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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籍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18 05:35:02 晶敏 制度 我要投稿

        學籍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籍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籍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學籍管理制度 1

          學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最基本的常規管理,對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貫徹執行中必須保持它的嚴肅性。為了加強學生學籍管理,適應高一級學校招生考試和高中畢業考試以及學生畢業后的需要,進一步提高學校學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實現學生學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據省、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文件精神,對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學籍的取得

          初一和高一年級新生,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辦理繳費注冊和辦理其它手續,舊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和其它各種費用。家庭經濟確有困難,可以申請緩交或遲交或免書雜費,由班主任了解情況,提出意見,報校長審批。

          開學初班主任收齊學生交費憑證,制好表格交總務處在相應欄目內填上“已注冊”字樣,該學生才取得相應學號,并取得學籍。

          二、學籍的管理

          1、學生學籍設立專柜,信息化管理

          學生學籍、各種表冊,入學后及時辦理齊備,學生檔案裝訂成冊,擺放整齊,設立專柜且把有關內容輸入電腦,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學生檔案的填寫

          新生入學后,學校根據注冊人數及時建立學籍,按市教育局的規定編寫學籍號,規范填寫,蓋全公章。舊生應根據注冊等情況進行期審。學生檔案中每學期末評語、成績等有關內容由班主任如實填寫,評語要工整,寫好等級操行評語,且在規定的地方簽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負責。

          3、休學、復學、退學、轉學的辦理

          學生的休學:在校學生因病或其它正當理由不能堅持學習者,可以休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校長同意簽字后,教導處發給休學證,即可休學。因病休學必須持有醫院證明,其它原因休學必須有家長的.申請或有關證明。每次休學期限為一年,期滿不能復學者,經學校核實同意后可以再次辦理休學手續,第二年仍不能復學者取消其學籍。

          學生的退學: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學習或不愿繼續學習者,可以退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教導處、校長批準后辦理離校手續,即行退學。受飭令退學處分者,也必須辦理離校手續方可離校。

          學生的轉學:學生因家長調動或其它正當的理由,可以轉學,由學生或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了解情況并同意,校長審核加意見后辦理離校手續,教導處發給轉學證。

          要求轉入的學生,經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學校了解情況,校長審批同意,轉出學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轉入。

          4、嚴格執行月報表制度

          每月對學生人數和變動情況做好及時的統計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導處報表項目嚴肅認真填寫后交檔案室。

          三、學籍的取消

          1、自然取消

          學生畢業后原取得的學籍自然取消。

          2、非自然取消

          舊生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和其它各種費用(困難生除外),作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學生因正當理由轉出學校的或被飭令退學處分者也被取消學籍。

          學籍管理制度 2

          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委關于《大慶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學籍管理辦法如下:

          一、招生和學籍:

          我校每屆新高一招生必須按照市教委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初中檔案及當地戶口在一周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取消學籍。

          二、學生檔案

          1、用藍黑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戶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1)小學升初中考生登記表和錄取通知書;

         。2)初中學生學籍簿(加蓋市(縣)學籍章);

         。3)初中學生卡片;

          (4)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

         。5)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

         。6)學生體格檢查表;

         。7)初中畢業生登記表(加蓋市(縣)學籍章);

          (8)小學檔案中所有材料。

          3、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4、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三、請假

          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準。請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務處批準。請假兩周以內由主管校長批準,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四、曠課及處理

          一學期內連續或累計曠課達半個月者,經學校通知學生本人和學生家長,仍不到校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

          五、休學和復學

          學生因病一學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課的,須持家長申請書及區級以上醫院診斷書辦理休學手續。家長申請須由班主任教師簽字,學校同意休學,出具休學證,教學副校長在休學證上簽字,交給學校主管學籍人員。學校主管學籍人員每月到市教委為學校近期休學的學生辦理一次休學備案手續(須攜帶休學學生家長申請、休學證及學籍檔案)。休學一次一般為一年,極特殊情況休學半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要申請辦理延期休學手續,其程序與辦理休學手續相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次。休學期滿需要復學時,須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復學時應交健康證明),經市教委審批后,編入休學時的同一年級學習。休學期滿后,超出一個月未辦理復學或延期休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學生及家長。休學期間原則上不得轉學。畢業年級學生的休學要嚴格掌握,無極特殊情況,一般不準休學。

          休學的學生,學校要將其病情填入學生體格檢查表。

          六、轉學

          1、轉入

          凡符合教委文件精神允許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按以下程序經審查合格方可入學。

         。1)經學?己撕细窈笥蓪W生本人向教委審請轉學,經教委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入前須由保衛科審查轉入學生在原學校的品德表現,如品質惡劣,學校不予接收。

         。3)轉入后須填寫合同書,如違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學校休學或留級的學生不予接收。

         。5)手續不全或夫檔案材料的學生不予接收。

         。6)學校不收借讀生。

          2、轉出

          凡有轉出學生必須先由家長寫出轉學審請,然后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年級主任、教務主任、主管校長簽字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七、退學、開除

          學生因故申請退學,需持家長的書面申請和家長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區政府的證明,由教務處審查,校長批準,市教委批準備案后,辦理退學手續。

