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進步管理辦法
**公司科技進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方針,推進創新步伐,以創新促發展,實施科技興公司戰略,充分調動和發揮全員開展“三大創新”活動的積極性,實現企業跨越式發展的奮斗目標,根據上級科技管理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設置及其職能
第二條 公司設立“科技管理委員會”,下設技術成果評審委員會和管理成果評審委員會。管理機構設置如下:
1、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
主 任:公司
副主任:公司
委 員:公司
2、技術成果評審委員會
主 任:公司
委 員:公司
3、管理成果評審委員會
主 任:公司
委 員:公司
第三條 管理機構職能
1、在主任的領導下,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公司的“三大創新”活動進行部署和管理;對下設的技術成果評審委員會和管理成果評審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平衡和協調,對出現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2、技術成果評審委員會和管理成果評審委員會,在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在科技成果和管理成果兩個方面,分別開展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在生產技術部設科技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全公司科技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范圍包括技術成果、管理成果、QC成果、專利發明、月度創新成果、科技論文等。主要工作內容:項目的立項、監督實施、成果受理、組織鑒定(評議或驗收)、申報評獎、資料歸檔及其它相關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項目的立項及實施
第五條 公司級項目的立項。
1、每年11月由科技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公司級項目的立項工作。
2、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根據上級的計劃安排,結合公司井發展規劃及公司井安全、生產、經營、非煤產業等方面的需要,每年下達一次項目計劃,實行立項管理。
3、公司屬各單位根據具體工作情況確定研究項目(課題),經各專業負責人審查后,向科技管理中心申報立項。科技管理中心負責將申報立項的項目(課題)匯總,報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審批,由公司行文下發到各單位。
4、年度中,各單位自行研究開發的科技或管理創新項目,需要追加立項時,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科技管理中心方可受理。
第六條 集團公司級及以上級科技項目的立項。
凡是申報公司級及以上立項的項目,分管專業副總必須組織承擔單位課題人員對項目進行廣泛調研和論證,填寫《公司重大科研項目計劃項目立項建議書》報科技管理中心匯總,經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后,由科技管理中心負責逐級申報立項。
第七條 凡經公司及上級部門審定并行文下達的立項項目,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要擬定項目實施方案,做到措施、人員、資金、設備、儀器等各項工作的落實到位,認真組織實施。科技管理中心人員要全過程跟蹤監控,及時了解、掌握、督促、協調立項項目的實施,提出指導性建議,保證立項項目按期完成。
第四章 成果的申報和評審
第八條 科技管理中心對完成的項目及時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材料整理。凡公司立項管理的項目完成后,承擔單位必須及時寫出技術工作報告,經專業技術負責人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科技管理中心申報評審。
第九條 對所受理的項目成果,由專業技術負責人牽頭,匯同承擔單位及有關部門,對成果進行現場考察,提出初評意見,為成果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提供依據。
第十條 由科技成果評審委員會和管理成果評審委員會的主任,召集委員會成員,對經專業技術負責人初評的項目成果,按照科技含量、技術水平、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內容,進行綜合評議,確定獲獎成果及等級,并報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十一條 凡申報集團公司級及以上評獎的成果,必須經過集團公司及以上組織的鑒定或評議?萍脊芾碇行呢撠焻f助、指導成果完成單位,按照不同層次成果的具體規定和要求,出具完備的鑒定或評議材料,提交組織鑒定或評議的部門。科技管理中心負責鑒定(評議)會議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項目成果的申報評獎工作。
