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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種養殖合作社財務制度

        時間:2020-11-14 13:43:25 制度 我要投稿

        關于種養殖合作社財務制度

          種養殖合作社財務制度(一):xx 種養殖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04

        關于種養殖合作社財務制度

          xx 種養殖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一、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未月30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三、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四、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錄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

          五、利用于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帳,分別核算。

          六、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財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報告,經執行監事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質詢。

          種養殖合作社財務制度(二):養殖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

          烏恰縣波斯坦鐵列克鄉居魯克巴什村畜禽特色

          養殖業農民專業合作社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10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四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五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ǘ┟總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ㄋ模﹪曳龀盅a助資金;

         。ㄎ澹┧司栀浛;

          (六)其他資金。

          經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六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七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八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ㄒ唬┌闯蓡T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60 。

         。ǘ┌辞绊椧幎ǚ颠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九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二〇xx年四月二日

          種養殖合作社財務制度(三):20xx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第1篇: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規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七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并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00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且金額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審核辦理補稅手續,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ㄈ┯袡嘁笥嘘P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ㄒ唬┯袡鄬ω攧帐罩闆r檢查和監督;

         。ǘ┯袡啻砩鐔T查閱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ㄈ┯袡鄬ω攧展芾碇邪l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ㄋ模┯袡嘞蛏弦患壊块T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2篇: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_____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______-______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

          第3篇: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5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5000-2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2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一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平、公開、公正,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成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十四、本制度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第4篇: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八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賬戶,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需要。

          第九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定期清點備用金和銀行對帳,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條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成員有權參與合作社盈余及財產分配,并以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因此對合作社成員與非成員的交易應分別設置明細賬簿。成員賬戶應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記錄成員出資情況,二是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三是記錄成員的公積金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為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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