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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時間:2023-10-21 14:40:51 澤濱 制度 我要投稿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傷亡事故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1

          1、總則

          1.1目的

          為實現公司科學化、制度化管理運營,建立規范有序的人員管理機制,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原則,對于員工工傷采取積極處理的態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處理員工工傷(含未參保的員工)所有相關事宜的管理工作,并為相關處理人員提供管理依據。

          1.3權責屬性

          本制度規定員工工傷實際處理的權責單位為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并有權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及監督執行,在執行本制度時各中心部門、廠區應予以積極配合執行。

          2、工傷認定原則

          1.工傷認定的對象必須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被錄用的員工,聘用期間使用假身份證受傷和不在合同期內的員工,不在認定范圍內;員工須知中應予以明確;

          2.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工作場所內,第一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員工受上級領導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公司安保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個人原因及非工作職責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法規的情形所受到的傷害,不在處理范圍內,但維護公司利益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除外;

          5.職業病目錄條款中涵蓋公司經營活動的職業病;

          6.公司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等交通事故傷害的,員工須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鑒定書;

          7.其他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場所內受傷情形,公司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態度積極先行處理,如:車輛送至治療、墊付醫藥費等,但是否按工傷情況處理,也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上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審批。

          8.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飲酒、吸毒、自殺或自殘的情況不在工傷處理范圍內。

          3、工傷處理原則

          1.公司不對員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做出處理;

          2.在處理員工工傷的過程起始至結案,相關的所有醫學治療記錄、資料、照片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且不得復印;

          3.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鑒定書原件,應在第一時間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

          4.處理員工工傷原則上應遵循“專人始接受,處理至結案”的原則,相關政策、信息等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一人傳遞給受傷員工,相關費用的申請、報銷、結案亦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專人完成;

          5.在處理員工受傷的第一現場時,如發現員工有喝過酒的情況,本著積極處理、負責任的原則,可先行送醫院治療,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在治療過程中可與醫院協商給員工做酒精測試,留下相關測試結果;

          6.員工本人提出需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應符合在受傷痊愈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難的情況,必須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同意,方可執行,原則上公司不主動申請;

          7.關于申請殘疾(如:辦理殘疾證)等事宜屬于政府社會管理的范圍,不屬于公司處理的范圍;

          8.經審批需要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員工,必須經治療其病情穩定后,方可進行,原則上以主治醫生的病歷填寫情況為準,不得提前申請鑒定;

          9.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必須選擇社保中心定點醫院送至受傷員工治療;

          10.員工工傷原則上使用公司車輛,必要時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情況緊急應由醫院提出(最好有書面證明);

          12.陪護人員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協調指派,直到醫療期或直至恢復期完畢,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應當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如當事人傷勢嚴重,應及時向上級匯報。

          13.在治療過程中,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如受傷員工提出,需有其簽字確認的書面情況說明,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同意后,方可執行,否則所帶來的醫療風險由責任人承擔;

          14.任何人員不得在未申請和受傷員工病情不穩定的條件申請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否則所有后果由申請人承擔,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

          4、員工工傷調查與申報

          4.1 員工工傷調查

          1.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當事人應立即向其上級主管報告,當事人不能報告的,由知情人向當事人上級報告;

          2.當事人上級接報告后立即向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報告,情況緊急時可指派他人及時代為報告,請求支援并同時報告其傷情。

          3.當事人傷勢較輕﹙無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嚴重傷害;無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暫不報總經理,確認比較嚴重或無法確認是否嚴重的辦公室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按總經理指示執行。

          4. 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有責任在事故發生起12小時內,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寫明受傷的大致情況,并按相關流程審批,上報至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

          5.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再上報《員工工傷報告表》的同時,應上報具體的工傷事故報告及整改措施(a4紙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闡述;

          4.2 員工工傷申報

          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或運營中心指定的經辦人,應在上報得到審批后,方可申報工傷;

          2.受傷員工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待治療結束之后處理;

          3.已辦理工傷保險的員工,無論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發30天內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不得超期;

          5、費用申請與報銷

          5.1 費用申請

          1.員工工傷費用的申請,應由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員工工傷費用申請表》,因緊急情況無法填寫申請表的'情況,可以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代為填單申請,申請金額依照表單規定項填寫預估費用,不得只填寫一個預估總額;

          2.員工工傷費用申請應遵循“一人負責”的原則,即:費用的申請人統一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不得出現費用的申請人為兩人以上的情況,其他人幫助申請費用事應填寫“代理人”;

          3.員工工傷費用可以多次申請;

