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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全文

        時間:2023-03-24 14:21:44 制度 我要投稿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全文

          【導讀】國務院制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醫療廢物,及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的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廢物共分為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五大類。

          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全文

          【發文字號】:國務院令第380號

          【執行時間】:20030616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條例解讀

          相關問題解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ǘ┠軌蚍贌,應當及時焚燒;

         。ㄈ┎荒芊贌模竞蠹刑盥。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蟹檄h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ㄋ模┚哂斜WC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并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h(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τ嘘P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ǘ┎殚喕蛘邚椭漆t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ㄋ模┎榉饣蛘邥嚎凵嫦舆`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ㄎ澹⿲`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并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并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唇ⅰ⒔∪t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ǘ┪磳τ嘘P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ㄈ┪磳氖箩t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ㄋ模┪磳︶t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ㄎ澹⿲κ褂煤蟮尼t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醇皶r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ㄆ撸┪炊ㄆ趯︶t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A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ǘ┪磳⑨t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ㄈ┪词褂梅蠘藴实膶S密囕v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ㄋ模┪窗惭b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谶\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ㄈ⿲⑨t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ㄋ模⿲︶t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ㄎ澹┪窗凑毡緱l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xx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一、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

          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二、醫療廢物禁止轉讓買賣郵寄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郵寄醫療廢物,及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條例還規定,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傳染病病人及疑似者產生的生活垃圾按醫療廢物管理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同時,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條例還規定,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四、最新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進展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步伐不斷加快,加大環境保護力度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要求。醫藥衛生事業關系著人民的健康和安全,在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完善醫療服務體系的同時,有效控制醫療廢物風險對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近年來,部分地區存在醫療廢物處置不規范、甚至非法買賣等事件。這些事件造成了不良后果,在社會上產生了不良影響,暴露出管理中的問題,亟需引起相關各方面的重視。為此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與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自《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實行以來,醫療廢物管理進入法制化軌道。但是,部分地區還存在醫療廢物管理不規范、處置能力不足的問題,導致醫療廢物非法收集、利用和處置等現象時有發生。為貫徹落實《條例》,維護人民群眾健康和環境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醫療廢物管理措施

          (一)加強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條例》及有關配套規章、文件的規定,建立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提高全體人員的責任意識和職業衛生安全防護意識,切實做好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暫存、交由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等環節工作,落實轉移聯單制度。

          重點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能力建設。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并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農村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6號)的規定做好醫療廢物處置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發〔2005〕292號)要求,對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加強統一管理,嚴禁混入針頭、一次性輸液器、輸液管等醫療廢物。

         。ǘ┮幏夺t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經營管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依法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進行管理,包括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定期向環保部門報告經營活動情況;制訂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配置應急防護設施設備,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等。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按照《條例》要求,做好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措施。

          二、加大監督執法力度

         。ㄒ唬┘訌妼︶t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督機構要把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納入醫療衛生機構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將《條例》實施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計劃。以偏遠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重點,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實、工作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暫存、集中處置以及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機構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與醫療機構校驗管理等工作掛鉤。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商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完善未被污染輸液瓶(袋)統一回收、處理的具體辦法。

          (二)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監督管理。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對不能穩定達標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要依法報當地人民政府關停。堅決取締無證從事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行為。對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醫療廢物經營活動的.,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三、完善工作機制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傳染病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健全領導機制,明確責任和分工,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重點、有步驟地完善醫療廢物管理有關制度。

         。ㄒ唬┩晟漆t療廢物無害化處置機制。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環發〔2004〕16號)內市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的組織協調力度,限期完成建設任務。對于不能達到集中處置醫療廢物要求的地區,要制訂過渡性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自行處置醫療廢物工作的指導,規范處置行為。

         。ǘ┞鋵嶀t療廢物集中處置收費政策。各地要按照《條例》和《關于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74號)要求,于2015年底前建立較完善的醫療廢物收費制度。根據醫療機構的級別、類型不同,綜合通過醫療保險和財政投入等渠道,妥善解決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分擔問題。

          (三)加強信息通報和部門協作。完善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間的信息通報機制,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違規處置醫療廢物行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信息通報,加強同xx部門之間的協作。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醫療廢物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xx機關查處,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予以嚴厲打擊。各地區應當制訂并動態調整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多部門聯動機制,提高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

          相關問題解答

          一、《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所稱的醫療廢物是指什么?分為哪幾類?

          【回答】: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廢物共分為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五大類。

          二、醫療廢物儲存時間不得超過多少天?法律依據是什么?

          【回答】: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回答】:《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四、制定醫療廢物管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回答】:制定醫療廢物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五、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包不包含獸醫部門?

          【回答】:不包含。獸醫部門負責非實驗動物尸體的處置,不負責醫療廢物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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