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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校考試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09 08:36:23 制度 我要投稿

        學校考試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考試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考試管理制度

          學校考試管理制度1

          一、班級考風正,沒有學生抄襲現象和作弊現象。

          二、考前徹底搞衛生,做到地面凈,桌堂凈,黑板凈。桌椅擺放整齊、四周沒有與考試有關的內容。

          三、教師監考必須認真負責,監考時不接打手機、看報刊雜志、要關注學生、監考中途不離開教室。除一年級以外其他年級教師不讀題。對于卷面不清晰的內容可以讀一讀或寫在黑板上。

          四、學校組織的考試一律實行不同年級交叉評卷形式。教學管理人員深入檢查指導。批卷時,班主任不允許到自己的班級學生卷面上查看,甚至任意改學生考試成績。評卷教師必須嚴格按照評分標準進行評分,統計成績要準確無誤。教導處要組織復查試卷。

          五、階段考試、期中、期末考試教師要將成績在教案前填寫完整。成績單匯總填寫齊全,考試后2天內寫好質量分析。及時上交教導處。

          六、注意考核的`全面性,除了學校定期考試外,必須注意平時了解,包括課堂提問,發言情況,完成作業情況。

          七、命題應突出教學重點,難易適度(基礎50%,中檔題30%,綜合拔高題20%)重視能力發展,要體現出按不同程度學生分層次命題,要注重考察學生的綜合能力。

          八、監考人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學生,考試前檢查桌面、桌堂,避免學生放進與考試有關的資料,考試中發現舞弊現象應及時制止。

          學校考試管理制度2

          一.考試安排

          1.期中考試一般定在學期第十周,期末考試一般定在學期第十九周或第二十周進行。

          2.修課、活動課提前兩周隨堂考試外,其它學科都按教導處考試課表進行,科目考試時間一般為90分鐘,如語文考作文,可增到120分鐘。

          3.搞突然襲擊,期中考試由教研組規定隨堂復習時間;期末考試,由教導處提前一周安排復習課表。各班都要進行考前思想教育。

          4.評卷、總結,一般在三周內完成。即第一周考試,第二周評卷、質量分析,第三周教研組和學校總結。

          二.命題

          1.由各備課組商量命題,經教導處主任審閱后,可用。

          2.難易程度按教學大綱要求,并結合教學實際面向全體學生的中等水平偏下,其中反映教材雙基內容的占60%,運用能力的占20%,綜合的占20%。不出偏、怪題。期末考試題命題內容,期中后的占70%,期中前的占30%。

          3.文字力求準確簡練,防止出現錯別字或語句不通順的現象。命題之后,要擬出考題的標準答案和評定方法,評定時一定要客觀公正。

          4.保密,有意漏題的要嚴肅處理。

          三.監考

          1.考場設監考兩人,分別在考場前后認真監考。在監考中不準吸煙、會客,擅離考場。

          2.人員在考前,應向學生宣布有關注意事項,督促學生把書籍、筆記等物放在講臺前。

          3.職盡責地維護考場紀律,監考教師不許看書、評卷或做其它工作,發現學生違紀時,一定按規定嚴肅處理,并報告給教務處。

          4.人員不得向學生解答試題,考卷不清楚時,可念題目或由主考、科任教師統一解答。

          5.時間一到,要按時收發試卷,并清點試卷數目,核準后將試卷交給教務處統一裝訂。

          四.評卷

          1.工作是考核教學質量的重要環節,必須嚴肅認真地、一絲不茍地、實事求是地做好。

          2.人以上的備課小組,實行一人一題,專人專題的評卷辦法,評卷開始,要統一評分標準和標準答案,不得擅自改變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3.一律用紅鋼筆水。記分應分記在題分、總分指定的位置。對評卷中出現的疑難問題,教研組要統一研究解決。

          4.要準確,登分要細致,保證做到不錯不漏,要制止弄虛作假等不正之風。

          5.教育學生,培養良好習慣,對考試違紀、卷面很亂的學生,應按各科評分標準嚴格扣分。

          6.要統一發表,試卷要認真保管,防止丟失、污損或隨意涂改。

          五.考試后的`試卷分析

          1.分析標準首先指出命題范圍內容,并分析內容是否符合教學大綱要求,是否緊扣教材和結合實際。

          2.的鑒別能力指數:依據優等學生和差等學生正確率之差計算出每題的鑒別能力指數,通常以+60左右為宜來提出對試題難易的看法。

          3.的難度值:依據學生每題的平均分數和各題滿分數計算各題的難度值、其看法應與2一致。

          4.頻數分布曲線:試卷分析中依據學生成績分組繪出頻數分布曲線,按正態、正偏態、負偏態、平峰、高峰、雙峰的意義提高對試題梯度、層次、區分度的看法。

          5.的效度和信度:試題的效度是考試正確性的重要指標,它能標明是否正確測出學生實際能力的程度。試題的信度是指測驗考試的可靠性:均以接近于為好。

          綜合以上幾方面的數據,提出教者的分析意見。對試題總的看法,構成試卷分析的第一部分。

          六.答卷存在的問題分析

          這部分內容對于教師來說是至關重要的。要通過學生試卷的實際找出以下問題:

