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會計制度凈資產類會計科目解析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該科目下設置“一般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其核算范圍也較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發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補助基本支出結轉資金。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所屬“一般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余額一并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2.“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應付福利費”科目。其中,“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不同于原制度中的相應科目:原制度“專用基金”科目核算內容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取消了修購基金、增加了醫療風險基金;對于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原制度規定通過“專用基金”科目核算,新制度規定通過“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轉賬時,應在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規定設置明細科目,并按以下要求轉賬:
(1)修購基金。將原賬中“專用基金——修購基金”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2)職工福利基金。醫院在執行新制度前已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和“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和從結余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的,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
醫院在執行新制度前對于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和從結余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都通過“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核算的,應對原賬中該明細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成本費用中提取但尚未支出的職工福利費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福利費”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無法對原賬中該明細科目余額加以區分的,應將該明細科目余額全部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
。3)科教項目基金。原賬中“專用基金”科目核算有新制度所界定的科研、教學項目資金的,應將該部分余額轉入新賬中“科教項目結轉(余)”科目。
。4)其他專用基金。對于原賬中其他專用基金,按有關規定保留的,將其余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沒有保留依據的,將其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3.“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固定基金”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余額扣除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余額后的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4.“收支結余”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收支結余”科目,但設置了“本期結余”、“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其中,“本期結余”科目的核算內容較原賬中“收支結余”科目的主要區別是不再包括財政專項補助結余。轉賬時,區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對于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的醫院,應對原賬中“收支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原賬中“收支結余——財政專項補助結余”明細科目貸方余額中屬于新制度下財政項目補助結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明細科目,將屬于新制度下財政項目補助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余”明細科目;將原賬中“收支結余——醫療收支結余、藥品收支結余、其他結余”各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本期結余”科目。
(2)對于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的醫院,應對原賬中“收支結余——財政專項補助結余”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進行分析:將屬于新制度下財政項目補助結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明細科目;將屬于新制度下財政項目補助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余”明細科目。
5.“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結余分配”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基本相同。原賬中“結余分配”科目一般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若原賬中“結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額,應將該余額轉入新賬中“結余分配”科目。
原賬中“結余分配——待分配結余”明細科目有貸方余額以單獨反映結轉下期使用的財政基本支出補助資金的,應當將該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明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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