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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幼兒園的財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1-04-10 13:41:36 制度 我要投稿

        幼兒園的財務管理制度范本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幼兒園的財務管理制度范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幼兒園的財務管理制度范本

          幼兒園的財務管理制度1

          為本園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效益,促進幼教事業的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會計法》等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幼兒園自身特點,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幼兒園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園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幼兒園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合理編制園內經費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幼兒園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幼兒園財務狀況。

          一、關于財務管理體制

          1、園長要對本單位的財務工作全面負責。

          2、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幼兒園,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幼兒園財務活動在園長的領導下,由上級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沒有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幼兒園,實行“集中管理,分園核算”的體制。園內設會計、出納各一名,記流水帳,在園長領導下,管理園內財務活動,統一向中心財務機構報帳。

          3、幼兒園財務人員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人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有權參與本單位經費編制計劃、簽訂經濟合同等有關財務活動,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有關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及財產保管等情況。

          二、單位預算管理

          幼兒園應本著“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每學期的經費預算。

          1、編制方法:

          收入預算:應考慮幼兒園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根據幼兒園本身財力可能、幼兒園正常教育活動和發展計劃,妥善安排其他各項必需支出。

          2、預算編制的審批:

          每學期初各幼兒園園務領導小組成員商討通過將本學期的經費預算情況作詳細安排。(人員工資,大型維修及設備,日常開支),報上級財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復并備案。重大事件需調整預算經通過園務領導小組討論并上報批準。

          三、收入管理

          1、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撥入預算經費,如:工資等),事業收入,其他收入(捐資助學、固定資產出租、利息、興趣班收入等)。直屬園的捐資助學費應統一使用教育局收據開具,款項解入教育局帳戶經申請批準后方可使用。

          2、各園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幼兒園收入帳戶,統一管理,統一使用。

          四、支出管理

          1、幼兒園支出是指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內容包括: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修繕費、業務費、設備費、其他費用等。

          2、幼兒園支出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規章制度及上級主管部門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另附),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幼兒園結合本園情況規定,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按預算正常執行,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

          對于大型的維修及設備購置應預先經園務小組協商簽字,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備案方可支出執行。

          幼兒園應加強工程項目的預算,把好質量管理等環節,防范決策失誤等有關舞弊行為。工程結束后,報請審計部門審定,工程款項由局與施工單位核算。

          對于因種種原因需暫時凍結的資金應在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解凍之后方可使用,不得擅自提前使用。

          五、資產管理

          幼兒園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等。

          1、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及應收、暫付款、借款、存款等。

          幼兒園應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的內部管理控制制度。

          ①對貨幣資金收支保管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相互制約,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

         、趯徟藨鶕泿刨Y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

         、塾變簣@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按照提交用款申請、支付審批,支付復核,辦理支付等程序執行。會計、出納應按簽字齊全、票據規范、支出合理等認真復核后方可辦理支付手續。

          ④單位對于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中決策和審批,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單價滿1000元或一次性支出滿2000元的設備或維修項目)。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的行為。

         、輰τ诖箢~的支出應使用轉帳支票,不得以現金直接支付。

         、蕃F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

          ⑦單位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鄦挝蝗〉玫呢泿刨Y金收入必須及時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帳外設帳,嚴禁收款不入帳。

          2、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幼兒園應根據: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結合本園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幼兒園應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些全面的清查盤點,一般的報廢、轉讓經園務領導小組批準后核銷,大型、貴重的設備應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核銷。

          六、代管款管理

          幼兒園的代管款包括代辦費,伙食費。幼兒園應對代辦費、伙食費進行獨立核算。

          1、代辦費:幼兒園應嚴格按有關教育局規定收取代辦費金額,并嚴格控制代辦費的支出項目,嚴禁支列無關的費用,代辦費應每學期結算支出明細,向家長公布、清退余款。

          2、伙食費:幼兒園應按標準(65元/月.生)收取幼兒伙食費。支出幼兒一餐兩點、凈水、餐后水果及食堂使用的水電煤氣費等其他成本。

          應根據制定的帶量食譜采購每日食品,嚴格控制采購的量。

          不得在幼兒伙食費中列支無關的內容。

          教師伙食應與幼兒伙食嚴格分開,單獨建帳,保證幼兒伙食?顚S,嚴禁擠占幼兒伙食費。

          食堂應建立物品進庫、出庫、每日過秤記錄,每月進行盤庫。

          幼兒園應建立公示制度。每日公布購菜明細,每月公布伙食費使用明細及庫存情況,接受家長監督。

          七、財務清算

          幼兒園發生劃轉、撤并或園長、主管會計離任、外調時,應進行幼兒園財務清算。在上級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對園內的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做好移交,接收的交接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遺留問題。

