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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保定點藥店內部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4-04-25 23:15:15 曉麗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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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保定點藥店內部的管理制度(通用16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醫保定點藥店內部的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醫保定點藥店內部的管理制度(通用16篇)

          醫保定點藥店內部的管理制度 1

          一、人力資源

          店員要求:可以沒有專業知識,但必須開朗、善于鉆研、愿意學習,有上進心,有親和力。

          簽合同:要想辭職必須提前三個月寫書面的辭職報告,原因是招新人,工作交接。

          二、考勤制度

          不能遲到早退。遲到10分鐘內扣10元。遲到1小時以內扣20元。遲到1小時以上或不打招呼,擅自休息的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罰100元。

          病假提前打電話。

          事假要提前兩天請假。

          三、排班制度

          銷售排班:一天8小時班。如果是兩班倒,按班次算提成。銷售員分別計業績,分別計算提成。店長等管理崗位,按全店的業績算提成。

          四、店長的職責

          1、 人員考勤,調配,親自頂班。

          2、 每天檢查缺貨情況。也可分配給店員分別檢查缺貨情況。尤其是前100種的品牌和前100種的優質品種。

          3、 定期檢查衛生。

          4、 每天必須寫一個成功的銷售案例。大家一起探討分享?梢詫懞艹晒Φ睦,也可以寫個很不成功的例子,比較分析,以找出自身的優缺點。

          5、 定期考試。一個月一次?妓幬锕δ苤R,用法用量,通俗名稱。

          6、 親自辦會員卡。詳細記錄會員信息。每個月可以設幾天為本店會員日,持卡會有優惠品種,打折。

          7、 定期做活動;顒硬邉潯W鰹橹饕撠熑,可以找老板商量,找店員討論。活動所用的促銷品、彩頁都有親自做。

          8、 幫助員工提高業務水平。

          9、 采購權。

          10、 每月月初,要把近效期、6個月之內的藥品促銷,處理掉。3個月之內的近效期藥品必須下架,誰負責的柜臺的損失誰負責。

          11、 負責每個季度的銷售目標的完成。

          12、 一般店長工資是店員1.5倍。提成按所有店員平均提成的1.2倍。但必須是完成銷售任務的前提下,大家拿到所有提成。

          五、銷售目標制定和激勵制度

          1、每個月的不一樣。年初就定好。可以根據以往的'銷售情況。一般應該增長20%-30%。對應往年每月的銷售情況。

          2、完成銷售任務,就按百分比拿提成。完成任務,按業績與任務的比例算系數,重新計算提成。

          例如:

          完成任務100%時,各藥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則發1000元提成。

          完成任務80%時,各藥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則發1000x0.8=800元提成。

          完成任務120%時,各藥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則發1000x1.2=1200元提成。

          六、培訓

          1、要求員工每天學習店內幾個品種的常用名、用法用量、功能主治、適用人群、不良反應。每月要考試。可以提前指定本月要考試的藥品品類。

          2、聯系廠家培訓人員前來講課。

          醫保定點藥店內部的管理制度 2

          一、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夸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爛變質、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柜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審核,處方審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并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復核和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并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愿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記錄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醫保定點藥店內部的管理制度 3

          一、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做到:

          1、規定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嚴禁冒名配藥,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并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2、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3、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配售,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5、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超范圍刷卡,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6、規范店員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7、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券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二、處罰:

          1、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小票、退貨單等(店長罰款100元,當班營業員50元)

          2、超范圍刷卡的,一旦發現立即重處(第一次:店長罰款500元,營業員300元,收營員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開除)

          3、刷卡區與非刷卡區商品未分開擺放,或標示不清不正確的(店長罰款100元、營業員50元)

          4、發現違規為顧客刷卡提取現金的,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

          醫保定點藥店內部的管理制度 4

          一、xx藥店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明確一名專職人員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建立由醫保管理負責人、藥師、計算機信息員等人員組成的管理網絡小組,負責對所屬的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管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二、制定與醫療保險有關的.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勵辦法,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藥品賬目和財務賬目健全、清楚。明確專人搞好醫保藥品庫的維護和管理。

          三、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按時與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簽定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嚴格按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四、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證、卡、病歷,杜絕冒名配藥;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五、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醫保專用處方配售,由藥師在處

