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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時間:2022-06-09 08:25:1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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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在當下社會,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條例,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條例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條例1

          倉庫由貯存物品的庫房、運輸傳送設施(如吊車、電梯、滑梯等)、出入庫房的輸送管道和設備以及消防設施、管理用房等組成。

          倉庫按所貯存物品的形態可分為貯存固體物品的、液體物品的、氣體物品的和粉狀物品的倉庫;按貯存物品的性質可分為貯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倉庫;按建筑形式可分為單層倉庫、多層倉庫、圓筒形倉庫。

          倉庫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一旦發生火災往往損失大、影響廣,因此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定要重視,千萬不能疏忽大意。

          一、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組織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時,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專職消防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倉庫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二、倉庫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0.3m。

          三、倉庫裝卸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

          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防靜電的措施。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四、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保護。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

          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五、倉庫火源管理措施

          庫區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六、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處寒冷地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采取防凍措施。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條例2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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