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需要得到有效的管理,下面是車輛管理制度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物業項目轄區內車輛的管理,保障業主利益,創造優美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的所有物業項目轄區內的車輛管理。
第二章 停車場(庫)的管理規定
第3條車輛處負責業主(住戶)的車輛管理,車輛處主管負責協調指導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保安隊長負責監督、檢查,車管員負責車輛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4條車輛必須按車輛處規定的行駛路線行駛,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綠化帶上行駛,不得高速行駛和按高音喇叭,進入車庫時限速五公里以下。
第5條凡住戶或業主的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一律不能停放在非指定停放的位置,任何違章停放車輛將被拖移。業主/住戶
領回車輛時,除須按相關規定交付保管費外另應交納拖車費。被拖移的車輛停留于扣留車場超過24小時未領回的,須另加超時保管費。凡超過72小時未領回的,由車輛處報請公安機關處理。
第6條業主(或住戶)長期在物業區域內地面停放車輛,必須在車輛處辦理定位立戶手續,領取停車牌放于車上,將車停于指定車位,并憑牌出入小區,按月或年交納停車費。
第7條大廈車庫只供本大廈業主(或住戶)使用,外來臨時車輛不得入庫停放。使用車庫須先到管理部門辦理車位租賃手續,領取停車牌,憑證入庫,對號停放,并按月交納停車費。未辦租賃手續及車輛保險的車輛一律不得入庫停放。
第8條凡辦理有關手續,領取了停車牌的車輛,其停車費由車輛處通過每月的費用通知單通知車主,未辦理停車牌的車輛進入小區停車,由小區入口保安人員收取停車費。
第9條車輛如需停止使用停車位,應及時到車輛處辦理注銷手續,否則,繼續支付停車費。如發生丟失或私自轉讓停車牌(位)情況,車輛處將扣留押金并取消車輛的停車位,收回停車牌。
第10條車輛入庫后,貴重物品請勿放在車內,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車主自負。
第11條臨時進入大廈范圍內的車輛,必須在臨時車位停放,并交納停車費;不得超越車位或跨位停放,更不能停于車道上。
第12條車輛入庫停放后,車主須向保安人員領取車牌并妥善保管,取車時一律憑取車牌取車。保安人員只按牌放行,特殊情況急需用車而無取車牌的,須出示本人有關證件,由保安人員(或車庫門衛)登記后方可取車。
第13條不得在停車場和小區范圍內洗車或將車上的`雜物掃落于地面。漏油、漏水車輛不許進入車庫。
第14條為杜絕車庫內發生意外事故,凡進入車庫的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同時,在車庫內不得隨地扔煙頭,違者按章罰款。
第15條為了保證車庫有良好的衛生環境,進入車庫的一切人員不得隨地吐痰、亂扔果皮和紙屑及清掃車上的雜物。
第三章 小區停放車輛管理規定
第16條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大廈)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第17條車輛不準在小區(大廈)內長期停放,臨時停放按《××市機動車輛保管統一收費標準》繳費。
第18條小區(大廈)內車輛行駛、停放須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應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并在規定位置停放。
第19條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第20條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嚴禁超車。
第21條機動車輛在小區(大廈)內禁止鳴號。
第22條不準在小區(大廈)內任何場所試車、修車及練習。
第23條不準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第24條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自行車棚或保管站)。
第25條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巡邏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章 自行車、摩托車管理規定
第26條業主(或租戶)、住戶需要保管自行車和摩托車請先到小區管理處辦理立戶登記手續,領取存車牌,掛于車上,憑此享受按月收費待遇(費用由車場門衛查收)。未掛牌車輛按臨時停車對待。
第27條住宅區(大廈)摩托車實行統一保管。
第28條車主必須辦理保管手續并交納保管費(收費標準按市物價局文件規定),憑繳款單領取月卡。
第29條摩托車、自行車出入保管站,實行發卡、收卡制度,業主憑月卡存車,憑保管卡取車。
第30條車主不準在保管站內洗車,不準在保管站內維修摩托車,以防發生火災事故。
第31條已交納保管費并有原始收費憑證和保管卡的自行車,如有遺失,由保管單位負責賠償。
第32條需要保管的摩托車必須購買綜合保險,車輛遺失時,由車主及時報案,保管部門出具證明,協助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33條存放于保管站的自行車,長期存放沒人使用,且未交保管費達三個月者,由車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負保管責任。
第34條在車棚存放車輛后務必立即領取“存車牌”,并參閱“存車牌”背面的“存車須知”。
第35條自行車、摩托車必須存放在指定位置,未按規定存放,造成丟失的,責任自負。
第36條要尊重停車棚門衛的工作,服從其管理。
第37條停車棚門衛的工作受各位住戶的監督,對其任何失職行為住戶均可向物業公司反映。
第五章 附則
第38條本制度由秩序管理部制定,其修改權、解釋權歸秩序管理部所有。
第39條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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