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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倉庫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鋰電池倉庫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鋰電池倉庫管理制度 1
由于鋰是一種特別容易發生化學反應的金屬,易延伸和燃燒,鋰電池包裝和運輸,如處理不當,易燃燒和爆炸,事故也時有發生,因此特對鋰電池倉庫管理做如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屬危險品;為保障后續搬運運輸安全,所有鋰電池(組)須通過UN38.3測試;
(2)因鋰電池特性問題,所以儲存環境要在18-25度內。
(3)濕度要求:有效控制倉庫濕度,避免倉庫長時間處于極端濕度(相對濕度高于90%或者低于40%)
(4)鋰電池倉庫應用磚墻實體相隔,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
。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配備品種數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6)有鋰電池的地方,一定要有嚴禁吸煙等一些違禁條例規定
。7)不準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
二、儲存要求:
。1)電池應貯存在通風良好、干燥和涼爽處高溫和高濕可能損害電池性能和/或腐蝕電池表面。
(2)電池紙箱不應該堆得超過規定的`高度如果過多的電池紙箱堆在一起,底層的紙箱中的電池可能變形,可能出現漏液。
(3) 電池應避免存放或陳列在陽光直射處或會遭受雨淋的地方。電池被淋,絕緣電阻會減小,可能出現自放電和生銹。溫度上升可能損壞電池。
。4) 以原有的包裝存放和陳列電池將去掉包裝后電池亂堆放,易引起電池短路和損壞
。5)對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
三、搬運要求:
(1)進行物料搬運時,無論使用何種搬運工具,都應妥善處理,以防物料掉落或損傷等。
。2)進行物料搬運時,應考慮負荷、疊層、方向性等問題。
。3)使用叉車或推車,其裝載方式應先重后輕,被運物料不可超過通道及電梯門的寬度及高度,速度需適中。
。4)搬運者應使用合格的搬運工具(叉車、推車等)。
(5)電池紙板箱應小心裝卸,粗暴裝卸可能導致電池短路或受損,從而導致漏液、爆炸或著火。
四、處理要求
。1)在與地方法規不抵觸的情況下,鋰(原)電池可作公共垃圾處理。
。2)不要拆卸電池。
(3)除了使用經批準的可控制爐子外,不要用火處理電池。
五、其他要求:
。1)倉庫管理人員要每天檢查貨物信息,如發現儲位不對、帳物不符、品質問題及時反饋和處理,工作結束或下班,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2)每天對倉庫區域進行清潔整理工作,及時清理地面的污物、雜物,并將倉庫內的物料整理到指定的區域內,達到整潔、整齊、干凈、衛生、合理的擺放要求。
(3)倉庫內保持安全通道暢通,杜絕有堆積物,保證人員安全
。4)倉庫內的規劃區域要有明確標識,其中物料擺放區內要分類分小區存放,且有清楚的標識
鋰電池倉庫管理制度 2
1、目的
1.1通過制定倉庫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規定,指導和規范倉庫人員的日常工作行為,對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起到激勵作用。
2、適用范圍
2.1倉庫以及涉及公司物料領用的所有部門。
3、職責
3.1倉庫主管負責倉庫一切事務的安排和管理,協調部門間的事務和傳達與執行上級下達的任務,培訓和提高倉庫人員行為規范及工作效率。
3.2倉管員負責物料的收料、報檢、入庫、發料、退料、儲存、防護工作。
3.3倉管員負責單據追查、保管、入帳。
3.4倉管員負責日常來料貨物的裝卸、搬運等工作。
3.5倉庫主管、iqc、采購人員共同負責對原材料的檢驗、不良品處置方式的確定和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4、管理規定內容
4.1原材料收貨及入庫
4.1.1需嚴格按照“入庫單”的流程進行作業。
4.1.2采購員將“送貨單”給到倉庫后,倉庫需將此物料放在指定的檢驗區內,作好防護措施。
4.1.3倉庫收貨時需要求采購人員給到“送貨單”,沒有時需追查,直到拿到單據為止,倉庫人員有追查和保管單據的責任。
4.1.4必要情況下,倉庫收貨時的原材料必須有采購部提供的'采購訂單(或者說po)拷貝件,否則有權拒絕收貨。
4.1.5倉庫人員與采購共同確認送貨單的數量和實物,如不符由采購人員聯系供貨商處理,并由采購人員在送貨單簽字確認實收數量。
4.1.6倉庫人員對已送往倉庫的原材料及時通知iqc進行物料品質檢驗。
4.1.7對iqc檢驗的合格原材料進行開“入庫單”并經倉庫主管簽名確認后進倉,對不合格原材料進行退貨。
4.1.8倉庫原則上當天送來的原材料當天處理完畢,如有特殊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星期。
4.1.9倉庫對已入庫的原材料進行分區分類擺放,不得隨意堆放,如有特殊情況需在當天內完成。
4.1.10倉庫對不合格的原材料放在指定的退貨區,由倉庫主管、采購共同確定退貨。
4.2原材料出庫
4.2.1需嚴格按照“領料單”、“技術部聯絡單”的流程進行操作。
4.2.2倉庫的生產原材料出庫依據是計劃部提供的bom(即單件用量通知單),生產通知單中生產數量,及公司所規定的原材料損耗進行核料,并由生產副經理級或以上管理人員簽名確認。
鋰電池倉庫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貫徹落實《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鋰離子電池行業企業申請材料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規范條件執行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公示及公告,發布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鋰離子電池行業生產企業,主要包括從事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含電解質)、單體電池、電池組等生產的企業。
第二章申請與審核
第四條申請公告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
(三)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填報《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附后),同時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進行在線申報。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
(四)項目用地權證或用地審批文件;
(五)項目環評批復文件、環?⒐を炇瘴募
(六)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研發中心、技術中心證明文件,有關發明專利證明文件;
(七)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八)第三方機構產品檢測報告(近1年內);
(九)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證明文件;
(十)環境管理體系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等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需提供一份,且(二)至(十二)項材料,需提供企業蓋章確認的復印件。
第七條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且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以正式文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行業機構和專家,采用材料復查和現場抽查的方式完成復核。
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審核過程中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工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工作。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鋰離子電池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規范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同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送紙質材料1份。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公告企業執行《規范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需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名稱變化,企業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組,企業產能產線發生較大變化,企業搬遷新址,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核實。
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監督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公告或已公告的鋰離子電池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已經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二)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以及停產超過1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企業公告資格的,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并責令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內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視為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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