          學籍管理制度 3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高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審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后即取得學籍,并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后兩周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后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

          說明:

          1、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缡∞D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并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提供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高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高考報名,也可以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高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接受、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依次為: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修業和肄業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必須獲得一定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修業和肄業均需經各市(區)教育局驗印、核準,并統一下發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并獲得一定榮譽的,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同之處,則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前教育的學籍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學籍管理制度 4

          學籍管理是學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為了號召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進一步加強學籍管理,努力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嚴格控制輟學率,我校特制定如下幾點規定:

          一、學籍

          在校學生一律以市教委中教科審計時認可的為準,具有本校的學籍的學生才有領取畢業證書的資格,其余在校學生一律為借讀生,不予發放畢業證書。

          二、轉入

          凡轉入我校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偌议L工作調動行政介紹信、部隊轉業復員證明式家庭戶口遷移證;

         、谠瓕W校開具的轉學證明;

         、蹜艨趯儆谖倚7秶鷥鹊牡囟;

         、苁薪涛薪炭仆饨邮盏腵證明;

          ⑤學生必須向我校交驗全部轉學材料,包括學生檔案、各門會考成績報告等。

          對于不符合轉學的學生一概不收。

          三、轉出

          對于確因家長工作調動,戶口遷移,住地變更或因特殊情況,需投靠外地親屬的學生,由本人家長(或監護人)申請,交驗轉入學校蓋章的轉學聯系表,經我校政教處主任在轉學聯系表上注明蓋章,再開具轉學證。

          四、休學

          學生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轉長時間治療,需本人申請、家長同意、班主任簽字,附上醫院的收款發票,交政教處批準,上級市教委批復,可以休學,并發給休學證書,休學一次為一年。

          五、復學

          學生休學一年期滿后,方可于學年或學期開學前一周內,提出復學申請,經政教處審查批準,可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須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堅持正常學業。才能復學。

          六、退學

          義務教育期間,無極其特殊原因,未經批準,不允許退學。學生因嚴重疾病不能堅持學習,家庭有特殊困難不能堅持學習,學年無故曠課累計七十二節作退學或自動退學處理。

          凡退學學生,注銷學號,不再恢復學籍,受處分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退學證明,不發其他證書。

          七、留級

          學生補考后,仍有三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可予留級。學生留級應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學校批準,一個學生在一個學校期間只能留級一次,初、高中畢業年級不予留級。

          學籍管理制度 5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學生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采用抽簽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簽而定。班級學生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環的辦法。

          4、轉入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后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學生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學生,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并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后,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學生轉出,發給學生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學生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學籍管理制度 6

          一、建立學籍檔案

         。ㄒ唬⿲W籍檔案建立。所有學籍,實名管理。初中一年級對新生學籍數據(含相片)進行全面更新。打印學籍表由家長簽名確認。從區外轉入的學生必須進行信息采集,家長或學生填寫《順德教育系統在校生數據采集表》,學校根據《采集表》內容輸入學籍管理系統。

          (二)學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間,學生學籍信息有變更時,家長提供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籍信息更改時,學籍管理員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中進行修改。學生學籍信息更改須由校長授權,學校學籍管理員操作完成。

          二、學籍異動管理

         。ㄒ唬﹪栏駡绦芯徒雽W。對適齡少年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以學生戶籍和居住地變動、學習成績及思想品德等為由脅迫或者誘導學生轉學、退學。

         。ǘ﹪栏窨刂瓢囝~。在招生計劃范圍內校長有權接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區教育局統一設置),學籍管理系統將自動拒絕辦理轉學申請,轉由街道教育局統籌安排。

         。ㄈ┮幏掇k理時限。初一初二轉學應在學期結束前兩周至新學期開始后兩周內辦理,學期中段及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初三申請轉學必須在上學期完成,下學期不接受轉學申請。

         。ㄋ模┺D學辦理程序。轉學必須有正當理由,在班額未滿的前提下,對戶籍遷入我校招生轄區及在我校招生轄區內符合政策性照顧借讀生條件的學生,優先辦理轉學。不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

          1、區內轉學。

          (1)家長到學生現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2)現就讀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向轉入學校發出申請。

         。3)轉入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審核通過。

          2、區外轉入。

         。1)家長憑相關證明材料按就近入學原則向學校教務處提出轉學申請。

          (2)學校對具有順德戶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顧借讀條件的,在招生計劃范圍內應無條件接收。招生計劃已滿,由街道教育局統籌安排。

          (3)家長來學校教務處領取填寫《順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教務處審核蓋章并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完成審核程序。

         。4)家長憑《申請表》回原學校及原學校所屬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蓋章,辦理轉出學籍手續。

         。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蓋章。

          3、向區外轉學。

          (1)家長到教務處領取填寫《順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由學校審核蓋章。

         。2)家長攜帶表格向區外接收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依照當地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3)最后憑當地接收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申請表》回我校辦理學籍轉出手續,我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完成審核程序。

