帶硬釘的足球鞋在塑膠跑道及地面上跑動;
3、未經任課體育老師或運動指導老師同意,不得穿釘鞋進入跑道(經同意了也只準穿短釘鞋,即釘子不超過9毫米;
4、不準在塑膠跑道及地面上進行球類活動。
足球場保養規定:
1、除體育教學課后,非雨天足球場開放時間為周一至周四下午4時~5時30分,其余時間足球場草坪保養,不開放;
2、雨天嚴禁進入足球場踢球或走動;
3、在足球封場、保養期間,嚴禁進行足球場草坪。
為了管好用好學校體育設施和運動場地,確保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的正常開展,保證學生的安全,特作如下規定:
1、需要借學校體育設施、運動場地的單位或個人,須提前持單位介紹信或個人有效證件向學校運動場地管理人員預約登記,經學校運動場地管理人員同意,并安排好運動場地和運動時間后方可進入運動場。
2、社區居民進學校運動場進行體育鍛煉,須從學校大門進出,嚴禁私自翻越運動場周圍的圍墻闖入運動場。如有違反,后果自負。
3、要自覺愛護國家財產,不準踩壞校園中的花草樹木;不準在運動場上吸煙,亂丟煙蒂,以免燙壞人造草皮;不準損壞運動設施。造成損失者,除照價賠償外,按章處理。
4、要保持運動場及四周的.清潔,不亂丟果皮紙屑,以及塑料瓶罐等雜物。
5、提倡文明運動,不準在運動場爭吵、斗毆。造成事故者,責任自負。
6、為了學生安全而控制使用以有利于保養的體育設施場地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7、運動結束,要向運動場地管理人員辦好退場記錄,及時歸還運動器材。
8、學校要定期對體育設施場地進行檢查并做好維修保養,以確保社區居民和學生安全。
學校體育設施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社會公共文化體育機構。
第三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四條 國家有計劃地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予以扶持。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國家鼓勵通過自愿捐贈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社會基金,并鼓勵依法向人民政府、社會公益性機構或者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捐贈財產。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國家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全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置,并符合國家關于城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
第十二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并采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使用。具體設計規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預留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用地定額指標,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審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鄉規劃,并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重新確定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文化體育設施。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第三章 使用和服務
第十六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服務規范,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特點相適應的服務,保障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于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八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
第十九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將設施出租用于舉辦文物展覽、美術展覽、藝術培訓等文化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于非體育活動。但是,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日;租用期滿,租用者應當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條 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公眾公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名錄。
第二十五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
公共體育設施內設置的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體育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用于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經批準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重新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規模。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文化、體育、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侵占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一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或者有條件維護而不履行維護義務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由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8月1日起施行。
【學校體育設施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學校體育設施調研報告范文(通用6篇)11-08
體育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精選19篇)05-09
體育設施股權信托合同01-29
體育設施股權信托合同01-29
體育設施建設情況的調研報告(精選5篇)05-18
關于社區體育設施調查報告12-11
培訓學校學校管理制度03-20
體育設施工程公司廣告語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