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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

        時間:2020-11-23 14:02:33 制度 我要投稿

        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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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安全、公民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技防)的規劃、建設、維護、應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安裝范圍】 重點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必須安裝技防系統,并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鼓勵公民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安全防范需要,適當安裝、使用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將技防系統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技防工作,技防系統基礎建設和運維保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公安機關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技防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日常工作由同級公安機關技防管理機構承擔。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供水、供電、供油、供氣、電信運營、廣播電視,以及其他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技防工作。

          第六條【行業組織】 技防行業組織應當推動行業自律,引導技防行業規范經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做好技防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宣傳,以及技防從業人員的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建設規范

          第七條【公共區域】 城市、鄉鎮、村居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治安復雜路段和路口等重點公共區域,應當安裝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系統。

          政府在公共區域所建技防系統屬于公共設施,公安機關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及電力、網絡、管廊管道等運營單位應當共同配合,做好工程建設實施和運維管理保障。

          公共區域的技防系統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負責規劃、建設、維護和經費保障,并推動聯網和信息資源的共享。信息資源由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和綜合應用。

          公共區域安裝視頻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統,應當設置符合相關標準的明顯標識。

          第八條【公共區域禁止安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區域安裝、使用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不得妨礙公共區域技防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重點防范單位】 下列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

          (一)武器、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存放或者經營場所以及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場所;

          (二)黨政機關、國家重點科研機構,博物館、紀念館、檔案館、展覽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資料和貴重物品的館、庫;

          (三)印制、存儲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試卷、信息等資料的單位或場所;

          (四)金庫,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票據、貨幣押運車輛,金融機構的營業和金融信息的運行、儲存場所;

          (五)廣播電視、報社、電信、郵政,供水、供氣、供電、油庫、加油站、加氣站等服務提供單位,以及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防洪排澇區域等水利設施;

          (六)機場、港口、口岸、車站、渡口、碼頭、停車場等場所,客運車輛、客輪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線、城市道路、軌道交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等公共交通設施;

          (七)教育和醫療機構、住宅小區,歌舞、演藝、影劇、互聯網上網服務等娛樂和休閑服務場所,商貿中心、商業街、大型農貿市場、廣場、圖書館、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區、會議會展中心等公眾活動和聚集場所;

          (八)重要物資倉庫和儲備場所,寄遞物流存儲和運營場所;

          (九)公共服務場所、司法和公安監管場所、社會福利機構;

          (十)旅館、出租屋,機動車維修、廢舊物品收購站點、舊貨交易市場、典當行、拍賣行、金銀珠寶、玉石等營業場所;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建設技防系統的其他場所和部位。

          前款所列場所和部位的運營或者管理單位,納入技防重點單位管理。技防重點單位范圍的調整,由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實際管理需要向社會公布。

          技防重點單位技防系統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由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經營權人約定責任主體,沒有約定的,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屬于國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權或者經營權的使用權人或者經營權人負責;有關部門或者監管單位應當履行監督指導職能。

          第十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技防產品或技防系統危害國家安全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裝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應當僅限于滿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不得擅自擴大覆蓋范圍。禁止在旅館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具有視(音)頻采集功能的技防產品或技防系統。

          第十一條【建設要求】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應當將技防系統的建設納入建筑工程規劃。技防系統應當與建筑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技防系統設計方案或依附現有建筑物及管線組成的有線、無線技防系統的設計方案,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核準,技防系統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所建技防系統應當預留與當地報警接收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聯通的接口,確因公共安全需要時應當與公安機關聯網共享。

          第十二條【標準規范】 技防系統建設工程的立項、招投標、設計、施工、試運行、竣工、初驗、檢測、驗收等程序和要求,以及技防系統運行、維護、聯網和應用,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本省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執行。文物保護單位、銀行營業場所、民用機場、鐵路車站、重要物資儲存庫以及反恐重點目標、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技防系統的設計和建設應當滿足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技防產品使用規定】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安裝的技防系統,應采用成熟穩定、安全可控的市場主流技防產品,主要設備和產品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證明。

          第十四條【企業資質管理】 公安機關對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單位實行資格等級管理,并統一核發《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顿Y格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四個等級,持一級《資格證》的單位可承接各類技防系統,持二級《資格證》的單位可承接投資總額3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下、二級風險等級(含)以下的技防系統;持三級《資格證》的單位可承接投資總額2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下普通風險等級的技防系統;持四級《資格證》的單位可承接投資總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下普通風險等級的技防系統。

          未取得相應等級《資格證》的,禁止承接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業務。

          第十五條【資質辦理要求】 《資格證》申請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技術力量和從業經驗。申請單位初次申領只能辦理四級《資格證》,領取《資格證》一年以上,且達到高一級資格條件的,可逐級申請晉級。一、二級《資格證》由申請單位注冊登記地地級以上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初審,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核發;三、四級《資格證》由注冊登記地地級以上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資格證》有效期為2年;需換證的,持證單位應在期滿前30日內向公安機關提交換證申請;因故不能按期申請換證的,須在期滿前30日內提交延期換證申請,但批準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0日;逾期提交換證申請或者延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資質備案制度】 省外技防從業單位進入本省投標、承接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項目的,須向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領取《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備案證》(以下簡稱《資格備案證》)!顿Y格備案證》有效期為一年。未經備案的,禁止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方案審核】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技防系統初步設計方案應當通過由建設單位會同公安機關組織的技術專家論證;正式施工前,承建單位應將合同、招投標文件、正式設計方案、設備和產品質量證明(包括但不限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安全認證證書、自愿性安全認證證書、檢驗報告等)、施工圖紙5類文檔報公安機關審核。申報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要求的,批準施工。