         。ㄎ澹┬輰W辦理程序。學生在學期間,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況,必須離校一段時期的,由家長憑縣(區)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備案相關材料,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更改學生信息。同時,學校發給學生休學證明。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到期不能復學的,應申請延期,辦理續休手續。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保留助學金及其它待遇。

          (六)復學及退學辦理程序。學生休學期滿,應于新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復學時學校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后,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于休學時的'年級)。休學期滿,不按時到校復學((七)自動放棄學籍情況。不明去向或已轉學離校一周的學生,學校在學籍管理系統予以注銷。

          三、畢業證書驗發

          區實行學籍管理實名制驗發初中畢業證書工作。學校審核初三學生畢業資格,將畢業學生名冊上報區教育局,經審核后,驗發廣東省義務教育證書。區教育局審核時,將嚴格按照區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實名核實畢業學生名冊。未按正常程序建立電子學籍檔案的畢業生將不予畢業審批。

          學籍管理制度 7

          根據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匯編有關精神,現制定本校學籍管理規定如下:

          一.入學注冊

          1.學校最遲在新學年開學前十五天向新生發出入學通知,新生按規定時間憑通知單辦理入學手續。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3.開學后,學校發放新生學籍登記表。

          二.請假制度

          學生因事或因病不能來校,應當天主動聯系教師予以請假,事后補交請假條或病假條,請假條必須由家長簽名。不符合以上請假手續者,作無故曠課處理。

          三.轉學

          1.由學生家長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轉學聯系單”。中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與戶籍所在區招辦聯系,經核準并安排落實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學生聯系轉學未落實之前,學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

          2.外省市轉入本市,須持戶籍證明和轉學證明及成績手冊、學籍卡、健康卡等,向區招辦申請入學,經核準后安排入學。接受學校對其進行文化考核,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紀。

          3.本校學生轉出時,必須得到轉進學校開出的證明,保證學籍落實,此后本校再開出轉學聯系單。

          四.退學

          1.以下條件者須家長書面申請,申請中須寫清確保以后不在返校,經學校審核同意,報區招辦批準,方可退學。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1)長期患病,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學習者。

          (2)出國定居者。

          2.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出八周或累計曠課十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經學校報請區招辦批準,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注明“自動退學”字樣。

          五.休學、復學

          1.學生因病無法學習者,須由家長持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批準,報區備案,發給休學證明。

          2.學生連續病假三個月,應辦理休學手續。

          3.因出國要求休學者,須由家長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可保留學籍一年,一年后未復學者注銷學籍。

          4.學生因病休學申請復學者,須有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經校核準后方可復學。

          六.留級

          1.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五門者,不得補考,即予留級。

          2.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四門以下者,經補考后,語、數、外三門中有兩門不及格者;或語、數、外三門中有一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不及格學科達四門者。

          3.高中學生選修課成績未達到規定學分或活動課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學籍管理制度 8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必須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梢暺鋵W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四、流失

          凡未經批準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執行我區的<關于嚴格控制中小學學生流失的十項規定>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符合初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學籍管理制度 9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對小學生的學籍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新生入學

          小學入學年齡為六周歲(喪失學習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歲。

          學生入學后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小學生體格檢查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小學生手冊”、“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超過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難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生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3、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以復學。

          4、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5、借讀: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注冊手續。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小學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 10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各市(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市(區)教育局(泰州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三條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圍,新生入學后,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二、新生入學

          第五條市、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小學新生入學年齡為年滿6周歲(當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后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學校和當地鄉鎮、村要跟蹤調查,依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到學校就讀為止。

          第七條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范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與公辦學校劃片招生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第八條新生入學的辦理

          1、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7月底前,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2、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范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3、農村鄉(鎮)公辦初中新生入學。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并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4、城市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將本轄區范圍內小學畢業生,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經核查后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民辦學校招收小學、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

          6、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7、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應做好跟蹤調查和詳細記錄,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確保不讓一個孩子輟學。

          8、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縣編碼,第7位表示學校類型,第8位表示學校性質,第9-11位表示學校編碼,第12-15位表示學生入學年份,第16-19位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9、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確屬應在本地入學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準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10、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議)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

          11、民辦學?缡(區)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于該地的學生名單。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12、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后的戶口簿及復印件,學校更改備案后在規定時間(小學、初中在升學報名前)持復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13、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梢缘狡胀▽W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14、學校招收的小學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為借讀生處理。

          三、轉學

          第九條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區)、鄉(鎮)遷移的,準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初中學生在本市(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十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一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后,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二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后連同學生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說明:

          1、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統籌安排,并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缡∞D學的須經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學校要及時將轉入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四、借讀

          第十三條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說明:

          1、同一地區小學、初中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2、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于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

          3、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

          4、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

          5、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6、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應回原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和復學操作流程

          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2、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3、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4、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小學、初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和修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小學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條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并經電子認證后生效。

          八、升學

          第二十五條小學畢業學生免試升入初中學習。

          1、跨市(區)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2、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鐓^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九、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照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

          1、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

          2、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3、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準,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4、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托管。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5、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并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取消學籍。

          6、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準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學籍管理制度 11

