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日常巡查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掌握和收集高速公路路況信息,維護公路路產路權,及時發現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情況,確保公路安全暢通,促進公路日常養護巡查的規范化、標準化,結合我團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巡查內容
第二條 日常巡查范圍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橋隧構造物、沿線設施。
第三條 路基巡查內容:主要巡查路基穩定性,邊坡水毀情況,路肩是否有雜物堆積,排水設施是否齊全暢通,擋土墻等路基構造物是否發生位移變形等。
第四條 路面巡查內容:主要巡查路面有無影響交通安全的堆積物、拋撒物、油污、積水、積雪等。路面是否有新出現影響交通安全的坑槽、擁包等明顯病害。
第五條 橋隧構造物巡查內容:主要觀測橋面鋪裝有無損壞,伸縮縫、泄水孔有無堵塞,上下部結構有無破損、變形,橋梁欄桿、橋頭示警樁、橋名牌、限載標志等是否齊全整潔完好,橋下河道是否有非法挖砂取土等現象。檢查隧道有無明顯滲水、燈光設施是否完好,隧道洞口上方邊坡是否存在落石、積冰、積水,圬工體是否破損,吊頂及內裝是否清潔、脫落,突起標志是否損壞或表面臟污影響使用功能。
第六條沿線設施巡查內容:主要檢查護欄等防護設施有無缺少損壞,各種交通標志標線(含凸起路標)有無殘缺、變形、歪斜、污染、顏色不鮮明,可變信息板有無故障,里程碑、百米樁、輪廓標、
防撞桶等設施有無缺損、褪色、剝落和污染等情況。檢查公路沿線綠化植物的撫育管理,記錄新發現的缺株、死株、病蟲害、妨礙視距、影響交通安全、遮擋標志牌等情況。
第三章巡查要求
第七條 加強對巡查人員的培訓,巡查人員應掌握巡查的內容和方法,具備一定的公路養護管理業務知識和技術技能及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八條 巡查人員應本著全面、細致、負責的工作態度進行公路巡查,對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人和事,堅持原則,大膽管理,及時上報。
第九條 高速公路巡查頻率每周不少于2次,每月不少于10次,巡查時間要求每天不少于6小時,在汛期、冬季清雪防滑及重大活動期間,適當加大巡查頻率和巡查時間。
第十條 巡查人員在進行巡查工作時,必須著安全標志服,攜帶米尺、相機、巡查記錄等用品。
第十一條 巡查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病害發生的具體位置,準確描述發現的問題,巡查結束后,及時做好交接工作,嚴禁偽造巡查記錄。
第十二條 巡查中發現的`堆積物、拋撒物、油污、積水、積雪等能清除的必須立即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清理。對路面坑槽、擁包、防撞護欄損壞等病害應按修復時限要求完成。
第十三條 巡查應由專人記錄巡查情況,巡查結束后應盡快整理、匯總巡查記錄,并通知有關部門采取相應的養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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