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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游艇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游艇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環境,促進游艇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動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游艇,是指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
本規定所稱游艇俱樂部,是指為加入游艇俱樂部的會員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務的依法成立的組織。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實施全國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檢驗、登記
第四條 游艇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批準或者認可的游艇檢驗規定和規范進行檢驗,并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附加檢驗:
。ㄒ唬┌l生事故,影響游艇適航性能的;
。ǘ└淖冇瓮z驗證書所限定類別的;
。ㄈ┐皺z驗機構簽發的證書失效的;
。ㄋ模┯瓮腥俗兏⒋兏蛘叽圩兏;
(五)游艇結構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設施、設備發生改變的。
第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應當取得船舶國籍證書。未持有船舶國籍證書的游艇,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
申請辦理船舶國籍登記,游艇所有人應當持有船舶檢驗證書和所有權證書,由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后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
長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國籍登記,參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員培訓、考試和發證
第七條 游艇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門的培訓、考試,具備與駕駛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應急反應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人員不得駕駛游艇。
第八條 申請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隄M18周歲未滿60周歲;
(二)視力、色覺、聽力、口頭表達、肢體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ㄈ┩ㄟ^規定的游艇操作人員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第九條 申請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的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考試。
申請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應到培訓或者考試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符合發證條件的有關材料。
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符合發證條件的,發給有效期為5年的相應類別的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第十條 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類別分為海上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和內河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第十一條 持有海船、內河船舶的船長、駕駛員適任證書或者引航員適任證書的人員,按照游艇操作人員考試大綱的規定,通過相應的實際操作培訓,可以分別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和內河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 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足6個月時,持證人應當向原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符合換證條件中有關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給予換發同類別的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丟失或者損壞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從事游艇操作人員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船員培訓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批準。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條 游艇在開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員應當做好安全檢查,確保游艇適航。
第十五條 游艇應當隨船攜帶有關船舶證書、文書及必備的航行資料,并做好航行等相關記錄。
游艇應當隨船攜帶可與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游艇俱樂部進行通信的無線電通信工具,并確保與岸基有效溝通。
游艇操作人員駕駛游艇時應當攜帶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第十六條 游艇應當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的規定,辦理為期12個月的定期簽證。