          1.新生入學前必須按規定做好體檢,并將體檢卡交保健老師處存放。

          2.新生入園需填寫好幼兒情況登記表。

          3.新生入園前需要向衛生老師提供預防接種的相關記錄,并登記。

          4.根據新生填寫的幼兒情況登記表,各班教師將本班幼兒的情況進行匯總,并編制好班級幼兒花名冊,并根據情況及時修整。(幼兒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

          5.編制幼兒點名冊,)及時做好幼兒出缺席統計,對不來園的幼兒及時家訪。

          6.對不繳納管理費的幼兒,將取消幼兒學籍。

          7.對中途轉學、退學的'幼兒需登記備案。班級老師根據證明負責陪同家長一起做好各種轉學、退學手續。(幼兒物品的發放、結帳等)

          8.對畢業的幼兒發放離園證。

          9.對幼兒獲獎證書進行復印留存,并專門造冊登記。

          學籍管理制度 12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附近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入班學生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該班學生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學生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后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一并轉出。

          2、轉入學生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醫療單位的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梢暺鋵W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注意:期中考試后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

          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 13

          一、學籍號管理制度

          (一)學籍號以身份證號為基礎

          20xx年8月22日,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副司長杜柯偉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指出,此前,一些地方對學籍的規定管理不夠嚴謹,出現一人多籍、人籍分離、有人無籍等問題。學籍管理辦法實施后,學校將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統一申請學籍號,杜絕“虛假學籍”、“重復學籍”等問題。

          他介紹,學生學籍號是學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采集學籍信息后開始使用,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有機銜接,一人一號,籍隨人走,終身不變。

         。ǘ⿲⒂兄芾怼案呖家泼瘛

          杜柯偉表示,此前學籍管理主要在地方教育部門,隨著城鎮化加快,流動人口增加,出現了與當前流動學生學籍管理需要不相適應的情況。加之當前出現的“高考移民”、大城市擇校、隨遷子女就讀、留守兒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困難,迫切需要一個統一的電子學籍系統。

          (三)可跟蹤擇校狀況變化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羅方述介紹,將實現對學生學籍注冊、學籍檔案管理、學籍異動、升級、畢業、成長記錄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包括學籍注冊、日常管理、畢業升級、招生入學、統計分析等功能。從應用上講,可以通過對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觀測,了解到類似于擇校問題的現狀及變化。

          20xx年10月底前全國將完成中小學生信息采集錄入。采集工作將采取家長簽字、修改留痕等技術手段,可實現逐級核查、永久追蹤,從技術上防止隨意修改學生學籍信息。

         。ㄋ模┍本20xx年下半年將銜接全國系統

          對于中小學生的'學籍號,北京市教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前北京就對學生實行了一人一號,后續正考慮和教育部的全國系統進行銜接,計劃在20xx年下半年完成。

          在此前北京的學籍系統中,學生標志是依據學生特定身份信息生成的,如身份證號,這個原則在北京和全國系統是一致的。“北京先期實行的號,會統一替換為全國號”,屆時通過數據交換平臺,就可以與全國系統進行數據傳遞共享。

          該負責人表示,北京的電子學籍系統已經實行了近10年,在學籍管理、考試報名、課改和綜合素質評價等方面廣泛應用。20xx年按照教育部部署,已基本完成全國學籍數據的增補和核對,系統對接技術準備已完成,上周北京自建系統已接受教育部的評審。

          二、學籍號管理規定

          20xx年8月5日,教育部日前印發《關于做好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全面應用工作的通知》,根據通知,教育部將為每位學生核發全國的學籍號。

          通知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與公安機關協作,對本省(區、市)學籍進行查重、查錯,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問題學籍清單?h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問題學籍進行核查處理。各省(區、市)內問題學籍處理工作原則上應于20xx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問題學籍處理工作結束后,教育部將為每位學生核發全國的學籍號。

          通知還要求各級教育機構加快制定完善實施細則,明確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利用全國學籍系統做好基礎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籍建立和學籍正常變動(升級、升學、畢業等)、學籍異動(轉學、出境學習、休學、復學、留級、跳級、輟學、死亡等)的管理工作。應用全國學籍系統監測學生上學考勤情況,做好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監測隨遷子女流動情況,提高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水平,推動高中階段教育公平。

          學籍管理制度 14

          一、學籍檔案是學生取得學籍的憑證,是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等情況的`真實記錄。因此,新生入學,首先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建立學籍檔案。有關表冊填寫要認真、完整,不得缺項。學籍檔案照片加蓋鄉級主管部門印章方能生效。

          二、學籍檔案按學年度統一編號后立卷歸檔。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裝訂整齊規范。

          三、每學期結束,班主任要如實把學生在校的思想表現,學習和獎懲情況及時填入學籍檔案。

          四、學生入學、休學、借讀、轉學時,要及時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做好登記和有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五、學生升學、轉出,需要提取檔案時,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私自提取。

          六、學生入學,需在學籍冊上辦理入學手續;學生轉學,需持有關介紹信交由班主任老師,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辦理轉學手續;學生休學,需持有關證明,由班主任交給學籍管理員辦理休學手續;學生借讀,需持有關介紹信辦理入班手續,班主任負責給借讀生通過學籍管理員辦理學籍登記。