          方上審核簽字。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并在病歷上記載配藥情況。

          六、定點藥店應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同時必須提供24小時配藥服務,做好夜間服務情況登記。

          七、收費人員持證上崗,規范電腦操作,按時接收、上傳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八、定點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卷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九、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十、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公布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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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營業員日常行為規范:

          1、上班時間必須穿工作服,著裝整潔,干凈。不按要求著裝者每次罰款5元。

          2、上班時間不遲到不早退,違者罰款2元,遲到或早退時間超過10分鐘者罰款10元。

          3、注重藥房的對外形象,提倡文明用語服務。顧客進入店里必須立刻主動迎接。服務態度熱情,不得以任何理由與顧客發生爭吵。違反者根據情節罰款10—50元。

          4、在店里不得玩游戲機,看工作無關的書籍,不得長時間玩手機。嚴重者罰款5—10元。上班時間不得長時間接私人電話,如果在接待顧客的時候不能接電話,違者罰款5元。

          5、營業員,收銀員對營業款應實事求是,如有弄虛作假,按該金額的10倍罰款。

          6、接待顧客積極,主動,熱情,面帶微笑,并用“您好,請問,請稍等,請慢走”等禮貌用語。

          7、營業員對每次店里推出的活動都應了解,熟悉和掌握,并且積極主動告知顧客。

          8、代金劵及贈品必須按要求按規定正常發放。

          9、沒有庫存的藥品在銷售時應做好登記并且及時上報處理。

          二、環境衛生與藥品陳列:

          1、個人分擔區域衛生不合格,柜臺,貨架收銀臺上亂堆亂放,清潔衛生不徹底如果不及時處理每檢查一次將扣該營業員10元。

          2、藥品擺放應陳列有序,分類明確,藥品與藥品之間不能留有空格。發現一空格將扣該區域負責人按一空0、5元給予處罰,以此類推!

          3、藥品陳列與價格標簽必須保持一致,做到一貨一簽。如有不符的`將進行每個品種0、5元的處罰。

          4、中藥區,熬藥機,門店門口及廁所衛生實行輪班制度。收銀臺衛生由該天當班組負責。5門店當天垃圾必須當天晚上處理干凈不得留至第二天。如有發現將扣當班當組5元。

          三、銷售制度:

          1、不得擅自抬高C類品種價格,必須嚴格按照定價銷售。如有違反者罰款5元。

          2、營業員發錯藥,賣錯價,損壞藥品者必須按照進貨價格進行賠償,如有隱瞞不報者應按賣價進行賠償。

          3、營業員要做到見票發貨,對票發貨,避免發錯貨。

          4、不服從門店店長安排,不按門店管理要求進行價格調查或進行虛假價格調查的,每次罰款5元,5、營業員之間不認真交接,工作配合不暢,造成工作失誤的按情節嚴重給予處理。

          6、門店來貨清點時經手人必須簽上自己名字。少貨,多貨等來貨錯誤問題必須立即與相關人員聯系,并且做好登記。

          7、營業員按照先后順序,輪流依次接待顧客,不得插隊與其他營業員發生爭搶顧客。如果當次接待顧客營業員不在藥房,按照順序替補接待。

          8、如果顧客在進藥店時指定某人接待,該營業員應該接待此顧客不受次序限制。

          9、必須對附近藥房的價格進行及時調查,對其信息反饋給管理人員。不得虛報,謊報。

          10、對來店顧客積極辦理會員卡,進行詳細講解會員優勢,并贈送代金劵(代金劵上必須寫上發放日期及有效日期簽上自己名字)。對已辦理的顧客進行實事求是的積分以及打折,兌換代金劵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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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保證藥品質量,確保消費者用藥的安全有效,創造一個優良、清潔的工作環境,同時塑造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衛生管理責任到人,營業場所應明亮、整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潔,庫區要定期打掃,做到“四無”,即無積水、無垃圾、無煙頭、無痰跡,保持環境衛生清潔。無環境污染物,各類藥品分類擺放,規范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庫房內外清潔衛生,各類藥品、用品安置到位,嚴禁工作人員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帶入庫房,放入貨架。

