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婚假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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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婚假國家規定
昨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其中明確婚假仍為10天,女職工產假在原征求意見稿的128天基礎上,新增“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再增加1至3個月”的規定。此外,新增配偶陪產假15天。
此前曾收到社會意見4100多條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除明確“全面二孩”規定外,還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和獨生子女獎勵,并規定只要是計劃內生育,都能享受到延長產假待遇。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地方就再生育和生育假獎勵,以及其他福利待遇進行具體規定。
昨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26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條例》),即日起生效。
市法制辦主任劉振剛介紹,此前市法制辦曾通過網絡,就《條例》草案公開征求社會意見,20天內共收到社會意見4100多條,主要集中在生育政策和生育假兩個方面。
劉振剛介紹,修改內容主要細化了兩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落實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和其他福利待遇、調整婚假等,并刪去了有關晚婚晚育、生育間隔、生育服務證管理等帶有強制性的內容。
建議建立出生人口監測預警機制
市人大相關負責人建議,《條例》實施過程中,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妥善處理新老政策銜接,建立出生人口監測和預警機制,關注北京市人口發展形勢,并及時提出、制定應對政策和措施。
另外,在推進全面兩孩政策過程中,要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兒童照料、學前教育等社會保障方面的公共資源,注重對婦女生育權和就業權的保護,幫扶計劃生育傷殘死亡等特殊家庭。
焦點1
取消晚婚假 結婚仍可休10天
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取消了晚婚假;榧偈欠“縮水”為3天,成為關注焦點。
劉振剛昨日介紹,之前國家鼓勵晚婚晚育時,北京根據國家授權,規定“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據此,北京符合晚婚規定(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夫妻,可以享受10天婚假。
此次國家法律修改時,刪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的獎勵”的規定。劉振剛介紹,北京修改條例時,也考慮到婚假的長短本不是計劃生育法的調整范圍,因此可以不再規定“職工晚婚的,增加獎勵假7天”。
劉振剛說,修改條例時,曾吸取國家部門和外地經驗,最終增加了一條規定,即“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焦點2
刪獨生子女假 產假最長7個月
此前,北京市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體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北京法規規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經單位批準可享受3個月獨生子女獎勵假。
劉振剛介紹,根據新的計劃生育政策,國家刪除了晚育和獨生子女的相關獎勵假,并要求給予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和其他福利待遇。
所以《條例》規定,本市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劉振剛說,此規定相當于用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15天陪產假,取消了獨生子女獎勵假。
此前,女職工除享受98天產假、30天晚育獎勵假之外,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
此次調整中,將30天晚育假的表述調整為生育假,取消了生育獨生子女的三個月彈性假的同時,增加了彈性規定。具體為,“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
劉振剛說,這是考慮到生育假制度應當在維護產婦和嬰兒身心健康與保障女職工就業平等權之間,尋求適當平衡,同時也要考慮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單位的負擔能力,并與現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續性。
因此,此規定是希望在不過度增加單位負擔的前提下,給予用人單位和女職工靈活安排的空間。
換言之,在國家規定的98天假期和北京本地的30天獎勵假外,如果所在單位批準,產假最長休7個月,并不受一孩、二孩限制。
焦點3
再婚夫妻未共同生育便可申請
針對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條例》也進行了相應調整。此前北京的規定中,要求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才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昨日,劉振剛說,所謂再生育,是指一對夫妻(無論是初婚還是再婚)已經生育兩個或以上子女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又生育的。
此次《條例》中,結合北京實際情況,對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政策進行了細化。其中規定,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已經有了兩個以上子女,但是婚后未共同生育,也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
對于有子女病殘的情況,此次《條例》規定,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遺傳性病殘,且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個子女;如果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也可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焦點4
已獲獨生子女證的仍可領獎勵
《條例》規定,對于此前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憑證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與此前規定對比,該條款的相關內容調整不大,基本按照“老人老辦法”實行。
其中包括,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歲止,每月可獲得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另外,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可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明確,如果夫妻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優待后再生育子女,則會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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