          4.受傷員工認定為工傷,但未辦理保險的情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5.2 費用報銷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交通費、餐費等雜費,必須每月依照流程報銷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準的治療費用單據(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可在結案時一并報銷;

          2.費用報銷時,因已填寫工傷費用專用申請表,所以只填寫通用型費用報銷單的報銷部分,不必填寫申請部分;

          3.認定工傷員工未辦理保險的情況,在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餐費、交通費等雜費,依照參保員工的工傷規定處理(每月報銷),治療費用(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與其他費用一樣也每月報銷一次;

          4.員工工傷費用的報銷原則上不得使用“白條”、“無效收據/發票”的情況;

          5.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不得虛報、謊報,否則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必要時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6、員工工傷期間考勤與工資處理

          6.1 考勤處理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應按照公司相關請假制度執行,依照相關流程審批;

          2.員工工傷治療期間,由員工本人或代理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后簽字確認;

          3.員工工傷恢復期間,由其治療的主治醫師出具的休假證明單(病假單)或者與主治醫師協商在其病例中予以書面明確,根據上述時間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后簽字確認;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2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后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善后,并明確事故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1、公司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部門)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幫助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根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后,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于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

          ②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③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④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⑤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承擔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承擔。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鑒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愈后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0、本實施辦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盡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及工會。

          第三章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偽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后確定為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鑒定機構鑒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系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核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準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并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系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于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后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準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鑒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鑒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愈出院后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后,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適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員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由生產品質處歸口管理。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4

          一、為保障員工在發生工傷后獲得醫療救治和職業康復,以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員工(不含公司給予辦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人員)。

          二、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意外傷害的;

          5、從事維護公司利益活動的;

          6、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傷害的

          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因犯罪、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傷亡的;

          2、自殺或自殘的;打架斗毆導致傷亡的;

          3、醉酒導致傷亡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單位工傷事故發生后,各人力資源專員必須在24小時內填寫《單位職工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辦公室和安全生產部門,并在7日內將所需材料報齊。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工傷材料的單位,其工傷費用全部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以工資表形式扣除。情節嚴重的,在公司范圍內給予通報。

          五、建立工傷責任界定制度。發生的工傷事故,辦公室門都要配合有關部門調查鑒定,進行責任界定,以此確定公司與職工的`分擔比例。

          六、工傷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受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七、員工因工受傷期間待遇

          1、員工工傷醫療期間工資停發,改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照發。

          2、需住院治療的,交通費和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

          3、工傷醫療過程中治療非工傷疾病時,傷病費用不能混合報銷。

          4、由公司指派員工陪床,陪床期間工資及福利待遇照發;由受傷員工親屬(非本公司員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標準發給生活費。

          八、經醫療或勞動部門認定工傷治愈,原單位應安排適當的工作,并支付工資。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所在單位發給降低部分70%的傷殘補助。

          九、因工傷所致而不能適應本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規定的退休條件的,依據公司確認的本人實際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退職補助金,此后公司與其本人的一切關系隨即終止。

          十、員工因工致殘經鑒定為一至四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出工作崗位,辦理內部退休手續,每人每月發給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員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500元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員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000元喪葬費。

          十二、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因工傷殘人員,退休后因舊傷復發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標準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工傷,應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如賠償金額低于工傷待遇標準,差額部分公司給予補齊。

          十四、員工工傷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5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現特制定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1)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2)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3)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4)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事故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主管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主管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工傷報案備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3、申報內容:

          按《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申報。

          4、受理部門:

          部門主管將《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如實填寫并報與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并在工傷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部門主管在調查事故詳細經過中,可再次根據事件經過清楚記錄報行政管理部確認是否屬于工傷,行政管理部初審,總經理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五、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并報告總經理,行政管理部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1)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傷者送往就近的醫院。

          (3)事故發生要及時上報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及相關應急人員,到現場調查拍照、取證。

          2、若發生重大事故的,應保護好事故現場,盡快報告總經理和行政管理部,在24小時內由行政管理部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據部門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書面報告,填寫安全事故分析報告,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辭退、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2、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主管的相應責任,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績效考核扣分、降職、經濟處罰。

          (1)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3、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其本人承擔;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公司承擔。

          4、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程度,對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事故嚴重程度較小的,對部門主管、主要和次要責任人都進行書面警告,并對部門主管經濟處罰500元,主要責任人經濟處罰300元,次要責任人經濟處罰100元;事故嚴重程度較大的,對部門主管降職,并經濟處罰1000元,對主要責任人實行辭退,并經濟處罰500元,次要責任人實行記過,并經濟處罰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九、附件:

          1、《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

          2、《員工工傷報告表》;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6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快速、及時、妥善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做好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組織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維護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保定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重傷30人以上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縣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

          3、市政府認為性質特別嚴重、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其它安全生產事故。

          (四)工作原則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

          4、反應及時,措施果斷。

          5、依靠科學,依法規范。

          6、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二、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一)市應急救援指揮部

          1、組成人員與單位

          市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主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安全監管局長及公安局長擔任副總指揮,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廳、市發展改革委、市安監局、市建設局、市國資委、市公安局(含消防、交警等,下同)、市交通局、市環保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商務局、市質監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旅游局、市氣象局、市監察局、市海事局、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集團、保定供電公司、河北電信保定分公司、河北移動保定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以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2、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統一指揮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的應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2)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3)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的工作。

          (4)建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準確、全面地發布信息。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理的需要,市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各單位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可對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并依法對事故區域實行封鎖。

          (二)市指揮部組成機構及職責

          市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安全保衛組、現場救援組、專家技術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新聞報道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具體承擔事故救援和處置各項工作。各專業組主要職責如下:

          綜合協調組:由市政府辦公廳、市安全監管局為主負責,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報告,通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專業處置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報告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組織召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會議。

          安全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為主負責,組織警力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道路進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現場救援組:由市公安局和市安監局為主負責,組織協調消防等警力以及工程搶險、礦山救護等專業搶險隊伍,進行搶險救援。

          專家技術組:根據事故性質,由市指揮部指定有關部門牽頭負責,在先前建立的專家資料庫中選擇并組織有關專家為搶險救援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

          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局為主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和專家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處置。

          后勤保障組:由市交通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局為主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運輸保障和物資保障等工作。

          新聞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安監局等部門配合,組織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信息發布工作。各新聞媒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新聞報道工作。

          事故調查組:由市安監局為主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取證,配合上級調查組開展對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市海事局為主負責。

          善后處理組:市指揮部責成有關部門負責,及時、妥善處理傷亡人員的各項善后工作。

          事故發生后,在總指揮或總指揮指定的負責人沒有到達事故現場前,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暫時履行總指揮職責。

          市指揮部根據事故發展態勢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特別必要時請求駐保部隊和武警支隊增援。

          三、事故預防與應急準備

          (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各項事故預防工作,堅決防止各類安全安全事故發生。

          (二)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及時制訂完善本地區、本行業和本單位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明確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并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變化和演練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預案應及時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各級政府應當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完善應急信息網絡,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落實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并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隊為骨干的必要的應急救援隊伍。

          (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五)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周密細致的演練計劃。演練過程中要認真檢查預案,發現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完善,演練結果要及時總結評估。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期間通訊系統是否能正常運作;

          2、現場人員是否能安全撤離;

          3、應急救援機構能否及時參與事故搶救;

          4、有關搶險設備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進一步擴大;

          6、各應急救援組織執行任務的能力和相互間的協調能力,能否充分有效地調配、利用各項應急資源和應急力量。

          四、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一)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做到:

          1、電話報警和先期搶險

          (1)迅速撥打“110”、“119”報警并發出警報信號,同時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2)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組織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3)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4)配合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現場情況、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和事故可能發生的后果等有關信息;

          (5)提供相應的救援裝備和救援力量。

          2、書面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送當地縣(市、區)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由縣(市、區)政府迅速轉報市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按規定逐級報告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名稱、發生時間、詳細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3)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二)“110”、“119”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市政府值班室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值班室以及市指揮部有關行政領導。

          (三)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當地縣(市、區)政府值班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接到報告的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按照本預案規定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上報最新調查情況。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特大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六)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事故發生單位、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七)事故現場要求:

          1、現場指揮和各專業救援隊伍之間保持良好的通訊聯系;

          2、救援車輛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調度,并按現場交通管理人員的要求行駛和停放;

          3、對易燃、易爆危險物質大量泄漏救援,應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應急救援人員應嚴格著裝規定,不得穿著如帶釘的鞋、化纖衣物等容易引起火星的服裝,并及時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

          4、對有毒物質泄漏的處置,必須使用正壓自給式防毒面具,對皮膚有危害物質的處置,必須穿全封閉化學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等;

          5、事故污染區域應有明顯警戒標志。

          五、應急救援處理

          (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搶救措施,進行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當事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二)負責應急搶險救援的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確定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時,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

          啟動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由市指揮部總指揮或總指揮指定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人員和救援人員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相應控制措施。

          (四)為了有效開展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各有關部門按職能具體分工如下:

          1、公安部門負責事故現場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等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及可能發生的刑事案件,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觀者進入事故現場和事故危險區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區內的人員疏散和撤離;確定死亡人員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傷員家屬等。

