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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
導語:網絡謠言是一個恐怖的存在,下面yjbys小編整理了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在今年的食品安全論壇上, 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宗慶后作為企業界代表談了近幾年來一直困擾許多知名食品飲料生產企業的網絡謠言問題。據宗慶后介紹,娃哈哈作為當前國內食品飲料行業的龍頭企業,也是網絡謠言的最大受害者之一,網絡謠言不僅累計造成娃哈哈近50億元銷售額的損失,也使飲料行業遭受巨大損失。
網絡謠言傳播損害企業 沖擊行業
近年來,在網絡上惡意詆毀企業及其產品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一些別有用心的幕后黑手在網絡上蓄意捏造事實,制造攻擊他人的謠言,通過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平臺大肆傳播,不僅成本很低,而且傳播迅速,追查起來也非常困難。
據介紹,2011年,造謠者開始誹謗詆毀娃哈哈的產品。去年下半年開始,網上又開始散布所謂“飲料中含有肉毒桿菌”“喝飲料會造成小孩得白血病”等謠言。據不完全統計,截至今年5月,上述謠言在網上的轉發量超過了1.7億次,累計造成娃哈哈近50億元銷售額的損失。宗慶后表示,整個飲料行業也遭受了損失。長期以來,飲料行業每年都保持了20%以上的增幅,但去年下降到只有11.72%,其中四季度僅為0.79%,而今年一季度,行業增長速度也僅為6.32%,這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大企業受到了網絡謠言的沖擊。最終,企業效益下降和行業發展低迷,必然會導致國家稅收的減少,對社會經濟發展亦有不利影響。另外,網絡謠言造成更為深遠的危害是在社會上造成了食品安全恐慌心理,并對中國食品的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由于謠言制造者往往抓住了家長關心孩子健康的心理,因此專門捏造所謂“白血病”等謠言,加上鋪天蓋地的傳播效應,所謂“謠言重復1000次就成了真理”,因此大量消費者對謠言從將信將疑到深信不疑,至少也是抱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態度!昂芏嘟涗N商向公司反映,受到謠言影響的消費者,往往根本不聽解釋,就是認準了不買你的產品。隨著謠言傳播范圍越廣、時間越長,消費者的擔心情緒就越加劇,并且相互傳染,最終造成社會性的恐慌!弊趹c后表示,網絡謠言已經給企業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如果再不痛下決心大力整治,就會發展成為影響穩定和諧局面的社會性問題。
宗慶后認為,網絡謠言之所以會如此猖狂傳播主要有兩股力量在推動:一是有些企業故意制造或利用造謠來攻擊競爭對手。例如在調查中發現,一家名為“廣東圣牧公司”的乳品企業要求自己的銷售人員在銷售終端大肆散布上述“肉毒桿菌”謠言,明目張膽地搞不正當競爭;二是一些網絡平臺經營者故意制造一些爆炸性的內容來達到吸引關注的目的。宗慶后表示,互聯網確實為人們更加便捷、自由地交流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平臺,但是如果這個平臺毫無秩序、甚至容忍謠言橫行,最終可能會導致人們受它控制、被它傷害,而且如果謠言泛濫達到影響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程度,我們還可能喪失這一平臺。而這幾年來的網絡謠言事實上已經成為潘多拉魔盒打開后釋放出來的社會毒瘤。所以,每一個互聯網的參與者首先要有道德意識、法律意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
對網絡造謠者應從快從重打擊和處罰
網絡謠言不僅給企業、行業和消費者造成了損害,影響到國家經濟發展,同時對執法部門亦造成了很大的困擾。面對謠言不斷傳播的狀況,國家食藥總局和各地各級監管部門紛紛在常規的監督檢測之外,增加了額外的抽檢力度,而公安機關為調查謠言來源也花費了大量的精力,政府部門的工作負擔和財政開支顯著增加。盡管如此,網絡謠言依然十分猖獗。今年的食品安全論壇主題是聚焦新食品安全法,宗慶后就相關立法和執法問題談了幾點建議。
