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目標責任書
甲方: 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處
乙方:
根據 大學校辦產業實際及學校對產業的要求,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及學校研究,對經濟目標責任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磋商同意乙方 年經濟目標任務為 萬元,乙方應確保完成。
二、乙方必須于次年元月10日前完成當年的決算工作,并與元月30日前按照協議確定的`經濟目標數額上繳學校財務處。
三、乙方當年稅后利潤上繳學院后的節余歸企業所有,企業依法提取企業發展基金和企業福利基金。乙方法人代表的收入在完成學校下達的經濟指標后,可參照校內處級干部人員發放,若超額完成,可適當多得,但全年所有收入不得超過校內處級人員的兩倍。乙方必須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學校編制內人員工資計入生產成本返還學校。
四、乙方無特殊原因未能完成經濟目標任務,將扣除企業法人1—3個月職務崗位責任津貼并解除其法人資格,罰金由法人個人承擔并送繳計劃財務處。
五、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和校主管領導及計財處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簽名: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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