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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化
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哪些變化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6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化”,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一、四大政策變化
(一)生育政策方面
1、提倡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者可再生育。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并明確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關于再生育,新條例規定了三種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況比較復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后再出臺規定。
2、收養子女不影響生育權利。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對家庭收養子女影響其生育行為的規定。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3、取消二孩生育審批制度,實行二孩生育登記制度。新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進行生育審批,只需要辦理生育登記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經衛生計生部門批準。
4、以人為本,省際間生育政策的適用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適用。
(二)節育政策方面
新條例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刪除了原來關于上環、結扎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及相應處罰。但上環結扎作為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如果群眾自主自愿選擇的,衛生計生部門將繼續提供優質服務。
(三)獎勵政策方面
1、取消晚婚(10天)晚育假(15天)。
2、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35天)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
3、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只要符合政策生育者)。
(四)法律責任方面
1、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新條例規定實行誠信管理,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這意味著,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將在申請貸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務等諸多方面受到限制。
2、減輕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法律責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只督促補辦相關手續,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三胎以上子女的,依然要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獨生子女獎勵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原則處理。即:
1、新條例實施之后,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2、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可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夫妻,如果在新條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繼續給予獎勵。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用退還。
三、“全面兩孩”不等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取消
對于社會上流傳的一些諸如“計劃生育放開了”、“我國將不再實行計劃生育”等不實言論,省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回應:
1、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2、“全面兩孩”不等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取消;
3、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即超生的,仍然要依法依規處理(含征收社會撫養費和相應的黨紀政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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