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規章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危險廢物規章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危險廢物規章管理制度1
1.0目的
為了防止本公司活動、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污染環境及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確保所有固體及危險廢棄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物業管理公司的各部門、管理處的活動、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管理。
3.0定義
(無)
4.0職責
4.1各部門、管理處負責識別本部門各種過程和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并編制清單,當有新的活動或外界環境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清單。
4.2各部門對所有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應按指定的地點進行分類存放和管理控制。
4.3管理處負責在各區域合理配置分類垃圾桶,并做好相關的標識及維護。
4.4管理處負責(若為外包服務則指導并監控供方)分類收集并處理所有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暫存于公司指定的分類存放場所,依相關法規的要求選擇有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清運和回收處理。
5.0內容
5.1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管理原則
5.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管理。
5.1.2所有固體及廢棄物的管理必須遵照分類回收、集中保管、統一處理的原則進行。
5.1.3分類回收是指各部門按照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類別,將各部門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分類以后再回收,應在盛裝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容器或場所等外面標明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類別、名稱。
5.1.4集中保管是指公司各部門回收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應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場所。
5.1.5統一處理是指公司依相關的法規要求選擇有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清運和回收處理。
5.2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分類
5.2.1本公司活動、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主要分為四類,即為不可回收廢棄物、可回收廢棄物、大件廢棄物、有毒有害廢棄物。
5.2.2不可回收廢棄物通常是指公司員工以及所管物業的業戶日常生活、辦公而產生的各種有機體,如腐爛垃圾、廚房垃圾、果殼、花草、衣服等。
5.2.3可回收廢棄物是指公司員工以及所管物業的業戶日常生活、辦公而產生的可以換取一定經濟利益的、經處理后可重復利用的廢棄物,如紙張、金屬容器、玻璃瓶、塑料、包裝材料等。
5.2.4大件廢棄物是指公司及業戶所淘汰的大件辦公家具等。
5.2.5有毒有害廢棄物是指公司員工以及所管物業的業戶日常生活、辦公而產生的對環境有害的廢棄物,如廢塑料、廢橡膠、廢干電池、廢蓄電池、廢日光燈管、廢機油、廢潤滑油、廢有機溶劑、廢油漆、廢乳膠漆、廢防水涂料、廢硒鼓、廢墨盒等。
5.3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回收處理
5.3.1管理處負責對各區域分類垃圾桶內的垃圾進行回收并分類暫存于公司指定的垃圾集中存放處。
5.3.2本公司所有固體及危險廢棄物交由國家認可的、有資格的廢物處理公司處理,管理處負責將本公司及本單位的環境等要求事項通知廢物處理公司。
5.3.3對可回收廢棄物進行集中回收,定期聯絡有關廢棄物處理公司處理,以換取一定的經濟收益。
6.0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供方控制管理作業指導書》
7.0記錄
《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清單》
危險廢物規章管理制度2
1.目的與適用范圍
1.1為加強危險廢棄物污染、消防防治工作,規范公司危險廢棄物回收利用和處置行為,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制訂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3.術語和定義
3.1定義:危險廢棄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即具有燃爆性、毒性或感染性及可能產生對人體健康或環境危害的廢棄物質。
3.2分類:依據公司實際情況,按照危險特性主要分為可燃廢棄物、不可燃廢棄物;按照節約減耗原則分為可利用廢棄物和不可利用廢棄物。
3.3危險廢棄物包括:
1)廢棄的化學品、化學品容器罐、含有化學品的制品、廢棄的松香油等;
2)一些含有害物質的廢棄物:廢蓄電池、廢日光燈管等;
3)一些含有害物質的廢棄辦公用品:墨盒、廢碳粉、廢電池、含油墨類的辦公用品等;
4)廢機油、廢柴油、廢潤滑油、廢液壓油、廢防凍液、油抹布、面紗、漆渣等。
4.職責
4.1生產管理部負責編制和修訂《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負責各部門危險廢棄物處置情況的檢查、監督和考核;
4.2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部門負責其產生的危險廢棄物的識別分類、收集、標識、臨時儲存和監管,形成臺賬記錄;對部門自查發現的違規班組或個人進行考核;
4.3倉儲部負責危險廢棄物從其他部門轉入和從公司轉出的臺賬登記和收容管理,;負責廢棄物收集點的防燃爆和消防安全管理;
4.4制造技術部對危險廢棄物的處置提供各類相關技術參數和技術指標的支持;對技術性較強的處置工裝或處置容器設計圖紙,提出技術方面的建議;參與危險廢棄物泄漏、燃燒等事故的原因調查與分析;
4.5采購部負責尋找具備危險廢棄物處置資質的供應商,并要求供應商依照國家法規要求提供化學品msds(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為生產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安全處置提供安全技術參數。
4.6治安消防科負責對危險廢棄物集中存放點進行日巡邏檢查,發現異;虬l現險情第一時間報告和應急處理。
5.管理內容
5.1可燃危險廢棄物
5.1.1收集
5.1.1.1各部門當班產生的可燃危險廢棄物必須當班在生產現場清理并轉走,放置到部門設置的專用收集容器內,并填寫【部門危險廢棄物管控臺賬】備查。保證生產現場沒有撒落、遺留(接班人員發現沒有清理和轉走,或生產現場有大片撒落、遺留,可拒絕接班,及時上報部門領導處理);