          學籍管理制度 15

          一、總則: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實施,規范學校的學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學:

         。ㄒ唬┪倚嵭星锛菊猩,小學教育階段為六年。

         。ǘ┮荒昙壭律娜雽W年齡為六周歲。本著就近原則,凡是轄區內適齡兒童,一律免試入學。

         。ㄈ﹫竺麜r需帶戶口本、房證、免疫證。

          (四)新生報名后,學校將新生登記表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后發入學通知。

         。ㄎ澹┪倚U惺招律臅r間以教育局統一要求為準。

         。┬律雽W后,學校要編制學生名冊,填寫《學生登記表》!秾W生登記表》在學生轉學時,隨學生轉出,學校留存復印件;學生轉入時隨學生轉入;學生畢業時,學校留存。

         。ㄆ撸⿲W生從入學到畢業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規定不得更改。

          (八)小學生入學后,由學校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前8位為區代號;第9-11位為學校代號;第12-15位為年號(入學年級);第16、17位為班級編號,第18、19位為學生編號。從2015年9月起,一年級新生入學,學籍一律使用學生18位身份證號。沒有身份證號的,由學校統一按本區編號要求編排。

          三、轉學:

          1、轉入:

          ⑴、先考試,測驗合格后,我校開出"同意接收"證明,并到我區文教體局教育科蓋章。(地址:建國西路與西安路交叉處:原燕子樓小學。電話:xxx10932-20)

         、、將此證明交原就讀學校,同時從原就讀學校開出"轉學證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蓋章,也就是要兩章齊全),并從原校取回"學生登記表"。

         、恰⒊衷瓕W校開出的"轉學證明"與"學生登記表"到我區文教體局注冊登記。

          ⑷、將(3)中的兩表交到我校存檔。

          注:

          我區文教體局辦理轉學時間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周至放假后一周。開學前一周至開學后一周。

          2、轉出:

         、、持接收學校接收證明(有該校校印與上級主管部門印章)到我校辦理轉出手續。

         、、我校開出轉出證明,并交還學生登記表(留復印件)。

          四、休學復學: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1個半月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后統一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不能按時復學寫出書面申請,經上級教育部門審查后續辦休學手續。

          五、成績考核:

         。ㄒ唬⿲W校每學期進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檢測,用等級記分制記分。等級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ǘ┬W生操行按《江蘇省中小學關于實施〈小學德育綱要〉的實施意見》評定。

         。ㄈ⿲W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標準的為不合格。學校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ㄋ模⿲W校根據學生的檢測、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學生成績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ㄎ澹┬W生畢業考試由上級主管部門命題,或學校自行命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W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六、跳級、畢業、升學:

          (一)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區教育局測試后可以跳級。

         。ǘ┬W畢業班學生,一律升入初中繼續學習。

         。ㄈ┟褶k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升入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

          七、獎勵和處分:

         。ㄒ唬⿲Φ、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登記表。

         。ǘ⿲τ谶`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的學校應進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導,一般不給處分。特別難教育者也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須記入學生登記表。

          八、管理權限:

          (一)學校有一名領導分管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學生檔案并妥善保存。

         。ǘ⿲W期中間不辦理轉學手續,一律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在學期初的前兩周至后兩周辦理。

          學籍管理制度 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辦法,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通告形式,并將開學通告張貼到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學生分班花名冊,上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份義務教育素質報告冊,并由學校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5、學生的學籍卡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素質報告冊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素質報告冊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素質報告冊歸檔備查。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轉學回執”,然后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義務教育登記卡一并轉出,并報縣教育部門備案。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插班的,在學校班額人數許可的前提下,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學籍簿、義務教育登記卡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3、每個學年度開學后要做好學籍變動表、學籍變動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留在學校存檔、一份上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三、休學、復學、輟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三級甲等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梢暺鋵W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5、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長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四、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五、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六、考核與獎勵

          1、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和社會實踐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是學習過程評價與期末評價結合進行進行。

          2、期末考核時,科任教師、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素質發展情況,如實填寫《素質發展報告手冊》,并及時與家長聯系,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3、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砂床煌闆r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學籍管理制度 17

          為嚴格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學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促進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使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一、入學

          第一條按照省有關高中招生規定,凡符合錄取條件,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憑通知書報到入學。

          報考高中,須按學生志愿和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實施的初中升學考試成績擇優錄取。

          任何高中一律不準私自招收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錄取的新生,不準接收已被其他中學(含普通中學和職業中學)已錄取的新生。

          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時報到入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一般在二周以內),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即取消入學資格,對被取消入學資格的高中新生,各中學應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除名。

          第二條各中學須在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將新生注冊名單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發給學籍卡和統一編列學號,方為取得正式學籍。學生休學、復學、留級后學籍和學號保持不變,直至畢業。各中學根據學籍和統編學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條新生入學后,學校應在開學后一個月內,按招生規定進行復核,發現德、智、體幾方面不符合條件以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未報到入學的新生,因病確須休學治療者,按休學規定辦理。高中新生因病休學后,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因家長工作異地調動或因居住遷移,經學生家長所在單位證明,家長或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可由轉出地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校將該生錄取通知和有關材料,發往轉入地的市或縣教育主管部門,由轉入地安排入學。

