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庫存現金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財務庫存現金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財務庫存現金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總公司機關現金使用、管理,明確使用范圍,加強財務監督,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總公司機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總公司機關任何部門、個人都必須自覺遵守,嚴格執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總公司機關財務科負責統一管理總公司機關的財務收支。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現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
第二章 現金收入管理
第五條 總公司機關各部門的現金收入須及時送交財務部報賬,嚴禁各部門截留收入或坐支現金。
第六條 堅持收、支兩條線,總公司機關財務科收入的現金、結算票據應及時存入銀行賬戶,不得坐支現金。
第七條 嚴禁將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儲蓄,嚴禁保留賬外公款和私設“小金庫”。
第三章 現金支出管理
第八條 總公司機關業務支出,原則上凡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支票轉賬結算,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支付現金。
第九條 現金支付手續要齊全,報銷單據正確合法。經辦人員應在主管領導同意、總公司機關領導審核簽字后后方可報銷。
第十條 下列業務可以支付現金:
1. 員工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費用;
2. 出差人員差旅費;
3. 采購辦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額在使用支票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
4. 業務活動的零星支出;
5. 確需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嚴格審查采購物品化整為零、在結算起點以下的現金支付。嚴禁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第十二條 因公外出人員攜帶必要的現金要填寫借款借據,并由總公司機關領導審批簽字后方可支付。
外出人員返回后應在當月15日或25日前報銷,不允許長期借款。
報銷時必須按規定標準支付,同時,認真核實車船票和住宿費,檢查發票是否注明每天每人住宿標準,未注明和發票填寫項目不全及超標準住宿的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大學生探親途中從公司到家往返交通費用給與報銷,并執行以下報銷標準:長途交通費限報火車硬座票、輪船四等艙票和長途汽車票(乘坐長途汽車特指火車不方便到達的地方);短途交通費限報公共汽車票(包括小公共汽車),其他交通費不予報銷。報銷時須本人提供相應車票證明,無車票或車票超標準不予報銷。
第十四條 簽發銀行轉賬支票時應建立支票領用登記手續,經辦人員應及時報銷發票,以注銷登記記錄。
第十五條 嚴禁簽發空頭支票,遠期支票及空白支票。
第四章 備用金管理
第十六條 總公司機關經理辦、行政科、食堂按核定標準設立備用金,不包括在庫現金限額內。其他部門因業務需要備用金的,應報總公司機關領導審批并報財務執行。
第十七條 總公司機關經理辦的備用金標準暫定為5000元,行政科為2000元。
第十八條 各部門備用金應由報賬員負責專人管理,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盜、遺失,并做好盤點工作。
第十九條 備用金為各相關部門日常小額開支的周轉金,主要用于差旅費、按規定批準的臨時人員勞務費、1000元以內的零星購置費、小額接待費等。
第二十條 報賬員須嚴格按規定支付方式使用備用金。對于已發生的經濟業務,報賬員應及時到財務科報賬以補足備用金。
第二十一條 報賬員應于每月末編制備用金盤存表,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后報送財務科。
第二十二條 總公司機關領導、財務科應監督備用金的安全完整,并不定期檢查備用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財務科每年年初根據總公司機關領導的批示向各相關部門發放備用金,年底各相關部門報賬員到財務科核銷。
第五章 庫存現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以滿足總公司機關3~5天日常零星開支為標準,超過限額的部分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二十五條 庫存現金、現金支票及轉賬支票由出納保管,銀行預留印鑒應由財務科負責人負責保管。
第二十六條 財務室應將各種結算憑證及金融券物存放在保險柜內。保險柜應打亂密碼,鑰匙隨身攜帶,人離門鎖,防盜防失。
第二十七條 庫存現金要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出納人員發現賬款不符應及時向總公司機關領導報告,并追查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嚴禁私人借用公款,嚴禁白條抵庫,更不得挪用現金。
第二十九條 財務室不準替私人存放現金,防止發生意外。
第五章 銀行賬戶管理
第三十條 財務科應嚴格按照銀行支付結算辦法及相關制度的規定開立存款賬戶,并由出納負責管理。
第三十一條 出納應不定期或定期與銀行對賬,并于每月末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確保數額相符。若發現不符,應查明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不準擅自租借銀行賬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業務。
第六章 賬目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財務科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現金賬目。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人員嚴禁登記總賬。
第三十四條 出納應根據業務票據,編制記賬憑證,并逐筆登記現金收付情況,做到賬目日清月結,確保賬款相符。
第三十五條 出納應予每月月末核對未達帳項,并及時催查清理。
第三十六條 記賬時應再一次嚴格審核憑證,嚴禁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登記入賬。
第三十七條 出納與會計應定期于每月15日、25日結賬日核對現金、銀行日記賬與總賬,確保賬賬相符。