          (4)倉庫環境整潔、地面平整,門窗嚴密牢固,物流暢通有序。并有防蟲、防鼠設施,無粉塵、污染物。

          (5)在崗員工應統一著裝、佩帶工號牌,衛生整潔,精神飽滿,工作服夏天每周至少洗滌3次,冬天每周洗滌2次。頭發,指甲注意修剪整齊。

          (6)衛生管理情況要列入企業季度管理考核之中。

          (7)健康體檢每年組織―次。企業所有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8)嚴格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進行檢查,不得有漏檢行為或找人替檢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9)如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藥品的'患者,應立即調離原崗位或辦理病休手續后靜養,待身體恢復健康并體檢合格后,方可工作。病情嚴重者,應辦理病退或其他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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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愈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崗。

          4、企業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后,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發,注意個人衛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二年。

          二、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企業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干凈、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臺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業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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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離崗前,檢查門窗、電、水火源,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2)易燃、易爆等危險性藥品應另設危險品庫存放,并按化學危險物品的分類原則進行分類,單獨分開隔離存放。以氧化劑配方時應用玻璃、瓷質器皿盛裝,不能用紙包裝。

          (3)存放量大的中草藥應定期攤開,注意防潮,以防發熱自燃。

          (4)藥店和庫內嚴禁明火和吸煙,電氣照明的`燈具、開關、線路,不得靠近藥架或穿過藥品。

          (5)化學性能相互抵觸或相互產生強烈反應的藥品,要分開存放。盛放易燃液體的玻璃器皿,應放在藥架底部,以免破碎、脫底而起火災。

          (6)藥房內的廢棄紙盒、紙屑,不要隨地亂丟,應集中在金屬桶簍內,每日清除。

          (7)備有一定防火設備,并經常進行檢查,掌握防火常識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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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門店工作人員應樹立為顧客服務、對顧客負責的思想,將“顧客至上、信譽第一”作為企業經營的宗旨。

          二、門店每天營業前應整理好店堂衛生,并備齊商品。店堂內應做到貨柜貨架整潔整齊、標志醒目、貨簽到位。

          三、門店員工上崗時應著裝統一,整齊清潔,佩帶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務,有舉止端莊、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務環境。

          四、營業員接待顧客時應主動、熱情、耐心、周到、態度和藹,使顧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優質服務的滿足和愉悅。

          五、計價、收款應準確,找補的零錢要禮貌地交給顧客,并叮囑顧客當面點清。

          六、門店應設咨詢臺,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七、門店應將服務公約上墻,公布監督電話,設有“顧客意見簿”,認真對待顧客投訴并及時處理。

          醫保定點藥店內部的管理制度 10

          一、門店每月應定時對店堂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大型門店對陳列的藥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循環的原則進行養護檢查,小型藥店可每月對陳列藥品全部進行養護檢查。如實做好養護檢查記錄。

          二、被列為重點品種的藥品和拆零藥品,近效期藥品應按月養護檢查,對藥品品名、規格、數量、批號、效期、廠家、養護結論等情況如實記錄。

          三、經營需低溫冷藏的藥品的門店,應配置相應的冷藏設備,將需低溫冷藏的藥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溫濕度記錄。

          四、對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其特性采取篩選,涼曬,熏蒸等方法進行養護。

          五、門店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對店內的.溫濕度情況進行檢測,并按時記錄。溫濕度達臨界點或超標時,應采取通風除濕、降溫等措施,以保證陳列藥品質量和安全。溫濕度監測及調控記錄簿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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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加強藥品處方的`管理,確保企業處方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從業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

          三、處方必須有從業藥師簽名,方可調配;

          四、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后或重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兩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時,應做好處方登記。

          七、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銷售。

          醫保定點藥店內部的管理制度 12

          一、為加強藥品銷售環節的質量管理,嚴禁銷售假藥劣藥和質量不合格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凡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營業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同時取得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三、認真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做到藥品標價簽,標示齊全,填寫準確、規范。

          四、藥品陳列應清潔美觀,擺放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藥品要按用途或劑型陳列。

          五、營業員根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后,將藥品交與顧客。必要時,能為消費者提供藥咨詢和指導

          六、銷售藥品必須以藥品的使用說明書為依據,正確介紹藥品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及注意事項等,指導顧客合理用藥,不得虛假夸大藥品的療效和治療范圍,誤導顧客;

          七、處方藥必須由藥師依據醫生開具的處方調配、銷售,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在營業時間內,應有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藥師等內容的'胸卡。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八、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銷售藥品;