          第五條初中畢業生一般不得免試直接升入高中。但省級表彰的初中優秀學生,可免試升入省、市示范高中。

          第六條普通高中班級學額應不超過56人(包括留級、轉學和復學生)。

          二、考試

          第七條學校要按普通高中課程計劃要求全面考核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情況?己朔挚荚嚺c考查兩種。

          第八條考核以平時為主。德育考查主要看學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行為,要嚴肅認真地對學生本人的政治態度、思想覺悟、道德品質、行為習慣和社會實踐活動的'表現以及遵守中學生行為規范、中學生守則的情況等作出全面的鑒定;文化考試要以課程標準(教學大綱)為依據進行,同時重視對學生相關學科實驗操作能力的考查;體育考查著重考查學生的身體素質、身心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技術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的情況。

          第九條改進考試方法,減少考試次數。每學期只舉行期末考試。高中畢業會考,由省統一組織進行。符合條件的學校經省教育廳審批其學生的畢業會考可由學校自行組織。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格檢查。

          第十條文化課考試成績一般實行百分制,考查成績采用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每學期的各科成績按平時考查和期末考試平均計算。學期成績不及格的,于下學期開學前進行補考。學年成績,會考學科以會考成績為準,非會考學科按上、下兩學期成績平均計算。實施新課程改革后,考試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每學期都應寫學生操行評語,評語應由班主任負責,以《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依據,視學生一學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情況,以激勵為主,實事求是地肯定學生的優點和進步,同時指導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寫的評語要征求任課教師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可以對學生操行評定等級。操行等級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學生操行評為優秀、不合格者需經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長審定。

          操行評定結果(包括操行評語和操行等級)應通知學生及其家長,并記入學籍檔案。

          三、升級、留級、畢業、結業

          第十二條學生凡學年成績不及格的學科均應補考。學生補考后,考試有兩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試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兩科不及格,應予留級。高中階段留級不得超過兩次,畢業年級學生不得留級。

          第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德、智、體考核合格,應準予按時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省統一管理;畢業證書均須蓋校長簽字章,騎縫加蓋學校公章;畢業證書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查、驗。ㄔ谡掌蚁陆羌由w安徽省教育廳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專用章);畢業證書存根加蓋校長簽字章,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學生畢業要從嚴掌握。高中畢業班學生須是畢業會考考試及考查(含補考)各科成績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方可畢業。對修業期滿不予畢業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不得留級重讀。

          第十五條學生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經考試確能達到高一年級水平者,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準予跳級,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提前報考高一級學校并被錄取的學生,或參加全國性學科競賽成績優異而被高一級學校錄取的學生,準予提前畢業,由學校提出報告,可以在校最后學年成績發給畢業證書。

          四、獎勵、處分

          第十七條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和先進集體,發給獎狀、以資鼓勵。對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或進步很大的學生,也應予以表揚。

          第十八條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對違反校紀校規和學生守則,甚至擾亂社會治安的學生須視情節輕重和本人對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對違法犯罪的學生,由司法機關處理。

          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會同任課教師提出,經教導處或政教處審查屬實后,報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屬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校長批準公布;屬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校長公布。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改正了錯誤或有顯著進步者,應由班主任提出,經班級評議、學校批準,及時或提前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學生的改過表現,應予鼓勵。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一般不予撤銷。

          第十九條學生受到獎勵、處分和撤銷處分,都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和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五、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借讀

          第二十條學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況確需休學的,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申請,由班主任核實后提出意見,經教導處審查,校長批準,發給休學證書,并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時間一般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繼續休學一學年。在同一學段,申請休學不得超過兩次。畢業班學生休學的審批要從嚴掌握。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高一級學;蜣D入他校。

          第二十一條休學期滿后,須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期滿復學,須持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復學后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連續超過兩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學生意愿給予休學、留級或退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須退學的應由學生本人持有關證明提出申請,報市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生在一個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一月以上者可視為自動退學。

          第二十四條轉學須在新學期開學前進行,學期中一般不予辦理。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書面申請,經轉學學校同意后,在省轄市范圍內跨縣(市、區)轉學的,須經轉出、轉入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缡谢蚴∞D學的,須報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根據學生情況和學校接收可能,將學生安排到相應學校,編入相銜接的年級學習。轉入省和市示范高中的要嚴格控制。按同級示范學校方可互轉的原則,如轉出的學校是省或市示范高中,轉入地的同級示范高中班級有空額方可接收。如要求轉入的示范高中班級學額已滿,應轉到一般中學。

          第二十五條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包括轉出和轉入)學生,學校應于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匯總上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有正式學籍的學生轉學與公辦普通高中學生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學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有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借讀,借讀需由學籍所在學校和接收學校同意。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校管理。

          六、健全學籍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中學應及時、認真地填寫學生學籍登記表、學籍卡片、體質測試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登記卡、畢業生登記表等,作為學籍檔案,由教導處永久保存。有條件的市、縣可以建立高中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十九條學生轉學后,轉出學校應及時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學校。