第十二條 公司鼓勵開展月度創新活動,對在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節支降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完成的效益、效果突出的創新成果,由完成單位及時整理好評審材料,經專業副總審查后,報科技管理中心登記匯總,按季度進行評審。
第五章 科技人員的管理及評選
第十三條 對全公司工程技術人員實行業績量化考核管理,具體如下:
1、月度創新成果:每完成1項,記10分,經評審獲獎后,加10分。
2、公司級成果:每完成1項,記15分;通過集團公司評議的,再加15分。
3、集團公司級成果:申請報獎后,獲集團公司特等獎的,記60分;獲一等獎的,記40分;獲二等獎的,記30分;獲三等獎的,記20分。
4、省部級(包含省局級)成果:申請報獎后,獲一等獎的,記80分;獲二等獎的,記60分;獲三
等獎的,記40分。
5、國家級成果:申請報獎后,獲一等獎的,記150分;獲二等獎的,記100分;獲三等獎的,記80分。
6、論文:每發表1篇論文,國家級——記30分;省級——記20分;地市級——記10分。
7、專利:1項專利成果,記30分。
8、對同一成果,屬多人參與的,第一名記滿分,第二名按第一名得分的90%記分,第三名按第二名得80%記分,依次類推遞減記分。論文參照成果,按比成果多10%的幅度遞減記分。
9、本管理規定涉及成果級別包括:公司月度創新成果,公司年度成果,獲集團公司級及以上級獎勵成果;涉及成果范圍包括:科技成果、管理成果、QC成果、專利。本標準涉及論文為在國內外公開(含經省級批準有內部準印刊號的)發行刊物上發表的科技論文和管理論文。
10、成果評定級別以證書、公示的文件為準。
11、科技人員業績的日常管理由科技管理中心具體負責。
第十四條 公司對在技術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進行獎勵,每年評選出十名“優秀科技創新人員”,在年度科技創新工作會議上進行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創新人員的評選,參照第十三條規定,以一個年度為期限,量化積分占70%,綜合考察其它方面業績占30% (由科技管理委員會委員投票評選)。
第六章 論文的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公司鼓勵廣大職工結合工作實際積極發表科技論文,并定期進行評選,擇優獎勵。本管理規定僅限于科技論文和管理論文,不包括政研論文或通訊報道等。
第十六條 論文級別的劃分原則
1、刊物級別界定
刊物級別界定由公司評審委員會按照刊物主辦單位的級別、發行面向范圍大小等要素進行界定,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包括集團公司級)三級。
由國家級部門主辦、面向全國發行的科技期刊,或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學術期刊定為國家級期刊;由省級主辦的刊物,包括省局、高等院校學報、煤科總院下屬分院(所)主辦的科技期刊,定為省級期刊;由地市級主辦的刊物,包括集團公司級及有內部準印刊號的期刊,定為地市級期刊。
2、發表論文的級別參照以上刊物級別,按照《論文量化評審表》,由評委會進行綜合審定。
第十七條 本公司在崗職工發表的科技或管理論文,由完成者本人持發表論文刊物原件及復印件,到科技管理中心登記建檔,不登記不予受理評獎。
第十八條 符合評獎范圍論文的基本條件:
1、本公司在職職工撰寫;
2、內容必須與公司生產管理經營活動相關聯,經過審核后發表并已備案;
3、論文內容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針對本專業工作所撰寫;
4、在國內外公開正式刊物上或有內部準印證刊物上發表;
5、主要包括能夠反映我公司改革發展的科技、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及非煤產業等方面的論文,其它不列入獎勵范圍。
第十九條 凡涉及我公司科研成果項目或經濟技術指標的論文,必須對關鍵技術或數據保密,在發表前,必須得到審核批準,方可對外發表。技術方面的論文由相關專業的副總審核把關,管理方面的論文審核由副總經濟師把關。經審核后同意對外發表的論文,審核者簽字,作者到科技管理中心登記備案。否則,不列入獎勵范圍,并追究相關責任。審核者對論文涉及的數據、事項等企業秘密把關負責。
第二十條 凡發表的與公司相關的論文,出現內容不實,泄露企業核心技術秘密,對公司造成形象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論文作者承擔具體責任,并聯帶追究審核者的責任。由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審核后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在公開學術會議上交流發表并獲獎的論文,根據其會議級別、論文質量、獲獎等級等因素,確定獎勵數額。
第二十二條 對同一類內容的論文,只獎勵第一個發表的作者,其他發表的人員,不再重復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竊取別人成果作為自己論文材料發表的人員,不予獎勵;對單純以追求論文獎勵為手段的人員,不予獎勵。其識別界定由評審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對發表的論文由科技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審核、初評,對初評合格的論文,每季度向公司評審委員會提交一次。由科技、管理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對優秀論文按相應級別的標準進行獎勵,年末在公司科技大會上發文通報表彰。經管理委員會評審確認,不屬實的論文,不予獎勵。