第七章 處 罰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公司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罰和經濟賠償。情節十分惡劣的,報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凡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用不符合制度的憑證充抵庫存現金,未經批準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編造用途套取現金,公款私存的,除給有關財務處分外,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違紀金額10%~30%的罰款。
第四十條 所有罰款一律上繳總公司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由總公司機關財務科制定,經總公司機關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總公司機關財務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起執行。
財務庫存現金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現金管理,規范現金結算行為,根據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所屬分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 現金支出管理
第三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個人勞務報酬。
2.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3.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4.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5.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6.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條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 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條 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第六條 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第三章 現金收入控制的集中銀行方法
第八條 集中銀行,是指通過設立多個策略性的收款中心來代替通常在公司總部設立的單一收款中心,以加速賬款回收的一種方法。其目的是縮短從顧客寄出賬款到現金收入企業賬戶這一過程的時間。
1.具體做法是:
(1)企業以服務地區和各銷售區的賬單數量為依據,設立若干收款中心,并指定一個收款中心(通常是設在公司總部所在地的收賬中心)的賬戶為集中銀行。
(2)公司通知客戶將貨款送到最近的收款中心而不必送到公司總部。
(3)收款中心將每天收到的貨款存到當地銀行,然后再把多余的現金從地方銀行匯入集中銀行——公司開立的主要存款賬戶的商業銀行。
2.設立集中銀行主要有以下優點:
(1)賬單和貨款郵寄時間可大大縮短。賬單由收款中心寄給該地區顧客,與由總部寄發賬單相比,顧客能較早收到賬單。顧客付款時,貨款郵寄到最近的收款中心,通常也比直接郵往總公司所需時間短。
(2)支票兌現的時間可縮短。收款中心收到顧客匯來的支票存入該地區的地方銀行,而支票的付款銀行通常也在該地區內,因而支票兌現較方便。
3.但集中銀行也有如下缺點:
(1)每個收款中心的地方銀行都要求有一定的補償余額,而補償余額是一種閑置的不能使用的資金。開設的中心越多,補償余額也越多,閑置的資金也越多。
(2)設立收款中心需要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花費較多。所以,財務主管在決定采用集中銀行時,不可忽略這兩個缺陷。
第四章 現金收入控制的鎖箱系統方法
第九條 鎖箱系統是通過承租多個郵政信箱,以縮短從收到顧客付款到存入當地銀行的時間的一種現金管理辦法。
采用鎖箱系統的具體做法是:
(1)在業務比較集中的地區租用當地加鎖的專用郵政信箱。
(2)通知顧客把付款郵寄到指定的信箱。
(3)授權公司郵政信箱所在地的開戶行,每天數次收取郵政信箱的匯款并存入公司賬戶,然后將扣除補償余額以后的現金及一切附帶資料定期送往公司總部。這就免除了公司辦理收賬、貨款存入銀行的一切手續。
第十條 采用鎖箱系統的優點是大大地縮短了公司辦理收款、存款手續的時間,即公司從收到支票到完全存入銀行之間的時間差距消除了。這種方法的主要缺點是需要支付額外的費用。由于銀行提供多項服務,因此要求有相應的報酬。這種費用支出一般來說與存入支票張數成一定比例。所以,如果平均匯款數額較小,采用鎖箱系統并不一定有利。
第十一條 企業是否采用鎖箱系統方法,要看節約資金帶來的收益與額外支出的費用哪個更小。如果增加的費用支出比收益小,則可采用該系統;反之,就不宜采用。
第五章 現金盤點制度
第十二條 企業應定期組織庫存現金的盤點,通常包括對已收到但未存入銀行的現金、零用金等的盤點。盤點庫存現金的步驟是:
1.在進行現金盤點前,應由出納員將現金集中起來存入保險柜。必要時可以加封,然后由出納員按已辦妥現金收付手續的收付款憑證逐筆登賬,如企業現金存放部門有兩處或兩處以上者,應同時進行盤點。
2.由出納員根據現金日記賬結出現金余額。
3.盤點保險柜的現金實存數,同時編制“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分幣種面值列示盤點金額。
4.資產負債表日后進行盤點時,應調整至資產負債表日的金額。
5.盤點金額與現金日記賬余額進行核對,如有差異,應查明原因,并作出記錄或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若有沖抵庫存現金的借條、未提現支票、未作報銷的原始憑證,應在“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中注明或做出必要的調整。
第六章 現金預算制度
第十四條 現金預算是良好現金流量管理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現金預算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確保在需要現金時有可供使用的現金。
2.在正常時期識別出現金短缺,以采用適當的補救措施。
3.發現多余現金,在必要時將它們轉移投資到可以賺取滿意回報的地方。
第十五條 現金預算是用預定數字編制的,它記錄該月將要流進或流出的現金。為了做到這一點,應將供應者或客戶允許的信貸期限考慮在內。例如本月出售了商品或本期應收到股息等本身并不真正要緊,要緊的是什么時候能真正從銷售或股利中收到這筆現金。因而,非現金科目就不包括在現金預算內。
第十六條 現金預算僅涉及該期現金的實際流入和流出,即現金的實際物理運動。然而,交易與損溢賬戶涉及那些未包括在現金預算中的科目,也要予以特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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