          1.學生對所考察內容“知識點”掌握的情況。

          2.學生對所考察內容答題規范化程度。

          3.學生對所考察內容“綜合運用分析問題”的能力。

          4.分析學生試卷中典型錯誤范例,找出出現錯誤的原因,找出教學中尚待解決的問題(包括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的兩個方面),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

          5.班主任、年級長在期中、期末考試后都要寫出質量分析報告。

          6.質量分析以班級為單位,由班主任負責組織,以任課教師所在班為單位進行質量分析。

          學校考試管理制度3

          為了進一步規范學校的各項教學規章制度,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規范各類考試程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嚴肅考風,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反映學生在校期間對所學知識的理解、掌握和運用程度,學校研究決定對考試規則與紀律、成績管理、補考、監考人員職責、巡考人員職責規定如下。

          一、考試規則與考試紀律

          (一)考試形式

          1、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主要是根據課程的特點和考慮學生的合理負擔,按教學計劃的安排執行。考試課除平時成績考核(一般不少于三次)外,在該課程結束后或學期末,集中一段時間復習和考試。考查課只進行平時成績考核,不得在學期末及考試周之前二周內集中測驗或變相考試。

          2、考試形式可根據課程的特點和需要,采用筆試、口試和操作考試三種。筆試又可分為閉卷考試和開卷考試,凡要進行開卷考試的,應由教研室報教務處批準,方可實行。

          3、開展了一體化教學的課程要建立以技能操作和產出作品為主、以基礎知識和理論概念為輔的考試考評模式。

          4、理論性較強的課程要建立以基礎知識和理論概念為主、以知識運用、應用成果為輔的考試考評模式。

          (二)考試時間

          1、期末考試時間一般在按校歷的最后一周進行,補考為下一學期的開學的第一個月內進行。考試時間為100分鐘,實訓課程、藝術專業課程或其它課程考試時間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三)考試命題要求與管理

          1、考試命題一般由各教研室負責實施,根據課程教學大綱或課程基本要求進行,應認真研究、恰當掌握試題的難易程度和份量。試卷要考慮基本題、水平題、難度題的比例結構(一般是6:3:1)。盡量做到命題科學化,以客觀題(如判斷題、填空題、選擇題等正確答案只有一個的題目)和主觀題(如計算題、問答題、論述題等)有機配合為宜。

          2、考試內容的范圍,原則上是該課程本學期的全部內容,包括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的.掌握和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考試命題以大綱為準繩,覆蓋面一般要求在該學期授課內容的70%以上,試卷得分點不少于20個,并要求分布合理、難度適中、區分度強、題量適中。

          3、考試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有試題庫的,按試題庫的標準辦理。無試題庫的,須經教研室主任審核,于考試前兩周送教務處批準后,由教務處統一管理。教務處將收到的試卷做好登記,負責抽卷、印刷、配卷、封存、分發、回收和保存工作。

          4、全校性增加期中考試,由各個教研室自行組織,每個專業要有3份試卷或考試方案,備考時先送教務處抽取并由教務處準備,考前到教務處取考,考試時由教研室安排非任課老師監考。考前一個星期以教研室為單位提前向教務處上報備考方案,考試時教務處安排人員巡考。

          5、全校性增加期間的2個段考,由各個教研組自行組織,分別于期初與期中之間,以及期中與期末之間,可以組織卷面考始,可以是項目任務考核,也可以是單元目標任務大型作業。但考試要有嚴肅性,項目任務考核要現場完成,如是單元目標任務大型作業則題目要廣泛,不能統一題目。考試時由教研室安排非任課老師監考,考前一個星期以教研室為單位提前向教務處上報備考方案,考試時教務處安排人員巡考。

          (四)考試規則及管理

          1、參加期末考試的學生攜帶學生證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考試開始半個鐘后不得參加進入考場。考生不得在開考半個鐘內交卷。

          2、監考人員認真填寫考場記錄,對考試過程中出現的情況應如實登記報教務處研究處理。

          3、監考教師有權制止無關人員進入考場,原則上該考試科程授課教師和班主任不得進入考場。

          4、任課教師不安排監考自己所授課程的考試,輔導員不安排監考本班學生的考試。

          5、教務處負責考試日期、考場和監考人員的統一安排。并連同考試紀律、考場規則于考試前一周公布及做好試卷資格的審查工作。凡一學期內,對某門課程累計缺課三分之一時間者,或欠交某課程規定作業三分之一者(以次數計,包括實驗報告),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期末考試。

          6、考試前試題必須專人妥善保管,復制的和用過的蠟紙,以及印廢的試卷等要及時銷毀,對已確定的試卷內容要嚴格保密,在輔導學生復習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透露或暗示題意,否則,按教學事故處理。

