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學生的安全應急處置預案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安全工作,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特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機構和職責
學校學生安全應急救助工作由校長指揮。
主要職責是:組織與領導學生安全救護工作;負責建立相關人員、物資、技術等保障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的關系,保證在政府和教育局統一指揮下學生安全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及時準確地向領導報告實情,提出對策和措施。
二、報告與響應
(一)報告責任人與報告程序
1、報告責任人:
. 班主任及任課教師為報告責任人。
2、報告程序:
當學生、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報告責任人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相關領導與各組室,報告與處置流程見下圖。
縣教育局
校 長
校分管領導導
報告責任人
學 生 監 護 人
120 110 119
蹲 點 干 部
當 地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二)響應責任部門
各有關學校, 組室、部門、人員必須迅速趕赴現場開展調查,并迅速匯報上級有關部門及領導。對發生校舍倒塌、火災、交通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造成師生非正常傷亡,學校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急需搶救的,在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時,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公安、衛生、防疫等部門,全力組織搶救,力爭將損失減到最低限度。
三、事故處理程序
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12號令《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省市縣有關文件執行。
1、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3、事故處理結束后各級各類學校要及時將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分析、處理結果以及應吸取的教訓和今后改進工作的措施等以書面形式報告逐級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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