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業主)消防安全責任書
為做好金色旺角小區防火工作,確保業主 (住戶) 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各項防火措施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條例》的規定特制定住戶消防安全責任書,并確定業主(住戶) 為 座(棟) 層 號房屋的當然防火責任人,其責任如下:
一、業主﹙住戶﹚必須嚴格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條例》及其它消防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物業管理處公布的只在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通知。
二、堅決執行(金色旺角)小區及消防部門安全防火有關規定,認真落實防火措施,配備必須的消防設備、器材。
三、防火責任人應經常教育房屋使用人員樹立防火意識,使用完電器,煤氣用具后開關(閥門)要關閉。
四、房屋使用人員應經常進行消防知識以及火警發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學習,使業主和使用人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熟悉消防疏散示意圖和消防通道。
五、定期對本房屋內部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并主動配合有關消防監督機關和物業管理處對本消防工作的檢查監督。
六、有義務參加和發動房屋使用人員參與消防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處組織的消防演習及宣傳活動。
七、組織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在緊急情況下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火災發生時應服從現場指揮員的統一指揮。
八、有責任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協助物業管理處和消防機關調查火災原因。
九、業主(住戶)未經物業管理處和消防部門批準不得私自拆卸、調試、關閉、封閉消防閥門,因業主(住戶)未經批準私自拆卸、調試、關閉、封閉消防閥門造成的后果及損失由業主(住戶)承擔,并追究其相關責任。
十、業主(住戶)須配合物業管理處和消防部門對消防管道、閥門的使用、維修保養等方面的工作,并積極配合消防演習、演練等方面的工作。
十一、一旦業主(住戶)家里出現火災,(如家中沒有人,聯系不上的情況下,根據小區消防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允許救火人員破門、窗或采取其它措施進入室內組織滅火。(因救火帶來的損失由業主(住戶)自行承擔)
十二、業主(住戶)積極配合物業管理處和消防部門組織的房屋消防安全檢查。
十三、業主 (住戶) 應自覺做好房屋安全防火工作。
1、不準在陽臺堆放可燃物;
2、室內裝修應采用阻燃材料;
3、電源線必須穿套保護,不可擅自亂拉、亂搭電線;
4、不能擅自改裝煤氣管道,不能把煤氣管埋入墻內,禁止用木柜封住等;
5、電焊動火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
6、烹調時,廚房內應隨時有人照料,避免湯水溢出熄滅爐火,導致煤氣泄露;更不允許不關閉爐火外出;
7、住在樓上的業主 (住戶) ,嚴禁將煙頭和點過煙的火柴梗隨手從窗口、陽臺扔出,以防掉到樓下他人的可燃物上引起火災;
8、教育兒童不要玩火;
9、點燃的蚊香或香爐不要靠近蚊帳、窗簾、床褥等可燃物,應放在不易發生危險的地方,切忌把點燃的蚊香放在紙箱、木桌等可燃物上,人離開房屋時應將蚊香、香爐熄滅;
10、禁止在公共樓道內點香火;
11、不得在家里儲存和使用煤氣罐及易燃、易爆、劇毒和其它違禁物品;
12、愛護小區的消防設施,不占用消防通道,發現有人損壞消防設施或占用消防通道,應及時制止和告知物業管理處;
十四、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對物業管理處的消防安全宣傳要認真閱讀和建議物業管理處加強有關方面的宣傳,主動參加人身、財產保險,以減少損失。
十五、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防火安全責任人所應有的權利、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保證本責任書的有效執行,如發現有違上述條款造成火險或存在火災隱患等情況,物業服務中心有權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并上報消防主管部門,由消防主管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和處罰;本責任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該房屋更換業主時為止,業主中間更換責任人則另行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更換責任人未重新簽定責任書的,其前任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承擔當然責任人責任。
十六、本責任書由甲、乙雙方各持壹份方留存全文,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責任書名稱:《業主(住戶)消防安全責任書》
管理公司:德宏邦實物業管理 消防安全責任人(業主)簽名
有限公司
身份證號碼:
管理代表: 房屋單元號:
聯系電話:18908829658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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