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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都居住證暫行條例

        時間:2020-10-27 16:49:47 制度 我要投稿

        成都居住證暫行條例

          該怎么辦理成都市的居住證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成都居住證暫行條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本市人口服務管理水平,保障來蓉人員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省政府令第27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本市戶籍在蓉居住的中國居民(以下統稱來蓉人員),在本市轄區內辦理居住證,適用本辦法。

          在蓉港澳臺人員的服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居住證是來蓉人員在蓉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相應公共服務和便利、參與本市社會事務、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證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做好實施居住證制度的各項保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人社、工商、房管、教育等部門配合公安機關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相關證明的審核工作。

          發改、公安、教育、人社、房管、經信、財政、民政、衛計、交通、司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與居住證制度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立完善全市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互聯互通的原則,推進市級部門、區(市)縣之間人口信息的共享。

          第七條 申報居住登記是來蓉人員的法定義務和申領居住證的基礎。

          來蓉人員、用工單位、房屋出租人及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省政府令第279號文要求申報居住登記,并如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和信息。

          第八條 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6個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來蓉人員,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一)合法穩定就業。在蓉就業且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已滿6個月的。

          (二)合法穩定住所。擁有合法所有權的住房;辦理了租賃登記備案的住房;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三)連續就讀。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教育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的。

          (四)其他。符合本市人才落戶規定尚未遷移戶口的;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戶籍的。

          第九條 來蓉人員申領居住證,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居住證遺失、損壞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持申領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換領手續。

          第十一條 申領、補領、換領居住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發放居住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蓉期間,居住地住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居住證由區(市)縣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蓉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及合法居所證明等,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后,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蓉連續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享有相關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市級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根據本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級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蓉從事有關活動、參與社會事務,需要證明居住事實時,應當出示本人居住證,不得拒絕。

          有關單位在為來蓉人員辦理事務、提供服務時,應當核驗來蓉人員的居住證。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居住證持有人登記的信息進行核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持本人居住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查詢和按規定變更登記信息。

          第十八條 居住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制作。首次申領免收工本費,換領、補領應當繳納工本費,工本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務院令第663號文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居住證的式樣、規格、材質等,由市級公安機關統一確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的《成都市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已辦理的《成都市臨時居住證》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申領條件的應在2016年6月30日前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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