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消防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煤礦消防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煤礦消防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和杜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規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為,確保集團公司安全發展,根據國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煤礦安全紅線分為“安全管理紅線”和“安全操作紅線”,凡觸碰安全管理紅線者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觸碰安全操作紅線者給予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三條 集團公司、二級公司、礦(洗煤廠)對執行本制度負主體責任。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涉煤控股單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紅線
第五條 凡違反安全管理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安排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員上崗作業,給予分管礦領導降職處分。
2、未嚴格按規定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給予降職處分。
3、礦井無證照、證照不齊或證照失效仍生產或建設;存在超層越界或開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給予生產礦長降職處分。
4、礦井風量不足;違反規定串聯通風;未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未實現分區通風;采區巷道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5、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或不能自動切換;未設置“三專兩閉鎖”。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機電礦長撤職處分。
6、未進行瓦斯等級及突出危險性鑒定;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在采掘區域內瓦斯抽采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活動而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監控系統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置大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區域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及井田范圍內采空區、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或建設,分別給予礦長、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設計或未真實開展探放水作業,給予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9、使用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工藝或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電氣設備違規入井,給予機電礦長降職處分。
10、煤礦建設項目私自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給予礦長撤職處分。
11、凡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停工停產指令或未經驗收而私自復工復產,給予礦長撤職處分。
12、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監察不力、追責不到位,給予安全礦長降職處分。
第三章 安全操作紅線
第六條 凡違反安全操作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凡酒后或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煙,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2、凡扒、蹬、跳礦車或乘坐斜井物料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圍內、地面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等動火作業,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4、嚴重違章爆破作業或私藏火工品、私帶火工品上井,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5、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在瓦斯檢查中瓦斯檢查員漏檢、假檢或擅離職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6、凡破壞通訊、通風、監測監控及瓦斯抽采設施設備或私自打開密閉、私自進入盲巷,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7、礦井或作業地點受到水害威脅或出現停風后不及時撤離或拒不撤離;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8、掘進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設計進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許掘進距離而進行掘進,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9、大型設備、特種設備在保護裝置失效或甩掉保護裝置情況下繼續使用;在用電氣設備存在失爆;違反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不執行停送電規定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0、違反規程、措施規定不使用超前支護空頂作業;擅自改變支護材料、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遇地質構造或巷道開口、貫通等特殊情況時未按規程措施加強支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11、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12、發現其他嚴重危害安全的行為將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四章 執行程序
第七條 煤礦安全紅線規定經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按程序發布執行。
第八條 集團公司各級各類安全檢查,必須嚴格對照安全紅線規定進行檢查。
第九條 凡發現違反安全紅線規定,檢查人員必須現場認定并作出責任追究處理意見。
第十條 對認定的責任追究,由人事(力)部門具體落實,安監部門督查。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形納入安全績效考核范疇。
第十二條 出現多人多次違反安全紅線規定,集團公司對二級公司及礦(廠)主要領導進行安全誡勉談話。
第十三條 安監部門每月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況進行公開通報,接受廣大職工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安全管理紅線”中的處分對象“礦長”包含煤礦的董事長、總經理。
第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晉能集團有限公司。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煤礦消防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項目部領導帶班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領導帶班入坑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33號令)、領導現場帶班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范圍為蘭家塔露天煤礦采剝項目部。
第三條本制度中帶班領導范圍為:經理、安全經理、技術經理。
第二章領導帶班
第四條帶班規定:
(一)經理每月帶班不得少于5次,其它帶班領導每人每月帶班不得少于8次。
(二)每月對帶班領導的姓名和班次在項目部會議室公示,并接受員工對其帶班情況的監督。
(三)領導帶班按照蘭家塔露天煤礦采剝項目部員工倒班方式,執行三個班次(一班06:30—12:00;二班12:00—18:30;三班18:30—06:30)帶班,做到班班見領導。
(四)帶班領導因公出差、突發事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帶班時,須提前聯系其他帶班領導換班,并匯報項目部,帶班領導需在交接班記錄中詳細載明換班原因。
(五)凡帶一班的領導,在帶班結束后,可酌情休息。
(六)每月28日前,由項目部辦公室編制下月領導帶班表,由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報送項目部備案。
