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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安全經營責任書
甲方:仁懷至赤水高速公路RCTJ-15合同段項目經理部
乙方:
為了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貴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貴州省公安廳關于加強民爆器材安全監督管理十條規定》,落實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項目部(以下簡稱甲方)和各班組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各自的職責,特制定民爆物品安全生產責任書,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責任書。
一、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責任
1.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標準、行業規程及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2.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掌握爆破員實施爆破作業的安全生產情況,組織爆破員學習爆破安全技術,調查研究,對不安全因素,提出改進措施。
3.合理組織施工和生產,執行施工組織設計中所制定的爆破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加強現場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良好秩序。
4.督促領取和清退爆破器材有關制度的落實,遵守登記制度,嚴禁施工班組多領、少退、私藏、轉讓、轉借、出借、買賣炸材。
5.制定并不斷完善爆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對潛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事故的施工段落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事故應急預案。
7.必要時組織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8.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保障安全生產經費的有效投入。
(二)權利
1.制止無《爆破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檢查、督促爆破安全規程的執行;制止和糾正違章現象。
2.有權對乙方作業場所的現場安全管理、遵守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執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有權就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或問題,要求乙方按規定進行整改,乙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按要進行整改時,有權對乙方進行相應處罰。
4.發現乙方非法使用民爆物品,有權要求乙方停止使用并對乙方進行相應處罰。
5.由于乙方不遵守爆破作業規章制度冒險作業,或乙方違反操作規程導致安全事故時,有權對乙方進行相應處罰,直至要求乙方退場。
6.對乙方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考核不合格時有權對乙方進行相應處罰,直至要求乙方退場。
(三)義務
1.組織乙方爆破員學習爆破安全管理規章和操作規程。
2.向乙方爆破員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作業禁忌、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3.組織乙方爆破參加崗位培訓、年度審核。
4.為乙方及所屬從業人員配備必須的勞動保護用具。
5.依法為乙方及所屬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二、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責任
1.組織落實項目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根據施工的技術特點和安全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合理控制用藥量,做好當天的放炮記錄。
2.乙方爆破員領用炸材前必須經現場技術員、安全員核實放炮地點、用藥量及放炮地點無安全隱患,由現場技術員開具領料單,并經安全員簽字后,方可領用炸材。
3.乙方爆破員所領用的炸材當天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應立即退庫。嚴禁多領、少退、私藏、轉讓、轉借、出借、買賣炸材。
4.乙方爆破員要嚴格按照爆破安全操作規程和爆破安全技術實施作業,不得實施冒險作業。放炮前乙方負責任應通知所有人員撤離爆破區,同時安排人員設置有效地放炮警戒線,并且發出放炮信號,確認安全之后方可放炮。
5.乙方發現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組織搶救,同時立即報告項目部,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6.乙方負責人應督促所屬爆破員持證上崗,并不得強令非爆破員實施爆破作業。
7.乙方負責人應督促爆破員遵守爆破作業安全規程,嚴禁在庫區內抽煙、點火,嚴禁在運輸、搬運炸材時抽煙、點火,嚴禁在裝藥放炮時抽煙、點火。
8.乙方不得在工程范圍以外使用炸材。
9.乙方運輸炸材時必須使用專用運輸車,不得使用摩托車運輸炸材。
(二)權力
1.乙方及所屬從業人員有權就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乙方及所屬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爆破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3.乙方及所屬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4.乙方負責人有權制止違章爆破作業及非爆破員實施爆破作業。
5.乙方及所屬從業人員因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受到傷害時,有權向項目部提出賠償。
(三)義務
1.乙方及所屬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項目部規章制度,作業時嚴格執行爆破安全操作規程,服從項目部管理。
2.乙方及所屬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爆破安全知識的學習、培訓。
3.發現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時應及時向項目部有關部門報告。
三、責任追究
1、乙方爆破員未持證爆破處以乙方負責人3000元罰款。
2、乙方負責人令非爆破員或無證及證件過期的爆破員實施爆破作業處以5000元罰款,由此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并將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3、發現乙方爆破員在庫區內領取炸材時、運輸炸材時、裝藥放炮時抽煙、點火、打電話處以乙方負責人3000元罰款。由此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并將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乙方在放炮時未設置放炮警戒線或未發出放炮信號處以乙方負責人3000元罰款,由此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并將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5、乙方丟失炸材給予以下處罰:
(1)一次丟失1枚雷guan處以乙方負責人5000元罰款,一次丟失2枚或2枚以上雷guan除處以乙方負責人每枚雷guan5000元的罰款,并將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罰。
(2)兩次或兩次以上丟失雷guan處以乙方負責人每枚雷guan10000元罰款,并將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3)一次丟失炸藥1公斤處以乙方負責人5000元罰款,一次丟失2公斤或2公斤
以上炸藥處以乙方負責人每公斤5000元罰款,并將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4)兩次或兩次以上丟失炸藥處以乙方負責人每公斤10000元罰款,并將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5)因乙方丟失炸材而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人承擔。并將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6、發現乙方有私藏、買賣、贈送、出借炸材現象,處以乙方負責人5萬元罰款,并清退出場,由此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并將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7、發現乙方有轉讓、轉借炸材現象,處以乙方負責人5000元罰款,由此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并將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8、發現乙方在工程范圍以外使用爆破器材處以乙方負責人20000元罰款,由此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并將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9、乙方未經技安科同意私自冒名簽字開據領料通知單領取炸材,處以乙方負責人20000元罰款。由此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并將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10、發現乙方使用摩托車運輸炸材,處以乙方負責人5000元罰款。由此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并將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11、補充內容:乙方違反協議中任何一條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并承擔法律責任;除此之外,乙方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中的任何條款,甲方將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中規定的條款對乙方進行處罰,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協議有效期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該工程全部竣工并結算完畢后失效。
2.本協議共三頁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 乙方負責人
(簽字): (簽字):
(蓋章): (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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