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扣款規章制度(精選3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請假扣款規章制度范文(精選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請假扣款規章制度1
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請假15天,出勤15天是不可能的,請假期間要扣除法定公休日,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請假應扣工資的計算:
實際請假的工作時間(小時)×小時工資
實際請假的工作時間(天數)×日工資
3.他的問題不少企業管理人員可能都存在,雖然他關于請假怎么扣工資與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說得并不正確,但確實提出了一個問題。
關于請假怎么扣工資,這個勞動法有詳細的規定,并在上述兩篇專欄文章中有詳細的敘述,在這里,只是簡單的說明一下:
請事假是工人未提供勞動,可以不支付工資,但不能倒扣工資,所以,只能不發當天工資,請病假的時候,還需要按勞動法支付一定的最低生活費,體現人性化。
而加班如果發生在平時或者是周六日,可以不用支付工資,倒班就行了。如果不能安排倒班,由于工人是在已經完成正常工作的情況下,超額提供的勞動,所以,要額外支付比正常工資更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在周一至周五為1.5倍工資,在周六日為2倍工資。
國家法定假日加班,更是工人犧牲個人休息與家人團聚的時間,為企業提供勞動,所以,要給予3倍加班工資,并且不能倒休,因為國家法定假日,如春節、元旦等,一旦錯過是無法替代的。
作為企業的管理人員,一方面要充分地學習勞動法,因為,違反的成本是很高的,勞動仲裁沒有任何門檻;另一方面要認識到,只有以人為本的管理才能夠持久,只有真正為工人著想,工人才會為企業著想
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按有關規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請假扣款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請假休假各項規章制度,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嚴格執行假期期間的工資和獎金待遇,保證各項工作任務圓滿完成,根據國家、省、地的有關政策,并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請假
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臨時交辦的工作,原則上不準請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請假:
一、機關事業單位處級副職和科級實職人員需向縣黨政正職領導請假;人大、政協處級副職和科級實職人員還需向人大、政協正職領導請假。
二、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副科級非領導職務和副科級實職人員需向縣級分管戰線的黨政副職領導請假;人大、政協科級、副科級非領導職務和副科級實職人員還需向人大、政協分管副職領導請假。
三、一般工作人員需向本單位正職領導請假。各單位人員請假一個月以上的,需由縣級分管戰線的黨政副職領導或人大、政協分管副職領導批準。
四、請假人員要事先填寫請(續)假審批表,領導批示同意后方可休假。如果假期到期且另有其他原因不能按時回崗工作的,本人在縣外的,需向領導口頭續假,返回后應及時補辦續假手續,本人在縣內的,需再次填寫請(續)假審批表,領導批示同意后方可續假。特殊情況事前未來得及填寫請(續)假審批表,又必須外出的,除向領導口頭請假外,返回后應在兩日內補填請(續)假審批表。所有請假人員返回后都應在兩日內向領導口頭銷假。
第三章事假
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或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除特殊規定外,其他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下同)以內的不扣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第四條連續或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的,從第6個工作日起至30個工作日以內,按照天數扣發獎金(日獎金=年終一次性獎金總額/261天,下同)。
第五條因個人原因連續或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個月的,不享受獎金,從第2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80%工資,滿10年以上的,發給90%工資;事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當年不進行考核,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70%工資,滿10年以上的,發給80%工資;事假超過一年的,停發工資,連續兩年不進行考核的,予以辭退。
第六條事假期間按照執行的工資標準核減工資,其中:國家公務員核減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機關技術工人核減崗位工資和技等工資;機關普通工人核減崗位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核減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
第七條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發現一次扣發日工資(日工資=全年工資總額/261天)和日獎金(同上)一次,全年累計三次以上者(不含三次),扣發全年50%獎金并取消評選先優模資格,情節嚴重者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一、遲到(超過規定的作息時間15分鐘后到工作崗位為遲到)或早退(按照規定的作息時間提前15分鐘離開工作崗位為早退)。
二、工作期間未經允許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去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并且超過2個小時以上。
三、工作時間上網打游戲,與網友聊天,購買股票和基金,或未經允許從事其它娛樂活動的。
第八條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請假后,假期已滿應該返回卻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回的或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并取消評選先優模資格,全年連續曠工或累計曠工3個工作日(不含3個工作日)以上至10個工作日以內的,按照曠工天數扣發日工資和日獎金,全年連續曠工或累計曠工11個工作日以上至15個工作日以內不享受獎金。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不含15個工作日)以上,或一年累計礦工時間超過30個工作日,予以辭退。
第四章病假
第九條連續或全年累計病假在5個工作日(含5個工作日)以內的,由縣醫院出具診斷書,不扣獎金。
第十條連續或全年累計病假超過5個工作日(不含5個工作日)以上的,從第6個工作日起至60個工作日以內的,按照天數扣發獎金,病假超過60個工作日(不含6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獎金。
第十一條根據國發[1981]52號和黑人辦字[1998]131號文件規定:
一、連續或全年累計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90%工資,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半年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70%工資,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80%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期間,按照執行的工資標準核減工資,其中:國家公務員核減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機關技術工人核減崗位工資和技等工資;機關普通工人核減崗位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核減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
