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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新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6 08:41:43 制度 我要投稿

        最新危險廢物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

          在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危險廢物管理制度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最新危險廢物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

          最新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二、范圍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三、危險廢物管理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5、公司環保管理職員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當地環保局申報登記。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后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設施和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車間、污水站等)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并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3、浸出液及場所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置。場所氣體導出口排出的氣體經處理后,應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

          14、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如關閉或改為他用時應提前書面向園區環保分局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企業在關閉或改為他用時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5、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6、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7、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8、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19、產廢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20、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1、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22、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四、危險廢物運輸管理

          1、運送危險廢物由當地環保部門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裝載工程土石方最高點不得超過槽幫上緣50公分,兩側邊緣低于槽幫10-20公分,其它散體物不得超過槽幫上緣。

          5、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6、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7、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金海立公司相關制度或依法進行處罰。

          最新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篇2

          一、危險廢物專用場地

          1、目的:確保危險廢物的合理、規范有效的管理。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出庫登記臺賬。

          3、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4、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二、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1、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依據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

          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三、發生危險廢物事故報告制度

          1、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保事故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的執行情況。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最新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為對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規范化管理,有效儲存、處置,促進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環境衛生;控制和消除危險廢棄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在生產中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報廢藥品、實驗室廢液、甲醇空瓶)從產生至處置完畢為止的`管理。

          三、職責:

          3.1各部門做好本部門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工作,并送達指定的儲存場所。

          3.2工程部、綜合辦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監督管理。

          3.3凡我公司從事與危險物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

          四、管理

          1.各部門應在各工序或場所設置必要數量的臨時廢物回收設施,將危險廢物行分類收集,然后運到指定存放場所存放。

          2.接觸危險廢棄物人員,需穿戴規定勞保用品,做好自身防護。

          3.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各分類標示應清楚,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存。

          4.危險廢物存放區應設置危險識別標志,由指定人員負責存放管理,并建立臺賬,明確廢棄物種類或名稱、來源、進出量、管理者簽名等

          5.危險廢物存放區域應放置消防設施,以防止發生緊急事件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險廢物廢物儲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滲透水流的措施。

          7.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

          8.管理責任者要對危險廢物存放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整理、整頓,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蟲滋生。

          9.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特別是有害廢棄物。

          10.危險廢物倉庫嚴禁閑人進入,如確需進入庫區,須經批準后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保管員離開必須鎖好門。

          11.處置單位應具備廢物回收、處置相應的資質,并有相關證明文件。本公司與之簽訂廢物委托處理合同并將廢物委托其處理。

          12.設立專用空間并由專人負責保管以防止被錯誤取用發生危險或造成污染,當危險廢物達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與綜合辦負責聯絡合同廠商處理。

          13.廢棄物的清運處理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工程部與綜合辦保存。

          五、應急措施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最新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的有效監督,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聯單實施監督管理。

          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聯單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和設有地區行政公署的行政區域,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的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本辦法以下統一簡稱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

          產生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六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經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后,將聯單第一聯副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二聯交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單第一聯正聯及其余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第七條

          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單位欄目,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將危險廢物安全運抵聯單載明的接受地點,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第三聯、第四聯、第五聯隨轉移的危險廢物交付危險廢物接受單位。

          第八條

          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聯單填寫的內容對危險廢物核實驗收,如實填寫聯單中接受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

          接受單位應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十日內交付產生單位,聯單第一聯由產生單位自留存檔,聯單第二聯副聯由產生單位在二日內報送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單位將聯單第三聯交付運輸單位存檔;將聯單第四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五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二日內報送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危險廢物接受單位驗收發現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應當及時向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產生單位。

          第十條

          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延長聯單保存期限的,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聯單。

          第十一條

          省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檢查聯單運行的情況,也可以委托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聯單運行的情況。

