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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施《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

        時間:2022-07-29 10:44:5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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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實施《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

          失業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下面yjbys小編整理了關于實施《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歡迎閱讀!

        關于實施《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

          《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已經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待遇核定

          (一)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參保人員,按照《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核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后,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失業人員未辦理申領手續的,原核定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予以保留,與再次失業后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合并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二、失業保險金申領

          (一)失業人員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保險金于辦理申領手續次月發放。2015年1月1日后就業轉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登記月份至申領失業保險金月份間的失業保險金和相關待遇,在首次發放時一并補發。

          (二)失業人員被判刑緩期執行或監外執行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刑滿釋放或解除隔離戒毒的,失業人員可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三)2015年1月1日后,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以下任一情形,自次月開始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5.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農籍職工失業保險待遇

          農籍職工按照以下情況計發失業保險待遇:

          (一)2015年1月1日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失業保險待遇按照原規定執行。

          (二)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且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累計滿十二個月的,其在該單位參加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年限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合并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條例》執行。

          (三)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年限不滿十二個月的,可以申請按照在本單位參加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年限補繳個人繳費部分,補繳后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條例》執行;不補繳個人繳費部分的,按照其在本單位參加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年限,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予以保留。

          (四)2015年1月1日后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按照其在本單位參加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年限,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予以保留。

          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按照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參保年限,每滿1年領取1個月,最多不超過12個月,發放標準為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的60%。

          四、失業保險費緩繳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導致繳納失業保險費有困難的,可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緩繳申請。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核實同意后,用人單位應繳部分可暫緩繳納,緩繳期限最長為6個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出具的緩繳意見,與用人單位簽訂緩繳及補繳協議,并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緩繳的失業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緩繳期間用人單位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失業保險費,并代扣代繳職工應繳部分。用人單位緩繳期間應繳的失業保險費應在緩繳期限屆滿后12個月內補齊,緩繳期間繳費記錄連續計算,不影響其職工享有失業保險待遇。

          五、失業保險費補繳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申請補繳2015年以前失業保險費的,按照補繳時當期繳費基數和應補繳月份的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費率補繳費。

          六、失業保險轉移

          (一)本市用人單位跨統籌地區成建制轉移或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需轉出失業保險關系的,其本市失業保險關系可隨本人轉移,但其在轉出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由單位或個人到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行打印《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并持《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到所屬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單位跨統籌地區成建制轉移或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需轉入失業保險關系的,按本市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后,由單位或個人到現從業單位參保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轉入的,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失業保險關系同意接收證明》,由申請人到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出手續,失業保險轉入本市后,轉入前后的繳納時間合并計算。

          (三)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外省戶籍失業人員,可申請到戶籍地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資金轉移到其戶籍地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轉出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費、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保險費、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50%計算。

          (四)本市戶籍,在外省市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人員或在外省市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可持參保地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出具的轉移單據、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地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辦理轉入手續。待失業保險待遇資金轉入我市后,按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享受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以往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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