第五條帶班領導職責
(一)帶班領導必須掌握當班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帶班領導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責任,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并要對生產現場中的安全重點部位進行巡視、督查。
(二)熟知前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掌握本班應該注意安全生產重點部位,并在《蘭家塔露天煤礦采剝項目部帶班領導交接班記錄》接班欄里簽字。當班領導帶班結束時,應對采坑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問題、隱患及注意事項進行詳細記錄。
(三)三班和一班的帶班領導每班需參加一個隊的班前會,督查當班職工的出勤情況和班前安全生產工作的布置情況。
(四)深入生產現場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在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待隱患排除后方可繼續工作。
(五)發生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擴大,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第六條領導帶班檔案管理:
(一)帶班領導及時將帶班的時間、巡視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相關情況的具體內容詳細地登記在《蘭家塔露天煤礦采剝項目部帶班領導交接班記錄》中。
(二)項目部查看上班領導帶班記錄,對記錄中尚未處理的問題安排有關人員進行處理,并對帶班記錄和處理結果進行梳理,摘錄于《蘭家塔露天煤礦采剝項目部領導帶班檔案》中。
(三)調度指揮中心設專人管理《蘭家塔露天煤礦采剝項目部帶班領導交接班記錄》、《蘭家塔露天煤礦采剝項目部領導帶班檔案》,存檔。
第三章考核獎懲
第七條本質安全管理委員會對領導帶班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由安委會在每月安全例會中通報。
第八條根據考核結果對帶班領導進行獎懲:
(一)未按規定帶班、缺班者,處500元罰款;
(二)未按規定履行好帶班職責,帶班記錄填寫不規范者,處以3000元罰款。
煤礦消防管理制度3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礎工程,是實現神寶公司超常規跨越式發展的重要手段,為進一步強化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制定露天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1、露天礦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委員會,負責對礦所屬單位及考核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獎罰。下設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科,安全科負責組織、協調評比各單位質量標準化工作,日常業務由具體考核部門負責組織安排。
2、露天礦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小組。專業組組長負責組織本專業質量標準化檢查。
3、礦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執行《新疆露天礦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的有關標準。
4、各單位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組長由本單位正職負責人擔任,負責本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5、礦對生產單位每月不少于三次動態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生產單位包括:各段、調度室);生產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自檢每月不少于三次。
6、安全質量標準化專業檢查組檢查評分辦法是:生產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月得分以三次檢查平均分為月得分。
7、考核形式采用日常管理(每班考核)為主,礦考核領導小組與各考核職能部門采用平時抽查和定期檢查的方式,月底匯總并落實到責任人。各專業檢查組每月檢查的基礎表及得分,于當月26日前上報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各專業檢查組留一份存檔),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在調度會上通報質量標準化檢查情況。
8、礦對質量標準化工作采用獎罰辦法,獎勵分物質獎勵、表揚,處罰分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兩種。
9、安全質量標準化組織機構
主任:礦長
副主任:安全副礦長
成員: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科長、生產科長、綜合科科長及主管機電、采礦、水文地質、測量、工程管理技術員和煤場主任。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被檢查單位進行處罰
10.1月評比得分沒有達到考核基準分90分的,取消該單位當月業績工資。
10.2對檢查組檢查態度消極、弄虛作假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對被檢查單位罰款1000元。
10.3檢查組檢查時,被檢單位負責人必須參加陪檢,否則對單位罰款500元,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10.4對檢查組提出的整改意見沒有按期整改的,對其單位罰款1000元,仍沒整改的加倍處罰。
10.5被檢單位沒有按規定進行自檢。罰單位負責人100元,對單位罰款1000元。
10.6檢查組在檢查中對特殊崗位(工種)作業人員應知應會現場考核不合格,對當事人罰款100元,對被檢單位罰款500元,并勒令被檢單位當事人進行培訓。
10.7檢查組對現場檢查存在下列問題除按檢查標準進行扣分外,并進行追加處罰。
10.7.1辦公場所臟亂差處罰單位500元
10.7.2物品、材料擺放無序,處罰單位200元
10.7.3涉及到安全生產的其它情形,按照安全處罰細則進行處罰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檢查組進行處罰
11.1沒有按規定次數進行檢查,對檢查組組長罰款200元,對檢查組成員每人罰款100元。
11.2檢查中不認真負責,應付了事或打人情分的,罰檢查組組長200元,檢查組成員每人100元。
11.3檢查結果沒有按規定時間上報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的,每遲報一天罰專業檢查組組長50元。
11.4對本專業檢查內業沒有建立檔案或檔案不規范的,對其檢查組組長罰款100元,對其檢查組成員每人罰款50元。
11.5各專業檢查組每次檢查的評分結果和檢查意見以書面形式上報質量標準化辦公室,月終檢查結果不得超過當月26日。
11.6礦對質量標準化達到獎勵條件的單位年終給予物質獎勵。
11.6.1完成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11.6.2安全質量標準化年平均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12、質量標準化標準執行新疆標準和礦自定標準。
煤礦消防管理制度4
一、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到所有部門的消防工作,明確有人負責管理。
二、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安全例會,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四、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五、建立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
六、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七、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八、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確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九、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內容。
十、建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制度,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十一、建立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十二、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
十三、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開展消防演練。
十四、火災發生后,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疏散建筑內所有人員,實施初期火災撲救,并報火警。應保護火災現場,接受火災事故調查,總結事故教訓,改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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