          第三十條凡弄虛作假,亂開轉學證書、假畢業(結業)證書,假"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證明、涂改學籍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各市教育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定期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七、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解釋權屬于省教育廳。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xx年9月1日起執行。xx年2月頒發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學籍管理制度 18

          總則:

          為規范學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依法保障學生接受教育權益,根據北京市學籍管理相關辦法,制定我校學籍管理工作中的入學、注冊、考勤、轉學、借讀、休學、復學、退學和畢(結)業等相關管理條例。

          我校學生學籍管理接受西城區學籍辦公室的統一管理,由學校教學處具體實施。

          第一章入學

          按照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我校采用電子化手段管理學籍,由教學處、信息組負責對新生信息進行采集,錄入,核查。

          采集信息:高中新生在進校報到前,憑學校所發的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里,登陸二附中校園網,輸入本人相關信息,學校負責確認其入學資格,并為其安排班級,布置暑期內容,提出入學要求。學生可適時上網查詢以上內容,做好開學準備。

          報到注冊:高中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學校憑新生當年正式有效的《北京市高級中等學校統一招生報名單》,確認北京市常住戶口,為其注冊。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其家長應持有關證明,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延期注冊手續。未按期到校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其入學材料將退回上級行政部門。

          新生報到當日,班主任及時核對新生名單,對未按時報到的學生要及時與家長溝通情況,反饋教學處。

          新生入學2周內,需認真填寫入學登記表,辦理學生證和借書證。

          上報新生名冊:開學2周內,教學處依據西城區教育行政部門下發的高一新生加密名冊,將數據錄入北京市電子學籍管理(Cmis)系統,同時補充計劃外招生學生信息,建立完整的高一學生信息庫。編制新生名冊,為每位學生分配學籍號,發放學籍卡,并將新生名冊報本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學期注冊

          注冊是學校承認學生學籍資格的重要標志。新生入學和每學期開學,學生均需持電子學籍卡、學生證進行刷卡注冊,以確認本學期在校資格。

          每學期開學初2周內,各班學生應以班為單位到教學處完成電子學籍卡和紙質學生證的學期刷卡注冊或補卡手續。

          每學期開學一周內,班主任應及時核對返校學生,對未按期返學上課的學生,需了解情況,上報教學處。

          第三章考勤

          學校學生處依據考勤制度負責學生考勤管。考勤按照出勤、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課等項目記錄。因故不能上課或不能參加學;顒拥膶W生,應當履行請假手續。對未履行請假手續的缺勤學生,按曠課處理,并及時通知家長。

          學生因病、事假,請假超過整個學期的二分之一,必須辦理休學手續。其他情況,需與學校協商。

          說明:以實際不到校病事假天數和曠課節數計算。

          第四章轉入

          (一)學生轉入需經學校主管校長批準,教學處方可辦理轉入手續。

          學生轉入需備材料:

          1、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戶口本首頁及學生本人頁)。

          2、轉學證明。

          3、高中統一招生報名表。

          4、高中生學籍卡(原件并蓋校章)。

          5、模塊成績單(含電子版)

          6、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含電子版)

          7、團關系及入團材料。

          8、北京市高中會考成績轉入證明。(外省學生需開具原校省級部門的會考成績證明,到北京市教育考試院會考辦辦理轉入成績證明)

          9、學生電子學籍卡要在原校辦理離校刷卡后,交本校刷卡注冊。

          10、交二張一寸藍底證件照2張(含電子版要求規格像素640x480)

          (二)轉入特殊說明:

          1、辦理轉學一般在學期開學前后一周內辦理。高一的第二學期和高三的第二學期,考慮到學業成績的完整性,一般不予辦理轉學。

          2、學校不接收無轉學證明的轉學生。

          3、學校不允許未辦理轉學手續或學籍登記手續的.學生進班上課。

          第五章轉出

          學生因個人原因需轉到本市或外省學校學習,需還清學校的圖書、體育器材等一切物品,交齊購書費用,告知班主任后,方可到教學處辦理學籍變動手續。

          (一)辦理轉出手續

          學生需出示接收學校所開具的接收證明(轉學聯系表),并填寫轉出申請表。經學校教學處核準后,辦理離校手續。

          教學處提供給學生的轉出材料:

          1、轉學證明。

          2、高中統一招生報名表。

          3、高中生學籍卡片。

          4、高中成績表。

          5、綜合素質評價手冊。

          6、團關系。

          7、北京市會考成績轉出證明。

          8、學生電子學籍卡辦理離校手續,并交回學生證件卡。

          (二)不予轉學的條件

          1、初、高中起始年級的第一學期和初、高中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予辦理轉學。

          2、學生在校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3、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學校不能為其提供轉學證明。

          第六章休學和復學

          (一)休學:

          學生因病、外出學習等原因,需離校一段時間(一學期內連續請假超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后,可辦理休學手續。

          因病辦理休學手續:家長持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因事假辦休學手續由家長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發給休學證明。

          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保留期限初中生一般保留到十八周歲。高中生一般保留到二十周歲。超過保留期限仍不能返校學習的,按退學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二)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后,又回到學校繼續完成學業,需辦理復學手續。