第七章 創新項目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屬集團公司立項的項目,實行項目負責制(或招聘制),具體落實到人,明確一名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必須從事項目相關專業的研究,項目主要參加人員應直接從事研究工作,在成果材料中,研究人員按貢獻大小依次排名。
第二十六條 對列入集團公司立項的項目完成后,在運行1~3個月的基礎上,寫出成果評議材料及報告交科技管理中心,科技管理中心負責上報有關部門,申請組織評議或驗收。公司月度創新成果完成并運行一個月以上后,將成果材料報到科技管理中心,公司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評審。
第二十七條 公司創新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提出申請,并附有關成果鑒定(評議、驗收)證書、經濟效益證明、成果研究報告、工業性試驗報告等有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對獲公司獎勵成果實行公示制度。由科技管理中心負責將公司初評獲獎成果的具體內容,在公司局域網和“科技櫥窗專欄”內公示7天,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合理。
第二十九條 申報上級獎勵的成果,必須通過上級
或公司組織的技術鑒定、評議或驗收。凡是有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得申報獎勵。
第八章 管理現代化和QC成果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提高管理現代化和QC質量管理的思想意識,落實專人負責,積極開展管理創新活動;有條件的單位、部門都要成立質量管理(QC)小組。
第三十一條 管理現代化成果管理規定
1、選題原則
管理先進性、經濟合理性和現實可行性相結合,當前需要與長遠需要相結合;企業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管理進步與技術進步相結合;改革與創新相結合。
2、選題范圍
企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管理、體制改革研究,技術經濟分析、現代化管理方法探索創新性研究,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設計與軟件開發研究等。
3、立項管理
每年12月份,進行企業管理現代化立項,各單位填寫企業管理現代化課題立項表,報科技管理中心。
4、申報獎勵
企業管理現代化成果完成后,將材料報科技管理中心匯總,由公司推選優秀的成果申報集團公司獎勵。公司級評選在年末進行,對評選出的優秀成果在科技創新大會上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質量管理(QC)成果管理規定
1、QC小組注冊登記每年一次。在每年的2月份,由各單位提出申請,報科技管理中心進行審核、注冊。小組活動課題的登記,每選定一個活動課題,在開展活動之前就要進行一次課題的注冊登記。
2、QC小組成果申報實行逐級申報制。首先參加本公司成果評審,對獲得優秀成果獎的成果,由科技管理中心統一向上逐級申報獎勵。
3、公司每年組織一次QC成果發布,并對年度QC成果進行評選獎勵,評選辦法參照集團公司相關文件。對不注冊的QC小組或沒有小組活動原始記錄的成果不予評獎。
第九章 獎勵規定
第三十三條 公司每年召開一次科技創新工作會議,總結全公司上屆科技工作,部署下屆的科技規劃,并對優秀技術成果和管理成果、優秀科技創新人員和優秀科技工作者等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公司每年評選十名“優秀科技創新人員”;對月度創新成果和發表的論文,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評選、獎勵。
第三十五條 獎勵范圍
1、新研制開發的優秀科技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
2、在本公司首次推廣應用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先進科技成果(包括新儀器、新設備的應用)。
3、在本公司生產、安全、經營、管理、物業、非煤等方面取得的優秀成果。
4、群眾性的崗位小竅門、絕活等優秀成果。
5、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和重大創新成果。
6、集團公司及以上級公開發行刊物上發表的優秀技術或管理論文。
7、各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發明成果。
第三十六條 獎勵等級及標準
1、公司科技成果設一、二、三等獎。授獎比例原則上分別為經批準立項成果的10%、15%、35%;獎勵標準分別為*元、*元、*元;主要完成人員分別取前7、6、5位人員。
2、公司現代化管理成果設一、二、三等獎。授獎比例原則上分別為經批準立項成果的10%、15%、30%;獎勵標準分別為*元、*元、*元。
3、公司QC成果設優秀獎、先進獎、鼓勵獎三個級別,分別對應獎勵*元、*元、*元;
4、公司月度創新成果,由評審委員會根據其技術水平高低和所創效益的大小確定等級,每項給予100 ~1000元獎勵。
5、公司設立效益獎項。對為本公司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的科技創新成果、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重獎,獎勵標準按本年成果轉化所創凈效益的1~5%。所創經濟效益必須要附計算基礎,由財務部門負責人審定并簽字,經公司科技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后執行。
