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退市制度相關規定介紹
1993年頒布的《公司法》中第157條對暫停上市做了較詳細的規定。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1999年7月2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發布了《上交所關于股票暫停上市有關事項的處理規則》和《深交所關于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處理規則》,對股票暫停上市規定了具體的處理細則,并對此類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提供“PT服務”。2001年2月22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對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分別作了詳細規定。2001年12月4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新的退市辦法——《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該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終止了PT制度。
依據證券法的'規定,導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有好幾種,其中最具有代表性且容易量化執行的標準是:如果連續3年虧損,則自第三個虧損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該股票將被“暫停上市”;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于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盈利的,可以在最近一期年度報告披露后五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恢復其股票上市的申請;否則,如果該股票被“暫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期年度報告,或是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虧損,則該股票必須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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