          八、財務報告

          1、各幼兒園應根據每月經費的作用情況,編制月財務報表,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對于一些財務變動情況及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應附說明,對于存在的問題應提出改進措施。

          2、學期末應對本學期收支情況進行財務分析,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及大型維修、設備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并與制定的預算作對應比較。

          九、財務監督

          1、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幼兒園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各幼兒園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2、幼兒園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三種形式,各園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不同的監督方式。

          3、幼兒園的財務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4、中心會計定期對所轄幼兒園進行財務指導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十、未盡事宜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作出審批后方可執行,嚴禁自作主張。

          幼兒園的財務管理制度2

          為規范財務管理,切實把經費收好、管好、用好,根據縣教育局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中心幼兒園財務管理制度。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的方針、政策、制度,確保各項財務收支業務合理、合法、合規。

          二、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反映財務收支情況,按月編制財務報表,并接受監督和檢查。

          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各項專用資金,繳納各種稅金和有關費用。

          四、按規定使用各種票據,嚴禁使用“白條憑證”和。

          五、不屬于本單位的經濟往來,不得在本單位的銀行賬戶開支。

          不準租借銀行賬戶、支票、公章等。

          六、嚴格執行現金庫存限額,現金使用范圍,現金發放手續的規定,不得賬外設賬。嚴禁現金坐支、套取現金,嚴禁設立小金庫。

          七、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除發給職工的工資、津貼、勞酬費、獎勵費、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支付。

          八、嚴格現金收付手續,堅持“賬錢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人員辦理,管理制度《中心幼兒園財務管理制度》。建立現金日記賬,逐筆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九、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具有崗位證書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調動工作因故離職的,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好交接手續前,不得離職。

          十、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嚴格憑證審批手續,報銷憑證須由經辦人簽字或蓋章,經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重大開支須報學校行政討論決定。

          十二、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對本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會計人員按要求保管。

          幼兒園的財務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發《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國家教育部發《學校財務制度》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學校財務管理體制和會計人員

          第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在統一財經政策、統一預算管理、統一財務規章制度、統一資源調配、統一財會業務領導的前提下,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學校在校內部分單位設立二級財務機構。

          第五條、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分管副校長協助校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

          第六條、校財務處作為學校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長和分管副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會計工作,財務處的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全校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管理辦法,擬定校內財經政策,參與學校經濟方面的決策。

          2.負責組織編制學校年度預算,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負責完成決算工作。

          3.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合理配置學校資源。

          4.負責全校的財務收支和收費管理,負責事業性支出的校內價格的制定和審批。

          5.負責全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和清產核資工作。

          6.負責對二級財會機構的業務領導和監管工作。

          7.積極開展會計核算,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嚴格控制各項開支,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8.負責校內的財務監督檢查工作,規范校內經濟秩序,維護學校財經紀律。

          9.負責全校各單位的會計人員的業務管理工作。

          10.其他財務與會計工作。

          第七條、學校根據綜合管理和財會業務的需要,在校內相應單位和部門設立二級財務機構。二級財務機構為校財務處的派駐機構,其財會人員由財務處委派,其財會業務受財務處的統一領導、指導和監管。二級財務機構的設立由校財務處提出,經分管人事和財務的副校長會商同意后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八條、學校按照《會計法》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校財務處和二級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學校財務處正職的任免應事先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副職的任免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學校的財會人員歸口財務處統一管理。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考評、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由校財務處會同人事處辦理。全校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業務考核、獎懲、繼續教育等統一由校財務處組織實施。

          第九條、全校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財務會計工作。

          學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樹立嚴謹的工作作風,遵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學校財會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會計理論水平、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