6、對優化設計方案,產生明顯效益的設計,經公司科技評審委員會評審確定,公司按創效益的1~3%對有關設計人員給予獎勵。
7、優秀科技或管理論文的評選設立一、二、三等獎,比例分別占所評選論文的10%、15%、35%。評選時,由科技管理委員會根據論文發表的級別、內容質量、文字多少等方面的情況,按《論文量化評審表》所定標準量化評定;獎勵標準分別為*元、*元、*元;與外單位合作的'論文按一半獎勵。
8、對公司評出的優秀科技創新人員,分別給予每月*元的科技津貼補助,執行時間一年;對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科技創新人員的,分別給予每月*元津貼補助,執行時間一年;對連續三年及三年以上年度被評為優秀科技創新人員的,分別給予每月*元津貼補助,執行時間一年。
9、公司鼓勵廣大員工崗位成才,對在地市級及以上級組織的各類技術比武中,獲得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榮譽稱號的個人,分別按照本人上年度實發工資總額的2倍、1倍、0.5倍給予一次性獎勵,同一榮譽稱號,以最高級別獎勵,不重復授獎。
(1)個人年度實發工資總額以公司人力資源部核定證明為準。
。2)本條款中,地市級不包括集團公司級,受獎人員為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及以下的所有員工。
10、對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度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獲得地市級及以上級獎勵的成果的完成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見附表)
第三十七條 所有科技獎勵要按貢獻大小分配,杜絕平均分配現象
;同一獲獎成果由兩個以上單位完成的,獎金發到第一完成單位,由其負責分配;同一成果獲得多項表彰獎勵時,按最高級別獎勵,不重復授獎。
第三十八條 獲獎成果的受獎人員以項目策劃和具體研究人員為主,按貢獻大小排序。項目主要受獎人員是指提出項目思路和確定項目的總體方案設計,直接參與和對關鍵技術、問題的解決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第十章 考核規定
第三十九條 采掘設計、通防、機電、運輸等專業,每年至少提出1項系統優化項目,填寫好《系統優化項目任務書》后,報集團公司對口專業一份,交科技管理中心1份。否則,對分管副總罰款200元,并對專業通報批評。
第四十條 實行專業目標量化考核,全公司每年要保證完成集團公司級以上獲獎成果10項,其中確保省部級獲獎成果4項。指標分解為:采掘專業3項,通防安全專業2項,機電運輸專業3項,管理經營1項,非煤產業1項。每少一項罰專業分管副總200元。每年各管理部室必須至少有2項公司級管理成果,部室主要負責人至少完成2篇論文,副總牽頭完成至少2項公司級以上管理成果,副公司級領導至少完成1項集團公司級以上成果,否則,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第四十一條 實行專業領導責任制。公司各專業副總對本專業科技創新工作負責,每季度組織一次專業科技創新會議,落實科技項目、新技術推廣項目的完成情況,篩選排查新的創新項目,對已完成的項目,要及時組織編寫出材料,報送科技管理中心申請評議或鑒定。各專業副總每年至少參與完成一項集團公司級以上的成果,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十二條 實行工程技術人員年度科技業績考核制。高級職稱人員,每年至少完成公司級成果1項,發表科技論文1篇;中級職稱人員,每年至少完成1項公司級成果,或2項月度創新成果;初級職稱人員,每年至少完成1項月度創新成果,或發表1篇科技論文。
第四十三條 公司每半年考核一次。半年考核,對沒有成果、論文的人員進行通報警告;對一項成果也沒有的單位的黨政負責人罰款100元/人。年終考核,沒有完成個人規定指標的,對副總罰款200元/人,對工程技術人員罰款100元/人;對沒有成果的單位罰款500元,并對單位黨政負責人罰款100元/人;由公司年度立項的科技項目,若沒有特殊情況,到期完不成的,對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每項罰款100元。
第四十四條 對由集團公司立項管理的項目(包括系統優化、新技術推廣應用等),不積極組織實施,到期沒有完成的,所屬專業承擔集團公司的罰款,并對項目分管副總罰款*元。
第四十五條 科技管理中心是全公司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科技工作的日常運行管理和考核工作,每半年組織一次科技發布會,每月監督檢查一次項目的完成情況,掌握項目的進度,協調解決出現的有關問題,指導正常開展工作,做好記錄,定期向公司分管領導匯報。對科技創新活動開展不力、不重視的單位進行通報,并給予100~500元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科技管理中心對已完成的項目及時督促編寫成果材料,報送到主管部門,組織鑒定(評議或驗收)工作。每年至少要向集團公司申請評議(或驗收)20項以上技術成果,年終考核時,每少一項,對科技管理中心人員罰款100元。每季度對各種成果的完成情況、論文發表情況及對單位和個人的考核情況通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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