5.1.1.2產生危險廢棄物的部門按廢棄物類別配備相應的收集容器,做好標識,容器不能有破損或其它可能導致廢棄物泄漏、燃燒的隱患,不得放入其他廢棄物或生活垃圾。
5.1.2儲存
5.1.2.1各部門嚴格遵守分類存放、禁止與生活垃圾混裝、安排專人檢查和維護的原則進行可燃廢棄物的臨時放置和儲存;
5.1.2.2每日產出量少于10kg的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廢棄物(如改裝部產生的漆渣、油抹布等),產生部門做好防燃爆措施后,放入危險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部門進行定時定點定人監控或定點焚燒,產出量大于10kg的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廢棄物產生部門送入倉儲部指定的收集點儲存,(新加)填寫【部門危險廢棄物管控臺賬】備查;
5.1.2.3不能通過焚燒處置、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廢棄物,使用空油桶密封(如廢機油、潤滑油、空油漆桶等),由產生部門送入倉儲部指定的收集點儲存。收集點10米范圍內,除防泄漏和消防器材外,禁止放置無關雜物和其他可燃物。倉儲部建立【危險廢棄物收容登記臺賬】;
5.1.2.4可再利用的可燃廢棄物(如改裝部產生的廢稀釋劑等),放入專用收集容器,標識清楚。收集容器5米范圍內,除防泄漏和消防器材外,禁止放置無關雜物和其他可燃物,以及動火作業。部門必須安排有專人負責監管儲存狀況,填寫【部門危險廢棄物管控臺賬】備查;部門內部如需使用可再利用的可燃廢棄物,只能在專用收集容器儲存或放置不超過5kg的`可再利用的可燃廢棄物,僅夠使用即可,多出部分由產生部門送入倉儲部指定的收集點儲存。
5.1.3處置標準與周期
5.1.3.1每日產出量少于10kg的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廢棄物(如改裝部產生的漆渣等),產生部門放入危險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后,每周六下午在廢品焚燒點,在部門安全員的監護下進行焚燒處置,填寫【部門危險廢棄物管控臺賬】備查;
5.1.3.2不能通過焚燒處置、不可再利用的廢棄物(如空油漆桶、廢柴油、廢潤滑油、廢液壓油、廢防凍液等),由倉儲部與處置公司聯系,按照公司制度辦理出廠手續。處置時財務、審計部門共同參與。廢棄物視數量情況隨時處理,不得堆積過多影響安全。
5.2不可燃危險廢棄物
5.2.1收集
5.2.1.1可利用的不可燃危險廢棄物,為防止人員磕碰受傷,保持生產現場整潔,各部門當班產生的不可燃危險廢棄物必須經常清理或轉走,放置到部門設置的專用收集容器或區域內;
5.2.1.2不可利用的不可燃危險廢棄物,由產生部門收集后送入倉儲部指定的收集點儲存,在倉儲部的【危險廢棄物收容登記臺賬】中要有記錄。
5.2.2儲存
5.2.2.1不可燃危險廢棄物的收集點應設置到人員較少處,并有圍欄防護;
5.2.2.2由產生部門在生產過程中收集后,送入倉儲部指定的收集點儲存。倉儲部在【危險廢棄物收容登記臺賬】登記。
5.2.3處置
5.2.3.1部門制作工位器具需要使用可利用的不可燃危險廢棄物(金屬邊角料等)時,在倉儲部領用;
5.2.3.2倉儲部與具備危險廢棄物處置資質的公司聯系,按照公司制度辦理出廠手續。處置時財務、審計部門共同參與。
6.考核規定
6.1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廢棄物處置過程管理的部門責任人,視后果的嚴重程度,生產管理部給予50元至200元的考核;
6.2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廢棄物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財產損失情況,當事人、部門責任人、部門安全員、班組長分別承擔50%、30%、10%、10%;未造成財產損失,但造成嚴重影響的,生產管理部對當事人、部門責任人、部門安全員、班組長分別考核300元、100元、50元、50元;造成人員傷亡的,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工傷事故的考核比例執行考核。
6.3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廢棄物處置,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火災等事故的,按照國家法律相關規定追究各級責任。
7.附則
本辦法由生產管理部負責制定與解釋,自批準下發之日起執行。
危險廢物規章管理制度3
1、目的
明確制定公司產生廢棄物的分類、收集、保管及處置的方法。
2、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產生各類危險廢棄物的管理。
3、術語和定義
危險廢棄物指包含在國家危險固廢名錄范圍的廢棄物。
4、職責
4.1廢棄物處理責任者為各部門負責人,擔負有以下職責:
a)指導和監督本部門生產辦公等活動所產生的廢棄物得到正確妥當處置;
b)本部門廢棄物種類把握,并調動本部門全體力量為廢棄物的再利用和減量化而不斷努力和改善;
c)協助全體管理責任者順利完成國家和地方對廢棄物的管理規定事項。
4.2廢棄物處理擔當者由各部門負責人指定,主要擔負以下工作:
a)確實按照規定方法對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置;
b)廢棄物放置場所的標識和整理;
c)安環辦負責集中處理公司固體廢棄物,并按要求執行分類管理。
5、要求
廢棄物分為危險廢棄物、一般廢棄物兩大類。
5.1危險廢棄物?赡軐χ苓叚h境或人體安全健康有害的劇毒、易爆、輻射、放射、感染性的廢棄物質。
5.2一般廢棄物:不屬于危險廢棄物和生產廢棄物,因公司日;顒(辦公、生活等)所產生的廢棄物。
5.3廢棄物識別的教育
各部門應利用會議、告示或其他形式向各級人員說明廢棄物分類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廢棄物分類成為全員共識。
5.4《廢棄物分類一覽表》作成與維持
5.4.1作成安環辦依據各部門提供的資料作成《廢棄物分類一覽表》,報管理者代表確認,危險廢棄物應指定處理擔當者,其它廢棄物不必指定。
5.4.2維持各部門在有新的生產活動,如:生產線變更、新制品或新設備導入、產品參數和出貨情況變更時,應對《廢棄物分類一覽表》進行重新評審或改訂(必要時)。正常情況下,每年重新評審一次,必要時進行改訂。另外,新的廢棄物種類區分困難時向辦公室查詢。
5.5廢棄物的處理
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產生的廢棄物擔負管理處置責任,主要實施以下事項:
5.5.1暫時放置場的標識
在簡單易行的前提下,各部門自行設定廢棄物暫時放置場所。并按照分類明確標識,使人一目了然,以下為一般原則(供參考):
a)廢棄物箱設置數量應不影響工作的方便性為宜。
b)大量同類廢棄物產生場所應設專門廢棄物放置箱。
c)種類多數量少之廢棄物產生場所,暫時將可回收與不可回收的廢棄物分開,在公司統一設置的廢棄物暫置場所投放時再按分類進行投放。
5.5.2投放
a)各部門可將廢棄物暫時投放在公司統一設置的廢棄物統一暫置場所。
b)投放前應將其分開為危險固廢及一般固廢。
c)對違反a)b)規定,并未能按《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者,每一項各扣款20元。
5.5.3放置場所的維持
a)廢棄物必須對應投人暫置場所的垛堆區域內,不得堆放在暫置場所內過道及門外。
b)轉運承載廢棄物的叉板卸完廢棄物后,好的必須拉回原處重復使用,壞的(含已脫落的散叉板)必須將其整齊垛放在暫置場所指定地點。
c)廢棄物需經常整理、整頓、清潔、清掃,防止異味、蒼蠅、蚊子產生,其接近80%儲量時相關部門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委托處理公司進行處理。
