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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制度2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生申訴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生申訴制度1
。ㄒ唬┦芙逃呱暝V制度概述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我國《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這就為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確立了非訴訟法律救濟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賦予受教育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民主權利。受教育者申訴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受《教育法》保護的法定的申訴制度,不同于其他意義上的申訴制度。,凡是受教育者認為學校、學校工作人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均可向學生申訴機構提起申訴,任何阻礙、壓制乃至剝奪學生申訴的行為,均構成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權利救濟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本質,在于補救受教育者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由于受教育者特定的身份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地位,決定了當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其本人既不能采取拒絕履行決定的方式來補救自己,也無權采取強制手段制止或糾正其侵犯行為,因此,《教育法》規定的受教育者申訴的權利,是維護受教育者這一特定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保障。
。ǘ┦芙逃呱暝V的范圍
《教育法》對受教育者申訴范圍的規定比較寬,這對維護受教育者在學;蚱渌逃龣C構中的合法權益是十分有利的。依提起申訴的對象和內容可分為如下幾種:
1 、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包括學籍、考試、校規等方面,有權申訴。
2 、受教育者對學校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的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對學校違反《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亂收費的,學生有權申訴。
3 、受教育者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利的,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受教育者對學校在校紀管理中處理不當而侵害了名譽權的,受教育者有權申訴。
4 、受教育者對教師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學生對教師強迫其購買與教學無關的東西,有權申訴。
5 、受教育者對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學生對教師私拆其信件而導致身心傷害的,有權申訴。
6 、受教育者對學;蚪處熐址钙渲R產權可以提出申訴。例如,教師剽竊學生的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或其他科技成果權,學校強行將學生的知識產權收歸學校等,這不僅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同時也侵犯其財產權,受教育者有權申訴。
。ㄈ┦芙逃呱暝V制度的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1 、申訴人。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申訴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申本人及其監護人。在這里,監護人可依法律規定產生。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兄、姐應為未成年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監護人;也可依賴監護人父母的遺囑委任產生。
2 、被申訴人。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被申訴人,一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校工作人員以及教師。這里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受教育者對學;蚱渌逃龣C構按照學生管理規定給予的處分不服提出申訴,其被申訴人只限于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而不涉及學校負責人;二是學校、學校工作人員、教師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時,作為被申訴人。
目前,我國的學生申訴制度尚處于發育階段。有關學生申訴制度的其他內容,包括受理學生申訴的機關、職權、申訴處理等,也尚未規范,有待通過實踐逐步建立和完善。
學生申訴制度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請范圍:
1、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受侵害的;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生證書的權利受侵害的;
4、對學生給予的處理不服的';
5、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李淑玲為主任、何永根書記為副主任的《學生申訴辦公室》。
2、申訴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請訴理由、其它有關情況。
三、調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委員會或學生管理部門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委員會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四、處理:
1、依據《教師法》第八章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學;蚪逃姓块T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B、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況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學校接到學生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訴書,在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其個人檔案,作為今后考核的依據。
3、學校對第一項處分決定撤銷處分的決定,都要及時報市委法制科備案。
4、受行政處分的個人如不服學校給予的處分決定,可以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屬教育行政機關申訴行政復議中申訴,由市教委或其所屬教育行政機關對其處理決定進行復議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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