第十七條 游艇應當在其檢驗證書所確定的適航范圍內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樂部在第一次出航前,應當將游艇的航行水域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時,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備案范圍,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樂部應當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名、航行計劃、游艇操作人員或者乘員的名單、應急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 游艇航行時,除應當遵守避碰規則和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特別航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游艇應當避免在惡劣天氣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況下航行;
(二)游艇應當避免在船舶定線制水域、主航道、錨地、養殖區、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區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確需進入上述水域航行的,應當聽從海事管理機構的指揮,并遵守限速規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區、安全作業區航行;
。ㄈ┎痪邆涮枱艏捌渌购綏l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ㄋ模┯瓮Р坏贸^核定乘員航行。
第十九條 游艇操作人員不得酒后駕駛、疲勞駕駛。
第二十條 游艇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停泊。
游艇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應當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風以及便利人員安全登離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專用水域屬于港口水域的,應當符合有關港口規劃。
第二十一條 游艇在航行中的臨時性停泊,應當選擇不妨礙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錨地、禁航區、安全作業區、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內停泊。
第二十二條 在港口水域內建設游艇停泊碼頭、防波堤、系泊設施的,應當按照《港口法》的規定申請辦理相應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 航行國際航線的游艇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船舶進出口岸的規定辦理進出口岸手續。
第二十四條 游艇不得違反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水域排放油類物質、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游艇應當配備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裝置、垃圾儲集容器,并正確使用。
游艇產生的廢棄蓄電池等廢棄物、油類物質、生活垃圾應當送交岸上接收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條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負責。游艇所有人應當負責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游艇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保證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員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樂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應當與游艇俱樂部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維護、保養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責任。
游艇俱樂部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及其與游艇所有人的約定,承擔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
第二十六條 游艇俱樂部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并具備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ǘ┚哂邢鄳挠瓮О踩2此,配備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設施,配備水上安全通信設施、設備;
(三)具有為游艇進行日常檢修、維護、保養的設施和能力;
。ㄋ模┚哂谢厥沼瓮U棄物、殘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具備相應的應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條 游艇俱樂部依法注冊后,應當報所在地直屬海事局或者省級地方海事局備案。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或者省級地方海事局對備案的游艇俱樂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應當進行核查。具備第二十六條規定能力的,予以備案公布。
第二十八條 游艇俱樂部應當對其會員和管理的游艇承擔下列安全義務:
(一)對游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開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環境知識和應急反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規定,落實相應的措施;
。ㄈ┍U贤2此蚧蛘咄2袋c的游艇的安全;
。ㄋ模┖瞬橛瓮、游艇操作人員的持證情況,保證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員持有相應有效證書;
。ㄎ澹┫蛴瓮峁┖叫兴璧臍庀蟆⑺那闆r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務;遇有惡劣氣候條件等不適合出航的情況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禁止出航的警示時,應當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經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員情況,并做好記錄備查;
(七)保持與游艇、海事管理機構之間的通信暢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內部管理的應急演練和游艇成員參加的應急演習。
