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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喪假國家規定2016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一、婚喪假
依據: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80]勞總薪字29號
1、休假時間: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待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二、產假
1、休假天數:《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生育津貼: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獎勵假
1、獎勵天數:《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2、休息期間待遇:《條例》沒規定,公司規定仍舊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四、流產假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十四條
1、休假天數:
(六)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后假50天;
2、休假待遇:(九)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五、男方護理假
1、休假天數:《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
2、休假待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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