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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篇一:約談制度
關于印發《運河煤礦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的通知
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
產主體責任,切實保障職工生命和礦井財產安全,有效促進礦井安全、穩定、健康發展,根據集團公司20xx年度“一季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會議暨二季度動員會議”精神,經礦研究,制定了《運河煤礦安全生產約談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運河煤礦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職工生命煤礦財產安全,有效促進礦井安全、健康、有序發展,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各生產職能部室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生產輔助工區管理人員及職工。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礦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未及時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隱患的人員或單位,依照本制度進行約談,要求其對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逐級進行約談: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或發生輕傷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未完成礦下達的月度、年度安全生產指標的;
(三)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
(四)未按時完成礦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
(五)對于隱患不認真排查整改或未及時上報、銷號的;
(六)對上級管理部門排查出的隱患治理工作措施不力、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拒絕整改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生產的;
(八)應急預案不健全或者落實不到位的;
(九)對上級管理部門調度上報的材料未及時上報或拒絕上報、謊報的;
(十)未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外出的;
(十一)值班期間違反值班管理規定的;
(十二)礦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約談內容
(一)對未完成月度、年度安全生產指標的,發生事故和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約談:重點聽取被約談人對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和吸取教訓的認識,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內容、性質、程度和處罰等情況的說明,下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對策措施等情況。
(二)對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未完成的約談:重點聽取被約談人對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等情況。
(三)對安全隱患未排查或未上報、銷號或在規定期限內未
及時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徹底的約談:重點聽取被約談人加強基層基礎管理工作情況,包括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檢查、隱患的整改、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改進措施、整改時限及整改責任落實等情況。
(四)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需要約談的事項。
第六條 約談小組的設立
礦成立以礦長為組長,安全副礦長為副組長,其他副總及以上領導、礦辦、政工、工會、勞資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約談小組,并根據實際需要邀請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專家參加約談;辦公室設臵在安全質量監察科,安全質量監察科科長任辦公室主任,礦長辦公室主任、政工科科長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具體活動的組織開展。
第七條 約談范圍
(一) 礦長約談范圍:
副礦長、生產部室負責人、生產輔助區隊負責人
(二)副礦長約談范圍:
分管生產部室單位負責人及副職、分管生產輔助區隊負責人及副職,以及與分管工作有關的職能部門、生產輔助區隊的相關人員;
(三)生產職能部室約談范圍:
生產輔助區隊負責人、副職及區隊班組長、驗收員等
(四)生產輔助單位約談范圍:
生產輔助區隊副職、班組長、驗收員、職工
(五)生產職能副職約談范圍
分管范圍內單位負責人、副職、班組長、驗收員、職工
(六)生產輔助區隊副職約談范圍:
區隊內班組長、驗收員、職工
(七)班組長約談范圍:
班組內所有職工
第八條 約談程序
約談可根據工作需要分個人約談和集體約談形式進行,由約談人員發起并組織,按以下方式組織實施。
(一)約談前,由約談人員提前發出通知至約談單位及約談人,并通知活動辦公室。
(二)約談時,被約談人對存在問題和發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說明。內容包括:1、原因及處理經過;2、責任劃分;3、應吸取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約談人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被約談人進行解答。
(三)約談人員根據約談內容,對下一步安全工作提出具體
篇二:廉政約談制度
廉政約談制度
一、約談制度
約談制度是指發現隊伍中有不良傾向的苗頭或問題,需要對所管干部及時打招呼或制止而采取的一種教育防范措施。
(一)適用范圍
1.辦事推諉拖拉、消極怠工或存在“四難”現象的;
2.作風散漫、紀律松弛或不遵守上下班、請銷假制度的;
3.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或承諾,群眾有意見的;
4.舉止不端,違反制度規定的;
5.接受辦事人員支付款項宴請或高消費娛樂活動;
6.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一時無法查清的,需要采取針對性教育措施的;
7.有其他需要提醒或制止的不良行為。
(二)組織實施.
約談對象按照各部門領導抓隊伍建設的責任分工,由責任領導找當事人談話,隨時發現隨時進行,并作好記載備查,但不影響年度公務員考評。
二、誡勉談話制度
誡勉談話制度是指發現所管的干部有違紀違規行為,但尚未達到立案標準,需要對其進行談心教育,責成其及時糾正,并給予一定經濟上處分的一種教育防范措施。
(一)適用范圍
1.收受禮品、禮金或其他有價證券,未在15日之內上交的;
2.以權謀私的;
3.利用婚喪嫁娶及工作調動、過生日、喬遷之機大操大辦,并借機斂財斂物;
4.經過提醒教育,問題仍末糾正的;
5.群眾舉報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情節輕微,無需立案調查,但需要告示、澄清或責成其糾正的;
6.經內部監督職能部門調查發現有輕微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需要及時責成其糾正的;
7.有其他需要警示或制止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需要及時給予教育限期糾正的。
(二)組織實施
誡勉談話對象由各單位書面提請或由紀檢監察部門直接提出,按干部管理權限報請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批后,由紀檢監察部門發通知書,并組織實施。年度內受到談話一次的,扣發一個月崗位責任制獎金,當年不能評先評優;年度內受到兩次談話的,扣發一季度獎金,并由人事部門對其進行崗位調整;年度內受到三次談話或三次以上的,扣發全年獎金,并待崗學習三個月,年終考評定為不稱職,并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三、實施教育防范懲誡制度的要求
(一)要強化責任意識和領導責任。各部門領導要把約談、誡勉談話制度(以下簡稱“兩項制度”)作為強化隊伍教育管理的重要舉措,加強組織領導,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切實負起責任。
(二)建立責任制,認真督促檢查,狠抓落實。與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相結合,實行層層負責制度和掛鉤聯系負責制度,主要領導對整個班子成員負責,班子成員對所分管的范圍負責,二層領導對下屬負責。切實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層層抓落實。監察人事部門要加強指導,督促檢查。
(三)注意把握政策,重在教育為先,處罰在后,把問題和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達到預防違紀的效果。在執行“兩項制度”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實事求是,嚴格依紀依規辦事。
(四)實行違背“兩項制度”倒查制度。凡干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均應實行“倒查”。如查實對出現的違法違紀苗頭,該提醒的沒有提醒,該談話的沒有談話,該予以告誡的沒有實施告誡,則應追究相關領導失職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責成寫出反思、通報批評、告誡、直至黨紀政紀處分。同時列入年終班子考核,實施“一票否決”的重要內容。
四、“兩項制度”適用于全體工作人員。
五、“兩項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三: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公司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問題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約見談話。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約談:
(一)發生一般等級及以上事故的;
(二)發生重傷事故的,頻繁發生輕傷事故的;
(三)安全生產問題較多,安全生產形勢比較嚴峻的;
(四)發生對社會影響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發生(一)、(二)、(四)情形的,由公司總經理組織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與約談對象約談。發生(三)情形的,由公司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與約談對象約談。
第四條 約談對象
(一)發生事故或存在問題的項目經理、分包單位負責人;
(二)其他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第五條 約談前,公司向被約談單位發出約談通知。被約談單位按照約談通知要求準備書面材料,內容包括:約談事項基本情況、經過、性質、原因分析及教訓、采取的措施,安全生產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整改措施等。
第六條 約談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被約談單位負責人對事故的情況或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內容
包括:原因及處理經過,目前存在的問題,應吸取的教訓和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就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并提出處理建議;
(三)形成書面約談記錄。
第七條 被約談單位應當在約談后 7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質安部寫出約談要求的落實情況報告。
第八條 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對無故不接受約談或約談后仍不采取改進措施的單位和個人,公司將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安全質量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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