d)對違反本制度5.5.3的a)、b)c)規定者,每一項各扣款20元。對不能確認違反者的,經確認屬于某部門的由其部門承擔扣款。
5.5.4廢棄物處理的委托
安環辦負責對廢棄物處理的外部回收站進行調查,挑選具備資格的外部回收站,并報管理者代表審核。與之協議完畢后,委托其對公司的廢棄物進行處理。
6、注意事項
6.1報廢的設備設施按公司正常審批流程執行,并確認設備回收處理單位,發揮剩余價值。
6.2危險固廢處理商必須取得相關資格,并按轉移聯單的要求執行。
7、相關文件
《國家危險固廢名錄》
8、相關記錄
《廢棄物分類一覽表》
危險廢物規章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危險廢棄物的處置管理防止污染環境實現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所稱的危險廢棄物是指公司在生產、檢測活動等過程中所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廢棄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
第三條危險廢棄物處置包括收集、暫存、轉移等環節工作。公司各部門將危險廢棄物統一暫存至指定暫存場所。
第四條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的組織體系。各部門必須安排相關負責人負責部門危險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工作環境安全科具體負責危險廢棄物的收集、暫存與轉運等工作。
第五條各部門必須服從環境安全科的領導、指導與監督具體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服從本部門領導的領導、指導與監督。
第六條各部門必須嚴格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置實驗室危險廢棄物,不得私自處置。對于違規人員公司將予以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于因違規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由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三章危險廢棄物的收集與暫存
第九條產生危險廢棄物的部門按廢棄物類別配備相應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損、蓋子損壞或其它可能導致廢棄物泄漏的隱患。廢棄物收集容器應粘貼危險廢棄物標簽,明顯標示其中的廢棄物名稱、主要成分與性質,并保持清晰可見。
第十條危險廢棄物應嚴格投放在相應的收集容器中,嚴禁將危險廢棄物與生活垃圾混裝。
第十一條危險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存放在符合安全與環保要求的專門場所及室內特定區域要避免高溫、日曬、雨淋遠離火源。存放危險廢棄物的場所應張貼危險廢棄物標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及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危險廢物儲存庫房管理規定等。
第十二條不具相容性的廢棄物應分別收集不相容廢棄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貯。
第十三條產生放射性廢棄物和感染性廢棄物應將廢棄物收集密封明顯標示其名稱、主要成分、性質和數量并予以屏蔽和隔離。
第十五條各部門應根據產生危險廢棄物的情況制定具體的收集注意事項、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四章危險廢棄物的轉運與處理
第十七條危險廢棄物在轉運時必須提供危險廢棄物的名稱、主要成份、性質及數量等信息并填寫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轉移聯單,辦理簽字手續。
第十八條危險廢棄物統一交由xxxx工業廢物綜合處置廠處置。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環境安全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啊。
危險廢物規章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危險廢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轉移,是指以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為目的,將危險廢物從移出者的廠區或者場所移出、交付運輸并移入接受者的廠區或場所的過程。
出口危險廢物及其在境內的轉移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填寫、移送、保存和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鼓勵采用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者和接受者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方案和批準轉移決定的要求轉移危險廢物。
第四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移出者責任]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包裝責任)根據危險廢物的性質、成份、形態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要求,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并進行分類包裝;
(二)(告知責任)向危險廢物運輸者和接受者說明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的要求,應對突發事故的措施,以及應當配備的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三)(標識責任)在所有待運危險廢物的容器或儲罐的醒目處清晰地粘貼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危險廢物標識和標簽;
(四)(交付和裝載責任)負責將包裝完好的危險廢物連同轉移聯單交付運輸者,并負責裝載待轉移的危險廢物,避免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裝,避免因裝載活動造成對環境的危害。
第六條[運輸者責任]危險廢物運輸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資質責任)運輸含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廢物的,應持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車輛運輸許可證和運輸人員上崗資格證;
(二)(核對責任)確認擬轉移的危險廢物具有轉移聯單,并根據轉移聯單的內容,核對待運的危險廢物包裝、標識和標簽與轉移聯單是否相符。
(三)(配備責任)配備沙土、容器、滅火器、通訊工具等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人員急救防護用品。
(四)(安全運輸責任)運輸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防止危險廢物丟失、包裝破損、泄漏;
