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管理制度4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臨時工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臨時工管理制度1
一、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臨時工、民工、包工隊時,除按時辦理有關手續外,須經保衛處審查備案。
二、審查同意后,須填寫外來人口登記表及花名冊一式兩份,并交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張,身份證復印件,憑花名冊發放臨時出入證。
三、凡來校施工的包工隊必須把所有的人員,機械設備,施工工具造冊報保衛處備案,完工離校時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自覺接受保衛處檢查。
四、包工隊要確定一名治保員,負責本隊的治保工作。
五、臨時工、民工、包工隊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除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和施工負責人的責任。
六、凡包工隊不按安全規程操作,使工程質量和人員安全無法保障及嚴重違反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行為的,保衛處有權通知立即停工。
七、嚴禁使用電爐等電器取暖、做飯,一經發現,處以50---100元罰款,并沒收違規使用的電器,造成事故的,按情節依法追究責任。
八、未經許可,嚴禁在校內隨處堆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嚴禁在校內焚燒垃圾及其它雜物,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一經發現,處以50---100元罰款,造成火災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九、嚴禁在教學、辦公、休息區域嬉耍、打鬧及其它嚴重影響正常教學、工作、生活秩序的行為,違者處以50---100元罰款。
十、建筑施工及車輛噪音應盡量避開學生上課及師生休息時間,確因工作需要的須呈請院領導批準。
十一、施工車輛必須憑保衛處核發的通行證入校,不得隨意亂停,嚴禁在校園內鳴喇叭;嚴禁在校內練車及其他違反學校交通管理秩序的行為,違者處罰50――100元。
十二、使用單位和分包工程負責人,要積極主動地配合保衛處搞好治安。對于積極檢舉、揭發壞人壞事,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包庇、容留違法犯罪分子的人員,依據情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十三、各用工單位要加強對所用各類人員的遵紀守法及安全教育,對違反校紀校規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臨時工管理制度2
1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對臨時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
2內容
2.1因生產需要使用臨時工時,用人單位應提前申請報公司綜合部,經批準后方可雇用。
2.2雇用的臨時工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及本地臨時居住證。
2.3臨時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勞動紀律、保密及安全生產知識教育。
2.4必須與雇用的臨時工簽定勞動合同或協議并注明安全責任。
2.5臨時工必須遵守公司內各項管理規定,不得隨意串崗。
2.6臨時用人單位負責臨時工的日常管理,其它有關管理部門有權對臨時工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罰。處理結果通知公司綜合部及有關部門,罰款可直接從雇用臨時工單位扣除。
2.7臨時工不得進入公司安全重點部位、要害部門,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審查批準,并按要求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2.8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的臨時工,經教育不改者應解除雇傭關系。
臨時工管理制度3
1、住宿員工應按指定的房間、床位就寢,未經管理人員允許,不得自行調換。
2、嚴禁男女員工之間亂串宿舍;宿舍內不準留客住宿,確需留客,需經宿舍管理人員的批準方可留宿,嚴禁留宿異性,違者辭退。
3、嚴禁在宿舍內大聲喧嘩、打鬧、吸煙、酗酒、打球;嚴禁摔打酒瓶等玻璃器皿,以免影響他人休息;嚴禁在宿舍內打牌、打麻將,違者沒收;不準在宿舍內亂停亂放自行車。
4、保持宿舍衛生,禁止在走廊、樓梯、洗刷間等公共場所扔果皮等雜物,燃燒廢紙;禁止向窗外、走廊、樓下拋灑污水、污物;嚴禁隨地吐痰。
5、各餐廳安排住宿員工堅持輪流值日制度;保持室內衛生清潔,宿舍內每天由值日生負責清掃,整理房間并將垃圾送到指定位置;每天要整理內務,并把自己所用物品擺放整齊;保持廁所整潔、衛生、下水道通順。
6、加強宿舍公共物品的管理,按需配置的一切物品定位、定責,由各餐廳加強本餐廳員工的使用及管理,餐飲中心和餐廳簽訂使用手續,如出現丟失和人為的損壞,按價賠償。室內物資實行登記制,便于清點交換。
7、 愛護宿舍內的公共物品,禁止在宿舍內外張貼、涂抹、刻畫,不準向墻上釘釘子。
8、 節約用水、用電,做到人走燈滅,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等現象。
9、 不準亂接電線、私自安裝插座,嚴禁使用電爐子、電熱快等電器設備,違者處以100~200元罰款,對因違反規定而引起重大事故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住宿員工必須服從宿舍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員工之間要互相關心,團結友愛,相互督促,共同創造良好的休息、生活環境。
11、住宿費每人每年500元。
臨時工管理制度4
為認真貫徹執行電力部《關于安全工作的決定》,切實加強承包工程及外包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明確安全責任,杜絕以包代管,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內容與規定:
1、不論采取何種承包形式,在承包合同中要有明確的安全要求和質量標準,以及發包和承包雙方對安全應負的責任,并制定出切合實際的安全技術措施。
2、在進行新建、改建和重要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主辦部門應有安監人員參加。
二、安全要求:對外單位的安全要求:
1、承包單位應有上級勞動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安全合格證和施工合格證),具有法人資格。在進行資格審查時,必須有安監人員參加;
2、承包單位應有能勝任承包任務的領導班子,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現場有關安全要求的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以及完善的施工機具和安全防護設施;
3、承包單位必須準確認真執行發包方有關規程制度、安全要求和技術措施;
4、要有安全監察機構和施工質量監督系統;
5、接受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6、對有可能造成觸電、停電、誤動和其它事故的任務,應同發包方共同制定施工安全組織技術措施,明確責任,經安監人員審查,主管熱電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
7、開工前要履行工作票手續。必要時在發包方指定的監護人監護下進行工作;
8、外包工程施工隊伍進入生產現場前,要進行安全教育,經安監部門認定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三、對外包工、臨時工的安全要求:
1、各專業所用外包工、臨時工,經人事部辦理用工手續后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工作。用工部門必須明確專人負責安全管理,每天對其進行安全教育,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發生不安全情況按“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統計考核用工部門;
2、用工部門要對外包工、臨時工加強管理,并給予必要的關心和支持。外包工、臨時工應自覺遵守公司各級安全制度,接受安監人員的檢查指導。如有違章作業,安監人員有權制止,直至停止其作業,并予以處罰。由此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損失由承包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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