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老年人高齡補貼政策
高齡補貼的發放,給了老人們又一層生活保障。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陜西省的老年人高齡補貼政策,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總則
建立高齡補貼制度,是省委、政府堅持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積極方略。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團結協作,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高齡補貼發放工作。
二、范圍
凡具有陜西省戶籍,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依據本人申請,均可享受高齡補貼。
三、標準
年滿70-7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50元;年滿80-8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100元;年滿90-9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200元;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300元。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繼續執行當地已經出臺的老年人優待政策。
四、申報
凡具備享受高齡補貼資格的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本》原件及兩份復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兩張),向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陜西省高齡老人補貼申請登記表》(一式兩份)。高齡老人委托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的,須提供本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兩份)。
1、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在接到申請后,要認真審查核實,進行初審評議,并在轄區內張榜公布7日,接受群眾監督和評議。無異議后,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
2、社區居委會或本人(受托人)將申請材料及申報對象本人身份證原件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審核;
3、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提交的申報材料及時進行審核、登記、造冊,審核無誤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通過二代身份證閱讀器把申報對象的基本信息錄入《陜西省高齡老人補貼發放管理系統》。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人,須出具經常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居住證明。對無身份證號碼及有異議的年齡信息,須出具轄區內公安派出所戶籍證明;
4、縣(市、區)老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復核審批,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納入高齡補貼發放范圍,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審批時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陜西省高齡老人補貼申請登記表》經審定后,應在縣(市、區)老齡部門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分別留存備案。
五、發放
高齡補貼的發放,原則上按人逐月發放。按照個人申請,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調查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審核,縣(市、區)老齡部門審批,設區市老齡部門備案的程序進行,實行三級把關、張榜公示、群眾監督,做到公開、公正、透明發放。
1、各縣(市、區)老齡、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協調金融機構,為發放對象辦理銀行卡(農合卡),通過金融機構實施社會化發放。個別地方不具備社會化發放條件的,可委托鄉、鎮政府代為發放;
2、高齡老人戶籍跨縣(市、區)遷移的,應在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老齡部門辦理高齡補貼發放變更手續,戶籍遷出的當月由遷出地發放,自遷出的次月起由遷入地發放。高齡老人長期在外地居住的,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備案,并建立有效的聯系渠道和聯系方式;
3、各級各類金融機構應認真落實陜西政府令第157號文件有關規定,積極履行為老服務的責任與義務,設立老年人優待服務標示牌,切實發揮網點“綠色通道”和大堂經理的作用,提供便捷服務,協助民政、財政、老齡部門做好高齡補貼社會化發放工作。
六、管理
高齡補貼發放實行動態管理,各主管部門要堅持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確保進出合理有序,不漏發一人、不多發一人。
1、各級民政部門做好對高齡老人補貼審批和發放的組織、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
2、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高齡補貼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安排落實,實行專項管理,?顚S谩淆g部門發放高齡補貼所需工作經費,要列入預算予以保障,并做好監督和管理;
3、各級老齡部門負責高齡補貼的審批和發放。從2012年起,在縣(市、區)老齡部門逐步建立高齡補貼發放信息平臺和高齡老人信息數據庫,不斷完善申報和發放程序;
4、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每月20日前將本地享受高齡補貼的新增、變更、注銷等情況報縣(市、區)老齡部門;各縣(市、區)老齡部門每月25日前將本轄區享受高齡補貼的新增、變更、注銷等情況匯總后,報本級財政部門,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制定下一月的發放計劃。同時,將本轄區享受高齡補貼的新增、變更、注銷等情況報設區市老齡部門備案;
5、各設區市老齡部門應于每年的9月20日前,將本地區享受高齡補貼的變更、注銷等情況,以及次年享受高齡補貼的人數按年齡段匯總上報省老齡辦;省老齡辦匯總全省情況后報民政廳備案,并向省財政廳協商編制下年度發放計劃,省財政廳于每年年末將下一年度高齡補貼補助資金提前通知各設市、區,請各市、區做好預算編制、指標安排等相關工作。
七、監督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的全面監督。
1、各級老齡部門要認真做好發放對象的審定和高齡補貼的發放工作,設立舉報電話,公布申報和發放程序,并向媒體和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2、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資金,加強資金監管,專賬管理,?顚S;
3、民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檢查、審計,防止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和違規操作;
4、人民群眾對已批準或已享受高齡補貼的人員有異議的,可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縣(市、區)老齡部門舉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縣(市、區)老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書面答復舉報者。情況屬實的應由縣(市、區)老齡部門予以糾正。
八、懲處
從事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的相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廉潔高效地做好發放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輕者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時限辦理審批的;
2、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3、玩忽職守、舞弊徇私,或者貪、挪用、扣壓、拖欠高齡補貼的;
4、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和冒領高齡補貼的。
九、各地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高齡補貼發放細則。
十、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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