第二十九條 游艇必須在明顯位置標明水上搜救專用電話號碼、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水上安全頻道和使用須知等內容。
第三十條 游艇遇險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員及其他乘員、游艇俱樂部以及發現險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員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游艇俱樂部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救援到達之前,游艇上的人員應當盡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員及其他乘員對在航行、停泊時發現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需要施救的,在不嚴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游艇應當盡力救助水上遇險的人員。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游艇、游艇俱樂部和游艇操作人員培訓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游艇俱樂部和游艇所有人應當配合,對發現的安全缺陷和隱患,應當及時進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游艇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責令游艇立即糾正;未按照要求糾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游艇臨時停航、改航、駛向指定地點、強制拖離、禁止進出港。
第三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游艇俱樂部不再具備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將其從備案公布的游艇俱樂部名錄中刪除。
第三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員培訓許可擅自從事游艇操作人員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 游艇操作人員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扣培訓許可證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的處罰:
。ㄒ唬┎话凑毡疽幎ㄒ蠛陀瓮Р僮魅藛T培訓綱要進行培訓,或者擅自降低培訓標準;
(二)培訓質量低下,達不到規定要求。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和必備的航行資料的,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航行;對游艇操作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3至12個月。
違反本規定,在內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暫扣游艇;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游艇操作人員操作游艇時未攜帶合格的適任證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游艇操作人員持有的適任證書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吊銷該適任證書,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游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丛诤J鹿芾頇C構公布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停泊,或者臨時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ǘ┯瓮У暮叫兴虺鰝浒阜秶,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樂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將船名、航行計劃、游艇操作人員或者乘員的名單、應急聯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游艇從事營業性運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船舶的管理規定,辦理船舶檢驗、登記和船舶營運許可等手續。
第四十四條 游艇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交納相應的船舶稅費和規費。
第四十五條 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游艇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生產調度工作,保證生產組織系統高效、有序、順暢進行,最大限度發揮生產能力,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調度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以生產經營計劃為依據,在生產領域中科學、均衡地組織生產,及時發現,研究和處理生產活動中出現在問題,確保生產計劃的全面完成。
第三條 生產調度人員要全面了解企業的生產工藝流程和崗位職責流程及生產經營情況,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合理安排和協調,以使生產系統達到高效率,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四條 生產調度工作必須妥善處理產量與質量、效益,生產與安全等關系。
第二章 生產調度組織系統
第五條 公司的調度指揮系統包括以生產副總經理為首、以總調度室(生產協調部)為中心、由各工區、車間、部室領導和技術人員參加的調度管理網。
第六條 總調度室部最根本的任務是負責全礦生產組織,組織協調物料平衡,依據生產計劃,保證生產均衡、有序、順暢的進行。
第七條 日常調度工作必須堅持集中統一的原則,在生產副總經理領導下,對全公司的生產活動進行集中指揮、統一調度。
第八條 各生產單位及有關部門,每天早會必須按時和如實向調度室匯報本部門當天的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并認真貫徹、落實調度會議和調度室發出的各項調度指令,不得遲誤。
第九條 公司實行總調度長負責制,由總調度長行使對企業日常生產的指揮權,必要時可直接調度到班組和崗位。
第十條 調度指令具有權威性,基層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協作配合,貫徹執行。生產調度有權撤銷各生產單位作出的不符合生產規律或不利于綜合平衡的決定,各生產工區、車間必須服從,如有不同意見,可提請分管領導和有關領導裁定。但在未裁定前,必須按生產調度的決定執行。