          學校財會隊伍應保持相對穩定。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條、學校財會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程序、要求進行財會工作。對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學校財務處、二級財務機構、?萍籍a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離職時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校內財會人員的聘任實行回避制度。各單位責任人、財會主管人員的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和出納工作,同一單位內的會計和出納也不得是親屬。需要回避的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第三章、學校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財務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而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注重效益、勤儉節約等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學校預算內、外一切財務收支均須納入預算范圍,由學校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預算外資金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預算由校財務處根據學校年度計劃和各單位收支計劃以及年度收支增減的情況,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報江蘇省財政廳審核批復后執行。預算一經批準,即對學校財務收支活動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為了維護學校預算方案的嚴肅性,經批準的預算方案不得隨意變更。確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調整的,區別情況進行辦理。其中:調減預算由財務處直接辦理;需要追加預算的,金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由主管財務的副校長審批;金額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由校長審批;金額在20萬元以上需報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決定。財務處根據審批報告或決議辦理預算的調整。

          第四章、學校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學校的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1、財政補助收入是指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收入。包括: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縱向)、其他經費撥款(房改經費、醫療經費等)。

          2、事業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的收入,含學生學費、住宿費、培養費、各種辦班收入、實驗教學服務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3經營收入是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非獨立核算單位,其開展的社會服務取得的收入。

          4、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如:附屬中小學獨立核算單位上繳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是指學校在上述規定范圍之外取得的各項收入。含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企業利潤等。

          第十六條、校內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入交由財務處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和核算,校內各單位不得截留、隱瞞、挪用、私分學校收入。學校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校財務處,嚴禁各單位私設“小金庫”。

          第十七條、學校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由校財務處審核報經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自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學校的發票、收據歸口校財務處統一管理。財務處按照國家規定領購、登記、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據,并根據學校實際需要統一印制或監制校內結算、管理票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領購、印制、買賣、代開、轉借和銷毀票據。

          學校校辦企業其生產經營應使用稅務發票,其發票的購買、使用按照稅務部門規定辦理,按規定可使用行政事業收據和校內收據的除外。

          第五章、學校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九條、學校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撥出經費、上繳上級支出等。

          1、事業支出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支出、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

          2、經營支出是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應相互配比。

          3、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所發生的支出。學校應在保證事業支出的需要、保持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隨年度預算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批,列入基本建設計劃。自籌基本建設資金與國家撥給的基建投資統一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按項目進行核算。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單獨列支。

          4、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進行補助所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條、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和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第二十一條、學校在有關部門取得的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堅持“?顚S谩钡脑瓌t,按要求單獨核算,并定期報告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建立健全財務支出審批制度,按不同的經費支出類別和金額大小分級審批。

          學校的各類開支應嚴格按照預算數控制。校各級財務部門和單位應根據預算確定的項目、范圍、支出的'額度安排各項開支。對超出預算和無預算的支出,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校內各單位的財務支出審批,應指定一名單位負責人簽字,實行專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樹立勤儉辦學的觀念,嚴格控制支出,杜絕浪費現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實際發生數。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中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對涉及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和福利等方面的開支,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或提高發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學校二級單位財務部門應嚴格維護財經紀律,執行國家財經制度以及學校的財務規章制度,對違反規定的開支,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向校財務處報告。

          第六章、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條、結余指學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余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學校結余。

          第二十七條、學校結余除專項資金結余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轉入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額。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九條、修購基金可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轉入,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可轉入修購基金,專門用于固定資產的維修和購置。

          第三十條、職工福利基金可按事業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規定提取,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三十一條、學生獎貸基金和勤工助學基金是按照規定從教育事業費和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支付學生獎學金、學生貸學金、生活困難補助、學生開展勤工儉學活動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住房基金是由學校按照國家的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形成,用于建設職工住宅、住房補貼及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學?梢园凑諊矣嘘P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立其他專用基金。

          第三十四條、專用基金的使用應遵循“先提后用、量入為出”、“專設帳戶、單獨核算”、“區別性質、專款專用”的原則。專用基金統一歸口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規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圍使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八章、學校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

          第三十七條、貨幣資金的管理

          1、現金是指學校及二級核算單位的庫存現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開支,庫存現金數額不得超過銀行核準的限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理》的規定,在規定的開支范圍內使用。