          復學手續:休學期滿,學生家長應持休學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應提交區級以上醫院病愈或認定可以正常上學證明),經學校核準即可復學。教學處負責跟據學生的實際學業水平編班,登記入冊。

          第七章退學

          (一)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5天或累計曠課45天,學校與學生家長聯系幫助無效的,應酌情辦理退學手續。

          (二)學生休學期滿,仍未返校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不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應視自動退學。學校需與家長溝通,辦理退學手續。

          (三)學生因出國學習超過一年以上,須辦理退學手續。

          (四)退學手續:應由學生家長填寫退學申請表(一式三份),學校負責向上級學籍主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由學校負責提供學生的高中學生檔案材料。退學后的學生檔案材料由學生家長送戶口所在。

          第八章借讀:

          (一)非本市戶籍的學生來校就讀,均為借讀生。需經學校主管校長批準,教學處方可辦理借讀手續。辦理借讀手續所需材料:

          1、提供學生本人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戶口本首頁及學生本人頁)。

          2、原校開具的準許借讀證明;虺踔猩龑W考試報名表。

          3、團關系及入團材料。

          4、交二張一寸藍底證件照2張(含電子版要求規格像素640x480)

          (二)借讀生在校學習期間,與本市正式學籍的學生一樣,在參加學生活動、社團組織、評優選先和受獎勵與處分等方面,享受同等的權力和義務。借讀期間,學校不負責辦理轉學、休學、外出借讀、頒發肄業證書等手續。借讀生中途離校只發給借讀證明,提供借讀期間的成績證明;借讀生離校后,學籍自然終止。借讀期間,戶口進京,將視為借讀終止(停借),我校不再保留其借讀身份。

          (三)外省借讀學生在本校期滿三年,會考成績合格,學分達到要求,同樣可拿到標有“借讀”字樣的《北京市高中畢業證書》。

          (四)北京市戶口學生外出借讀,需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和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經學校同意后,學校予以保留學籍。學生返校后,需向學校提供外出學習成績證明。學校將其作為學分給予的依據。

          (五)學校接收借讀生及借讀生離校時間一般為學期開學前或后一周內辦理。

          第九章畢業、結業、肄業

          畢業:學生學業三年,成績達到規定學分,會考成績合格,準予畢業。學校印發經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審批蓋章的《北京市高中畢業證》。

          借讀生學業證書的制作及審批,均與正式學籍生一樣。所不同的是學業證書字號中“字”的不同,學校在編排借讀生學業證書“字”時,需增加“借”字樣,外籍學生需增加“外籍”字樣。

          結業:學生學業三年,學習期滿,成績達到規定學分但會考成績未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由學校準予結業。學校印發經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審批蓋章的《北京市高中生結業證》。

          學生離校后兩年內,經參加北京市會考考試,成績全部合格后,可以持結業證換取畢業證。畢業時間按換證日期為準。

          肄業:學生在校學習不足三年,未達到學習期滿,中途退學,由學校發給其肄業證書。

          高中學生畢(結)業后,學校將其高中檔案材料密封后,由學生本人移交至高等院校,或移交學生戶口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門。

          畢(結)業證書、肄業證書規格式樣,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章電子學籍信息管理

          學生學籍依據市教育行政部門監制的電子化學籍管理系統進行管理。學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學籍電子化檔案和管理制度,及時采集、更新和上報學生相關信息。

          學籍管理制度 19

          1、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既取得學歷,由教導處負責登記造冊和統一編號并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

          2、各班主任要認真填寫學生的學籍卡片,交教導處保存。

          3、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須轉學的,須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轉出。

          4、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教導處審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長審批。

          5、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院證明,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歷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編入相應的班級。

          6、因故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經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準其借讀,并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7、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一律不準退學。

          8、學生違反《小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學校要與家長配合教育并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9、小學應從德、智、體等方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

          10、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1)新生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學,或入學后一月內因病停學。

         。2)在籍學生一學期內,曠課三十六節。(三次遲到或早退算一節曠課)。

         。3)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記達一個半月。

         。4)在籍學生開學時逾期三天不到。

         。5)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

          學籍管理制度 20

          為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讓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制定學籍管理制度。

          1、嚴格學籍管理,每學年在新生入學三周內各中心校必須到聯校辦理學籍手續,不得拒收適齡兒童,否則拒收一生罰班主任50元,罰校長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聯校統一編號,建立檔案,任何班級和學校不得隱瞞學生,如有隱瞞,每生罰班主任20元,罰校長10元,考試時該生按零分計入本班成績。

          3、不經聯校批準不得留級,對強行留級的教師,按隱瞞學生對待。

          4、堅決杜絕輟學現象,對因學習成績、家庭困難等情況輟學者,要依法做好學生及家長的工作并給予照,勸其必須復學,若出現一例輟學學生,教師和中心校長向聯校寫出書面匯報,并按有關規定處理;因體罰學生造成輟學的'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5、學生的轉出轉入,要嚴格掌握,跟蹤調查,在一周內報聯校辦完手續,否則按隱瞞學生對待。

          6、每學期期中、期末考試前兩周不允許變動學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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