(五)(應急處置和報告責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污染清除措施;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時,應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機關報告,通知危險廢物移出者;并按照應急預案實施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六)(交付責任)將托運的危險廢物全部、完好地運抵指定地點并交付給轉移聯單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條[接受者責任]危險廢物接受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核查和接受責任)
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進行核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內容相符時,方可接受,并負責卸載及其無害化貯存、利用和處置。
(二)(報告責任)擬接受的危險廢物的類型及形態,數量等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內容有重大差異的,應當向接受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機關報告,通知危險廢物移出者;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退運責任]危險廢物接受者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核查后,發現有重大差異的,應當與危險廢物移出者協商解決方案。解決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局或批準轉移的環境保護局裁定。
危險廢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處置該危險廢物的,可以裁定由該危險廢物接受者進行處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運的,由移出者承擔該危險廢物的退運及無害化處置責任。
第九條[拋棄責任]在危險廢物移轉過程中,非法丟棄或遺撒危險廢物的,由直接丟棄或遺撒者承擔污染清除責任;丟棄或遺撒者不明或無能力承擔責任的,由危險廢物托運者承擔責任,托運者不明的,由危險廢物移出者承擔責任。
因非法丟棄或遺撒危險廢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指定單位代處置。所發生費用依據前款規定責任主體順序承擔。
第十條在危險廢物移轉過程中,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依照《固體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終止或變更的單位,遺留危險廢物需要轉移的.,由根據《固體法》第三十五條依法承擔廢物處置責任的單位或政府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轉移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危險廢物轉移許可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移出者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或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移出者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區、縣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制定轉移許可程序。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移出者申請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廢物轉移方案,包括:
1、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主要組分、物理化學性質、數量、來源;擬轉移的目的、批次及時間;
2、危險廢物接受者的貯存、利用或處置危險廢物方式的說明:包括設施的地點、類型、能力及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的處理方法;
3、危險廢物包裝容器、運輸工具、運輸方式及路線;運輸過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措施;運輸過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危險廢物移出者與接受者之間的處置、貯存或利用協議,包括退運事宜的處理方式;
(三)危險廢物移出者與接受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危險廢物接受者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危險廢物移出者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許可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危險廢物轉移申請,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批準轉移。
(一)危險廢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具有利用處置擬接受危險廢物能力的;
(二)運輸過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可行、合理。
對申請跨設省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并以填埋方式處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險廢物填埋技術能力和設施的,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批準移出。
對申請跨設省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并以填埋方式處置的,移出地不具備危險廢物填埋技術能力和設施但已規劃建設的,移入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條對申請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對申請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商接受地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級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轉移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沿途經過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由被通知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在省、自治區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轉移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有效期最長為1年,但不得超過接受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應當依據當地實際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返還移出地和移入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否運行電子轉移聯單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經批準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重新進行危險廢物轉移申請:
(一)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增加20%以上的;
(三)危險廢物的接受者發生變化的;
(四)轉移的危險廢物的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危險廢物接受者對危險廢物的處置、利用方式發生變化的。
第四章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印制、發放,并進行編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份數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運輸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還給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據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需要返還給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數量。
聯單編號由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至四位為年份代碼;第五、六位數字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七、八位數字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其余六位數字為流水號。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移出者和移入者,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向相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返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二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二十三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移出者欄目,載明危險廢物的種類、名稱、數量、形態、運抵地以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等情況,簽字并加蓋公章,交付危險廢物運輸者核實驗收簽字后,自留一份存檔。其余各聯交付運輸者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第二十四條危險廢物運輸者禁止接收無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運輸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者欄目,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將聯單返還給移出者一份。
危險廢物運輸者將危險廢物運抵聯單載明的接受地點交付危險廢物接受者核實簽收并加蓋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檔,其余各聯交付危險廢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條危險廢物接受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接受者欄目,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將聯單返還給運輸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檔,在20個工作日內返還給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聯單后,應當與自留聯單一并存檔。
第二十七條轉移危險廢物采用聯運方式的,前一運輸者須將聯單各聯交付后一運輸者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后一運輸者必須按照聯單的要求核對聯單移出者欄目事項和前一運輸者填寫的運輸者欄目事項,經核對無誤后填寫聯單的運輸者欄目并簽字。
前一運輸者應當保留一份后一運輸者簽字的聯單。
第二十八條采用管道方式輸送轉移危險廢物的,可不填寫轉移聯單。移出者和移入者應當分別記錄危險廢物轉移的日期,種類和數量等信息并存檔。
醫療廢物轉移使用醫療廢物專用聯單,樣式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聯單(包括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一般為三年。
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為廢物處置后五年。
填埋處置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填埋期限相同。
第三十條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從年危險廢物產生量少于100公斤單位收集危險廢物的,可不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并免于填寫轉移聯單。產生單位和收集單位應當分別記錄危險廢物轉移的日期,種類和數量等信息并存檔。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者和接受者轉移危險廢物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需批準但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三)不按批準的決定轉移危險廢物的;
(四)轉移的危險廢物情況發生變化,危險廢物移出者未重新申請,仍轉移危險廢物的;
(五)危險廢物接受者在被責令限期整改、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期間,危險廢物移出者仍向該單位轉移危險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轉移聯單錯報或漏報的;
(二)未按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三)遇聯單填報與轉移廢物內容不符的,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中所稱的“重大差異”,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運抵的危險廢物實際數量與轉移聯單所注明數量相差10%以上的;
(二)運抵危險廢物的形態與轉移聯單所注明的不同的。
(三)運抵的危險廢物的性質與轉移聯單所注明的危險廢物不一致的。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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