          九、嚴格執行對處方的審核、調配、復核和保存的管理規定,確保銷售的正確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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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證其職責的順利進行。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訂本制度。

          3、內容:

          3.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規定,按藥品性能或劑型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人用藥與獸用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分開。

          3.2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劑量、禁忌和注意事項,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又紅又專銷偽劣藥品,積極推銷質量合格的近期產品和儲存期較長的產品,確保售出藥品的質量。

          3.3問病售藥,防止事故發生。

          3.4對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按規定的`方法銷售。

          3.5陳列藥品的存放,按藥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發現有質量問題和用戶有反映的藥品要停止銷售,并立即報告質量管理部門復驗。

          3.6拆零銷售藥品,出售時必須使用藥匙將其裝入衛生藥袋,規格、用法、用量等內容。

          3.7對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并做好養護記錄。

          3.8定期或不定期咨詢客戶對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的意見,以改進自己的工作,確保藥品的質量和提高服務工作質量,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醫保定點藥店內部的管理制度 14

          一、質量負責人應熟悉和了解與藥品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熟悉和掌握GSP條款和公司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及操作規范。在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做好本店的質量管理工作。

          二、對配送到本店的藥品從驗收、分類、陳列、養護檢查、銷售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狀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對藥品質量行使否決權。

          三、對門店各崗位和各個環節凡涉及到質量管理的各項工作應給予切實、有效地督促和指導。

          四、質量負責人與其他駐店藥師共同做好處方藥銷售的審方和復核工作,按規定在處方或處方銷售記錄上作審核簽字。

          五、在店堂內提供咨詢服務,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六、在公司質管部門指導下,每半年一次檢查本店GSP及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做好《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記錄》。對涉及質量管理方面的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做到資料項目完整,內容真實準確。各項資料要妥善保存備查。

          七、凡涉及藥品質量的投訴,質量負責人應與門店負責人一道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時,應用藥學專業知識對顧客進行解釋,取得顧客的信任和理解,以維護企業信譽和形象。

          醫保定點藥店內部的管理制度 15

          1.統計資料是改進醫院工作,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的科學依據,各科室及有關人員應認真負責匯總和收集報表資料,按期分析、統計、上報。

          2.各科室應做好各項工作的質量登記、統計,并按時上報。

          3.統計人員對醫療質量的'量化指標進行全面統計分析,月終、季終、年終分別做出統計分析報告,上報院領導或相關科室。

          4.各種醫療登記、統計資料,應當填寫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妥善保管,衛生統計報表應永久保存。

          醫保定點藥店內部的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ㄒ唬┰谧缘刂氛浇洜I至少3個月;

         。ǘ┲辽儆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ㄈ┲辽儆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ㄋ模┌此幤方洜I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ㄎ澹┚哂蟹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邆浞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ㄆ撸┓戏煞ㄒ幒褪〖壖耙陨厢t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c零售藥店申請表;

         。ǘ┧幤方洜I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ㄈ﹫虡I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ㄋ模┽t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ㄎ澹┡c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ㄆ撸┘{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ò耍┦〖夅t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ㄒ唬┖瞬樗幤方洜I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ㄈ┖瞬獒t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ㄎ澹┖瞬榕c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瞬獒t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ǘ┮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埗c,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ㄈ┮蜻`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ㄎ澹┓ǘù砣恕⑵髽I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ǘù砣恕⑵髽I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挥枋芾淼那樾。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己私Y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冃Э己宿k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ㄒ唬┘s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ǘ⿻和=Y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ㄈ┮蠖c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ㄋ模┲兄够蚪獬t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ㄒ唬└鶕粘z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ǘ┪窗匆幎ㄏ蜥t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ㄈ└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ㄋ模┓煞ㄒ幒鸵幷乱幎ǖ膽斨兄沟钠渌樾。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ǘ┌l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ㄈ┮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埲〉枚c的;

         。ㄋ模┮詡卧臁⒆冊灬t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ㄎ澹⿲⒎轻t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榉嵌c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ㄆ撸⿲⑨t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ò耍┚芙^、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ň牛┍话l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ㄊ┽t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ㄊ唬┍坏蹁N、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ㄊ┓ǘù砣恕⑵髽I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ㄊ模┮蚨c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ㄊ└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ㄊ撸┓煞ㄒ幒鸵幷乱幎ǖ钠渌麘斀獬那樾。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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