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交易制度全文
新三板交易制度是指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對主體資格、交易規則、報價規則和登記結算的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新三板交易制度
一
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自然人僅限特定情況才允許投資。
二
實行股份轉讓限售期。新三板對特定主體持有股份規定限售期,另對掛牌前增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轉讓股份等也分別規定了限售期。
三
設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額。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資者證券賬戶某一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賣出。
四
交易須主辦券商代理。主辦券商代為辦理報價申報、轉讓或購買委托、成交確認、清算交收等手續,掛牌公司及投資者在代辦系統所進行的股份交易的相關手續均需經主辦券商辦理。
五
依托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依托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建設,與中小板、創業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統。
六
投資者委托交易。投資者委托分為意向委托、定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委托當日有效。意向委托、定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均可撤銷,但已經報價系統確認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銷或變更。
七
分級結算原則。新三板交易制度對股份和資金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
新三板交易規則
1.新三板交易規則股票名稱后不帶任何數字。股票代碼以43打頭,如:430003北京時代。
2.委托的股份數量以“股”為單位,新三板交易規則每筆委托的股份數量應不低于3萬股,但賬戶中某一股份余額不足3萬股時可一次性報價賣出。
3.報價系統僅對成交約定號、股份代碼、買賣價格、股份數量四者完全一致,買賣方向相反,對手方所在報價券商的席位號互相對應的成交確認委托進行配對成交。如買賣雙方的成交確認委托中,只要有一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報價系統則不予配對。因此,投資者務必認真填寫成交確認委托。
4.股份報價轉讓的成交價格通過買賣雙方議價產生。投資者可通過報價系統直接聯系對手方,也可委托報價券商聯系對手方,約定股份的買賣數量和價格。投資者可在“代辦股份轉讓信息披露平臺”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欄目中或報價券商的營業部獲取股份報價轉讓行情、掛牌公司信息和主辦報價券商發布的相關信息。
5.新三板交易規則要求沒有設漲跌停板。
新三板交易范圍:
(1)新三板交易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業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掛牌公司自然人股東只能買賣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4)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5)協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新三板制度
1、非典型報價驅動機制,而是愿者上鉤的被動交易制
新三板的交易方式有兩種,一是投資者買賣雙方在場外自由對接,協商并確定買賣意向,再回到新三板市場,委托主辦券商辦理申報、確認成交并結算;二是買賣雙方向主辦券商做出定價委托,委托主辦券商按其指定的價格買賣不超過其制定數量的股份,主辦券商接到此委托后,并不積極作為,尋找相應的買家或賣家,而是將定價委托申報至股權代辦轉讓系統登記備案,并等待一個認可此價格的買家或賣家出現,對手方如同意此定價且愿意為此交易,仍需委托主辦券商做出成交確認委托,一旦該委托由主辦券商做出成交確認申請,并在標的股份存在且充足、買方資金充足的情況下,交易才能成立。由此可見,此種機制并非典型的指令驅動機制。
2、盡可能減低風險,安全交易
新三板交易制度通過實行一系列規范盡可能避免交易的風險,諸如,實行機構投資者投資為主,限定進入股份交易代辦系統期限,規定最低交易股份數額以及要求通過主辦券商予以代理,這均顯示出新三板交易制度希望盡可能減低交易風險。
3、與主板等場內市場有效銜接和統一
新三板交易系統平臺建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系統平臺上,交易賬戶與深圳交易所系統相銜接,創建深圳證券交易所賬戶的投資者,直接可以用該賬戶進行新三板交易,由此搭建了中小板、創業板與新三板的連接橋梁。
4、證券機構在交易制度中地位舉足輕重
交易的委托、報價申請、成交確認以及交割清算,都需要主辦券商代為代理,但現階段的交易并非實行做市商制度,主板券商僅起到交易代理的作用,其進一步的作用并未發揮出來。
5、交易制度尚處于試點階段,具有很強的試驗色彩
整個新三板的交易制度都處于試點階段,《暫行試點辦法》帶有的試驗色彩濃厚。
新三板交易制度的問題
設置交易門檻限制股份流動性。新三板限制了部分投資者進行投資,從而也限制了更多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金進入交易市場,最終也影響了新三板交易制度的活躍程度。
券商作用仍有進一步擴寬的空間,券商的主要功能在代理交易作用,其對于新三板交易并不能發揮進一步作用,諸如進一步引導和發現價格,促成交易等方面作用都十分有限。
融資仍然存在一定難度,新三板交易制度由于存在流動性問題,致使不能充分滿足掛牌公司的融資需求,希望通過廣泛的投資者的快捷融資存在一定難度。
掛牌企業區域范圍有限,僅限于中關村高科技園區企業,這樣就不能集中吸收全國各類優秀企業。
個人投資者參與交易受限,雖然此舉旨在減少風險,但也使得廣大個人投資者無法分享到新三板掛牌企業的發展成果。
非公眾公司交易受限200人紅線,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交易的活躍程度。
新三板交易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公司整體改制可以連續計算);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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