          2、安監部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綜合協調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救援、事故調查和搶險救援信息發布等工作。

          3、交通、市政、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負責盡快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氣、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4、氣象部門負責提供事故發生地當時及搶險救援可能延續時間內的氣象要素實況和預報,必要時還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趕赴現場,協助查明事故原因、進行應急救援。

          5、環保部門負責事故發生后各項環保指標的監測,并及時提供監測分析報告。

          6、衛生部門負責組織急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傷員。

          7、海事部門負責水上交通管制和救援等工作。

          8、發改委、交通、商務等部門負責搶險救援物資的調配、供應和運輸工作。

          9、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負責群眾轉移安置工作、善后處置和工傷保險等相關工作的`指導協調。

          10、國資部門參與由其監管的國有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指導、檢查和督促企業的應急工作。

          11、其它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各項工作。

          (五)安全生產事故的專業搶險救援工作,分別由下列部門負責:

          1、火災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

          2、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負責,市環保局、市氣象局、市質監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市安監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5、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專業搶救,由市海事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市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應按中心指令協同配合處置。

          6、礦山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安監局牽頭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市公安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7、各類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建設局牽頭負責,市公安局、安監局、城管局、國土資源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8、城市燃氣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集團牽頭負責,市公安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9、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質監局牽頭負責,市公安局、市建設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10、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處置由市發改委和保定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

          13、其他事故專業搶救,分別由其行業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指定部門牽頭負責,市公安局、市安監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六)參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本預案等有關規定,及時采取各種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七)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積極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六、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在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救援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二)在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和《河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三)在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過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當事人,由公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一)市公安、安監、建設、環保、商務、衛生、市政、海事、質監、電力等各有關部位和單位,要根據自身的行政管理職責,按照本預案要求,制定完善相關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或實施方案,并報送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本預案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預案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必要時及時修訂。

          (三)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7

          1、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員應立即停車,采取可行的措施避免事故擴大,有人員傷亡時應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并保護現場,并迅速撥打122向公安交警部門報案,向120急救中心報急救。

          2、事故發生后,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向公司領導和車管部管理人員報告,向保險公司報案;企業應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向行業主管安全管理監督部門報送事故快報。

          3、事故快報應按照將事故發生的詳細地點、駕駛員姓名、車牌號、從業資格證號、行駛的線路或類別、造成傷亡人數以及簡要的事故發生過程、大致事故責任劃分等情況盡快報行業主管部門,不得延報、瞞報、漏報。

          4、公司各部門接到事故緊急報案電話后需緊急救援時,應積極組織力量,趕赴事故現場,組織現場處理和救助工作。負責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損失情況等。

          5、發生一般事故,駕駛人員必須立即向車管部報告,車管部接到報告后,需要急救時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現場處理。

          6、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車管部門應立即向公司主管安全經理和公司負責人報告,當需要啟動應急預案時,總經理和主管安全經理先向緊急搶險組發出指令,奔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施救,安置傷員。安置組和后勤保障組迅速集合,聽候安排。

          7、事故的`分析調查:凡發生事故應立即進行調查分析,調查分析應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嚴肅認真,要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針對本企業或外企業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時召開分析會,分析原因,總結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8

          為了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及時、準確、嚴肅地處理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措施,制止“三違”行為,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發現者,應立即依順序報告班長、工段長、車間專職安全員、車間主任等有關領導,知情不報者,扣除獎金500元。

          2、車間領導立即向分調安全科及有關領導匯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若超過2小時,對車間領導按總廠有關條例進行處罰。

          3、傷亡事故發生時,工段要積極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要盡力保留下圖像資料,以便及時準確查找原因。

          二、事故調查

          1、不論發生輕、重、死亡以及未遂的`安全事故,都應按“四不放過”原則召開事故分析會。

          2、事故調查要求實事求是,要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性質,明確事故的責任者,并提出處理意見。

          3、事故分析會要求崗位人員及知情者積極配合調查,認真進行事故分析,查清其原因,不得隱瞞,虛夸事實。

          4、事故單位在事故原因查清后,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及時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中應附會議記錄、示意圖及責任者的書面檢查等資料。