          7、考試評卷要做到客觀、公正、嚴格和及時。凡有兩人以上同教一門課程或相近課程的,應對題目分工評閱(即流水改卷),避免松嚴不一。

          8、每次考試或測驗的成績都要在全班張貼公布,并在學校的網上師生交互平臺的班級欄目上公示。

          二、成績管理有關規定

          1、各科任課教師、教務處、學生處均須對學生成績認真管理。

          2、無論考試與考查或補考,學生的各科課成績評定后,由任課教師在考試結束三天之內錄入學生成績管理系統。

          3、考試課程采用百分制計分法。考查成績采用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計分法,各級的分數段是:優秀(85分以上,含85分)、良好(75至小于85分)、及格(60至小于75分)、不及格(小于60分)。

          4、所有考試科目課程的成績由如下組成:期末考試占50%,期中考試占20%,2個段考各占10%,平時測驗和作業成績占10%。所有課程成績必須造表統計,要有原始成績記錄。每個課程的所有考試、考核、考查、測驗、作業,以及試卷、成績等等都必須完整備查,教務處在每學期的教務大檢查時要重點檢查。

          5、考查課程的學期總評成績根據學生平時上課、完成作業、課堂討論(提問)、實驗、測驗等平時考核成績進行綜合評定。因此,考查課的平時各種考核,每學期不得少于三個。

          6、一學期內欠交某課程規定作業三分之一的學生,該課程總評為零分,并注明“缺作業”字樣。在規定補考時間前補齊作業,經任課教師核實,報教務處批準方可補考,否則不給補考。

          7、一學期內,對某門課程累計缺課三分之一時間的學生,該課程總評為零分并注明“缺課”字樣。如有正當理由,經任課教師核實,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補考,否則不予補考。

          8、在進行成績評定及錄入時,任課老師應認真核對,做到準確無誤。

          9、一經確定,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成績,如學生有質疑,為確保成績的準確、嚴肅、公平與公正,任課教師、閱卷教師、輔導員、教務處人員一起核查試卷。

          10、曠考、違反考場規則、考試舞弊及協同舞弊的學生,該課程以零分計。情況嚴重的給予相關行政處分。

          三、補考和重修

          1、教務處提前把需要補考的學生名單公布,輔導員認真核對并把情況反饋教務處,以便統一安排考試。同課程、同考核范圍的不同情況補考可合并安排。補考有下列種不同情況:

          (1)學期正常補考:對學期考核成績不及格或因請假缺考學生的補考;

          (2)畢業前最后一學期安排的一次清考:因缺考或舞弊但有悔改表現者、重修未及格者參加清考考試。

          2、重修

          (1)必修課程補考仍不及格的學生,需重修,凡按規定必須重修的學生,在接到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重修手續,逾期不予辦理。具體程序為:教務處下達重修通知,并出具《課程重修通知單》給學生,學生憑《課程重修通知單》隨下一年級學生學習。重修學生需正常參加課程學習,按要求完成平時作業。

          (2)重修課程必須按規定交納重修費(申請免聽者不予減免);重修費按照每個學分100元收取,并由校財務處統一收繳。

          3、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正常補考。補考前,由教務處核實補考名單及課程,提前向任課教師和學生公布。

          (1)擅自缺考或考試舞弊及協同舞弊者;

          (2)在校期間同一門課程已補考兩次者;

          (3)被注明“缺課”或“缺作業”得零分,補考前未經審核和批準者。

          4、補考在第二個學期初,重修安排在第二學年初,補考和重修日程由教務處公布。

          5、考查課用筆試進行補考的,由任課教師出試題一套(連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于學期最后一周內送教務處長批準后使用。

          6、補考考場條件應與考試要求相同,參加補考的學生應帶學生證進入考場,以便監考人員檢查。

          7、補考試卷由任課教師評閱,在補考后兩天內評出成績,報送教務處。經準假缺考而補考的學生,可按正常考試成績參加總評成績登記,因其他原因補考的成績,要注明“補考”字樣,作為學期最終成績。

          8、課程設計、大型作業成績不及格,除畢業學期以外,可在新學期開學前重做,開學后補交,其成績作為補考成績,由任課教師于開學第一周內報教務處。

          9、每學年的年初補考完成后,累積有2門以上課程不及格的要在全校范圍內公告公示,并同時在網上師生交互平臺公示,列明不及格的科目和成績。

          10、每年清考完畢確定未能按時拿到畢業證書的要在全校及網上平臺公告公示,列明原因(清考后3門不及格或未能取得相應的技能證書)。

          11、實習不及格或準假未參加實習者,應在學習年限內安排在假期補回,如條件不許可,可在參加工作后一年內由學校委托所在單位進行,經考核合格后,報教務處分別對原實習不及格者按“補考”字樣登記,對曾準假未參加實習者按實習成績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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