          投資總額500萬元以上或一級風險的技防系統設計方案由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投資總額500萬元以下或二級風險以下的技防系統設計方案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審核。

          第十八條【系統檢測】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的技防系統應當經具備技防系統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的技防系統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原核準該技防系統設計方案的公安機關申請驗收,經公安機關組織的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信息資料存儲要求】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技防系統采獲信息的有效存儲時間應不少于30日。防恐怖襲擊重點目標技防系統采獲信息的有效存儲時間應不少于90日。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應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或使用單位職責】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技防系統的建設或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技防系統建設質量,建立健全運維管理機制,保障系統安全穩定正常運行;

          (二)妥善保管技防系統的設計圖紙和相關資料,建立值班監看、臺帳、保密等制度,加強對技防系統監看和管理人員的保密教育和監督管理;

          (三)對查看、復制技防系統采獲信息的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況進行登記,保障信息安全;

          (四)建立應急處置預案,妥當處置技防系統報警信息,發現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從業單位義務】 從事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的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設計、施工、維修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并保證質量,履行服務承諾;

          (二)建立健全建設資料安全保密、存檔備查制度;

          (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保密教育;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禁止行為】 對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已安裝的技防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毀壞技防系統的設備、設施;

          (二)破壞、改變技防系統的運行程序,或者刪改、隱匿、毀棄、破壞原始記錄;

          (三)擅自改變技防系統的位置、用途和使用范圍;

          (四)泄露技防系統的信息;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統的記錄資料;

          (六)影響技防系統運行和使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信息使用禁止】 技防系統采獲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買賣或者違法使用、傳播采獲的信息;

          (二)利用采獲信息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擅自提供、復制、翻拍或者刪改、隱匿、毀棄采獲信息;

          (四)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使用技防系統采獲信息;

          (五)違法使用技防系統采獲信息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資源整合】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可以根據治安和反恐需要,指定相關部門對轄區內技防重點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建設的技防系統,按照合法、安全和規范的要求進行資源整合。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無償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關單位的技防系統信息資源。

          第二十六條【信息查詢】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可以無償查閱技防系統的相關信息;需要復制、調取相關信息的,應當經系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復制、調取技防系統相關信息的,應當經系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批準。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具有突發公共事件調查、處置權的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技防系統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信息查詢規定】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查閱、復制、調取技防系統信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

          (三)出示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技防系統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條【表彰獎勵】 對利用技防系統采獲信息發現或制止犯罪活動,以及為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檢查執法】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技防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技防隱患并督促相關單位限期整改。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重點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安裝技防系統的情況;

          (二)已安裝技防系統的方案審核、檢驗、竣工驗收等情況;

          (三)技防系統建設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情況;

          (四)技防系統的運行和采獲信息的保存情況;

          (五)建設或使用單位落實相關制度的情況;

          (六)其他依法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公安機關可以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一】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在公共區域安裝、使用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在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具有視(音)頻采集功能技防產品或技防系統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使用技防產品或技防系統危害國家安全,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二】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當安裝而未安裝技防系統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所建技防系統未預留與當地報警接收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聯通的接口,不按要求與公安機關聯網共享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技防系統建設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主要設備和產品無相關質量證明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技防系統采獲信息存儲時間不滿足相關要求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技防系統的建設或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的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三】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資格證書而承接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四】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從事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的單位不按期申請換證,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不予核發資格證書,一年后方可重新申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五】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十九條規定,技防系統設計方案未通過審核而施工,或者技防系統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建設單位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六】 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七】 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八】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技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遵守技防系統信息查詢規定的;

          (二)利用職權指定產品品牌、技防從業單位等行為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接到技防系統使用單位的警情報告后,不及時依法處置,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六)濫權、玩忽職守、徇私的其他情形。

          公安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征信管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應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信息記錄在案,按照規定納入社會征信系統,并通過新聞媒體或者網站予以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基本概念】 本辦法所稱技防,是指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和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以下簡稱技防系統)等技術手段,預防、發現、制止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技防產品,是指具有防入侵、防搶劫、防盜竊、防破壞、防爆炸等功能的器材或設備。

          本辦法所稱技防系統,是指綜合運用科學技術手段、技防產品及其他相關產品集成的安全防范系統,包含入侵報警、視頻監控、道路卡口、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停車庫(場)管理、防爆安全檢查、人體生物學特征采集識別、視頻圖像智能分析等系統,以及由這些系統為子系統集成的系統或網絡。

          本辦法所稱技防系統采獲信息,是指通過技防系統采集和處理的數據和信息。

          第四十條【配套規定】 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關于《資格證》、《資格備案證》、設計方案審核、竣工驗收的辦理條件和程序,第十八條關于技防系統的檢測規范,由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Ⅹ年Ⅹ月Ⅹ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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