          三、事故處理

          1、在事故原因調查清楚后,對事故的責任者應明確處理意見。

          2、輕傷事故:扣罰工段2000元,直接責任者警告或記過處分,并扣罰當月獎金,正付工段長、當班班長通報批評,扣罰半月獎金。

          3、重傷事故:否決該工段當月獎金的50%,直接責任者記過處分,下至三崗半年,正付工段長、當班班長警告處分,扣罰當月獎金。

          4、死亡事故:否決該工段當月全部獎金,直接責任者記大過處分,下至三崗一年,免去工段安全員、當班班長職務,扣罰兩個月獎金。正工段長記過處分,扣罰兩個月獎金。

          四、防范措施

          1、對事故的責任者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嚴格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2、組織職工進行深刻反省,認真吸取教訓。

          3、對事故原因,提出行之有效地治理措施,并監督其實施情況。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9

          1、目的

          1.1及時、準確地掌握工業區員工傷亡事故的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發生,以保證生產安全,搞好勞動保護工作。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本工業企業安全事故的管理。

          3、權責

          3.1工業區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督和管理。

          3.2工業區安全管理負責人負責本制度的檢查、考核。

          4?定義

          4.1傷亡事故:凡屬本工業區的員工(包括臨時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4.2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火災造成的人身傷亡或一定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4.3設備事故: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設備、動力、電訊、儀表(器)、容器、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4生產事故:由于違章指揮,或者違反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和勞動紀律,造成停(減)產,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4.5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4.6交通傷害事故:指企業所屬機動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4.7?環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種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嚴重超標排放,污染大氣、水源、環境的事故。

          管理內容

          5.1事故分級

          5.1.1傷亡事故等級劃分: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2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3火災爆炸事故等級劃分:特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一般火災事故。

          5.1.4生產設備事故等級劃分: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2事故報告程序

          5.2.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除立即處理外,應立即以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或逐級上報公司主管部門、辦公室。各級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逐級如實報告,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5.2.2?輕傷事故應在24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部門、公司負責人。

          5.2.3?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各類重大事故,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向工業區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另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

          5.2.4對重傷、死亡事故、重大事故,企業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在規定時間內(15天最長不超過30天)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5.2.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應同時報衛生行政部門;爆炸、火災事故應同時報公安部門。

          5.2.6緊急狀態下可直接撥打110、120、119等救援電話,撥打110、120、119等救援電話后,公司安全組應及時派人到路口指引有關人員進行廠區。

          5.3事故調查

          5.3.1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要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辦理。

          5.3.2輕傷事故由廠長組織生產、技術、安全、車間等有關人員等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3.3對重大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公司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協助公司上級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區的安監部門、公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3.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5.3.5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出事故調查報告。

          5.3.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4事故處理:

          5.4.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本工業區及其下屬企業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5.4.2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傷亡事故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3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4對防止事故和搶救有功人員,工業區給以表彰、獎勵。

          5.5事故補償由辦公室人事主管部門按有關工傷保險政策執行。

          5.6數據歸檔

          事故處理結案后,由下屬企業安全部將下列數據歸入檔案:(另備一份教育工業區安全管理機構。

          5.6.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5.6.2職工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5.6.3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物證、人證材料。

          5.6.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6.5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5.6.6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5.6.7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病歷、檢驗報告等)。

          5.6.8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數據。

          5.6.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5.6.10有關事故的通報、演示文稿和文件。

          5.6.11注明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本規定解釋權歸工業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10

          1.目的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職工的傷亡事故,防止事故擴大,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損失,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部發生的工傷事故報告。

          3.職責

          各部負責制造現場傷亡事故的報告處理。

          死亡事故有綜合科按規定的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并協助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4.工作程序

          4.1事故的分類

          4.1.1一般事故

          a.輕傷事故:人員造成輕微上海或財產損壞不超過3000元的事故;

          b.重傷事故:《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各種重傷事故或財產損失在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3號令)的規定劃分。

          4.2事故的報告

          4.2.1如有傷亡事故發生,最先發現的人應立即向部門安全員報告,部門安全員向部長報告,部長向主管安全的經理報告,企業負責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部門、人員姓名、事故的損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處理步驟等。并按照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4.2.2一般事故,部長必須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填寫事故報告書,在事故發生后兩天內送總經理和綜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綜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3號令)的規定進行事故報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報告書在7天內分送總經理和主管單位。

          4.2.4勞務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人員的.事故報告由本單位進行報告,但應說明傷亡者單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4.3事故的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后,由工程部根據制造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救治,并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對傷亡者家屬進行妥善安置。

          各級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應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對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

          4.4事故報告的管理

          發生傷亡事故后要及時、如實上報,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有延遲上報等情況,責任人應受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應受到刑事處罰。

          綜合科對一般事故的報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對工程部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總經理和主管安全副經理對重大事故的報告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對綜合科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綜合科應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檔案,按時、如實填寫企業工傷事故的統計內容。

          上述內容列入該部門年度績效考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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