          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如實匯報情況。

          第十二條

          轉移危險廢物采用聯運方式的,前一運輸單位須將聯單各聯交付后一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后一運輸單位必須按照聯單的要求核對聯單產生單位欄目事項和前一運輸單位填寫的運輸單位欄目事項,經核對無誤后填寫聯單的運輸單位欄目并簽字。經后一運輸單位簽字的聯單第三聯的復印件由前一運輸單位自留存檔,經接受單位簽字的聯單第三聯由最后一運輸單位自留存檔。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聯單的;

          (二)未按規定運行聯單的;

          (三)未按規定期限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四)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聯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印制。

          聯單共分五聯,顏色分別為:第一聯,白色;第二聯,紅色;第三聯,黃色;第四聯,藍色;第五聯,綠色。

          聯單編號由十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位、第二位數字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三位、第四位數字為省轄市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五位、第六位數字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其余四位數字由發放空白聯單的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流水號依次編制。聯單由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其編號第三位、第四位數字為零。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最新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 為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浙江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危險廢物(不含放射性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態、半固態、液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

          第四條 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五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衛生、海事、海洋與漁業、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督促海上從事油污水和含油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的單位按本辦法規定送有資質單位規范處置危險廢物。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等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處置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第六條 按照《浙江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本市設立統一的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場所,承接全市適宜焚燒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

          對不能焚燒處理的工業固廢和危險廢物,應在舟山本島和某些行業集聚的縣(區)或大島建設危險廢物填埋場所,進行有效處置。

          各縣(區)可根據需要適當設立專門從事危險廢物收集活動的經營點,負責本區域危險廢物的收集工作。

          第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對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接受檢查。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八條 建設產生危險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第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時如實向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當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數量及去向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原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及時與危險廢物收集點或集中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協議。

          新建項目應在項目環保審批前落實危險廢物的處置去向,并在試生產前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協議。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對暫時不利用、處置或者不能利用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設規范的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并設置專門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危險廢物貯存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進行處置或委托依法設立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代為處置;不依法處置的,除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 產生或經營危險廢物的單位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第十五條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應當制定危險廢物接收、運輸、貯存、處置、檢測、操作運行等規范和安全防護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實行有償使用,其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必須嚴格管理和維護,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關停。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損壞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

          第十七條 收集、運輸、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危險廢物特性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進行分類包裝;包裝容器的外面必須具有表示危險廢物形態、性質的識別標志,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運輸工具必須持有交通部門核發的從事危險廢物運輸的道路運輸證及公安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準運證明和危險品運輸通行證,并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十八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容器、包裝物或者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

          第十九條 為減少轉移過程的污染風險,危險廢物處置實行集中就近處置原則。本市已建有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或利用設施并具有相應種類危險廢物的處置或利用能力的,產生和經營危險廢物的單位不得擅自異地轉移危險廢物。

          第二十條 轉移危險廢物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應當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在我市范圍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省內跨市轉移危險廢物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第二十一條 危險廢物轉移申請被批準后,申請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并填報《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3日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運輸危險廢物的,還應當遵守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采取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條款規定予以處罰,同時按省規定,納入企業信用信息記錄,供相關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資質認定、年檢年審等管理活動中使用,為金融部門信貸決策提供參考。建立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情況。

          海事、海洋與漁業等涉海的行政主管部門按《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條款規定對危險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法規條款規定對醫療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條款規定對病死畜禽污染環境的行為予以處罰。

          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危險廢物運輸有關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實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占侵笧檫\輸、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而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

         。ǘ┵A存是指為利用、處理和處置而暫時性保存危險廢物的活動。

          (三)利用是指通過回收、加工、循性利用等方式,從危險廢物中提取或者轉化為可以利用的資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動。

         。ㄋ模┨幚硎侵父淖兾kU廢物的物理、化學特性使之無害,或者減少已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數量,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

         。ㄎ澹┨幹檬侵笇⑽kU廢物消納或者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場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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