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件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重大責任事件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條本制度制定的目的為強化崗位責任制,規避重大責任事件的發生,增強各級員工的責任心,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失;
第二條重大事件的`確定:未履行崗位職責、未執行相關操作程序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500元以上的事件;監守自盜、損壞公司財物并造成極壞影響的事件;其它的公司認定的重大事件;
第三條各部門、各崗位人員均須與公司簽訂崗位責任書,繳納責任事故保證金,明確崗位職責,利用公司授予的權力實施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實現權、責、利相符;
第四條物管公司各部門均應制定相應的重大事件處理預案,并培訓到位,此項工作納入月度、年度工作業績考核;
第五條重大事件發生后,直接責任人需立即報告直接上級,并在第一時間匯報至物管經理處,否則加倍處罰;
第六條當重大事件發生后,物管經理應親自組織徹查該事件,作詳細報告上報集團公司,在必要時作報警處理;
第七條重大事件所產生的責任,原則上由直接責任人承擔,但在直接責任人無法承擔責任(扣除保證金及相應工資而不能彌補公司損失)時,由各連帶責任人按責任大小、按比例承擔余下損失;
一、物管經理負領導連帶責任,承擔余下經濟損失的15%;
二、客戶服務部負督導責任,承擔余下經濟損失的25%,主管與客戶服務專員按2:8比例分配;
三、責任部門負直接管理責任,承擔余下經濟損失的60%,主管與直接管理員按2:8比例分配;
四、重慶事件發生后,對不服從本管理制度責任分攤比例的直接責任人或連帶責任人,公司在扣除相關損失后一律作開除處理,并保留繼續追繳余下損失的權力;
第八條直接責任人除承擔賠償責任外,仍需按公司管理制度進行處罰,該罰款的罰款,該開除的開除;
第九條因公司及上級給予的管理權力不夠或者下級發現問題并提出處理辦法,但得不到批準執行而造成的損失由公司與上級負責;
第十條對于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重大事件,除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外,直接責任人之直接上級仍需負連帶責任,為直接責任人處罰基數的30%。造成公司損失500元,能稱重大責任事件?按現行法律法規亦不容許收職工保證金,不是企業怎么說,就可以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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