依法治國首先法律要完善,做到有法可依。但現在很多法律規定實際可操作性不強,比如食品安全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謠者還要“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而《刑法》亦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边@些規定看起來已經比較全面了,但實際操作中,謠言如何認定、誰來認定、具體處罰和賠償標準是什么等一系列具體問題都沒有明確,因此建議在《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及有關司法解釋中進行細化。
其次,依照現有規定,執法部門對食品安全網絡謠言查處程序過于復雜,反應速度緩慢,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同時企業在舉證上也難度很大。例如,企業向屬地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了相關線索之后,才知道對于散布網絡謠言損害他人聲譽案件的立案需要經過公安部的審批。雖然基層公安也想方設法要盡快追查下去找出造謠者,但因為無法及時立案,很多實質性的偵查工作都無法開展,而且公安機關接受記者采訪也要通過公安部審批才行。案子這樣從杭州到北京跑一圈,網絡上的謠言往往已經擴散開來不可收拾了,很多初期的寶貴證據可能也就滅失了,對案件的偵查造成了極大的障礙。另一方面,現行的刑法司法解釋對謠言案件的立案標準主要側重于謠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比如謠言發生后的到期食品銷毀損失等,而不考慮一般退貨或者銷量下降等損失),或者企業要有停產、停業、破產的證據,這樣舉證要求對企業來說確實很難。宗慶后呼吁有關公安部門能夠急企業所急,簡化辦案手續,同時對經濟損失標準可以考慮謠言發生后企業銷售額的下降損失,這樣才能對網絡謠言案件早立案、早調查,把造謠者盡早繩之以法,維護網絡謠言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遏制這種社會歪風邪氣的蔓延。
另外,網絡謠言之所以能迅速傳播,借助的就是互聯網這個平臺以及微博、微信等傳播工具。互聯網運營商掌握著強大的信息渠道資源,應當在打擊謠言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包括對謠言傳播進行主動監控,及時采取刪除或屏蔽措施,而對多次散布謠言者應關閉其賬號。現有相關司法解釋僅要求其在受害人提出異議后予以刪除謠言就可以免責,但對于同樣的謠言,首次刪除之后在其平臺上又反復出現,平臺運營商仍然未采取主動監控或屏蔽措施的,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最后,宗慶后認為,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網絡謠言散布者的處罰力度遠遠不夠,達不到對違法犯罪分子的震懾和制裁作用。一方面,受害企業對謠言造成的損失舉證很難,難以從造謠者身上獲得充分賠償,而現行司法解釋僅賦予人民法院50萬元以下損害賠償的自由裁量權,相對于上億元甚至數十億元的企業損失而言,這樣的損害賠償不僅是杯水車薪、微乎其微,對造謠者更沒有威懾。即便是謠言散布者構成犯罪的,《刑法》才給予“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樣的刑罰相對于食品安全謠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來說,實在是太輕了。另一方面,目前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謠言散布者可以采取關閉網絡賬號的明確規定,所以謠言制造者才會有恃無恐。
宗慶后認為,針對網絡謠言這種新技術條件下冒出來的新型違法犯罪行為,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于互聯網行為的相關規范都應與時俱進進行修訂、完善和細化,而且要充分考慮網絡謠言傳播速度快、源頭隱藏比較深、社會危害性更大等特點,簡化手續從快從重對網絡造謠者進行打擊和處罰。
宗慶后強調,網絡謠言雖然發生在互聯網這一虛擬世界,但它對現實世界所造成的損害卻是實實在在的。沒有網絡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人民的安寧生活都會受到影響,而對于食品行業來講,安全有序的食品生產和消費環境也就無法保障。因此,通過政府、企業、專家學者、輿論媒體和廣大消費者各方共同努力,徹底根除包括網絡謠言在內的阻礙行業健康發展的病毒,才能營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圍,推動我國的食品安全水平不斷提高,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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