          2、銀行存款是指學校及各二級核算單位必須按照《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銀行帳戶,學校銀行帳戶歸口財務部門管理。對獨立核算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校辦企業,經校財務處審核批準,可在金融機構開設銀行帳戶。銀行帳戶的變動或撤消須報經校財務處批準。

          學校及校內各二級單位的銀行存款戶應按不同帳號設立銀行帳,必須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銀行結算,及時、定期逐筆核對相符,每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列明未達帳項。

          校內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錢、帳分管制度,不得坐支現金。

          第三十八條、應收及暫付款是指學校應收未收或暫時墊付,預付給有關單位或個人而形成的停滯在結算過程中的資產,體現為學校對有關單位或個人的一種債權。

          學校應加強對應收及暫付款的管理,必須及時、定期對應收及暫付款進行清理、結算,促使應收及暫付款及時收回和報銷,不得長期掛帳。對校內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占用應收及暫付款,如差旅費借款返校超過半個月,匯出款項超過兩個月未辦理結算手續的,財務部門在催還無效的情況下可在個人工資和單位預算指標中扣還。特別要加強對離校人員的應收及暫付款的管理,以免給學校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學校應對應收及暫付款項建立壞帳核銷制度,對于確實無法回收的款項,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若屬個人原因應追究個人的責任,若屬非個人原因,應按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核銷手續。未經審核批準,財會人員不得私自核銷壞帳損失。

          第三十九條、借出款項是學校借給校內附屬單位(獨立核算單位和校辦產業)的各類周轉金性質的款項,一般借出期限為一年以內。

          借款單位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歸還學校借款。對逾期不還學校借款的單位,在催還無效的情況下學校將對單位領導人給予行政處罰并從其相關經費中予以扣還。

          第四十條、存貨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務過程中而購置的各種器材物資,包括專用材料和物資、低值易耗品、文具辦公用品等。學校為了保證教學、科研等活動正常進行,必須加強對材料的管理,物資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全材料采購、驗收、保管、領發和使用等環節的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學校材料物資的安全完整。

          各單位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并上報校財務處。

          第二節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學校財務部門會同有關分管部門制訂。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學校擁有占有權和使用權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辦公用房、教學科研用房、校辦產業用房、庫房、學生宿舍用房、職工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運動場、停車場(庫)、紀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圍墻等;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通水、通氣、通油管道、通訊、有線電視線路、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專用設備是指根據學校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購置的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用途的設備,如電教設備、實驗室儀器設備、醫療、體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一般設備是指學校的各種通用性設備。如辦公用家具、計算機、空氣調節器、一般文體設備等。

          文物及陳列品是指學校擁有和接受捐贈的供教學、科研或收藏、展覽、陳列用的各種文物、古物、字畫、紀念物品等。

          圖書是指學校圖書館及院系、單位、科研課題組儲藏的、統一管理使用的各類書籍、期刊和雜志。通過光盤、磁盤存儲的電子出版物亦作為圖書管理。

          其他固定資產是指沒有包含在以上五類中的固定資產。

          第四十三條、學校財務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資產分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購置審批制度。學校固定資產的購置,應做到資源共享、優化配置,要經過有效的論證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復購置而造成資源的浪費。

          第四十四條、學校對成批量或價值較高的固定資產的購置,應實行集中采購制度和進行招投標制度,以降低購置成本,減少浪費,防止學校權益受損。

          第四十五條、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經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設備室與設備管理處等有關部門鑒定后經相關校領導審批后報財務處、設備處核銷固定資產帳。對單臺價值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的報廢、轉讓,需上報國防科工委批準,20萬元以上的需報財政部批準。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入校財務處統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費用后全部轉入學校修購基金?顚S。

          第四十六條、學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報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三節無形資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十八條、學校無形資產在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統籌管理下由有關分管部門歸口管理。學校及各分管部門應建立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充分發揮無形資產的效益,保證無形資產的完整,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學校各單位和個人應維護學校的利益,保護學校的無形資產。

          第四十九條、學校無形資產的計價原則,外購的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支付的費用計價;自研的無形資產須經過法定程序認定后按實際發生的有關費用計價;接受捐贈取得的無形資產,可按捐贈方提供的反映其價值的資料入帳,若無資料可參照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入帳。

          第五十條、學校無形資產的轉讓和投資應當嚴格審批程序,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學校為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節學校對外投資管理