三、工作人員病假時間連續2個月或1年內累計滿6個月,且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委會)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員,必須退休。能堅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因病不能恢復工作,但又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繼續休病假,從鑒定之日起,滿1年再進行鑒定,仍不能恢復工作的一般應予辦理退休。
四、病休人員恢復工作后,不是因過于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來就沒好,恢復工作不滿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五、工作人員因工(公)致傷、致殘的,以縣鑒委會鑒定結果享受待遇,縣鑒委會鑒定之前工資照發。工作人員患癌癥等重病癥,病假時間可適當延長,病假滿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則上按退休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況,需繼續休病假的,需報縣鑒委會審批。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如有醫療機構證明,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五章探親假
第十二條根據國發[1981]36號文件規定:
一、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三、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四、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五、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六、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七、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工資照發。
八、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六章婚喪假
第十三條根據[80]勞總薪字29號和[80]財企字41號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第十四條根據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屆人大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職工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的,增加婚假15天,假期工資照發。
第七章產假
第十五條根據[55]國人常字第12號規定: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7個月流產時,根據醫師的意見,給予30天以內的產假。
二、產假期間(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內),工資照發。
三、產假期滿,因病需要繼續休養者,按病假處理。
第十六條根據黑發[1983]10號規定:
一、實行計劃生育手術者,憑醫療單位證明,分別給予以下假期:
1、人工流產休息14天;
2、人工流產同時放置節育環休息16天;
3、人工流產同時結扎輸卵管休息30天;
4、妊娠中期引產休息30天;
5、妊娠中期引產同時結扎輸卵管休息51天;
6、產后結扎輸卵管,休息按產假加21天。上述規定,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休息時,可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獎金。
二、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妊娠、產褥期一切醫療費用自理,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不享受產假待遇。
第十七條根據1988年6月28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八條根據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屆人大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一、職工晚育(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后生育手續是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180天,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5至10天,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職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天,七日內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結扎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20天;
3、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15至40天;
4、落實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醫師意見休假。
第八章年休假
第十九條根據2015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一、機關、事業單位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六、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法律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請假扣款規章制度3
為規范教學管理,確保完成各科教學任務,保證正常教學秩序,確保教學質量,特對教師請假與調課、代課作如下規定:
1、教師原則上須按課表完成學科教學任務,不私自調課、代課;有特殊情況須向教導處主動說明情況。
2、因事、病、婚、喪等原因請假者,學校提倡教師調課,如有實際困難可以向教學處申請代課。
3、學校外派公出的教師:2天以內,原則上安排調課; 3-4天原則上安排調、代結合;4天以上可以申請代課。
4、所有調課、代課均需由教師本人出面,一般提前三天辦理請假與調代課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1)填寫《曹村鎮第二小學教職工請假表》或《曹村鎮第二小學調課表》(電子),三天以內(含三天)的課(含代班主任)原則上均有教師本人調好,三天以上的課由教學處安排調課,代課由教學處統一安排。
。2)教學處對收到的《曹村鎮第二小學教職工請假表》或《曹村鎮第二小學調課表》進行登記備案,對調代課申請進行審核、協調;
。3)公出請假的教職工憑外出通知、病假的教職工憑醫院證明到教導處開具《曹村鎮第二小學教職工請假表》,交教學處主任或校長簽字審批;
5、因緊急事件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須電話告知教學處口頭請假,并于事后補辦請假手續,未請假或未準假而擅離職守者,以曠工論處。
6、需要代課的老師,需向承代教師交待教學進度,交接好相關事務;班主任外出須落實好班級工作。
7、一般情況下,每學期每門課程調課、代課學時數累計不得超過該課程總學時數的10%。
8、學校對每位教師每學期外出天數作以下控制:
學校中層干部學期外出天數累計達12天,學科骨干教師一學期外出天數累計達8天,其他教師學期外出天數累計達5天者,若再需外出,必須經過校長特別批準。
【請假扣款規章制度(精選3篇)】相關文章:
員工請假的規章制度01-01
酒店員工請假的規章制度(精選6篇)12-25
公積金賬戶怎么辦理直接扣款03-11
廣州公積金委托扣款協議哪里下載03-11
公司員工請假規章制度(通用5篇)10-30
辦理三方扣款協議需要什么材料03-05
稅務扣款三方協議必須要簽嗎03-10
銀行扣款三方協議稅號錯誤怎么辦03-04
班級規章制度(精選6篇)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