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1
一、見證取樣和送檢定義
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是指在承包單位按規定自檢的基礎上,在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試驗檢測人員見證下,由施工人員在現場取樣,送至指定單位進行試驗。
二、見證要求
1.見證試驗室務必透過省(或省以上)技術監督局對計量(CMA)和質量(CMC)認證,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質監部門頒發的乙級(含乙級)以上試驗檢測資質證書的試驗室。
2.見證人務必持有試驗檢測資格證書,見證人對見證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負責。
3.試樣或其包裝上應作出標識、封。標識和封應標明樣品名稱、樣品數量、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并有取樣人和見證人簽字。
4.承擔有見證試驗的試驗室,在檢查確認試樣上的見證標識、封無誤后方可進行試驗,否則應拒絕試驗。
5.見證試驗報告單務必由見證人簽名蓋章,而且加蓋“見證試驗”專用章。
三、見證試驗范圍
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砂漿試件;2.用于結構工程的.主要受力鋼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質量;4.石材幕墻、玻璃幕墻、鋁合金窗、塑鋼窗材料試驗;5、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認為必要的其它試驗項目。
四、見證取樣和送檢程序
(1)取樣:
施工單位:材料取樣和試件制作;
見證人人員:①對材料取樣和試件制作見證;②在試件或其包裝上作標記;③填寫《見證記錄臺帳》。
(2)送檢:取樣后將試件從現場移交給試驗單位的過程。
(3)收件:
(4)試驗報告:
五點要求:①試驗報告應電腦打印;②試驗報告采用省統一用表;③試驗報告簽名必須要手簽;④試驗報告應有“有見證檢驗”專用章統一格式;⑤注明見證人的姓名。
(5)報告領取:
第一種狀況:檢驗結果合格,由施工單位領取報告,辦理簽收登記。第二種狀況:檢驗結果不合格,試驗單位通知見證人上報監督站。由見證人領取試驗報告。
一旦發生試驗不合格狀況,應立即通知監督該工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見證單位,有出現試驗不合格而需要按有關規定重新加倍取樣復試時,還需按見證取樣送檢程序來執行。材料進場要登記臺帳,見證取樣送檢試驗記錄要登記臺帳。
五、見證取樣送檢計劃
根據與利辛縣正信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獲取的相關資料,本工程主要送檢項目及試驗檢測批次詳見下表所示。
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2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正確性,杜絕“僅對來樣負責”而不對“工程質量負責”的不規范檢測報告,根據建設部建監(1996)208號《關于加強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若干意見》及建監(1996)488號《建筑企業試驗室管理規定》的要求,經研究決定本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實行見證取樣送樣制度,即在建設單位或監理人員見證下,由施工人員在現場取樣并共同送至試驗室,見證人員及取樣人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有法定職責。具體規定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市所有建設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現場制作的砼、砂漿所有試塊,均實行見證取樣送樣制度。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建設工程所有檢測機構,對外試驗室和企業內部。
二、見證人資格:
見證人應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具備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建筑施工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并經培訓考核,取得“見證人員證書”后,方可履行其職責。
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統一編寫培訓教材,考核大綱,負責對全市見證人員的統一考核及發證。并指導各區、具檢測分中心開展見證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見證取樣程序:
1、建設單位到質監站辦理質監手續同時,向質監站遞交書面授權書(附件一),寫明本工程現場委托的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姓名,每單位工程見證人不少于2人。書面委托書同時遞交給該工程檢測試驗單位,以便于檢測單位和質監站檢查有關資料時核對。
2、施工企業施工人員在現場進行原材料取樣和試塊制作時,務必有見證單位見證人在旁見證。見證人有職責對試樣進行監護,并和施工人員一齊將試樣送檢測試驗單位。
3、各檢測機構試驗室在理解試驗任務時,應由送檢單位填寫試驗委托單(附件二),見證人應出示“見證人員證書”,并在試驗委托單上簽字。
4、各檢測機構試驗室應在試驗報告單備注中,注明見證單位及見證人姓名。一旦發生試驗不合格狀況,首先通知見證單位和工程受監質監站。
四、罰則
各檢測機構試驗室對無見證人簽名的試驗委托單及無見證人伴送的試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見證單位和見證人的試驗報告無效,不得作為質量保證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由質監站指定法定檢測單位重新檢測。
建設、施工、監理和檢測試驗單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者,將按有關法規嚴肅查處,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本規定從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開始實行,思考到見證人員培訓工作量大面廣,“見證人員證書”制度從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開始執行。
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3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建筑內部裝修工程防火材料見證取樣送檢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內部裝修工程防火材料見證取樣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防火材料是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規定,應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見證取樣的防火材料主要包括:阻燃劑、飾面型防火涂料、鋼結構防火涂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紡織織物、木質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復合材料及其他按規定應當進行見證取樣的材料。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見證取樣是指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對工程中涉及的防火材料進行取樣,送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行為。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實施建筑內部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行政許可或進行備案抽查時,應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或有關文書中應明確告知建設單位需要進行見證取樣檢驗的防火材料名稱、批次及燃燒性能要求等。
第六條建筑內部裝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規格型號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應分別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第七條取樣的樣品應由施工單位取樣人員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相關人員在場監督的狀況下,按照《建筑內部裝修工程防火材料檢測分類表》(見附錄2)中規定的樣品規格和數量隨機抽取,并將樣品當場封裝,加貼見證取樣封條(見附錄3)。
第八條取樣時應填寫《建筑內部裝修工程防火材料見證取樣單》(見附錄1),對所取樣品的使用部位、樣品批次、規格等進行記錄,有關人員應簽字確認并加蓋有關單位印章。
第九條取樣結束后,由施工單位及時將抽取的樣品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委托檢驗,同時提交《建筑內部裝修工程防火材料見證取樣單》,并確保樣品的運輸安全和包裝的完整性。
第十條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共同對樣品的代表性和實際現場使用的一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職責。
第十一條檢驗機構在受理樣品時,應辨別樣品的包裝、封條是否完好。如有損壞,應及時告知委托單位,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檢查有關樣品,以確認取樣是否有效。
第十二條檢驗機構理解見證取樣檢驗,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出具檢驗報告,并確保數據的客觀性、公正性。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受理建筑內部裝修工程消防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核查防火材料的見證取樣檢驗報告等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將見證取樣檢驗報告附卷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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