第十一條 調度室解決和處理問題,要迅速果斷、有預見性,堅持準確性和及時性。發生緊急情況,立即提出對策并付諸實施,并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
第三章 總調度室職責
第十二條 負責制定生產經營計劃和現場作業質量管理計劃,報公司批準后,按計劃分階段組織生產,準確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狀態,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相互脫節和失調的現象,確保各單位全面完成生產計劃。
第十三條 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和各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或傳達生產作業計劃的執行情況與存在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檢查生產單位及有關職能部門執行生產調度會決議落實情況,檢查各生產進度和設備運行及質量指標的生產安排。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的需要,有權用調度命令或調度通知的方式,責成有關方面限期解決某些問題;有權指揮和調度本企業各車間及有關職能部門的人力、物力、工具和設備的使用。
第十六條 生產調度發現違章作業現象,在來不及與有關負責人聯系時,有權直接制止,并及時通知違章作業者的直接負責人;也可直接按制度執行將處罰單送達該單位。對重大問題可直接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職能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數據、情況(包括統計數字、原始記錄、計劃布置和職責流程圖、生產工作報告等)。
第十八條 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系,嚴禁推諉扯皮,要及時溝通、密切配合,解決好生產活動中以及各相互協調環節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章 生產調度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 總調度室每日早10時前準確、完整填制生產日報表報送各分管領導辦公室、企劃部、勞動人事部。生產調度指令至各有關部門,然后再由有關部門負責人落實,但遇到事故處理及其它緊急情況時例外。
第二十條 日?傉{度室對影響生產的關鍵環節(如全廠的水、風、電、汽的調配及提升和主機設備的正常開停時間),實行統一掌握,集中控制。
第二十一條 各生產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出現重大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災害或生產關鍵部位出現突發問題等情況時,要及時向總調度室報告。值班調度員在向企業領導報告的同時,應迅速組織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的發展或擴大。對需要保護現場的,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生產調度例會制度,每周一上午召開生產調度會,總調度室負責以“會議紀要”或“調度通知”的形式,將會議形成的決議及時傳達到有關單位,并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值班調度的工作內容:
1、組織平衡本班生產,隨時掌握生產情況;
2、掌握主機設備的運轉和檢修情況;
3、掌握原材料、半成品庫存及質量情況;
4、掌握設備運行情況;
5、掌握各崗位安全操作情況;
6、處理上個班遺留的問題;
7、對有關生產調度中的緊急情況的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值班調度應提前接班并進行下列工作:
1、聽取上班調度員介紹生產情況和設備運轉情況;
2、聽取上班調度員對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3、查看上班調度員的值班記錄;
4、了解各部門領導的當班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條 值班調度要室內調度和巡回檢查調度兩種工作方法結合起來進行工作,并及時與各生產單位相互溝通情況。
室內調度員必須明確當班的工作任務,要隨時掌握生產動態,指揮和協調生產作業,及時記錄主機的運轉情況和產量、質量等數據。
巡回檢查調度員的任務主要是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平衡與組織生產,協助車間解決問題。同時應關注原燃材料堆場、水泥站臺、車間檢修現場;對勞動紀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也要進行相應的檢查,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不服從生產調度指揮,造成生產過程失控,影響均衡穩定生產和產品銷售,造成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調度人員指揮失誤,給生產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對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生產調度對公司生產實行全面管理,堅持二十四小時倒班,每班一人。
第二十九條 以生產調度的集中統一指揮為原則,一切與生產相關的操作、指令都要通過生產調度指揮系統逐級下達,情況緊急或必要時,合理將范圍內的人力、物力加以調配,以確保操作平穩,生產安全,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生產任務。
第三十條 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
當生產調度接到有關工區、車間、部室的緊急報警電話時,生產調度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確認屬實需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如119、110或120等),并通知調度主任和主管生產經理,迅速聯系有關部門(如車隊、醫務室)或其他車間進行相應的處理或救援。
第三十一條 當遇到以下情況時,各工區、車間或部門應及時向生產協調部匯報和調度員必須立即到位的:
1、發生安全、設備、質量、人身、燃燒、爆炸等事故的;
2、主要操作指標發生重大變化,明顯偏離控制范圍的;
3、水、電、汽等供應發生困難,需要降低負荷停車或停產的;
4、崗位出現喝酒上崗或打架斗毆擾亂生產秩序的;
5、主要設備出現故障需進行應急檢修處理或設備檢修不能按計劃完成的;
6、原材料供應脫節、原礦供應不足等威脅到生產正常進行的';
7、發現安全隱患及缺少安全防護措施的及監控崗位出現問題的。
8、調度員現場確認后,應及時記錄各車間或部門的匯報內容,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暫時不能解決的,應向上級領導匯報。
