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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財務安全內控制度條例
一、管理范圍
1、上級主管部門按照預算計劃下撥的經費。
2、固定資產,包括房屋、設備及其它使用價值在一年以上的物資。
3、預算外收入。
4、學雜費收入和其它社會資助的辦學經費。
5、代辦費、伙食費及其它代辦經費。
二、預算管理
1、幼兒園應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編制年度預算計劃。全部收入納入預算,并根據收入情況統籌安排各項支出。預算外資金必須按規定全部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
2、幼兒園須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計劃,堅持平衡的原則,不得超預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況需調整后逐級上報。
3、幼兒園的銀行存款帳戶的開設和變更均應報財政部門批準。任何部門不得私設“小金庫”。
4、幼兒園在每個預算年度末,應編制本年度決算草案,并在規定期限內上報。并在園務公開欄內公開。
三、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幼兒園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預算外收入、事業及經營服務性收入能夠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項收入。
2、幼兒園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收費規定,依法組織各項收入,籌措教育經費。任何部門不得緩交、截留或擅自坐支應交款項,更不得隱匿不報。
3、幼兒園的一切收費行為須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所有收入都要開列合法的收據,禁止一切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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