          第五十一條、學校對外投資是指利用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等向校辦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五十二條、按照投資方式的不同,學校對外投資主要分為經營投資和債券投資兩種。經營投資是指學校出資興辦的校辦企業或與其他企業聯辦的合資、合作企業;債券投資是指學校通過購買債券方式進行的投資,包括購買國庫券和其他各類債券。

          第五十三條、對外投資的原則,以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等工作為前提,不得用國家財政撥款和規定不得用于對外投資的其他資產進行對外投資。

          第五十四條、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法定評估機構由校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代表學校委托和聘請。

          第五十五條、學校所有的對外投資項目都必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學校重大對外投資行為(含對校內投資)應當經過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備案。對外投資屬于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資產的劃轉手續。學校二級單位不得自行決定本單位的對外投資,確需對外投資的,應先將方案報校財經領導小組會議初審,認為確有必要或可行的,再報學校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

          第五十六條、學校必須明確自身與被投資企業或單位的產權關系和經濟關系,確保學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各單位及被投資企業和單位不得使用學校的資產從事期貨、股票等高風險投資。

          學校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和投資回報制度。

          學校對校內各單位使用的教學、科研、行政用資產超出學校核定的部分實行有償使用。

          第九章、學校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負債是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第五十八條、借入款是指學校因借貸行為而形成的負債,指學校向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其他部門借入的資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科技開發、校辦產業周轉等。

          第五十九條、學校因事業發展需要借入款項時,應堅持謹慎原則,嚴格控制借款規模,事先制訂詳細的借款計劃和還款計劃,必須經過學校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同時要加強對借入款項的管理,確保其按規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證借入款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學校任何單位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向金融機構和外單位借款,不得向社會公眾集資,不得給所屬企業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不得將銀行帳戶或營業執照轉借他人或變相轉借他人。

          第六十條、應付及暫存款項是指學校因未及時與對方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而形成的一種負債。

          學校各單位應加強對應付及暫存款項的管理,指定專人管理,保證及時清理和結算。

          第六十一條、應繳款項是指學校按照有關規定上繳財政、稅務及主管部門的各類款項。

          學校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各類應繳學校的款項,不得無故拖欠。

          第六十二條、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代管款項主要內容包括黨費、團費、工會會費、掛靠學校管理的各類專業協會、會議費等。代管款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不屬于學校,但應將有關經費管理辦法報財務處備案,并作為核算的依據。學校財務因履行管理工作,征得委托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第十章、學校內部財務清算

          第六十三條、學校內部機構經學校批準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內部財務清算。

          內部機構進行財務清算時,學校應成立清算工作小組,對被清算單位的財務、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各項財產、債權和債務帳目,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等工作,并妥善處理好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四條、被劃轉、撤并的內部機構財務清算結束后,經校財務處和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查后呈報校長審批,分別按照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1、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內部機構,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2、撤消的內部機構,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財務處和設備處共同研究處理辦法。債權的追索原則上由原機構負責人和經辦人負責。

          3、合并的內部機構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財務處和設備處按規定進行調配。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五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六十六條、學校財務部門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學校應建立健全二級核算單位財務報告制度。對實行二級核算的單位應按照行業會計制度規定和校財務處的要求,定期向學校財務處和審計法規處報送財務報告,并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財務、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其真實性進行檢查,以保證真實、完整地反映各單位的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情況。

          第六十八條、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分析內容包括學校事業發展的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狀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經費支出與公用經費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費用支出增減率等。

          學校二級財務機構的財務分析指標體系,由校財務處統一設置和修訂,以便于分析、考核校內各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

          第十二章、學校內部財務監督

          第七十條、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全校各單位必須接受學校財務處和審計法規處的財務監督。

          第七十一條、學校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三種形式,具體要求:

          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實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對二級會計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財務審計。

          建立健全校各財務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對學校二級會計機構和學校投資控股企業實行會計委派制。

          對重要的財務會計崗位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向金融機構借貸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均應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根據校務公開的原則,定期在有關會議上通報學校財務狀況和預、決算情況。

          對會計資料不定期進行內部審計。

          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支持財會人員依法履行其職責和依法行使財務監督權,維護其正當權益。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責任人追究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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