9、在未接到生產調度指令前,存在問題的生產單位和部門不得隨意開車、停車、停水、停電、停汽、停產等。
第五章 調度管理
第三十二條 需要改變生產質量方案,調整工藝、工程措施;計劃檢修和設備運行方案時,調度室可直接下達指令到各單位當班班長,當班班長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生產中出現的技術和質量問題(如長時間操作不正常技術措施跟不上、產品質量不合格、工作效率低、原材料消耗過高等)由當班負責人向調度匯報,公司調度室及時記錄,掌握情況,并給予協調解決。
第三十四條 機、泵、儀、表等動靜設備出現問題不能正常運行,嚴重威脅生產時,當班負責人直接與機電設備科聯系進行維護和維修,并及時向公司調度室匯報,調度室應深入現場,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進行搶修。
第三十五條 各輔助生產單位有計劃的開工、停工的措施、方案與實施辦法,必須提交生產協調部審批后,有調度室編制相關方協同作業的統籌,并下發相關單位進行具體實施安排及完工后的質量驗收。
第三十五條 非計劃停工、停車和停產,由單位負責人向調度室請示,由調度室進行現場診斷非計劃停工的必備條件、過程及時間安排,再落實該單位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可緊急停工,停車但必須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否則,按私自停產、停工、停車論處。
第三十六條 每天當班調度員應協助好礦值班領導安排的各項生產任務,并做好監督、檢查、考核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勞動紀律等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及負責按計劃安排組織指揮的開,停工及開車前的準備,停車后的處理工作。
第六章 生產裝置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生產裝置在公用工程方面需要大幅變動、投用、停用時,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由調度室統一下達指令進行平衡。
第三十八條 生活供水、生產運輸車輛裝載及大型安裝工程需由調度室協調設備科進行實地勘察、檢查擬定計劃方案落實實施生產。
第三十九條 當裝置污水排放時,要符合環保要求,按公司規定流程執行,如確實影響生產,各裝置應提前向調度室匯報,同意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條 各裝置的關鍵設備、專用儲罐、投、停用及大型設備開、停機操作時,需提前向調度室匯報,待調度室組織相關人員現場檢測,一切準備就緒后方可操作。
第七章 調度指令管理
第四十一條 當生產受到影響和正常調度指揮受到干擾而貫徹不下去,上級或公司的決定受到抵制或生產計劃受到制約時,調度室需發布《調度令》或強制性《調度令》,但必須具有合法性。
第四十二條《調度令》由生產調度室起草,調度長審核后由生產副總經理簽發,受令單位必須認真執行,不折不扣完成,否則將從嚴處罰。
第四十三條 《調度令》的管理一式兩份,一份交執行單位責任人,另一份生產協調部留存。
第四十四條 在生產運行處于緊急狀態,生產裝置發生重大調整、安全隱患擴大惡化及危及企業和個人生命財產安全時,調度室必須下達緊急調度令,(來不及書面指令的,緊急情況下可下達口頭調度令)。
第四十五條 生產調度指令是在確保產品質量的前提下,組織均衡完成生產任務的重要手段,是對關鍵問題采取緊急措施的行政調度命令,各工區、采掘、部室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按調度指令規定的任務、內容和期限組織完成。
第四十六條 對受令單位執行調度指令不及時、不到位,一次扣部門負責人全月獎金,累計二次以上,部門所有人員當月獎金扣除;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公司管理規定執行。每月調度指令各單位完成情況,隨月度生產報表同時報送企劃部和勞動人事部作為績效工資考核依據。
第八章 生產調度會議制度
第四十七條 每天生產調度會提前10---15分鐘,在生產協調部召開,主要參加人員為采掘、機電、后勤部室主要負責人。具體對每天生產調度情況和各單位匯報情況加以綜合匯總,制定相關措施、計劃、方案以及先急后緩、應急處理工作的部署。
第四十八條 每周一8點在會議室召開生產調度例會,參加人員為中層以上干部。主要內容為上周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周工作安排,緊急重大缺陷及安全、設備問題及事故的處理情況。
第四十九條 每周一調度會由企劃部根據上周調度會工作指令條項,實行對口考核咨詢問責制。到期完不成任務的,分管領導和單位責任人要進行工作解釋,無正當理由的或找借口的予以每條項50元至100元處罰,由企劃部在調度會上直接開具罰款單。
第五十條 無論日常生產調度會和周一中層以上干部調度會,對總經理全面管理的工作指令,所牽扯到的具體事項,屬于哪位分管領導管轄的,要積極做好本工作指令范圍內的納入。會后要立即布置落實好。對較繁瑣、工作量較大的,涉及單位較多的工程量,各分管領導會后要進行磋商協調合議,拿出措施,歸口落實。
第五十一條 各分管領導在調度會上所安排到范圍內的每周、每天工作任務和具體事項,各單位負責人要做好記錄,明確目標。會后分管領導要對自己安排的工作再進行合理編制計劃,詳細組織部署落實,各單位負責人要不折不扣地分解落實崗位責任人。否則,只在會上說,會后不貫徹不布置的,單位人又不明確造成工作任務完不成的,可直接處罰分管領導落實不力,每次50---100元。
第五十二條 各工區、車間、部室領導對每天、每周計劃內(外)應急工作較多,紀要工作指令不能履行的,分管領導和單位負責人,要在調度會上做好特殊匯報說明。會后連同本次調度會分管領導具體安排的新任務、新要求,一并完成。
第五十三條 調度會上各分管領導要周密部署并落實好各自管轄范圍內的各單位每周和每日工作計劃任務。單位負責人不但要明確到人,還要做好監督協調及工程質量把關工作。調度室管理對有些工程量必須組織小組實地調研,完成后必須組織驗收。對較大的井下及高處作業工程,在落實好工作的同時還要制定出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及防護措施。
第五十四條 分管領導每天的工作安排要有計劃、有落實、有檢查,經常到現場指揮。當天調度會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務,要責令單位人必須當天保質保量完成。
第五十五條 總經理每周調度會對工區、車間、部室具體落實的工作指令,各單位必須不折不扣努力完成。有跨周期的、月末調度會必須做好工作完成匯報。
第五十六條 各分管經理因工作需要跨范圍指令落實的,要做好會后與其他分管領導的協商,也可在生產調度會上要求調度工作安排協調,確保統一指揮性。
第五十七條 每周中層以上領導調度會紀要由企劃部和生產協調部負責記錄。記錄不全的,要征求分管領導工作日記。紀要整理、工作指令落實對口考核由企劃部配合生產協調部負責。
第五十八條 每周或不定期地總經理深入生產一線現場勘察指導,調度室要負責組織有關領導陪同,并將所勘察檢查需要落實整改的問題列為調度指令,立即予以部署落實。
第五十九條 日常生產調度要根據行程規劃了實際情況,做好調度會后有關安全、技術生產運行分析會。主要議題是對工程質量和指標質量存在的不足加以診斷,制定對策,以求在最短和最塊的時間內做好工作的改進。
第六十條 生產調度每月應根據設備管理以求和設備運行情況,組織召開設備運行及健康狀況分析會,對本班管轄設備的運行狀況進行全面細致的分析,并制訂下一步維護工作和大修工作的重點。對存在的維護原因或典型設備事故應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同時建立事故分析制度。
第九章 生產經營計劃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司每月生產經營計劃下達后,調度室要根據各單位計劃要求,制定調度生產作業計劃,實行目標管理。按目標分階段組織生產,準確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狀態,及時采取消除相互脫節和失調的現象,確保全面完成生產計劃。
第六十二條 年度生產計劃的編制(包括每月生產用原材料購置上提計劃的編制)要本著公司實際經濟效益和目標發展方向編制,每月生產經營計劃的編制不能違背年度公司生產經營計劃目標的整體布局,各單位每月生產經營計劃完成情況要進行綜合統計存檔,年終實行一次性總結考核評比,確保下一年生產經營計劃的實施與穩定。
第六十三條 生產協調部應建立生產作業計劃執行進度匯報制度和現場跟進考核制度,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的調度內容和完成計劃的時限,向調度部門匯報數字和生產情況。然后生產協調部對照日?己擞涗洰斣聟R總計劃完成的優劣并報送績效考核領導小組進行當月工資獎懲的兌現。
第六十四條 每年節假日保勤計劃,要按照公司制定的具體措施進行嚴抓嚴管落實好日常調度安全生產工作。對違反保勤措施計劃的當月要及時上報績效考核領導小組予以當月工資獎懲兌現(具體處罰標準根據各保勤措施規定執行)。
第十章 干部值班制度
第六十五條 干部值班由礦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按周期輪流制主要工作是協助調度室搞好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和生產應急協調工作。
第六十六條 值班領導必須堅持值班24小時在崗,統一在礦內食堂就餐。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值班者,要提前向調度領導請假,由調度室調換其他領導上崗。否則,私自調崗和無故缺席者,每次處罰100元。
第六十七條 值班工作中,以安全生產為主導,并積極帶領和調度好 “早、中、夜”各單位當班領導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各項生產應急事務。對生產中的各項應急處理要現場到位,有布置,有檢查。嚴格按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對“三違”人員的懲處。
第六十八條 值班領導每天應提前做好崗位交接班并及時做好值班記錄和詳細交接值班期間所存在及未處理完的各項生產工作。
第六十九條 因值班領導安全管理不力,節假日防汛和應急救援組織落實不力等,造成的各項影響生產和安全,設備事故的負主要責任。
第七十條 為便于第二天更好地工作,值班領導24小時下班后,要對本人職責管理范圍的工作備好課,落實業務工作代理人,可休息一天。凡未落實好業務代理人的及本人職責范圍內出現安全問題和影響生產問題的,有本人承擔責任追究。
第十一章 生產上下井行人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條 日常生產采掘工區當班人員必須在8:30分全部下井完畢。否則,不能及時下井完畢的由調度室通過監控錄像記錄,進行每人每次50 元罰款。
第七十二條 后勤部室人員有工作要求下井的,必須在8:40分前全部下井完畢(特殊工作檢查有調度室根據情況批準),11:00方可上井。下午2:00分下井,4:00分方可上井。否則,如有違反每次予以處罰50 元。
第七十三條 無論采掘和后勤管理人員上下井人數每次不得低于2人或高于12人(特殊情況需由調度室批準方可上下井),否則,如有違反每次處罰責任人每次50 元。
第七十四條 副斜井禁止人車同行。否則,每次處罰責任人50元,處罰信號工每次50元。
第七十五條 后勤各部室管理人員每周、每月下井次數,按照公司規定的數量進行考核。否則,達不到規定數量的當月取消下井費用或按少下井次數的多少,每次罰款50 元。
第七十六條 不是公司規定的下井人員和非井下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強行下井,如有違反每次罰款50 元。
第七十七條 生產協調部每月按時對各單位下井人員進行考核,并將下井工作次數及違反下井規定的人員匯報公司考核小組,予以當月工資的獎懲。
第十二章 調度室監控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各崗位監控器有生產協調部管理,監管不力或人為損壞由該部負責。
第七十九條 各崗位監控設備和攝像頭網絡,每天應24小時不停機監控。除礦值班領導和調度室值班員當班操作外,其他人員不得隨意私自調整或操作監控畫面。否則,每次罰款20 元。
第八十條 各崗位攝像頭,由各單位當班崗位操作工負責保護監管,如有故障和人為損壞,監護人要及時向調度室匯報。造成私自扭轉鏡頭者,每次罰款100元,私自用物品遮掩鏡頭者每次罰款40 元,故意損壞者賠償2400元。
第八十一條 生產協調部和絞車房監控屏,只能用于日常生產指揮和提升系統信息反饋,不得任何人私自調閉精礦畫面做其他放像和網絡使用。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二條 調度室每天工作考核要對重點監控崗位進行監控錄像回放排查(包括崗位勞動紀律、人員上下井時間、非崗位人員的串崗及設備運行情況等)。
第十三章 生產日報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條 各生產單位統計員(或兼職統計員)每天8:30分必須準時填送單位生產日報表,日報表中的各項工作量和指標數據必須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并有單位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送生產協調部。否則每遲報一次罰款20元,每拒報、漏報、錯報一次罰款50元。
第八十四條 生產協調部統計員每天10:00鐘,必須準時將各單位生產日報表匯總、考核、檢測、驗算報送完畢。否則,每遲報一次罰款20 元,拒報、漏報、錯報一次罰款50 元;日報表未經考核和計算錯誤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五條 各單位統計員公休、事假或不在崗情況下,單位負責人要安排其他人員代理報送,代理人所填報的程序仍執行統計員規定。否則,遲報的每次罰款20元;出現拒報、漏報、錯報、每次罰款50元;出現弄虛作假和篡改數據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六條 各單位統計員每月25號務必將當月生產日報表匯總合計,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否則,遲報、漏報、拒報、錯報的仍執行日報表規定處罰。
第八十七條 各單位統計員職責流程和工作考核由企劃部管理,在日常報表和各項考核統計工作中,不受任何人影響或制約。否則,不能認真履行其職責的和屢次違反日報表管理規定的,按失職論處予以取消統計員資格并承擔追究處理。
第八十八條 本制度由生產協調部負責執行落實和解釋。各工區、車間、部室必須認真履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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